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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群体性社会冲突:特性、动因及其"安全阀"机制研究

2011-04-01刘中起

城市观察 2011年5期
关键词:安全阀群体性矛盾

◎ 刘中起

转型期群体性社会冲突:特性、动因及其"安全阀"机制研究

◎ 刘中起

从总体来看,中国目前群体性冲突具有明显的社会转型期特点,利益补偿机制与表达机制的制度性缺陷以及相对剥夺感的社会认知和社会焦虑构成群体性冲突的外部和内部形成机制及动因.针对快速转型期日益复杂的群体性社会冲突,我们迫切需要建立适合中国现阶段群体性冲突调节的"社会安全阀"机制,即为防止意外社会事件发生而建立的某种可以确保社会安全的装置或有意实施的安全体系.从建构"安全阀"体系角度看,这一新型冲突调节机制可以从社会沟通机制(调压阀)、社会自治机制(缓冲阀)、社会预警机制(监测阀)及社会整合机制(平衡阀)几个环节加以系统构建.

安全阀 群体性冲突 调节机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已逐步进入快速转型期,"矛盾多发"成为这一时期中国的一大特点.近年,频发的公共突发事件特别是各类群体性冲突广受关注,2008年的瓮安事件、2009年的石首事件、2010年的马鞍山事件等都引发全国震动.当前形势下,经济下行使中国长期积累的矛盾进一步浮出水面,隐性矛盾显性化,显性矛盾更加尖锐.在力保经济增长的同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党和国家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如何预防和处置快速转型期的各类社会矛盾,有效调节群体性冲突,对维护治安秩序和大局稳定,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①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和研究群体性冲突的新特点,深入剖析其发生的社会机理,构建与完善相应有效的调节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不同的利益群体,保持社会的协调稳定发展.

群体性冲突,指发生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和斗争,包括和平的方式,如口角争执、集体上访,也包括大规模的对抗,如群体聚集、群体暴力冲突等,这在中国通常被称为群体性事件.转型时期,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向纵深发展,必然带来全民利益格局的大调整,这种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涉及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这就势必引发各社会群体之间利益上的矛盾与摩擦,这种群体矛盾和摩擦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会爆发突发性群体冲突.突发性群体冲突是由不易觉察的群体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引起激化而产生的群体利益矛盾尖锐化的表现形式.据统计,近些年来,全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数量逐年上升,从1994年的1万余起上升到2003年的5.8万余起,增加4.8倍,年均递增16.9%,参与人数从73.2万人次上升到307.3万人次,增加32倍,年递增12.3%.同时,规模不断扩大,100人以上的从1388起上升到6831起,增加3.9倍,年均递增14.6%.而从总体上来看,中国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已由1993年0.87万起上升至2005年的8.7万起,而2006年已超过9万起.②2008年群体性冲突事件的数量及激烈程度都超过以往,以瓮安事件③、孟连事件④最为典型.2009年发生近9万起,影响较大的就有海南东方暴力袭警事件、江西南康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吉林通钢事件等.社会群体性冲突事件作为转型社会中"群众运动"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同于以法律制度和"社会自治"为基础的"社会政治参与",其非理性化的倾向明显.一方面,"非秩序化"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如果任其发展,极易造成社会骚乱,从而危及社会的公共安全.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与"政府"相博弈的结果,"社会群体性事件"无疑给现阶段政府的行为和责任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就政府而言,对于那些"非秩序化"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如同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和处理构成"不作为"的结果一样,政府"作为"的政治风险同样是巨大的.因此,合理地应对变革社会中的各种利益诉求,尤其是有效地应对各类社会群体性冲突关乎国家的政治稳定.⑤

