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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客户安全服务相关问题探讨

2011-03-31顾定军陈能塔

电力需求侧管理 2011年1期
关键词:导则用电电源

顾定军,王 晟,陈能塔

(舟山电力局,浙江 舟山 316000)

电力的物理特性决定电网公司与客户间的关系已超越一般意义上的供求关系,电力客户安全用电不仅关系到客户自身的安全生产,也关系到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客户安全服务是电网公司服务客户的工作内容,也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1 客户接电前的安全服务

客户接电前的安全服务工作目标是防止客户电力设施带隐患接入电网,实现安全经济供用电。关键环节包括用电项目的审核、客户重要负荷的识别、供电方案的制订、受电工程设计审核、中间检查、竣工验收。

1.1 用电项目的审核

严格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要求审核客户提交申请资料,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无批准文件的可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否则,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电,从而产生政策执行风险,也可能向电网规划部门提供了虚假信息,误导了电网的规划建设。

用电项目的可研报告中提出的用电容量普遍偏大,有的甚至超过实际1倍以上,客户通常以该容量作为申报容量。在供配电贴费取消后,这种现象愈演愈烈。对大工业用户来说,这样做会增加投产以后的基本电费,对电力部门来说,需考虑用高电压等级或多回路供电,极大地浪费了资源。因此,必须严格要求设计单位认真核实用电负荷,合理申报报装容量。

了解客户生产过程和工艺,掌握客户的负荷特性,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及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后果,据此进行重要客户定性判定。

1.2 供电方案的制订

1.2.1 负荷分级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一级负荷与二级负荷的供电方案有区别[1]。理论上讲,先区分是一级负荷还是二级负荷,再按规定确定供电方案的做法是正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具可操作性。各行业的一、二级负荷由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电力部门不可能熟悉所有行业的标准,因而,准确区分一级、二级负荷是困难的,有可能将一级负荷误判为二级负荷,并据此确定供电方案,从而产生供电风险。建议将一、二级负荷统称为重要负荷,重要负荷的供电方案按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制定,以杜绝供电隐患的产生。

1.2.2 保安电源与应急电源

《导则》对保安电源和应急电源分别作了解释,两者并无本质区别,都是指在电网全黑情况下也能保证供电的电源,应将2个概念等同起来。《供电营业规则》第11条规定,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提供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仍需保证供电时,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2]。在现实情况下,该条款已落后于当前形势。保安电源本来就是为了在电网全黑时仍需保证供电而配置的,因电网全黑的风险永远存在,所以供电企业根本没有能力向用户提供完全独立于电网的保安电源,保安电源只能由用户自备,且必须是与电力系统不并网运行的自备电源。《导则》规定对具有一、二级负荷的客户应自备应急电源,同时应配备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导则》的规定比《供电营业规则》更严格。实际工作中,必须以《导则》的规定为准则,以实现重要负荷的双保险。作为保安电源使用的自备电源必须在重要负荷末端自动切换,自备电源的电力尽量不通过公用的配电装置,以保证可靠性。自备电源装设自启动及自动切换装置可大大提高自备电源的使用效果,无须对此提出种种条件限制使用。自备保安电源的容量应根据保安负荷的性质、大小来定,不宜一刀切。对于照明负荷可按120%比例配置,对于电动机负荷应计及电动机启动容量来确定自备电源容量。

1.2.3 双电源

《导则》对双电源的定义不够准确。严格意义上讲,电网不能向用户提供2个绝对独立的电源,在电气上联系较弱的2个电源就可看作是双电源。同一回线路供电的2个变电站提供的电源并非双电源,电力系统变电站多台主变通常是并列运行的(单独运行的不多),在配置完善的继电保护装置的前提下,其2段母线提供的电源可以看作是双电源,该双电源的电气联系较同一回线路供电的2个变电站提供的双电源弱,因此双电源宜定义为“电气联系较弱的2个电源”。

