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境界
——基于人性维度的分析
2011-03-31吴晓蓉
吴晓蓉
(湖南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法律离不开人性,“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1]法律总是依据一定的人性基础而制定,“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必然依据一定的人性基础制定。”[2]而人性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人性在维度上可分为利己、利他、利万物。利己的对象是自己,利他的对象是自己之外的其他人,利万物的对象是自己之外的其他生物。在各种部门法之中,民法、社会保障法与环境保护法正是三种人性指向的体现,它们分别指向人生中的功利境界、道德境界与天地境界。
一、民法:利己——功利境界
利己分为合理利己与损人利己,合理利己是善、损人利己是恶,因而民法的人性基础虽是利己,但民法主张个体自主追求的是自身的正当利益,是合理的利己而不是损人利己。民法中的人是依合理的利而行,其人生境界呈现为功利境界。
利己是人性内容的一部分。恩格斯曾说过:“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3]作为人们行为指南的法律,所要扼制的应是恶的利己而不是善的利己。法律首先要求的应是大家可接受的行为,而不是美德或高尚的行为。如果法律无视人性中合理利己这一层次的内容,人们就不会自愿去遵守任何的法律规定。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一个文明且法治健全的国家都会注重人们正当为利的诉求。民法就是以尊重个体的合理欲望和基本需求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典范,这体现了法律对合理利己人性内容的关照,也体现了人类对人自身存在意义的觉解。
民法的利己人性基础表现为民法以保全个人的生命与主张追求个人的利益为基本内容。法律应尊重个体,“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4]民法对个体的尊重首先表现为对个体生命的尊重。“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应有的关怀。”[5]所以,民法中的人所为的私利首先是保全自身的生命,“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体的存在。”[6]“人的最原始的感情就是对自己生存的感情;最原始的关怀就是对自我保存的关怀”。[7]这反映了人类对于自身生命存在的意义有所觉解,也正是因为有了对自身生命意义的觉解,人类才知道如何才能更好地保全自己:尊重自己的生命,尊重他人的生命,任何人都不得妨碍他人保全生命,这是人性最低限度的要求。作为调节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的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就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其次, 民法对利己人性内容的关照表现为民法主张个体自主追求个人的正当利益。这时民法中的人所为的利是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全生命的物质利益。“如果把需要当作首要的东西,那么从需要方面看来,拥有财产就好像是满足需要的一种手段。但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4]保全生命需以满足个体最基本的生理、生活需要为前提,只有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需要得到满足,生命才能得以继续和延续。“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必须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是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6]因此民法除了调节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还调节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张个体自主追求个人的正当利益。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民法中的人的人生境界主要表现为功利境界。功利境界中人的行为是为利,民法中的人的行为是为自己正当的利。个人利益是个人行为的最基本的动机,“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8]亚当·斯密认为“经济人”的本性是利己,因而个人利益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出发点。他说我们“不是从自屠夫、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我们期望得到自己的饮食,而是他们的自利的打算。”[9]但物是有限的,人的欲望是无限的,物的有限性与欲望无限性的矛盾会使个体在为了保全生命而自主追求正当利益的过程中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利益。如果人人都不顾一切的追求个人的利益,人类社会就会出现弱肉强食的混乱状态。西方哲学家霍布斯就认为在自然状态中,在可欲求的东西有限的情况下,个体在最大限度追求自我保存的过程中会导致“人对人像是狼”的状况。而人有别于其它物种的类,人的利己本性是在理性支配下有选择的一种利己行为,这种利己行为以不伤害、侵犯他人的利益为限度。“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动(人们对于自己的所有物感觉爱好和快意;实际上是自爱的延伸)。自私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所谴责的不是自爱的本性而是那超过限度的私意”。