就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冲突的发生机理与行动目标来看,可以将当前中国社会冲突划分为两种主要的冲突类型即经济型的直接冲突与社会型的间接冲突.⑥经济型的直接冲突表现在群体性事件基本上是利益受损群体与利益获益群体之间的直接冲突.利益冲突双方基于密切相关的利益博弈、面对面的一种直接的冲突.利益受损群体在与获益集团的博弈过程中,屡屡受挫,在利益受损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会引起巨大的相对剥夺感,当发现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便采取非制度化的渠道,即采用群体性事件进行最后的博弈;这类群体性冲突事件多是直接利益冲突引起,大多由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农民工中利益受损者为主.如因企业改制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冲突事件,2009年就有6起.⑦而社会型的间接冲突主要是无直接利益冲突范畴,多是表现在由治安事件为导火索而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这类事件往往会导致大规模的社会骚乱.在冲突事件中,基本上是参与群体行为的人与引发事件的当事人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与冲突的双方也无直接的利益冲突,通常是作为第三者的旁观者,我们称作无直接利益群体.由具体治安事件的突然发生,诱发了临时围观的群众与闻讯而来的群众的情感共鸣与冲动,在少数"领头羊"的带领下,引起大规模的骚乱,发生与公安部门及基层政府的对抗、冲突.无直接利益群体与事件本身并没有多少关系与联系,只是对事件中的人有一种态度倾向.当弱者受到不公正、不公平对待的相关信息传递时,会起到社会动员的作用.围观的人在特殊的群体氛围中会情绪高涨,出来伸张正义.随着事件升级,大量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情绪激动,主动参与到他人的维权行动中,由"旁观者"变成"参与者".这时,矛头并不是直接对着事件的对象,而会转移到处理事件的机构.从2005年6月安徽池州事件、2007年1月四川达州事件,到2008年6月贵州瓮安事件、2009年6月湖北石首事件等,事件开始本身并不复杂,由简单的民事事件,快速上升为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性冲突事件,许多与事件无关的人员被卷入,群众无一例外将矛头指向了当地政府.⑧实际上,"无直接利益冲突"在西方社会也一直存在.如2005年和2007年法国巴黎骚乱事件,2008年希腊骚乱事件等,都是由于民众长期压抑而形成的对某种制度或某一群体的不满,由一具体事件引发的集体宣泄行为,具有明显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特点.⑨

科塞认为,"群体越是在现实的问题(即可达到的物质性目标)上发生争端,他们就越有可能寻求实现自己利益的折中方案,因此冲突的激烈性就越小.群体越是在不现实的问题上发生冲突,在冲突中激起的情感与介入的程度就越强,因此冲突就越为激烈".⑩因此,不容忽视的是快速转型期群体性冲突事件中"多种矛盾问题交织,处理难度加大.在群体性冲突事件中,往往是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要求相交织,多数人的过激行为与少数人的违法行为相交织,常常使得事件解决难以当机立断,一旦应对不当,极易激化矛盾,使事态扩大".由于集体行为是非程序化的事件,打乱了政府管理的工作节奏,政府处理中花费了大量的人、财、物和精力.而且矛盾通常较为复杂,用正常的程序与方法还无法解决,对某些特殊利益与要求往往非常棘手,必须采取某些特殊手段,有些甚至本身就是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这就使基层政府出现了"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的偏差认识,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摆平"这种特殊的、权宜性的、不能公开的手段.如此,群体性冲突事件的最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闹事"群体的利益需求,客观上也产生了示范效应,"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成为群众生存理性的策略选择,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与经验自发地扩散,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利益受损群体所采用.这种反向社会学习的效应,这也正是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推陈出新的原因.同时,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要挟政府的手段容易被某些特殊利益群体使用.但是,就近年来中国发生的群体性冲突其总的情况而言,可以说大多数社会冲突在其特性上仍然是经济利益性的,具有可调节的性质.而非现实性的政治冲突、宗教冲突、民族冲突、意识形态冲突等,对中国核心价值观念、基本政治原则的冲突具有不可协调性,这类冲突的强度与烈度较大,但这类冲突在中国不占主导地位,较为稀少.据于建嵘的研究,"目前中国社会发生的抗议事件,农民维权约占35%,工人维权30%,市民维权15%,社会纠纷10%,社会骚乱和有组织犯罪分别是5%.在农民维权中,土地问题约占65%以上,村民自治、税费等方面都占一定比例."可见,从总体来看,中国目前群体性冲突具有明显的社会转型期特点,当事人的要求并不具有反对社会政治制度的目的,属于根本利益一致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是经济利益的冲突而非政治性的冲突.但应该清醒地看到,有些群体性突发事件,表现非常激烈,社会影响也很大,它是一种带有对抗性色彩的人民内部矛盾,在特定的条件下,处置措施稍有不当也可以促使事件的性质转化.当然,具体到每一个群体性事件,它的性质有所不同.这与中国政治家的判断是一致的.正是基于这种可调节性的特征,现有的大多数冲突是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疏导的.所以,虽然中国近年来发生了一些群体性冲突事件,但当前中国社会总体上稳定,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群体事件仍然会以有限范围的孤立事件形式而存在,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维持很长时间的、能影响全局的社会运动.只要执政者治理得当,中国完全可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社会动荡.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是如何寻找到这种疏导的途径,通过构建"社会安全阀"用以宣泄社会冲突的压力能量,降低、减少冲突的可能性.

