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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如何有序加快发展低碳经济与低碳金融

2011-04-01李拉

产权导刊 2011年3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交易金融

■ 李拉

(天津金融交易所,天津300201)

中国如何有序加快发展低碳经济与低碳金融

■ 李拉

(天津金融交易所,天津300201)

目前的国际国内形势表明,我国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和低碳金融,并在新的全球经济金融发展格局中争取主动权已刻不容缓。

后危机时代,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与之相适应我国大力发展低碳金融和绿色金融十分必要。

1 低碳经济和低碳金融的发展现状

1.1 发达国家的发展现状

《京都议定书》明确了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量化减排指标,并制订了“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和“国际排放贸易”三种机制,核心在于发达国家可在本国以外地区取得减排的抵消额——即碳交易形式,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目标。

近年,碳交易规模增长迅速,碳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碳排放权也逐渐演变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并初步形成以碳排放权交易为基础产品、以欧元为主要交易货币、以各类金融机构为主要推动力量、以欧盟排放权交易制为核心交易平台的碳金融体系。

目前,国际性的主要碳交易市场有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澳洲国家信托,全部为发达国家所主导。发达国家围绕碳减排权,正在试图构建碳交易货币,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更重要的是,碳交易权的计价结算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这是全球金融的又一失衡。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减排成本与排放信用额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全球碳排放权交易规模逐渐增长,目前已初步形成两大交易市场: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即欧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英国等排放交易市场创造的碳排放许可权;另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

1.2 中国的发展现状

由于《京都议定书》的碳减排承诺将于2012年到期,伴随国际减排压力的加大,目前国际上大部分CDM项目转化为JI项目,中、印等主要碳排放权供给方将逐渐转变为碳排放权需求方,国际碳排放权价格也将呈现结构化上升趋势。我国也可能将逐步承担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减排义务。

尽管中国拥有极其丰富和极具潜力的碳减排资源和碳减排市场,但碳资本与碳金融的发展落后,不是定价方。中国目前仅在“绿色信贷”方面有所进展,不仅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和碳交易平台,更没有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以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使中国面临着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缺失带来的严峻挑战。

中国正在加紧完善碳排放交易体系,目前已建立几所能源交易所。2008年9月,全国第一家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天津滨海新区挂牌成立。2009年11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完成我国首笔基于规范碳足迹盘查的碳中和交易。2010年4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受国际青年能源与气候变化峰会委托,以峰会名义在自愿碳标准APX登记处完成一笔72单位的自愿碳指标的注销,用于抵销峰会2009年7月18日—20日举行期间产生的碳排放,实现碳中和。这是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完成的首笔会议碳中和交易。

北京环境交易所则推出了我国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规定了自愿减排流程、评定机构、规则限定等内容。熊猫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完善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

虽然中国企业在国际碳减排交易中取得了一定发展,且每个月都有几十个项目在申请,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CDM项目发展现状与它的发展潜力还相差很远。由于我国碳金融体系不够完善,碳交易国际标准都在国外,使得中国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没有碳市定价权,最终的成交价格与国际上直接配额交易的价格相去甚远,远远低于合理价位。国际上碳排放交易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而国内的交易价格在8~10欧元左右,不及欧洲二级市场价格的一半。因此,争取中国在碳金融领域的定价权已刻不容缓。

2 在中国发展低碳经济和低碳金融的商机与问题

2.1 中国的市场蕴藏巨大商机

据有关专家测算,2012年以前我国通过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为此,中国已被许多国家看做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那么,依托CDM的“碳金融”在我国应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并蕴藏着巨大商机。

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国“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动。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潜力更加巨大。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国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企业积极进入我国寻找合作项目。

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按《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CO2减排量已占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2.2 中国发展碳金融面临的问题

2.2.1 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认识有待提高。碳金融是随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不仅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而且同时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多尚不熟悉,目前关注碳金融的主要为一些商业银行。

2.2.2 “低碳”信贷背后暗藏危机。在过去的2010年里,不论是刚成立的新公司,还是半路出家的老企业,很多都把视线瞄准到了低碳领域的各种项目上。由于这些新项目的聚集,产能过剩的忧患也开始浮现,甚至有些企业打着“低碳”的旗号,但却做起“高能耗”的项目。当监管部门监察不到位的时候,过量的低碳项目信贷以及那些“关系户”所设立的低碳信贷,或将成为金融机构的顽疾。例如,某些地方,只要是“低碳项目”,没有别的担保,仅凭减排的二氧化碳指标就可获得融资贷款。此外,以“低碳”为由头的欺诈行为也时有发生。有些企业用低碳项目融资,但在半路改作房地产开发生意。今后如若“低碳”信贷依然保持较高的水准发展,那么背后蕴含的次生危机恐将浮现。

2.2.3 碳金融制度体系不完善,有关配套措施与刺激措施相对不足。迄今,我国金融业的碳金融活动主要是各类“绿色信贷”业务,CDM项目建设才刚刚起步,金融业介入不深。碳金融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导致我国碳交易议价能力较弱,加之其固有的高风险特征,抑制了中国金融机构深入参与其中的积极性。目前,相关政策措施还不是十分到位,金融机构的外部激励和动力不足。

2.2.4 碳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尚不完善。CDM项目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与欧洲碳基金、国际知名投资银行等国际市场上碳排放权购买方开展业务的经验较少,难以开发或消化大量项目,也缺乏专业技术咨询体系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3 中国开展低碳经济和低碳金融的对策

3.1 提高认识,加快构建完善碳金融交易平台

温室气体排放量是有限的环境资源,也是国家和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中国应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着力加强CDM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鼓励和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分配和使用国家环境资源,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通过市场各主体的共同努力,实现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助力低碳经济迅速成长。

3.2 金融机构需做好监管,防止次生危机

在“十二五”规划的蓝图下,低碳经济也可能面临“过剩”危机,如若扶持过度,信贷投放不够严谨,有可能会导致低碳经济领域的负增长。在未来低碳立项的信贷申请,金融机构一方面需积极鼓励,另一面也要认真审查申请企业的资质。而且,除金融机构对低碳项目信贷的监管之外,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金融信贷系统的监管也同样重要。因此,金融机构本身的信贷监管也就格外重要。

3.3 完善政策促进碳金融有序发展

碳金融市场发展最根本的还得是政府政策推动。政府应介入国内碳金融市场发展,为碳配额交易规则制定、减排量核定标准制定、减排设备支持、减排配额基础上衍生工具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应推动建立绿色信贷担保制度,通过财政资金担保杠杆,放大环保信贷的投入规模。应设立专项基金,投资于环保企业或为环保企业提供优惠借款;应综合运用财政贴息、费用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政策方式,合理分散金融机构加大对环境保护项目融资支持的信贷风险。充分运用国际金融组织对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

3.4 健全碳金融市场监管和法律框架,规范碳金融市场发展

金融监管当局应规范碳金融管理机制,并积极吸取国际先进经验,对相关碳金融业务的具体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出台相关的风险控制标准,指导金融机构合理地开展碳金融业务。目前国内有关碳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碳金融参与主体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约束缺乏必要适用准则。为规避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力度,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碳金融的操作办法和法律法规,保障碳金融市场的规范化。要培育碳金融创新机制,创新和发展多样化的碳金融工具。要从国家气候变化、减灾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建立和完善气候变化的数据库和碳风险评价标准,建立一个与节能减排指标硬约束和资金需求相适应的“碳金融”创新机制。此外,还要完善碳金融中介服务,促进碳金融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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