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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冷却期制度的立法探究及启示

2011-03-31

关键词:行使经营者条例

张 靖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一、英国冷却期制度的立法概述

(一)冷却期制度的概念界定

英国一般将冷却期制度称为“合同的撤销权”或“合同的取消权”(Right to cancel),其主要规定在上门推销领域、分时度假领域、消费信用领域以及远程销售领域。英国在2008年《有关缔结于消费者家中或工作场所等地的合同的取消条例》中的第7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在取消期内(cancellation period)取消该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合同。而在该条例开头的解释中第2条则明确了“取消期“是指自消费者收到告知其具有取消权通知之日起的7天期限。而在分时度假领域也有类似的条款。英国1992年颁布的《分时度假法》的核心就是合同的取消权。根据该法,消费者享有的取消合同的期间分为两种情形:(1)要约人在订约前向消费者提供了法律规定的文件,消费者可以在要约人发送的告知取消权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随时取消合同,且该期限自分时度假合同订立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4天;(2)要约人在订约时未能向消费者提供告知其取消合同权利的通知的,消费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知取消该合同。在冷却期或其他法定取消期间,分时度假合同是不可履行的。如果消费者取消了分时度假合同,有权要求退回依合同已经支付的费用或考虑订立合同时支付的费用,而要约人无权向消费者索回任何费用。此外,英国在1974年的《消费信用法》、2000年涉及远程交易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保护条例》等法规中也均有类似的冷却期制度的条款。

可见,英国立法中所指的冷却期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需说明理由地解除合同和退货,而不必承担任何费用和违约责任的权利,而经营者则须无条件地接受解除合同的后果,从而使双方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初状态的一项制度。它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的对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规则。

(二)冷却期制度的立法价值解说

众所周知,消费者在面对经济实力优越以及信息充分的经营者时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为了保护弱势的消费者,同时纠正这种经济实力的不对等和不平衡,立法者往往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条款来调整。冷却期制度就是通过保护消费者免受突如其来的惊扰并订立违背自己初衷的合同来提升消费者的地位的。具体来看,冷却期制度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对他们非理性行为的补救,同时它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市场缺陷,尤其是那些由于特定交易环境所形成的垄断和信息不对称问题。[1]以上门推销为例,消费者往往是在没有做任何准备的情况下面对上门推销员的,一方面,推销员总有着特定的销售技巧和策略,其在特定的交易地点形成了特定的垄断势力,“迫使”消费者为了摆脱其纠缠而不得不与之订立合同;另一方面,消费者既不知道所购断买的同等商品的市场价格,也不了解商品的性质,并且往往未经过冷静、认真的考虑,就在经营者的诱导促使下一时冲动签订合同。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存在着因信息的缺乏而订立一个于己不利的合同的风险。很多消费者可能在推销员离开后就后悔订立的交易,但又囿于“合同必须履行”的承诺而不得不遵守,这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而冷却期制度的颁布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通过立法赋予消费者一定期限内无理由地解除合同从而摆脱与经营者订立的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交易,真正实现契约的自由和公平。

(三)冷却期制度的立法内容介绍

1.适用类型

这里所指的适用类型主要是关于冷却期制度在具体交易领域内的适用范围。以上门推销领域为例。英国2008年的《有关缔结于消费者家中或工作场所等地的合同的取消条例》就规定其适用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而缔结的合同,且包括消费者信用合同,并且这类合同必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之一(a)经营者主动拜访的且发生在消费者家中、工作场所或者其他人的家中;(b)发生在经营者组织的非经营者营业场所的旅游参观中;(c)发生在上述的拜访或旅游参观中,即使经营者是应消费者邀约而来。①另外,该条例还在第6条专门规定了7项该制度不适用的合同类型,如保险合同、由定期推销员提供的诸如食品、饮料等的为家庭经常消费品的合同等等。另外,在远程交易中,英国也有类似的做法。英国在2000年颁布了涉及远程交易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保护条例》的附录一中就以列举的方式界定了远程交易是指通过诸如电话、电视、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13项远距离通讯方式达成的销售协议。此外,该条例在第13条也规定了某些特殊的远程交易的合同并不适用于冷却期条款,如关于博彩、投注及奖券活动的合同,关于报纸、期刊或杂志的合同,关于已被消费者开封的音像、录像制品或电脑软件的合同,关于消费者订制的商品的合同等6项。可见,对于冷却期制度在特定交易领域内的适用类型,英国的立法都从正反两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制。