近年来,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集中性、组织化的特点,已成为新的关注点.随着改革的不断扩展和深入,利益分布逐步呈现多元化的格局,由于部分利益分配制度的非合理性,多元化了的个体(局部)利益得不到有效整合,而且社会缺乏一套利益超脱的仲裁机制,无法恰当地平衡和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利益分配失衡积累日甚.社会强势群体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不仅由于自身所具有的各方面优势而享有种种实惠,而且通过种种手段有时甚至是不择手段向社会普通民众转嫁各种社会风险,使弱势群体成为社会代价的主要支付者.这种长期利益补偿机制的缺失形成群体性社会冲突的重要外部因素.不仅如此,中国的群体博弈表现为利益关系纷争,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受损或利益差别发生后,正常的民情民意诉求表达渠道不畅,相应的权益保障机制尚不完备是形成群体性冲突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与此同时,经济的高速发展极大地刺激了老百姓的生活欲望,价值追求目标由温饱走向多元,在通讯能力和组织手段不断提高的条件下,需求难以满足的人们,采取集体行动获取利益和表达情绪的能力大幅提高,分配机制不完善引发的人们主观上的不公平感,导致对现存社会现状满意度的下降,这种连贯的传导机制进一步从内在机制上引发社会冲突.

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中国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普通民众的相对社会地位非但没有上升,反而有所下降,其生存处境在急剧的社会变迁中变得越来越艰难.就此,政府有必要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通过强化制度建设特别是再分配制度建设对社会代价的主要支付者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从而使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在社会发展结果上的不公平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乃至最终解决.然而,由于认识上和工作中存在的偏差,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公共财政制度、税收调节制度、慈善公益事业等都存在严重的缺失,导致对社会代价的补偿性措施的出台和实施面临着种种困难,从而使中国目前的社会代价补偿措施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导致群众的不满情绪激增,出现政府信任危机,从而诱发大量的群体性冲突.利益表达是指社会利益主体向外界表明自己的利益诉求以实现自己利益要求的行动.快速转型期,中国的利益表达机制严重滞后于汹涌而至的社会多样化的利益诉求,许多利益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不够畅通,甚至处于一种"失语"状态,有时甚至用无组织的集体行为来反映利益诉求.其结果是,当公众依旧信任政府的时候,他们将普遍采用有利于降低支付成本的手段--求助于更高一级政府,信访也将因为百姓群体行为的频发而遭到滥用,地方下级政府的威望因此削弱;而当公众不再信任任何一级政府的时候,就会站在政府的对立面,原本有机会化解的社会矛盾,反而成为社会冲突的导火索,对抗和暴力冲突就容易发生,危机由此产生并迅速蔓延.一定意义上说,"信访和群体性事件背后反映的大多是因利益诉求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据统计,当前由利益矛盾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已占到社会矛盾纠纷总数的70%~80%,成为中国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弱势群体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话语权,不能与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不能通过制度性设计及时释放被社会排斥的"边缘情绪".在共同的利益诉求下,弱势的个体不得不通过集体行动,共同卷入矛盾冲突和对抗之中,使矛盾更加激化,并在能量聚集到一定限度时引发群体性事件.2008年云南"孟连事件"正是由于群众的利益诉求机制不畅通,胶农与橡胶公司的利益矛盾长期以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矛盾和怨恨越积越深,最终导致矛盾的总爆发.

