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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广东乡村赌博及其治理

2011-03-21吴志锋倪根金

关键词:广东

吴志锋,倪根金

(1.五邑大学 学生处,广东 江门529020;2.华南农业大学 人文学院,广东 广州510631)

晚清时期广东乡村赌博及其治理

吴志锋1,倪根金2

(1.五邑大学 学生处,广东 江门529020;2.华南农业大学 人文学院,广东 广州510631)

赌博是一种社会陋习,一直是困扰传统中国的社会问题之一。晚清广东乡村赌馆林立,赌博种类繁多,参赌人员广泛,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对此,地方政府和乡民纷纷采取措施进行预防、治理,也取得了一时的禁赌成效,但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到民国时乡赌愈演愈烈,成为地方治理的难题。

清代;广东;乡村赌博;治理

一、乡村赌博的特点

晚清时期,随着广东社会经济的萎靡以及社会风气的颓废,赌博之风蔓延。乡村赌博现象尤为普遍,只要一到冬春农闲季节、春节前后、各种庙会或红白喜事等时段,男女老少便三人一伙、五人一群地聚在一起,进行赌博活动。晚清广东乡村赌博的概况及特点,可从当时各县志、乡志、族谱、碑刻和报刊等文献中分析、了解。

(一)赌馆林立

赌博由社会陋习发展成为一种行业,大概是在宋元时期,但当时很多赌博摊位都是临时搭建的,鲜有专门的赌场。然而到清代后期,广东城乡专门为赌博服务的赌馆、赌摊已相当普遍。据宣统 《南海县志》卷四记载,当时广东 “城乡内外,赌馆林立,……嗜赌之徒趋之若骛”,闱姓馆、番摊馆等“城内外不下百数,乡间亦几于无乡无之”,票厂则“城乡各处俱开”。除上述较为普遍的赌馆和票厂外,当时广东乡村还专门设放鸽会、斗蟋蟀馆、斗鹌鹑馆、麻将馆、牌馆、花会馆等赌博场所。赌场内设有赌头,他们为赌徒提供场所、赌具、灯烛、茶水、吃食等,只要赌徒们需要,他们样样提供,但要收取一定的抽头钱。据史料显示,这些赌馆通常由流氓、地痞、土匪等开设。如广州府 “赌匪……于附城乡乡落设厂开收 (白鸽票),煽诱愚民”[1];南海县恩宁乡 “匪徒在约内搭盖蓬寮,开场聚赌”[2];佛山大墟东莞地及慧照街等处 “匪徒在涌边搭盖棚厂,开设赌场,番摊、斗牛、白鸽票各赌,无所不有”[3]。关于 “游手好闲 (之徒),开设摊场聚赌”的例子还有很多,在此不作列举。赌头通常与当地有势力的官绅勾结在一起共同谋利。如广州清平乡 “三界庙侧有赌馆,恃有某署差役包庇,于是明目张胆,绝无顾忌隐”[4];佛山忠义乡志记有 “不法匪徒得以勾结衙门兵役,诱赌渔利”(民国 《佛山忠义乡志》卷十七)。赌馆得到官绅衙役的庇护,所以屡禁不绝,旋禁旋开。

(二)种类繁多

晚清广东乡村赌博种类繁多,可谓五花八门、千奇百怪。据民国 《恩平县志》卷四记载,晚清广东乡村 “赌风之盛,……番摊、白鸽票、闱姓、铺票、山票、牌九等,种种名目,不胜枚举”。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博戏类、斗物类和彩票类。而各大类又可细分为多个小赌种,例如博戏类可分为斗棋 (围棋、象棋)、斗牌 (马吊、纸牌、骨牌、麻将)、掷骰 (升官图、掷老羊、掷状元、掷挖窖)和压宝 (压扠、番摊)等;斗物类可分为斗蟋蟀、斗鹌鹑、斗鸡、斗鹅等;彩票类又可分为花会、白鸽标、闱姓、山票、铺票、吕宋票、签捐票和江南票等。在上述三大赌类中,博戏类和彩票类赌博在广东乡村最为兴盛。博戏类赌博在晚清达到极盛,其种类大为增加,尤其是牌九和麻将的出现,具有更强的娱乐性和刺激性,当时乡村民众闲事、聚会多赌牌九、搓麻将。而彩票类赌博之所以兴盛,是因为这类赌博赌本可大可小,只需要一文钱即可参赌。如白鸽票又称 “小闱姓,……持钱数文即可猜买”,而山票 “每条只须银一角五分”,然而,一旦中奖即可获大利,花会 “给以三十倍之利”,闱姓票给 “以一博六十倍之利”,而山票更“可获利至数十万倍”。这类赌博正好给处于社会低层的乡村民众以一线 “发财致富”的希望,故城乡“老少男女均被诱惑,……嗜赌之徒亦趋之若骛”(宣统 《南海县志》卷四)。据 《清稗类钞》记载:“极贫之人,或有不入番摊馆者,而山票则无人不买,盖以每票仅售一角五分,得标者可获利至数十万倍,故人人心目中,无不有一欲中山票头标之希望也。”[5]