[10]可利用资源的有限性和人有别于其他类的区别使得法律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和禁止侵犯他人财产的规定成为必要也成为可能,因而民法对利己人性内容的关照不表示法律允许个体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当中不管他人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甚至可以损人利己。民法所关照的只是个人的正当利益,“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11]民法中的人自主追求的也只能是个人正当的利益。如果个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法律就会通过相应的强制手段使个体受侵犯的那部分利益通过补偿的方式得以恢复和纠正,从而保障他人的正当利益。因而,民法中的人所为的利是正当的私利,并且,民法中的人为正当的利的行为尤如亚当·斯密所说的“一只看不见的手”,有促于生命的保存与人与人之间有序关系的构建。冯友兰也指出,“他的行为,事实上亦可是与他人有利,且可有大利底”。[12]只是民法中的人的行为的动机仍是个人的私利。因此,民法中的人的人生境界仍主要是功利境界。
二、社会保障法:利他——道德境界
社会保障法的人性基础是利他。社会保障法作为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现了社会对他人的关爱,尤其是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群体的关爱。社会保障法中的人的行为主要是行义,即为他人的利、为社会的利。因而社会保障法中的人生境界为道德境界。
利他性也是人性内容的一部分。“人性之中有一种稳秘地爱他人的倾向和趋势” 。[13]人在为利的同时也应行义,“人拥有一种不作恶或不危害他人的强式义务,也拥有一种帮助他人的仁慈的弱式(虽然也很重要)义务。”[14]个体在自主追求利益的同时也应关心他人,以共同促进社会的整体利益。人之所以会去关心他人、社会的利益,在于人具有同情心与怜悯心。“怜悯心是一种自然的情感,由于它调节着每一个人自爱心的活动,所以对于人类全体的相互保存起着协调作用。”[7]“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15]孟子也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上》)同情心与怜悯心是利他的心理基础,也是行义行为的道德基础。法律应通过激发人们对他人的同情心与怜悯心来促进利他人性的更加完满和人生境界的提升。
社会保障法利他的人性基础体现在社会给予他人关爱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合作上。张立文认为,21世纪人类面临着人与人的冲突及其道德危机,这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友爱、和谐共处,从而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化解这一冲突与危机的首要责任在于社会。社会保障法是社会在法律制度层面的一个举措。社会通过完善的保障制度来关心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以社会整体的名义去关爱需要帮助的人,这既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合作精神,激发人与人之间互相关爱的道德情感,也能让缺失的关爱回归人自身。同时,社会保障法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合作。社会保障法虽是以社会整体的名义关爱需要帮助的人,但给予他人关爱的却是具体的个体,。如果人们缺乏互助合作精神,社会对他人的关爱只能停留于美妙的文字从而成为一张张爱的空头支票。人们在以社会整体名义给予他人关爱时,个人对他人的同情感和关心他人的意识也会不断被强化。这样从社会对个人的关心扩展为个人对社会、个人对他人的关心,这样隐藏在人性中的利他性一点一点的给激发出来,社会保障法从而在一定意义上充当着利他性“助产妇”的角色,有助于培养人们的利他精神,“人类能够培养出真正的利他主义精神。”[14]当人与人之间互相关爱、帮助时,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及道德危机也会相对缓解。
社会保障法中的人生境界是道德境界,因为社会保障法中的人的行为是行义。社会保障法的制定意味着人类对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觉解。“人不但须在社会中,始能存在,并且须在社会中,始能完全。社会是一个全,个人是全的一部分。部分离开了全,即不能成其为部分了。社会的制度及其间底道德底政治底规律,并不是压迫个人底。”[12]人与社会并不是对立的,人是社会的人,人生活在社会之中,社会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们应按照最有益于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道德原则行为。人们通过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并尽最大努力保进社会的整体福祉,这是值得嘉奖的德行。“一个人的内在价值——如创造力——与他为他人提供利益的能力密不可分。美德并不是由那些以自我为中心的品性构成的,而是由那些能给他人带来益处的品性构成的。”[14]社会保障法中的人可为的义很多。义可以是为改善公民的福利而作的努力,可以是为需要救助的贫困人员提供无偿的物质帮助,可以是为需要救助而得不到救助的人进行呐喊,以促进制度的公平、公正,这些都是为义,为了增进他人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如面对自然灾害,除了国家财政的拨款外,来自民间的捐助往往很多,这是社会救助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同时,一些人会志愿加入抗灾的队伍,这一切没人强迫,而是由于人们对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了更高程度的觉解。“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单个人的历史决不能脱离他以前的或同时代的个人的历史,而是由这种历史决定的。”[10]“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或是为世俗所鄙弃而无法获得人类社会组合的便利或因高傲自满而鄙弃世俗的组合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祗。人类生来就有合群的性情,所以能不期而共趋于这样高级(政治)的组合。[12]人们认识到,个体的发展离不开他人和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人要生存与发展需要人与人之间地合作互助,从而人们在必要的时候人们会选择且必须选择行义而不是为利。社会保障法侧重的主要是利他的人性基础,利己的人性内容则退居到一个相对隐性的位置。因此人们遵循的主要是道德境界中行义的道德要求。对于社会来说,通过制度以促进利他人性的更加丰满,激励人们行义的德行,创造一个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的社会是社会的应有之义。