利益分配机制的异化导致了初次分配结果的不合理性,使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分配差距过大,然而,为消除这种不合理差距的利益补偿机制又未充分发挥作用,这就导致了矛盾的萌芽即冲突根源的产生.加之缓解矛盾的重要渠道--利益表达机制又未有效建立,故矛盾对立面的情绪激化,但最终社会冲突的产生,还需要冲突参与者主观心理因素的形成,将蕴含的能量释放出来,才会产生外显的冲突行为.社会地位的反差导致不公平感和社会焦虑的产生,而不公平感和社会焦虑将导致主观生活满意度的下降,这是群体性社会冲突的主观内在心理形成机制.科塞指出, "非现实性冲突产生于剥夺和受挫",对公平感的认知是主观心理因素的主要决定原因.社会学家们指出,在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社会的条件下,可以将公平理解为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机会均等的原则,它强调人们在创造财富过程中具有的平等权利,这是一种"事前"的公平;二是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它强调在社会财富形成后如何分配得公平,是一种"事后"的公平;三是补偿的原则,它侧重于帮助在竞争及分配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弱者,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是一种"调剂"的公平.任何一个层次的公平性出现偏差,均会使人们主观上对机会、利益获取感知产生偏差.对特定职业的认知也是导致不公平感的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数据显示,在贫富关系、劳资关系、干群关系、城乡关系、脑体关系等一系列基本社会关系中,在"群体差异"方面,50.68%的人认为贫富关系差距最大;69.84%的人认为国家干部是近年来收益最多的群体.这是对职业状况所导致的社会地位差别的显性表现.这种不公平的感受,将会动摇由公平感所构成的社会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伴之而来的是利益受损群体不满情绪的加剧,并最终导致社会冲突.

科塞的冲突理论认为,"冲突绝不仅是一种破坏社会稳定与整合,单纯引起变迁过程的因素,冲突对于社会团结、一致、整合同样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面对快速转型期日益复杂的群体性冲突,最有效的办法不是压制,更不是回避,而是进行社会政治改革,通过新制度的建设来容纳和消化社会运动,在发挥冲突社会整合的正功能的同时,通过对冲突相关方利益关系的调节,降低冲突的强度和烈度,将冲突对社会的破坏降至最低.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中,科塞提出了社会安全阀的概念.科塞认为,安全阀机制可以使社会不满情绪得到发泄,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团结.针对快速转型期日益复杂的群体性社会冲突,我们迫切需要建立适合中国现阶段群体性冲突调节的"社会安全阀"机制,即为防止意外社会事件发生而建立的某种可以确保社会安全的装置或有意实施的安全体系.从建构"安全阀"体系角度看,这一新型冲突调节机制可以从社会沟通机制(调压阀)、社会自治机制(缓冲阀)、社会预警机制(监测阀)及社会整合机制(平衡阀)几个环节加以系统构建.

