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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2011-04-03

对外经贸 2011年7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农信社监事会

刘 磊

(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产权模糊致使产权主体对农信社的控制权名存实亡

根据合作制原则,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应归出资人即社员所有,社员通过社员代表大会,以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方式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和运行。理论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是明确的,是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同时合作制作为一种产权制度,具备四个不同于一般金融机构的基本特征,即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非盈利性。但是在实践中,我国农信社产权不清,出资人缺乏控制权。其原因:一是产权关系不明晰,信用社事实上的产权主体变异成国家或集体,该集体并非全体社员组成的集体,而是一个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较为含混模糊的集体。这就造成了信用社的产权虚置,真正的产权主体被架空。二是社员股金额小,且较为分散,承担的责任风险小,约束力相对较弱,从而缺乏产权主体意识。三是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当前农信社的治理结构由行业管理部门自上而下安排决定,由行业管理部门主导决定“三会”,又由“三会”主导决定社员大会,逆章程、逆程序办事,民主管理有名无实。

2.对农信社的监管存在漏洞

一是监管主要侧重机构准入门槛,忽视对机构的后续监管,表现为重资格审查,轻对其具体行为的管理。对农村信用社市场准入审查把关较严,日常监管除了每年一次例行的年检工作,仅仅限于核对一下证、章、牌、照是否一致,对其设立的后跟踪管理不够,特别是对其执行货币政策的情况缺乏监督,对机构是否合法经营、合理竞争缺乏有效制约。二是现场检查存在缺陷。更多情况下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现场检查侧重于合规性的查处,对风险监督不足。三是监管制度基础薄弱。尽管有了相关监管法规,但还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致使人民银行在监管中处理问题的弹性较大,有些问题可管可不管,可罚可不罚,削弱了中央银行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农信社内部控制缺失

一是对决策风险的控制缺失。农村信用社的决策权和执行权集于理事长一身,一张嘴、一支笔的问题十分突出,其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前瞻性难以保证,失误概率大大增加,如其在经营管理中作出不慎抉择,将酿成巨大风险。二是缺乏对经营风险的良好控制。主要是不良贷款比例偏高,资金质量差,不良资产占比高且呈上升趋势;对市场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等变化情况缺乏应有的预见和管理,导致农信社面临经济损失的风险;同时信用社经营中存在多元目标冲突,这些目标在实现过程中难以保持一致,造成农村信用社经营思维混乱。而当地方政府干预目标与信用社内部效益、规避风险的要求发生冲突时,信用社的决策层往往盲目服从于政府目标,这种不负责任的利益抉择,往往给农村信用社造成重大隐患;此外,农村信用社还面临着工作人员越权或失德的风险。对此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以保证其运行的安全。

二、促进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1.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一是明晰农信社产权关系。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相混淆,认为集体制就是合作制,导致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虚置、产权主体错位。合作制是私人产权的联合,集体所有制属于公共产权,集体产权和私人产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产权,私人产权的决定性特征是排他性,私人产权的排他性决定了私人产权不可能与公有产权共存于一个组织中。因此,农信社要发展,就必须确立真正的合作制产权关系,明确界定信用社的产权归入股社员所有,对信用社财产拥有使用、收益、分配和处分的法定收益,政府和监管机构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二是完善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设立社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负责社员代表大会的事务处理。定期召开社员大会,做到还权于社员,把涉及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及高管人员的选举、撤销等重大问题交由社员讨论决定,其经营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社员参与民主管理的好意见、好建议;实行理事长与主任分设,细化、固化二者的职权范围,明确二者的具体义务、职责和权力。理事长负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引导权,使其真正行使职权;信用社主任负有日常经营权,使其在日常的经营工作中,严格按信用社的规章,操作办理,并接受理事长的监督;建立名副其实的监事会制度,赋予监事会更大的权力,如对业务、财务的审计权,对管理层的监察权,对理事长、主任重大决策的否决权等,使监事会行使的职责不受制于理事长和主任。同时,监事会应广泛听取和收集社员的建议,听取各界对农信社的反映,特别是服务”三农”的效果及问题,及时向理事会和主任提出改进建议,对社员代表大会和全体社员负责。

2.强化对农信社的外部监管

一是中央银行加强监管。要保护农村信用社整体的稳定,力争不出现地区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加强审慎性监管;人民银行应通过监管,确保农村信用社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施监管时一定要明确,要依法进行监管,而不是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领导,即要严格区分领导与监管,不能以任何借口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正常业务经营,要充分尊重其独立自主的法人地位,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作用。二是发挥银监会在农村信用社监管体制中的监管作用。监管责任制的落实对于提高农信社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其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一定要建立起监管实施的完整法律支持框架,对以前的缺失要进一步完善,在制度安排上对机构、市场的准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业务审批和金融许可证管理等事项进行合理调整。应尽快建立监管统计体系,改变原来的数据来源渠道不一、数据散乱的局面,满足目前对农信社监管的需要。

3.加强农信社内部控制管理

一是严格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把资产负债两方面加以对比,把两者对应起来进行分析,进行最大限度的优化组合,使资产总量和负债总量达到平衡,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相对称。二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监管体制,合理确定其风险运行状态,开发具有风险警情判断和风险原因诊断功能的农信社运行风险预警系统,建立起能够分析、监测和预警金融机构内部经营风险的风险评估模型和风险预警机制,切实提高整体的抗风险能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风险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三是建立名副其实的监事会制度。建立监事会定期办公制度,赋予监事会更大的权力,使监事会行使的职责不受制于理事长和主任,而对社员代表大会和全体社员负责。抓紧制定监督法,把监督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明确监督的性质、地位、标准和程序,使监督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使各个层次和各种类型的监督有所遵循,这样才能使内部控制与监督发挥更好的作用。

[1]黎贤强.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难点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5(12).

[2]孙志红.农信社改革与发展浅议[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8(4).

[3]延红梅.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J].中国金融,2007(12).

[4]谢璠.关于当前农信社改革现状的新思考[J].金融经济,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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