1.2.4 受电变电站主接线及运行方式

有重要负荷的客户变电站应限制桥接线的采用。桥接线的供电可靠性不如单母线分段接线,保护配置和运行操作较单母线分段接线复杂,用户电工技能水平较电力系统专业人员差,易误操作。运行方式尽量采用2个电源同时接带负荷、互为备用的方式,因“暗备用”方式的供电可靠性较“明备用”高。对于特别重要的负荷,经调度部门核算后,还可以采用“先通后断”短时合环的电源切换方式。

1.2.5 电能质量与无功补偿

谐波源用户接入系统前,要求提供“有资质专业机构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的规定无可操作性。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同步达标”的原则,在供电方案中,明确客户治理污染电能质量的具体措施是不切实际的。客户在申请用电时,往往无法准确提供谐波源设备的数量,就是在投产以后,谐波源数量也是逐渐增加的。判断用户是否需要进行谐波治理及治理方案的编制必须以实测数据为依据。实际工作中往往要求用户预留谐波治理设备的接入间隔及场地,在接电后进行实测,如用户注入PCC点的谐波电流超标,就要求用户治理,并量身定制治理方案。

用户无功补偿装置的配置必须遵循分电压等级、分区平衡的原则。如果在低压侧已经补偿到位以后,无需在高压侧配置大量的无功补偿装置,只需补偿主变本身的无功损耗。统一按规程规定10%~30%主变容量配置,往往造成较大浪费。

1.2.6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配置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配置、选型、定值整定以符合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为原则,用户变压器保护配置按系统终端变压器考虑,还需考虑用户变压器的个性差异。系统终端变压器电源进线是不配保护的,用户变压器电源进线需配置保护,作为用户变所有电气设备的总后备保护,以免发生用户影响电力系统的事故。这一点,对于以公用线路供电的用户尤其重要,虽然此时进线保护与系统侧保护及用户内部设备保护已失配,在用户重要负荷已配备自备电源的情况下,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是首要的。《导则》推荐的进线过流保护定值按批准容量计算是不准确的,确切地说,进线过负荷保护按批准容量计算(动作时间整定为几十秒),过电流保护的定值还是应该按规程规定的原则整定。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使用提高了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导则》限制了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使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在计算机控制下,可靠性大大提高,其应用技术已经十分成熟,已无必要再提出以上限制条件。《导则》提出了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具有保护动作闭锁的功能,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首先,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范中并无该技术要求,任何情况导致的失电(包括保护动作所致)都应启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电气故障并非全都是永久性故障,对于架空线路上的瞬时性故障,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使用可提高供电可靠性,如采用了保护动作闭锁的功能,当保护切除瞬时性故障时,将使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去了动作的机会。对于装设在电源进线处的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当2个电源采用“一用一备”的方式运行时,如线路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具有保护闭锁功能,当保护切除永久性故障时,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不动作,导致全厂停电。如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不具保护闭锁功能,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动作将投于故障上,保护可加速动作,再次切除故障,其后果也是全厂停电,只不过后者多了一次故障电流冲击,这也是允许的。但当发生的是瞬时性故障时,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将成功动作。当2个电源采用同时接带负荷的“暗备用”方式运行时,如母分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不具保护闭锁功能,在继电保护装置正确整定的情况下,当自投于永久性故障时,也应由母分开关去切除故障,而不会导致另一个电源进线开关跳闸引起全部停电。对于装设在末端的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更不该采用保护闭锁功能,理由同上,且即使因此发生全部停电,也只是末端负荷的全部停电,而并非全厂停电。所担心的全厂停电事故是在保护未正确配置、整定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的个案,在重要负荷配备了自备应急电源后,即使发生全厂停电事故,其负面影响也被减低了。为了防止这些个案的发生而牺牲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成功动作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议取消该条款。

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采用末端自动切换。当选用自投自复的切换装置时,其动作时间应大于上级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动作时间,否则会导致重复切换,当选用自投不自复装置时,动作时间无需与上级配合。

1.3 受电工程设计审核

35 kV及以上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包括接入电力系统可研报告审查、受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实际工作中,往往省略了施工图纸的审查关,初设审查意见一般是原则性的,如何实现要在施工图纸中体现,如该环节被省略,会造成安全隐患,必须组织调度、生技等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