通畅的社会沟通渠道既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科塞和齐美尔认为,调控冲突就是允许人们流露敌对情绪,从而改善紧张关系,并通过建立新规范或否定旧规范来消除不满情绪.不同意见的表达可使人们得到心理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放松,并能分散对一些问题的注意力.通畅的沟通系统可以让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及时地宣泄不满情绪,防止和减少不满情绪的积聚;可以使政府社会管理层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正确把握民意,做出符合群众利益的科学决策.这等于在政府与群众之间安装了一个安全有效、双向互动的"调压阀",可以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为此,一方面要对群众的利益要求要做出正面的回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利益群体、民意调查、大众传媒、网络传媒在利益表达机制中的作用,完善信访制度、听证制度等利益表达机制,疏通政府在调节社会矛盾中的信息渠道,促进政府和社会群体之间的互动,推动政府行政调控职能同社会协调功能相配合的社会管理系统的完善;另一方面要正确定位人民群众利益冲突的性质和基调,避免不加分析地将事件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同时要适当妥协和让步,使谈判和合作成为解决冲突的常规化形式.还要综合采取认错与依法惩处相结合的组合化处理方式,改变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的习惯做法.当然,在用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利益表达的同时,从利益表达者来说,提高利益表达的理性化程度也是至关重要的.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改革模式是自上而下的,目前在各种利益群体充分分化的情况下,单靠此种方式的改革推动社会进步已经日渐困难.与其如此,不如建立新的协商机制,放手让各利益群体进行充分的博弈,在此基础上,在各方理性、妥协、容忍的基础上解决群体利益冲突,然后,将现实的博弈结果提炼上升为立法,以程序的正义实现实体的正义,以公正的手段实现社会公正.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已成不争的事实,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也越来越趋强烈.然而,中国民间组织的发育不良和相对弱小,却使社会中大量的利益诉求缺乏组织化的表达渠道.这种情况导致许多社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利益代言人而难以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现实生活中当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也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或者忍气吞声、逆来顺受,或者铤而走险,采用极端化、非理性的手段直接同政府对抗,强制性地进行利益表达.从理论上讲,社会组织作为不同社会群体利益的代表者,其有序化、理性化的利益表达,降低了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公民个人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对话成本,使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能通过秩序化的组织渠道得到理性表达.从实践中看,这种有组织的、理性的利益表达,其作用也远比个人抗争行为要规范、有效得多.因此,我们有必要为社会组织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进一步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整合作用,预防、缓解、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一方面理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优化社会组织的运作机制.构建和谐社会,政府应对社会组织重新定位,社会组织不是"与政府争权",而是在"帮助政府更好地治理社会".另一方面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自律约束机制.社会组织的有效治理依托于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的设立.同时制定和完善法律和法规,使社会组织发展具备良好的法律保障.针对中国没有商会法、协会法,更无社会组织法的现状,在遵循现行宪法制度的前提下,应根据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逐步制定和形成配套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社会组织成立的必备条件、登记管理的机关及必经程序等.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问责机制,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构建社会组织的监督问责机制可以有效地克服社会组织自主治理能力不足的缺陷,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社会预警机制是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指示器,是科学决策的可靠手段.群体性冲突事件虽然具有突发性,但在爆发之前有一个酝酿的过程,其征兆总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这些征兆往往又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现象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要建立、健全网络化的信息系统,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敏锐捕捉、全面收集、正确评价和科学分析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前兆信息,把握它们的相互联系及变化趋势,从对相关因素变化的动态分析中预测可能发生的危机,超前决策,争取主动,尽可能将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降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成本.中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众多的应急预警机制,但过去缺乏对社会心理研究的重视,未建立起高效的社会心理预警机制和冲突信息监测机制.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制度变迁促使利益分化加剧,再加上一些不法官员与资本勾结,滥用权力,贪污腐败,谋取私利,侵犯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引起部分群众的强烈不满,致使近年来突发群体事件大量增加.据公安部统计,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我们可利用公安、国安系统已经建立起来的预警网络平台,增加社会心理监测和冲突预警系统,利用社会心理行为监测指标和分析模型,以及先进的数字化技术、遥感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定期或不定期地分析、预测各种社会心理行为,以便及时发现突发事件的早期征兆,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危机扩大.与此同时,完善社会问题与社会冲突相关信息处理和信息发布的制度.要建立高效的冲突预警系统,仅有先进的信息搜集和信息分析技术是不够的.除了技术支撑,还要有制度保障.因此,必须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信息搜集、信息传递、信息汇报、信息分析、信息处理和信息识别,以及信息发布的制度.在冲突爆发或升级前,政府必须掌握信息主动权,对与冲突有关的信息进行权威发布,避免出现小道消息漫天飞的不正常现象,对激起群众公愤的谣言,要及时辟谣,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要耐心疏导,防止事态扩大和升级.