三、环境保护法:利万物——天地境界
环境保护法的人性基础是利万物,即人类把关怀的道德对象从人扩展到人之外的其他物种。环境保护法中人们的行为是事天,因而环境保护法中的人生境界是天地境界。
善待万物、关爱万物也是人性内容的一部分,这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道德要求。“人们已经学会了人际内部的某些利他主义,现在面临的挑战是要学会种际间的利他主义。”[14]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的发展,要求人们应善待与人类命运息息相关的自然,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人类对自然的关爱体现了人性的不断丰富和完善。
环境保护法的人性基础是利万物。这表现为人类道德关怀的对象正慢慢从人扩展到人之外的其它物种。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在《哲学走向荒野》中写道“‘人的道德标准是向越来越高水平发展的。’最初,人们都各自关注自己的利益。良知的增长是人的‘社会性本能和同情心’的对象不断扩展的过程,这首先是扩展到家庭和部落……扩展到低能者、伤残者及社会上其他无用的成员;最终又扩展到比他低级的动物……如果我们的良知能演进到能包容整个生态系统,那一定会是非常高尚的。”[16]民法主张个体自主追求个人利益,社会保障法关注的是他人的利益,环境保护法则侧重于人之外其它物种的利益。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体现了人们在发展自身的同时,人性也在不断发展、丰富、完善,人生境界也在不断提升。人从对自身生命的关爱、对他人的关爱,、到对人之外的动物的关爱。“人的层创进化的一个全新之处,就是进化出了一种能与(只关心同纲同门利益的)自利主义同时并存的(关心同纲所有动物的)利他主义倾向,进化出了一种不仅仅指向其物种,而且还指向生存于生态共同体中的其他物种的恻隐之心。”[14]当人们把关爱的眼光投向人之外的自然界之时,利万物的人性开始充分显现。人对万物的关爱是人性的一部分,是对人性的较高要求,也是人性更趋完善的标志之一。“精神生命是人的本质的一部分,从而,它是确定人的本性的特征,没有这一部分,人的本性就不完满。它是真实自我的一部分,人本身的一部分,人的族类的一部分,完满的人性的一部分”。[17]
环境保护法中的人生境界主要是天地境界。天地境界中的人的行为是事天,环境保护法中的人正是如此行为。冯友兰认为处在天地境界中的人不仅了解到人是社会的一部分,也了解到人是宇宙的一部分。他的行为,不仅与社会有关系,也与宇宙有关系,因此处在天地境界中人的行为是事天。人类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了更高程度的觉解。人们不仅认识到自然界是人类的栖息地,自然界为人类的存在提供了生活和生存的空间,为生命的保存提供了物质基础,而且也认识到人与自然界中的其它存在物同为地球村的一分子,彼此命运息息相关。人类可以征服自然,但人类不能改变的是人类的延续,人类的发展都依赖于整个自然界的生存状态。施韦兹认为,真正伦理的人认为一切生命都是神圣的,包括那些从人的立场来看显得低级的生命也是如此。雷·卡逊也说,我们要与其它生物共享我们的地球。人类应小心翼翼地保护与自己最贴近的自然界,“爱护自己生活所在地的周围环境是我们最直接的责任……最重要的邻里关系是我们与地球母亲的关系。”[14]人不仅要生存,而且追求一种高质量的生活,这需要我们不仅处理好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要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任何破坏自然的行为都是对宇宙这一大全的破坏,同时也会引发更多的冲突与危机。“从长远的观点看,那些违背环境伦理的行为比那些违背传统伦理的行为要危险得多,因为它将危及许多人”。[14]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第十九条也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然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是有限的,人的需要和对利益的追求是无止境的,这就使得有限的自然资源与无限的追求之间相矛盾。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在于人应抑制个人不合理的需要,有节制的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这是人们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要求,也是人们关爱万物的应有之义。关爱万物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利己和利他的行为,每个个体都是地球村的成员,地球村的生存状况、他人的生存状况、个体的生存状况之间是不可分割得,损害自然界的行为初看是侵犯了自然界,破坏了他人的生存空间,其实最终也是在毁灭自己的生活、生存空间。只是环境保护法强调的是利万物的人性要求,倡导的人生境界是天地境界,因此利万物的人性和事天的行为在此成显性状态,利他、利己的人性及为利、行义的行为则成隐性状态。
不同的法律依据不同的人性基础而制定,因而不同法律中指向的人生境界也不同。民法以利己为基础,指向功利境界;社会保障法以利他为基础,指向道德境界;环境保护法以利万物为基础,指向天地境界。我们认为,法律的人性基础反映了人类对人生意义的觉解,对人生意义的觉解又促进法律的制定更加合乎人性的要求。构建法治社会,我们既应满足人性中不同层次的需要,同时在满足不同人性内容的过程当中促进人们人生境界的不断提升,以构建一个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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