1.4 受电装置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客户受电装置,一般认为对于35 kV供电的客户,其受电装置只包括35 kV变电站,对于客户内部的二级变配电站不属于受电装置范畴。《供电监管办法》对此提出了新的定义,用户受电工程指位于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的电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总称,竣工检验是指对整个受电工程是否具备安全接入电网、可靠稳定运行的合格条件进行的全面逐项检查和核验[3]。该定义将客户内部的所有电气设备划为受电装置,无限延伸了受电装置的范围。笔者认为,用户的受电装置应包括用户所有的高压设备(包括内部二级变配电站)。对于35 kV客户,其内部二级变压配电的现象很普遍,就是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的范围也可以延伸至相应目标处[4],所以对二级变配电站施工质量检验也是竣工检验的一部分,二级变配电站也是日常用电检查工作所必须包括的。目前,电力部门将客户二级变配电站排除出了用电检查范围,虽然工作量减少了,却增加了安全风险。二级变配电站的建设、运行处于电力部门监控范围以外,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安装过程不执行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的现象很普遍。例如:某企业的二级配电站安装完成后未做交接试验直接投入运行,因设备绝缘损坏导致接地及短路故障使电力系统电压骤降,造成附近并网运行的风力发电机组全部切机,损失负荷30MW。将客户二级站纳入用电检查范围是保证电力系统及客户安全的需要。

2 客户接电后的安全服务

客户接电后的安全服务工作目标是保证电网和客户安全供用电。

2.1 现状

如果说客户接电前处于电力部门的有效控制下,那么接入电网运行后,电力部门对其安全服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用户变电所的管理现状不容乐观,电气设备陈旧不堪、不按规程要求预试、无现场运行规程、无票作业、人员配备不齐或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等现象普遍存在,用户影响电力系统故障频发,时刻危及着供电系统的安全。

2.2 原因分析

首先是观念问题,电力部门对自身的安全管理是极其严格的,但对已接电用户的管理不够重视,认为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的设备运行管理是用户的事情,其实这是严重的失职行为。《供电监管办法》第9条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用户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该条款强化供电企业维护电网安全的责任,明确提出当发现用户受电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时,供电企业应及时告知用户,并指导其消除安全隐患。如发生用户影响电网事故,供电企业也负检查指导不到位的连带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新装、增容或改装受电工程的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大打折扣。一方面,客户对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不熟悉,客户变电所的电气人员与电力系统专业人员业务素质差距太大,非专业人员经一个月的进网作业电工培训就上岗的占多数,要求其按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好变电站是不可能的,但由电力部门对产权属于用户的变电站进行专业化管理也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客户本身对此不重视,认为只要能用电就行。

2.3 建议

(1)加强对客户的培训工作,向客户提供相关电力行业的规范标准,指导用户排查、治理用电安全隐患,与客户分享国家电网先进管理经验,以提高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管理水平。如:定期对所有35 kV及以上用户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管理规范、变电站运行导则、调度规程、电气倒闸操作作业规范、变电工作票作业规范等。

(2)提升向用户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水平,首先要提高用电检查人员素质。用电检查人员有指导用户安全用电的职责,本应由具备较高的技术素质、熟悉电力系统各专业的人员担任,但现在大量用电检查人员根本没有这个能力。用电检查人员原先大多从事线路、电能计量、用电营业等工作,对变电运行、继电保护等专业不熟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电指导更无从谈起,电力部门对用电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建议从变电运行、调度、检修试验等生产岗位抽调业务精的人员充实到用电检查队伍中,或赋予客户服务部门充分的权力,以调动电力企业的技术力量对客户进行安全服务,甚至可将电网内的安全性评价工作推广至35 kV及以上用户变电站。

(3)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电力部门的权力,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客户坚决按规定中止供电。

3 结束语

鉴于当前国家对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客户影响电网事故时有发生和高危行业客户供用电安全不容乐观的现状,做好电力客户的安全服务工作日益重要。只有对客户进行全过程的安全服务,才能提高安全经济用电水平,杜绝客户影响电网事故的发生,实现供用电双方双赢。

[1]《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S].2007.

[2] 《供电营业规则》[Z].1996.

[3] 《供电监管办法》[Z].2009.

[4]《用电检查管理办法》[Z].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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