2.适用条件

这里所称的适用条件主要涉及到冷却期的具体期限、经营者的告知消费者其享有取消权的义务以及消费者行使合同取消权的具体方式。一般来说,英国立法赋予消费者的冷却期期限为5-7个工作日(分时度假的冷却期期限为14日),但这往往又与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相关联。为了保障消费者充分了解并能够及时行使该项重要权利,英国的立法一般都要求经营者在订约时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享有取消合同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的期限。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方法充分告知的,冷却期的期限一般不开始起算或进行相应的延长。如英国2000年的远程交易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保护条例》就规定:如果经营者按照条例8的规定及时提供了所有信息给消费者,那么冷却期为从消费者签署服务协议或收到销售商品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如果经营者未按照条例8的规定提供所有信息给消费者,但在自消费者收到销售商品或签署服务协议之日起的3个月内以书面或其他可以保留的且可以获得的媒介形式提供信息给消费者,那么冷却期结束于自消费者收到这些信息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如果经营者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冷却期为自消费者收到销售商品或签署服务协议之日起的3个月零7天。而英国的《消费信用法》②在第68条也规定:冷却期是“债务人(租赁人)从收到合同的第二个副本③之日起第5天结束的期间(债务人签字后,合同仍不能生效,还须送还给债权人签字方能生效,那么债权人须在签字后,将含有告知债务人享有解除权通知的正式合同的副本发送给债务人)。如不要求有第二个副本(债务人签字后合同即生效的情况下),冷却期从债务人收到告知他享有撤销权的通知之日起第5天到期。[2]

由于冷却期制度的施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如何让消费者在想要撤回合同的时候就能采用简单的方式达到摆脱合同约束的效果也是立法者要着重考虑的问题之一。可以想见,如果撤销权的形式或方式过于僵硬、繁琐、甚至是难以行使,消费者很可能感觉受到这样或那样的牵绊而不再循该途径进行法律救济,这也就很容易破坏冷却期想要达到的目标。英国2008年《有关缔结于消费者家中或工作场所等地的合同的取消条例》就在第8条分6款专门规定了消费者取消合同权的行使。其中规定:只要消费者在法定的冷却期限内将撤消合同的通知送达给经营者或原合同指定的任何人,且该通知表示出消费者撤消合同的意愿,无论其是否参照条例附录四第二部分所列的形式,合同即被撤消,该合同也将被视为从未与消费者订立,除非条例另有规定。而且,消费者投递的撤消合同的通知在其邮寄时则被视为已经送达,无论经营者是否实际上收到该通知。如果消费者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寄送撤销通知的,在其发送的当天视为已经送达。而其他交易领域的单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3.法律后果

一般来说,冷却期制度的法律后果类似于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即合同取消后,双方应当返还所受领的给付和所获收益,也就是将财产关系回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具体来说就是:经营者应当将消费者支付的款项返还给消费者,而消费者则应当将已经取得的商品退还给经营者。英国2008年《有关缔结于消费者家中或工作场所等地的合同的取消条例》第13条对消费者返还商品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果消费者已经占有了该商品,则当其行使取消权时,他就必须承担将该商品返还给经营者的义务,但在两种情形下除外:(1)原合同合理地要求消费者在行使取消权之前就已经为该商品的提供支付了价款;(2)经营者在冷却期期限届满前就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且这并非是消费者之前书面请求的。而且,为了避免给消费者施加过度的负担从而危及其可能实施的取消权的有效性,该条例还规定消费者交付商品的义务被限定在其自己的住所,且该义务履行的前提是经营者将一份返还商品的书面请求在其从上述地址取回商品之前或取回的当时送达给消费者。这样做实际上是要求经营者自行取回商品并承担取回的费用。此外,该条例还在第10条对经营者返还钱款的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合同被取消,经营者应当返还消费者或其代表支付的与合同有关的所有钱款,除非条例另有规定。如果消费者或其代表已经占有与合同有关的商品的,那么他将享有商品的留置权直至所有钱款被偿还。

