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7月1日起施行
2011-04-01
采矿技术 2011年4期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新《规定》新增添“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尾矿库分级、细化从业资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等先进适用技术”、“尾矿库的回采和闭库”等多项内容,旨在全面提升尾矿库的安全监管水平,使得各项政策法规更加具体和便于操作。
新《规定》与2006年的《规定》相比,最为鲜明的区别和特点是:对尾矿库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安全评估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等的资质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要求和规定。新《规定》提出,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了符合对应的资质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需要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需要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需要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需要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