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融资方案设计
2011-03-22陶强
陶强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同时,资源的稀缺性使得我国资本市场的门槛较高以及中小企业缺乏抵押物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毋庸讳言,融资难已成为困扰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一个瓶颈据。粗略估算,目前我国大约有三分之二的中小企业目前很难得到贷款。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为中小企业的成长营造一个健康而有益的环境,已成为政府、金融界、企业界共同关注的课题。在这种背景下,物流企业、贷款企业、商业银行在实践运作中应运产生了一种创新性的融资模式——动产质押融资。
动产质押融资概述
一、动产质押融资的含义。所谓动产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在实践中,动产质押融资是指贷款企业以商业银行认可的企业生产或销售的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且符合要求的产品作为质押物,由专業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监管,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办理承兑汇票的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
二、动产质押融资的特点。
第一,就中小企业而言,动产质押融资拓宽了贷款企业的融资渠道。使中小企业在扩大经营模式的同时,降低了企业因增加存货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既能融资又能进行市场扩张。
第二,就商业银行而言,动产质押融资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空间,同时有效的降低贷款风险。
第三,就物流企业而言,通过动产质押融资,拓宽了企业的业务领域,增加业务量的同时使物流企业增值,大大提高物流企业的收入。另外,第三方物流企业成为贷款企业和商业银行等市场主体的桥梁与纽带,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三者集成的创新型服务平台。
动产质押融资模式
一、按监管模式不同可以分为动产质押逐笔控制和动产质押监管总量控制。动产质押逐笔控制: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动产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且在授信期内可以分阶段还款,并通过银行审批更换所质押的动产的授信业务,监管人的控货方式为逐笔控制。
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的动产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且在授信期内可以分阶段还款,并在满足银行核定的最低库存基础上可更换所质押的动产的授信业务。质押的标的为监管人仓储保管的货物,银行委托监管人不间断的占有质物。但监管的质物是不断更换的,在不同的时间表现为不同批次、种类,故称为动产质押总量控制。
二、按监管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本地监管、输出监管、综合监管。本地监管是指物流公司利用全国各地的自营仓库,存放各融资企业的质押产品;输出监管是指物流公司直接派驻专业监管人员进驻监管企业仓库或场地,对其质押给银行的质押产品执行现场监管;综合监管是指物流公司对质押产品的整个运输和仓储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监管,实现全程无缝动态监管。
具体项目的方案设计
现假设银行要为某钢铁贸易加工企业A提供融资贷款,企业以进口原材料铁矿石、半成品、产成品进行质押担保,物流企业则履行监管职责。
一、监管模式:企业以其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为质押担保,为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故采用总量控制。
二、监管场所:由物流企业收到货物装船通知后的港口监装、协调理货开始,跟踪海上货物运输,到货物抵达卸港后一直到原材料入企业的货物堆场、运输载体,此外,还包括企业厂区内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堆放区域。
三、监管范围:在银行开出信用证,并告知物流企业装货港发货人装船通知信息后,物流企业通知代理人进行现场监装、理货,第三方物流对该信用证下的质押物开始履行监管职责,待货物抵达卸货港口,物流企业收到银行转交的全套海运提单并签收确认后,货物转为国内综合监管,监管职责在该票货物完全出库或获得银行下达的解除质押通知书时止。主要环节有:(银行开证)——装货港监装、质检服务——海上船舶、货物信息跟踪——货物抵港后的船舶代理、货运代理——卸货港货物存储——运输——原材料仓库监管——半成品仓库监管——成品仓库监管——(银行下达放货指令)——解除质押。
项目的风险控制与防范
动产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有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为系统性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押品的产权归属和真实性问题,场地租赁有效性问题等,直接涉及质押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市场风险由于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变现能力等原因所引起。操作风险主要为技术风险,变现为管理流程混乱、不按流程违规作业等。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信贷道德风险和监管员在监管过程中的职业道德风险。因此可以从质押物的选择、价格、质押率等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第一,审慎选择押品。用作质押的商品必须为适销、适用的商品,易于变现。商品标准化程度较高,便于计量,计量方法确定且押品易于保管,不易变质、损毁,质量稳定。商品价格相对稳定,价格易于确定,在授信期限内价格大幅度下跌的可能性不大,或者价格易于合理预测。
第二,合理定价,引入价格调整机制。在确定押品的价格时,可以按照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的原则或者购入价按照发票价确定。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就押品价格做向下调整。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跌幅大于与约定幅度时,企业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物。建立逐日盯市制度,跟踪押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经常性地分析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防止质押物贬值。
第三,合理确定质押率,转移风险。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质押物种类、历史价格波动、市场的供求关系等实际业务情况确定质押率。同时按照商品的物理、化学性质特点,确定是否办理质押物的保险,以此来转移风险。
目前,在我国诚信经济相对脆弱的情况下,银行与中小企业的这种融资上的“两难”矛盾在我国具有普遍性。动产质押融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物流服务延伸产品,较好地解决了银企之间的融资矛盾,同时促进了物流企业的增值服务,提升了企业综合价值和竞争力,必将对金融市场、物流运营、融资途径及经营理念等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这一产品尽管在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但动产质押已经为各大银行和物流企业所推广,这一项业务的实行必将在实践和理论的共同发展下日臻完善。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