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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对2000版的修订

2011-04-03刘亚玲

对外经贸 2011年7期
关键词:交货通则卖方

刘亚玲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1442)

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并明确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如何划分。作为国际贸易价格表示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1936年,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即ICC)首次公布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缩写为 Incoterms)。由于该规则对常用贸易术语作了统一解释,可以避免国际贸易当事人之间的误解,简化合同条款,减少和防止争议的产生,因而逐渐成为各国进出口商从事国际贸易普遍遵循和采用的基本规则。之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科技环境不断发展的需要以及符合当代国际贸易实践操作的变化,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2000年后,国际贸易环境又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例如,免关税贸易区不断增加,电子交易方式在贸易中的使用不断增多,各国对货物运输安全的关注日益提高。因而,国际商会于2009年开始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新的修订,并于2010年9月正式推出《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 2010》),以取代已经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使用了近十年的《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 2000》),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与《Incoterms 2000》相比,《Incoterms 2010》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内容上,都作出了较大的变化,本文将对其中的主要变化进行阐述,为国际贸易从业人员认识和了解贸易术语新规则提供引导。

一、贸易术语分类方式进行了变化

在《Incoterms 2000》中,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按其首写字母及主要交货责任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组为“E组”,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为“F组”,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为“C组”,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为“D组”,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Incoterms 2010》改变了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将所有的贸易术语按其适用运输方式分为两类,分别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和适用于海上及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

二、贸易术语规则总量进行了调整

《Incoterms 2000》对13个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而《Incoterms 2010》只解释了11个贸易术语,其中删去了《Incoterms 2000》中的4个术语,分别是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同时新增了2个术语,分别是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港或目的地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即以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以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

DAT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集散站交货(……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集散站)。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DAT术语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在该术语下,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所有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铁路或空运货物集散站。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进口清关费用除外)。卖方需办理货物所需出口清关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缴纳所需进口税费。

DAP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交货(……指定地点)。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DAP术语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在该术语下,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并只需做好卸货准备而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进口通关费用除外)。卖方需办理货物所需出口清关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缴纳所需进口税费。如双方希望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缴纳所需进口税费,可采用DDP术语。

三、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对于FOB、CFR和CIF三个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问题,《Incoterms 2000》中规定:“The seller must bear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until such time as they have passed the ship’s rail at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FOB,CFR和CIF三个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是以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作为交货风险的划分界限,风险的划分问题强调了“船舷”的概念。但由于货物装船是一个连续行为,若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出现风险和损失,对于风险的归属是很难进行准确划分的,因而实际业务中,双方除了确定采用FOB术语外,还需要通过其他条款进一步明确风险划分界限,以避免双方的理解误差和履约纠纷。

而《Incoterms 2010》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对于FOB、CFR和CIF三个术语,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作为交货风险的划分界限,而是规定“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passes when the goods are on board the vessel”,即风险的承担方自货物装上船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这样的表述更准确地反映了贸易操作实践的需要,避免了以往风险围绕“船舷”这条虚拟垂线来回摇摆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问题。

四、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也可以适用于国际交易

随着欧盟等自由贸易区的不断建立与扩大,在自由贸易区内部的部分国家之间进行国际贸易时,不再有缴纳关税的义务和进出口的限制,因此在《Incoterms 2000》中,“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where applicable)”的用语被加入了相关术语的条款中。这样,在无须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该术语就可以避免模棱两可。但《Incoterms 2000》并未明确提出贸易术语可适用国内交易。

而《Incoterms 2010》的名称增加了一个副标题——“国内及国际贸易术语使用规则(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这样,通过副标题的使用,新规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也可以适用于国际交易(the subtitle of the Incoterms 2010 rules formally recognize that they are available for application to both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sale contracts)。

五、进一步认可了电子通讯方式

《Incoterms 2000》已经提及了可以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的文件,例如商业发票、交货凭证、运输单据等。而在《Incoterms 2010》中,相关贸易术语的A1/B1条款更进一步明确了只要缔约双方同意或存在国际惯例,电子文件或电子交易程序具有与纸质通讯相同的效果(Articles A1/B1 of the Incoterms 2010 rules,however,now give electronic means of communication the same effect as paper communication,as long as the parties so agree or where customary)。

六、增加了安全清关及所需信息的条款

由于货物运输安全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各国贸易商均希望货物不会因自有属性以外的原因对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因此《Incoterms 2010》中,相关贸易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对安全清关问题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责任划分。例如,在EXW术语的A2条款中增加了“若有需要时,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提供买方在货物安全清关时所需的任何信息(Where applicable,the seller must provide the buyer,at the buyer’s request,risk and expense,any information in the possession of the seller that is required for the security clearance of the goods)”。

七、增加了关于码头作业费(THC费用)的明确条款

在贸易术语 CPT,CIP,CIF,DAT,DAP和 DDP项下,由卖方办理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尽管运费由卖方支付,但实际上是作为运费成本包含在卖方的售价中由买方支付的。有时,运费中已包含货物在港口或集装箱码头内的理货和运输费用,但承运人或码头营运方也会向买方收取这笔费用。这样,买方实际为同一服务支付了两次重复费用:一次是作为价格的一部分支付给卖方;一次是单独支付给承运人或码头营运方。因此,《Incoterms 2010》在相关贸易术语的A6/B6条款中对此项费用进行明确的分配,以力求避免重复付费。

八、增加对连环销售合同中卖方义务的说明

与工业制成品的销售不同,在农矿产品的销售过程中,货物可能会在转运过程中被连续销售多次。这时,位于销售链中间的卖方并不需要运输货物,因为货物已由销售链的第一位卖方办妥。位于销售链中间的卖方,其对买方的义务并非办理运输,而是获得运输中的货物。为明确起见,《Incoterms 2010》在相关术语中使用了“获得运输货物”义务作为对“运输货物”义务的替换。

[1]何新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版对1990版的修改[J].国际经贸探索,2000(2):73—77.

[2]邵景春.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评析[J].云南大学学报,2001(4):45—48.

[3]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4]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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