(三)参赌人员广泛

南海乡村开设有番摊、白鸽票等赌,“老少男女均被诱惑”(宣统 《南海县志》卷四);阳山乡村设有番摊、花会等赌,“日夜两场,男妇老幼趋之若狂”(民国 《阳山县志》卷十五)。尤其是在农闲季节或红白喜事等时段,平时不爱赌博的人也纷纷参与其中。在赌博场所,男的女的、老的少的、富的穷的、在岗的或无业的,各类人员都参与其中。正如《申报》所载:“市镇以至荒村僻壤,……兄弟、亲戚皆赌友也;……由小以至大,由富以至贫,由晨以至晚,无老无幼,无贵无贱,无男无女,无智无愚,…… (皆)以赌为乐。”[6]随着参赌人数增多,乡村赌风更为泛滥。尤其是鸦片战争后,广东乡村赌博更呈病态式发展,赌博牵扯的人员日渐复杂化。据史料显示,晚清广东乡村参赌人员除当地的士绅、民众外,还有来自各地的地痞、流氓、恶棍和土匪等。如新安县后海村 “棍匪入境,……在船聚赌”[7]167;海丰县白町乡 “子弟听棍徒煽惑,引诱赌博,流为偷盗”[7]884;广宁县谭布乡、前洞乡 “有顽民窝藏聚赌,时常偷窃”[7]727等。关于 “不肖者或越境而赌,或多方诱赌”的现象,记载十分多。这些流氓、恶棍、匪类之徒潜入乡村,通常与当地的黑势力勾结在一起,干着坑蒙诈骗、盗窃勒索的勾当,给乡村民众及社会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除上述三个主要特点外,广东乡村赌博还具有季节性和零散性等特点。广东乡民们一般都喜欢选择冬春农闲季节或者春节前后聚赌,因为这些时段比较空闲,且收成后有些钱财,正好可以赌上两手,既消磨时间,也寻找刺激,或许还能赚点小钱。史料中关于这方面的记载也有很多,在此不作详细引述。但要注意这种季节性差异并非在所有的群体或所有的地方都表现出同一性,如职业赌徒或乡村士绅可能受季节的影响较小,而农民受其影响则较大。

二、乡村赌博的危害

晚清时期,广东乡村赌博呈现出不断泛滥和猖獗之势,不仅地痞、流氓、匪类等惯赌之徒热衷于设局赌博,就连官僚士绅、富商大贾和乡村民众等也对赌博活动乐此不疲,赌博之风遍及乡村社会各个阶层。由此,围绕赌博而产生的争执、斗殴和盗窃等活动也日益增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乡村赌博的危害概分以下几类:

(一)败坏社会风气

广东虽地处沿海,历代皆为通商之港口,对外贸易发达,但乡村的民风还是相当淳朴的。鸦片战争后,广东乡村的社会风气有了极大变化。《诏禁赌博》载:“好为赌博之人,品行即于卑污,心术日趋于贪诈,父习之则无以训其子,主习之则无以制其奴,……斗殴由此而生,争讼由此而起,盗贼由此而多,匪类由此而聚,其为人心风俗之害,诚不可以悉数也。”(宣统 《徐闻县志》卷首)又如 《顺德县志》载 《李邑候滋然禁新隆赌博示碑》云:“赌博,……毒害生民甚于瘟疫,诚以赌为盗源,……势必引诱良民破家荡产,壮者流为盗贼,弱者卒为饿殍,贻祸乡间,莫为此甚。” (民国 《顺德县志》卷六)相类似的史料在其他县志、乡志中亦多有记载。由此可见,赌博的猖獗的确给广东乡村的社会风气造成相当恶劣的影响,许多社会歪风、恶习诸如盗窃、争斗、嫖娼、乞食等由此而生,并随着赌博的恶性发展呈现出不断泛滥之势。

