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新闻监督”演绎成“监督新闻”——由“记者黑名单”的出笼说起
2011-04-02李玉成
文/李玉成 陈 璞
今年6月,在一次关于食品安全的座谈会上,卫生部某负责人说,为了打击或者遏制一些极个别媒体有意误导民众,传播错误信息,将加强传播监控。如果哪一家媒体、哪一位记者发布了误导公众的信息,将被列入“黑名单”。
媒体监督是政府与公众赋予的神圣使命。食品安全离不开媒体监督。前不久,媒体关注三个名词:“长毛粽子、工商局长、记者。”一个是过期食品,一个是政府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官员,一个是舆论传播与监督者。后两者本应珠联璧合地起到监管与监督作用,但有时两者不是这样。据新华社报道,在沈阳市沈河区,因为一起“长毛粽子”被曝光,粽子店女老板大闹当地某晚报社,还找来其丈夫——“最牛工商局长”,这位“牛局”带两面包车人堵门“单挑”。
无论是“记者黑名单”还是“最牛工商局长”,着实让舆论大哗。
我们理解相关部门的良苦用心。由于某方面信息短缺,造成信息不对称现象,或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的信息有偏差,或囿于专业知识,抑或仅是因为功利浮躁的媒体氛围,确实导致极个别媒体盲目迎合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焦虑,没有花精力去核实那些极具噱头意味的信息,导致“纸包子”等事件的发生。但是,这里暴露出一个核心问题,即是“新闻监督”还是“监督新闻”?
让谣言止于智者
沸沸扬扬的“记者黑名单”风波,终于有了一个官方定论。今年6月27日,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称:依照我国法律和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我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
其实,“记者黑名单”问题不仅仅是如何对待记者、对待媒体的问题,也是如何对待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问题,更是公权力如何对待社会的态度问题。由此可见,建立“记者黑名单”,不是“政策行为”,不是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而只是部门行为、个人行为。
众人皆知,媒体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第四种监督力量。媒体背后是公众和社会,它不是简单的监督,而是一种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作为卫生部门的“新闻人”,应该对医学有一些研究。试想,对媒体监督的拒斥,便意味着对“体外监督”的拒斥,而“内在抗体”作用总是有限的,正如人不能仅仅依靠自身的免疫力对抗疾病。
如何处理好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妨听听老新闻人赵启正的观点:“媒体对新闻发言人来说,既不是敌人,也不是朋友,而是合作伙伴。”“亲则不逊,远则怨”的关系,建立在感情之上;而“合作伙伴”,更是一种契约化、制度化的关系。只有制度化的保障,才能保证有显在或潜在的“记者黑名单”凭个人好恶或一己得失干扰采访活动,也才能保证一视同仁,真正达到透明、平等的信息公开。
“记者黑名单”的出现,无非是权力被部门化、个人化罢了。记者核实“长毛粽子”事件时还发现,有问题的不仅仅是粽子,“最牛局长”本人问题似乎更大——年薪10万的他,却一下拍出500万给老婆、儿子开这家面包店,这么大一笔钱从何而来?莫非,一个“长毛粽子”,制造了一个“最牛工商局长”?莫非,一个“长毛粽子”制造了一场“血案”?关键问题,恐怕还是在“工商局长”这个身份上。
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正如李普曼的名言:负责任的新闻事业,归根到底都要符合公众的利益。应该肯定,舆论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和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新的活力,在促进社会公平以及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让媒体、媒体人产生职业安全感,不惧怕“秋后算账”;让媒体和媒体人在日常采访、报道中切实感受到,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记者黑名单”都不复存在;让公众和社会看到媒体监督权得到制度性保障。这才是“让谣言止于智者”的唯一途径。
“新闻监督”要“行政审批”?
