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根残冠的利用和修复
2011-04-02严存梅
严存梅
由于龋病或外伤所导致的残根残冠临床上常见。过去,残根残冠一直被视为感染病灶,需要将其拔除[1]。随着人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和口腔医疗技术的发展,患者和口腔科医生开始重视自体牙的保存,患者固有口腔的残根残冠经过完善的根管治疗后得以利用和修复,最大程度地恢复了患者的美观和咀嚼功能。笔者对124例患者的132颗残根残冠进行完善的根管治疗后修复,取得了较好的临床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择取近3年来我院修复科门诊患者中要求修复残根残冠的,其中男性68例,女性56例,年龄20~65岁,共计124例132颗,前牙38颗,前磨牙46颗,磨牙48颗。适应证:①残根残冠经过完善的根管治疗,经过1~2周观察无任何症状。②X线片显示:根尖周情况良好,无明显的牙槽骨吸收,牙根埋在牙槽骨内有一定的长度,牙根弯曲度不宜太大。
1.2 方法
1.2.1 根管治疗 完善的根管治疗是残根残冠进行修复的关键[2],一般需要在根管治疗后观察1~2周,确认没有任何临床症状,才可以进行修复。
1.2.2 牙冠延长术 24例患者的28颗牙的缺损面位于龈下,行牙冠延长术,术后观察1~2周。
1.2.3 牙体预备 去净残根残冠上所有的旧有充填体和龋坏组织,按照全冠标准进行牙体制备,要求最终冠修复体的边缘包绕桩核和牙体组织界面的1.5~2mm,形成牙本质肩领。
1.2.4 根管预备 桩的长度需要同时满足一下几个条件:保证根尖不少于4mm个根尖封闭;桩的长度大于临床冠的高度,桩在骨内的长度大于根在骨内总长度的1/2[3-4]。桩的直径为牙根直径的1/3。按X线片量好长度,标记在扩孔钻上,再根据牙冠高度切除量适当降低工作长度;按根管方向,低速进钻并做提拉动作将切碎的氧化锌糊剂牙胶带出,直至预定的工作长度;根据根的长度、外形、直径,用相应型号的裂钻或根管钻作为最终预备钻针,将根管预备至预定的工作长度。
1.2.5 桩核的制作 根据原设计修复方案选用成品桩或者铸造桩。①成品桩:根据制备好的根管选用想匹配的桩钉旋入到要求的深度,根据咬合关系旋出调整长短及唇舌向角度,然后调板玻璃离子粘固剂粘固,用玻璃离子或复合树脂将根外桩包埋于内成一定形态,待硬固后制备成桩核。②铸造桩核:将寒天印模材在加热软化后以专用的注射器注入根管中,再于托盘上放置藻酸盐印模材速置于口内,印模材凝固后,顺根管方向取出,检查印模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暂封根管口,灌注模型,送技工室制作。
1.2.6 完成修复 根据缺牙情况设计全冠,固定桥,套筒冠,附着体,覆盖义齿修复。
2 结果
2.1 评价标准
判断疗效标准可分为成功与失败两类。成功:无龈缘炎症或轻度龈缘炎症,牙周袋不加深,义齿稳固,能正常行使咀嚼功能。失败:牙周袋增深,义齿松动、脱落,不能正常行使咀嚼功能。
2.2 治疗结果
修复后经3年临床观察,132颗患牙,成功121颗,失败11颗,成功率达91.67%。11颗失败原因:压根折断2颗,脱落2颗,松动3颗,牙龈炎症反应3颗。
3 讨论
完善的根管治疗,根尖周组织无明显炎症,牙周组织健康,残根残冠无明显松动,是残根残冠修复成功的首要条件,残根残冠经过完善的根管治疗后,可以保存牙周膜感受器,起到支持的作用。通过残根残冠的保留修复,可以延缓患牙牙槽骨的吸收速度,保持牙槽骨的丰满度,对邻牙非游离缺失的患者同时满足了固定义齿修复的要求,可以最大程度地恢复患者的美观和咀嚼功能。
牙冠延长术的手术原理是基于生物学宽度所确定的,它采用牙龈切除术和牙槽骨降低高度,重新建立患牙的生物学宽度,增加临床牙冠长度,并使术后牙龈不会重新增生,术后成功率高,桩核冠的远期疗效佳。
牙本质肩领的设计,可以对被修复的牙体起到“箍效应”,即起到抵抗牙齿折裂的作用,箍的定义为:包绕物体防止劈裂的金属带状环或圈,“箍效应”即为由箍包绕所产生的抗力效应。在牙体修复中,箍效应一旦出现,将有效地改善桩核修复体在垂直及侧向功能负荷时对牙根的应力。11例失败的牙齿,其中2例根折的患者是因为未设计牙本质肩领,未对被修复的牙体起到“箍”效应;2例桩核脱落的患者是因为根管预备不足,桩核固位力不够;2例桩核松动的患者是因为黏结剂涂布不均和未进行严格隔湿;3例牙龈炎症反应的患者是因为全冠修复后边缘不密合引起细菌聚集。临床实践证明,残根残冠经过完善的根管治疗后进行修复可以取得一定的成效,其远期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临床观察。
[1]徐军.口腔固定修复的临床设计[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81-89.
[2]王林.口腔疾病诊断流程与治疗策略[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593-594.
[3]沈新妹,张保卫.桩核冠修复残根残冠的临床研究[J].口腔医学,2001,21(4):199-200.
[4]王丽萍.两种桩核冠技术修复残根残冠效果的临床观察[J].当代医学,2009,15(33):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