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部损伤在哪些情况下禁行腹腔镜探查?
2011-03-31张连阳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野战外科研究所全军战创伤中心重庆400042
创伤外科杂志 2011年5期
(张连阳 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野战外科研究所全军战创伤中心,重庆400042)
解答:严重腹部损伤救治需要在黄金时间内实施确定性处理,应遵循“救命第一,微创第二”的原则,不能因行腹腔镜手术探查延迟确定性处理时间。另外,对脏器损伤伴中重度失血性休克者建立气腹可能进一步加重心、肺、肝、肾等脏器缺血缺氧性损害,实际上多数创伤患者不适合做腹腔镜检查,其中包括:(1)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或已明确腹内脏器损伤者;(2)颅脑损伤伴颅内高压;(3)腹腔内可能广泛黏连者;(4)中、晚期妊娠;(5)肠麻痹、肠梗阻;(6)严重的心肺疾患,急性或陈旧性心肌梗死、肺心病、肺气肿等;(7)凝血功能障碍或有出血倾向,经临床治疗无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