社会认同是社会秩序的合法性基础,它可以减少因劳动分工和互动程序制度化产生的压抑感、挫折感,减少社会张力,增强社会团结,提高社会的凝聚力,增加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度,减少社会摩擦和冲突.社会认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防范群体性冲突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的矛盾冲突表明,在历史转型期,社会容易发生急剧而强烈的震荡,且往往伴随着诸多危机,其中突出的是共同价值观丧失、社会心理失衡和政治认同危机.因此,在全体成员之间培育共同遵循的社会文化和社会价值,是许多国家化解矛盾冲突的共同做法.新加坡是一个多元种族国家,在复杂多元的种族结构下却能维持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这与其共同价值观认同感的培养有关.和谐始于内心,良好的社会心态是消除"群体性冲突"的重要内驱力.在构建"平衡阀"系统的文化机制的同时,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减轻或消除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协调利益关系,弥补社会个体和群体在竞争中的非自致性损失,努力解决机会不均、分配不公等问题,构筑社会机制的安全平衡系统,释放社会风险,缓解社会矛盾.因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制度系统中的"安全子系统",它的重要功能是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张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从世界情况看,一部分人由于贫困、失业等因素导致的被社会边缘化和社会排斥,是引发矛盾冲突的高危因素.而政府消极对待和拖延社会问题的解决,则只会加大改革的成本和代价,最终延迟现代化进程.因此,各国政府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矛盾高发期,尤其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具有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价值和维持社会稳定的作用,还具有减少社会成本的价值,是一种社会的"黏合剂",不仅使有挫折感的人重振信心,使不同阶层之间的隔阂减少,而且可以使人们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同时,社会保障体系带来的是平和人心,减少社会心理的压力,减少越来越多的精神疾病、极端过激行为、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从而使社会管理的成本大大减少.因此,当前中国要在政府财力可承受的条件下,尽快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扩大受惠的覆盖面.

注释:

①刘中起,张广利.新形势下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新型机制研究[J].学术探索,2009,4.

②周建明,胡鞍钢,王绍光.和谐社会构建--欧洲的经验与中国的探索[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③据媒体报道,2008 年6月28日下午,贵州瓮安县城当地一些群众因对瓮安县公安局就该县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其间,数万群众趁机打砸办公室,并点火焚烧多间办公室和一些车辆.事件造成百余名民警受伤,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被焚烧打砸,公共财产严重受损.事后,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作出批示.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贵州省委对于严重失职渎职的瓮安县公安局政委、局长等先后予以免职.

④据媒体报道,2008 年7月19日上午,公安机关在孟连县公信乡、勐马镇部分农村地区开展社会治安整治过程中,对勐马镇5 名胶农实施抓捕时,遭到500 多名胶农手持长刀、铁棍、锄头等工具围攻.冲突导致41 名警察被打伤,9 辆警车被砸坏,民警使用防暴枪自卫,15 名胶农被打伤,2 人被击中致死.这起警民暴力冲突事件的背后,是当地胶农与橡胶企业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以及由来已久的矛盾纠纷.

⑤张义清.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形成机理与法治对策[J].法治研究,2011,2.

⑥朱力.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J].学海,2009,1.

⑦这几起事件包括:2009年4月,河北保定棉纺厂千名职工沿国道"徒步进京旅游"事件;7月,武汉锅炉厂千名工人3次堵路事件;同年7月,吉林通钢事件以7个高炉一度停产、1名企业高管被殴致死的"双输"后果, 震动全国;8月,河南林钢事件中市国资委副主任被软禁90小时; 11月,重庆嘉陵机器厂工人发生"罢工"等.参见杨琳:劳资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进入高发期[ N].望,2009 ,12, 14.

⑧贺银凤.转型期群体性冲突调节机制探析[J].河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⑨孙玉杰.国外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理论与实践[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0,3.

⑩直接的现实冲突涉及具体的物质利益,非直接的间接冲突涉及抽象的价值、信仰、意识形态.利益可以交换、妥协,但价值与信仰具有不可妥协性,冲突时强度与烈度更大.参见: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P35-50.

Group Social Conflicts in Transition Period: Characteristics, Motivation and the "Safety Valve" Mechanism

Liu Zhongqi

Group conflicts in China are characterized by the transition period. The institutional defect in the interest compensation and expression mechanisms, the social cognition of comparative deprivation as well as the social anxiety together compose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formation mechanism and motivation of group conflicts. According to the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 group social conflicts during the rapid transition period, it is imperative to establish the Social Safety Valve Mechanism, which suits with the adjustment of group conflicts in today's China, namely, to establish a device that can ensure social safety or intend to conduct a safety system so as to avoid unexpected social events from happen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stablishing the Safety Valve Mechanism, the new adjustment mechanism for conflicts can be constructed through the social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adjustment valve), social autonomy mechanism (buffering valve), social warning mechanism (monitoring valve) and social integration mechanism (balancing valve).

safety valve; group conflicts; adjustment mechanism

D669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0BSH001)成果.

刘中起,社会学博士,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稳定与社会管理.

(责任编辑:卢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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