而在分时度假领域,为了更有力地保护消费者,英国2003年的《分时度假法例》还禁止消费者在冷却期或其他法定取消期间向要约人直接或间接地付款。要约人在法定取消期间要求或接受消费者付款的,即犯有罪行。如果消费者做出支付的,要约人应当退还。[3]

二、对构建中国冷却期制度的启示

(一)设置统一式的立法模式

由上文所述可知,英国对冷却期制度的立法实际是采取松散式的单行法规制模式,即根据不同的交易领域,如上门推销、消费信用、分时度假、网络购物等,分别在相关的单行立法中规定冷却期制度。在这种模式下,每一种交易合同形态内涵都得到了清晰的界定,且不同交易类型的冷却期规则也各有不同,分开立法也是逻辑上的必然选择。

虽然英国式的冷却期制度立法模式是当今世界的立法主流,但是,笔者并非完全赞同这种松散式的立法体例,相反,笔者认为应当有一部法律能够将各个不同交易领域的冷却期制度较好地衔接在一起,使得规则同时能够体现统一性和特殊性,而且这样做也有助于法律制度的统一。因此,将冷却期制度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采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规定加特别法规定的这种模式,无论从法律逻辑体系的要求,还是从司法适用的便利性来说都具有其优越性,应当是目前最为适应中国国情的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了。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冷却期制度作为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其纳入消费者保护法体系,完全可以按照该制度的基本目的和基本特点进行设计,不会发生其纳入其他法律可能引起的理论上的矛盾和冲突,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规则的统一。第二,我国早在1993年10月31日就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作为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法律,直接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某些特定义务,同时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虽然这部法律存在种种的立法缺失,但无可否认,其从颁布至今已经深入人心。因此,要充分发挥作为消费者重要权利的冷却期制度的作用,增强民众对其的认识、理解和运用,将该制度的一般规定放置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疑是较好的选择。事实上,我国目前的立法工作也是遵循该思路进行的。④

(二)构建科学的具体制度

1.适用范围的审慎考量

综上所述,虽然冷却期制度在缓解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降低其交易的非理性程度等方面能极大地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英国也未将该制度全面适用于所有的消费领域,而是选取特定的交易领域,如上门推销、远程销售等领域进行规制。考虑到该制度对中国来说尚是新兴制度,全面推行有可能对经济生活、市场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因此,笔者主张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选择适当的特定交易领域适用该制度。一则考量到某些交易具有时间地点的特殊性,消费者和经营者往往缺乏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消费者也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不当劝诱和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可在上门推销、分时度假领域赋予消费者以合同取消权;另一方面则考虑合同的标的空间距离或者合同内容的专业性、复杂性使得消费者难以进行正确判断,尤其是大额的消费贷款协议一旦签订会给消费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因而在远距离交易领域和消费信用领域也可适用该制度。

2.主要内容的具体细化

笔者认为,任何一项消费者的保护制度,包括冷却期制度在内,其设置应是为了矫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通过对消费者利益的侧重保护,以达到社会经济结构的和谐和平衡。要知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对抗,相反,他们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相互依赖,这就决定,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作用,不能设置对消费者的“偏向”救济,通过保护和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正常的交易关系,以达成两者之间关系的平衡,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在这一点上,英国有关冷却期制度的具体立法做得较好,通过具体细化冷却期制度的主要内容,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以经营者的告知消费者其享有取消权义务为例,笔者建议该处立法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告知的法定内容、方式或模式。也就是立法必须详细规定经营者采用何种方式且包含何种内容告知消费者该项权利才视为经营者已经全面履行了该项告知义务。笔者主张在我国应在立法中详细规定经营者告知消费者的有关冷却期的期限、行使方式、行使后果等重要信息,并且要求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约时就必须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第二,告知的效果,笔者建议此处参考英国的立法,采取否定的法律后果。即规定经营者没有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的,冷却期期限不进行起算,但也仅此而已,合同应当依然有效且可以履行,只是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期限相应延长。不过消费者行使取消权的期限也并非没有时效限制,从英国的立法来看,上门推销领域和远程销售领域,在经营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冷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零7天,而在分时度假领域,冷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零14天。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也可仿制这种做法,规定冷却期的消灭时效,以保持交易的稳定性。另外,笔者认为不宜在否定后果中设置任何对经营者的金钱处罚措施,以免无形中加大经营者的经济负担和成本,不利于契约的公平。此外,对冷却期的期限、消费者行使权利的形式以及冷却期适用的法律后果也应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