当今世界,新闻舆论监督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权力运作、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角色。在西方,有人将新闻媒体称为“第四权”,意指新闻媒体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并能够与三者形成相互制约关系的另一种权力。
在我国,新闻媒体担负着舆论监督的责任。人们在提倡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时,无一例外都把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作为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舆论传播方式的改革深入,各种新闻媒体对社会的监督力度有了明显增强。新闻监督的确立,对于保证社会公正公平,对于防止官员徇私舞弊等,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譬如食品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天。食品安全不仅仅是民生大计,也是国家安全的一个组成部分。舆论监督对食品安全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也会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积极影响。食品的安全生产与销售受到新闻舆论监督,是一个国家社会民主、公正的标志之一。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新闻舆论监督与食品生产销售体系运作之间,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总体来讲,舆论监督对食品安全能起到促进作用,但有时舆论监督与食品安全之间也会发生冲突。随着我国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越来越多,公众对新闻舆论监督的要求亦日趋提高。
当下,不仅仅是媒体记者的监督力量,更缘于网络发达、地域距离的缩短,堵得住本地媒体的口,却堵不住异地媒体的口;管得了报纸上的报道,却管不住网络转发和“人肉搜索”。从“最牛工商局长”闹剧上演,到“记者黑名单”,再到辽宁西丰“进京抓捕记者”,以及浙江遂昌“通缉记者”,一系列事件无不呈现出地方政府、官员与媒体之间的复杂生态。这些尽管给我们提供的是一个个极端个案,却暴露出极个别官员,为了个人利益甚至赤裸裸地站到台前,直接与媒体“对抗”。
“监督新闻”与媒介素养
几年前,在社会传播的“防火防盗防记者”的声音中,从一个侧面不难看出,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防记者”就成了事故处理中的重中之重。对于那些出事的地方来说,他们怕的并不是记者本人,而是怕记者的笔和镜头,怕的是全社会悠悠之口。于是为了“防记者”,有权的就阻就抓、有势的就拦就打,软的就收买就行贿、硬的就弄“行政审批”,等等。万变不离其宗,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捂盖子。对于官员而言,隐藏在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之后,还让人猜测其中“政绩动机”的“利益交换”。
新闻记者代表公众行使监督的权利,正是体现在当社会上出现公众关心的事件时,记者应及时出现在新闻现场。这是新闻监督的需要,更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在面对这样的突发事件时,社会正需要新闻记者快速、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让群众能及时了解事实。
“粽子闹剧”中所谓“多方力量”,要么是报社的管理部门,要么是报社的投资方。这些惯用的伎俩,无非是打招呼、写条子,甚至塞票子。这位“最牛工商局长”肯定需要调集局长的资源——或权力,或人脉,或影响力。这位“最牛工商局长”可能还有自己的小算盘,要保住“乌纱”,得解决麻烦:闹大了会损害自身形象,影响仕途升迁,乃至暗藏的其他事情等。
从这些角度看,“最牛工商局长”与报社已经不再是面包店与报社之间私人利益的纠葛,而是公权力的使用者,利用手中权力压制舆论和批评,是滥用权力。之所以对媒体监督怀有排斥心理和抵触情绪,他们主要是担心媒体监督使之原形毕露,更多者,认为自己与媒体属“主仆关系”,从来都是“喉舌”由我支配、供我驱使,岂有我主动接受媒体监督,甚至向媒体“交代问题”之理?
《人民日报》近日刊文指出,政府部门必须具备必要的媒介素养,不能只知打压甚至封堵舆论。无论是“记者黑名单”的炮制者,还是“最牛工商局长”自身不可能分管媒体,他们尽管性质不同,但无疑都是遏制或是打压、封堵媒体的力量。“媒介素养”体现执政水平。介入迟缓或干预不当,不仅可能“小事闹大,大事闹炸”,而且会消解改革发展共识,损耗政府“无形资产”。
我国是法治国家,无论哪一级政府部门都有义务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也只有在这种监督之下,政府和官员才能保证行政权力的公平公正,政府也才能更具有公信力。而像那种“被行政审批”的新闻监督无疑是一种被“恩赐”的“监督”,这样的“新闻监督”不仅毫无意义,更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甚至糟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