3.滥用该制度的着重规制

虽然冷却期是为了侧重保护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而设立,但是对该制度的设置上也要避免消费者的道德风险以及过分加重经营者的负担。实际上,该制度保护的应是诚信、善意的且缺乏相关信息、知识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有消费者恶意滥用这一制度而获取非诚信的利益,这无异于牺牲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去满足另一方的不正当要求,这对经营者来说不仅是不公平的,更为无形中加重其经济负担,比如发生在中国90年代的美国安利公司退货事件。⑤不过可惜的是,反观英国有关冷却期制度的立法,在这方面却未有涉足。因此,笔者主张在中国设置该制度时也要充分考虑消费者滥用冷却期制度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对策。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概括性地规定消费者行使合同撤销权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借助诚信原则的要求来否认消费者滥用冷却期制度的行为,当然这一效果的实现还要充分倚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对消费者行使合同撤销权的行为施加一些具体的限制,比如规定如果由于消费者的过错导致商品无法再行销售等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消费者不得行使反悔权或者即使可以行使,但须对损失进行赔偿,也可以规定如果消费者在订约前就已经获得对合同条款及商品本身充分考虑的机会的,不得行使撤销权等等。

三、结语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资源禀赋差异等因素而使得合法权益频频遭受侵害,冷却期制度的设置使得消费者能在一定期限内无需说明理由地解除合同,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漫漫长路,冷却期制度在中国尚处于起点。笔者研究英国有关冷却期制度的立法种种,以期能够对该制度在中国的构建起到一定的启示与借鉴。④

[注释]

①参见英国2008年的《有关缔结于消费者家中或工作场所等地的合同的取消条例》(The Cancellation of Contracts made in a Consumer’s Home or Place of Work etc.Regulations 2008)第5条。

②英国1974年《消费信用法》的某些部分在通过之日起实施,而法案的大多数条款则根据国务大臣的命令分阶段付诸实施,其自1985年5月20日起全部生效,废止了《1965年租购法案》、《1967年(租购)广告法案》、《1900-1927年(租购)广告法案》和《1872-1960年经营当铺者法案》,代之以一种覆盖各种形式的消费信用的全面的法规结构。

③英国消费者在申请消费贷款时大多会收到2份合同副本,第一份是未签字的合同(the unexecuted agreement),消费者收到以后立即在上面签字; 第二份是已经签字的合同(the executed agreement),即贷款人或所有权人也已经签字的合同,消费者在贷款人签署合同后7天内收到。放贷人必须在第二份合同副本里通知消费者享有撤销权。See Dennis Rosenthal: Guide to Consumer Credit Law and Practice (second edition), Butterworths LexisNexis, 2002, p.78.

④2009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稿征求意见二稿)中重要的一个改革方向就是对于非“现场”购物新增加了“后悔权”,即冷却期制度。

⑤美国安利公司承诺在消费者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可以随时反悔并获得全额退款,因此,许多中国的消费者将其产品使用殆尽之后要求退货,甚至在北京、广州等城市有人挨户收购安利产品的空瓶子,然后带上伪造的购货单据,到安利经销处要求退货,一时间安利产品的退货率大幅升至40%,最终安利公司唯有重新设计有一定自我保护的退货办法。

[参考文献]

[1]Pamaria Rekaiti and Roger Van den Bergh.Cooling-off Periods in the Consumer Laws of the EC Member States.A Comparative Law and Economics Approach.Journal of Consumer Policy 23:371-407,2000.

[2]周显志,陈晓龙.英美日消费信用合同“冷却期”制度及其借鉴[J].世界经济,2002(8).

[3]汪传才.论英国的分时度假立法[J].河北法学,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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