(二)影响家庭和睦

《粤东简氏大同谱》的族规指出:“各赌之弊,大则倾家荡产,鬻子逼生盗,小则费时失事,实伤正业,外而弟子效尤,内而妇女偷坏,因之父子相怨,兄弟相残,夫妻相失。”又海丰县白町乡 《奉廉明县主郑示禁碑》记载:“赌博之害匪轻,愚民坠之术中。初则失业倾家,继则典妻鬻子。”[7]844可见,赌博乃败家之媒,“世上有九赌十败,弃家业如一洗,不念先祖父兄创造之艰,不顾妻子饥寒之苦”(《粤东简氏大同谱》卷八)。在广东乡村,因赌博而导致家庭不和、倾家荡产、家散人亡的现象比比皆是。关于这方面的史料记载也相当丰富。例如,《南海县志》记载,南海县某乡开有票厂,“妇女无知,有并举衣饰输尽,而投缳服毒以死者”(宣统《南海县志》卷四); 《粤东简氏大同谱》卷八记载,粤东某乡有 “赌祸至 (卖妻)为娼、卖子为奴者”等。在 《申报》中更有血淋淋的具体例证:广州南关太平乡 “业某以赌为生,败北而归,其妻苦口相谏,夫勃然大怒,妻羞愤难堪,潜于夜间服毒而死”[8];五福里 “某姓因其夫素性好赌,屡戒不改,……日前其夫复赌败而归,臼索钱,以作孤注。妇不能应命,被夫殴辱,妇羞忿难堪,遂服毒自杀”[9]等。通过上面的例子可见,“赌博一途,最为民害,一入其中,(即)亡家破产”(道光 《佛山忠义乡志》卷十三)。

(三)扰乱社会秩序

广东乡村的犯罪活动相当多是由赌博引起的,“斗殴由此而生,争讼由此而起,盗贼由此而多,匪类由此而聚”(宣统 《徐闻县志》卷首)。具体例子在史志中多有记载,如广州神安司属某乡 “有匪徒聚众设赌,因抢赌互殴,伤毙一人”[10];南海大富乡 “谭、冯二姓因赌肇衅,互相斗殴,每姓招集百余人骑马厉兵,如临大敌”[11];南海县属澜石乡“赌徒恃众逞凶,公行拒捕,以致伤毙差役一名”[12];海丰县白町乡 “子弟听棍徒煽惑,引诱赌博,流为偷盗”[7]844;广宁县谭布乡、前洞乡 “有顽民窝藏聚赌,时常偷窃,并纵畜践毁禾稼”[7]727等。通过上述史料可见,由赌博引发的犯罪活动主要有斗殴、伤人和盗窃三种,一些赌徒亦堕落成罪犯。随着乡村赌博的不断泛滥和猖獗,犯罪活动也日趋频繁,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三、乡村赌博的治理

晚清广东乡村赌博的泛滥,严重败坏当地的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的安定秩序,并诱发多种犯罪活动,成为广东乡村社会的一大毒瘤。面对日渐猖獗的赌风,广东地方政府及乡民纷纷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理。

(一)官方禁赌

1.张贴告示禁赌。禁赌告示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各乡村具体赌博情况制定和颁布的,以达到警示乡民的作用,这是清代地方政府采取的最为常见的禁赌措施。据民国 《顺德县志》卷六记载,顺德县新隆乡就有一个非常典型的禁赌告示碑刻,此碑刻是顺德知县为防止新隆乡因番摊弛禁引致赌风猖獗而颁布的,具体内容如下:

光绪三十二年李邑候滋然禁新隆赌博示碑

顺德县正堂李,为出示严禁事。现据新隆乡绅陈浚明等称:新隆自开村以来三百余年,聚族而居,人民朴实,多务农桑,非出外经商,即居乡耕种,绝无闲散之人,且乡无市场,又少过客,父兄子弟出作入息,专务正业。凡属偏门赌博例禁甚严,但近日番摊弛禁,赌博盛开,恐有不肖子弟承赌饷破坏成法,营一己之私利,防大众之公安,毒害生民甚于瘟疫,诚以赌为盗源,鸽票、花会、牛牌、啤牌日夜开设,势必引诱良民破家荡产,壮者流为盗贼,弱者卒为饿殍,贻祸乡间,莫为此甚。迫得禀台阶请示永禁,伏恳仁宪父民斯民俯顺舆情。按照筹饷局章程,向无开赌之处,不准开设,以免违禁害民,并请赏示泐石永禁,俾不肖之徒,不敢胆大妄为,私开杂赌,害乡累民。实为德便等情到县据此查新隆乡,既系向无赌博,自应准予照案,永远严禁。除批揭示外,合行布告,仰该乡人民一体知悉,尔新隆乡既向无赌博,自不容开赌,以祸害乡间。如胆敢破坏成规,私开各种赌博者,即指名呈控,定即提案究惩,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碑立新隆乡月右禁令

在告示中,顺德陈浚明知县列举了因赌博而引发的多种社会祸害,如 “引诱良民破家荡产,壮者流为盗贼,弱者卒为饿殍”等,并警告当地乡民不得 “私开杂赌,害乡累民”,否则 “指名呈控,定即提案究惩,决不姑宽”。

以告示的形式严申禁赌是广东各地方政府在乡村贯彻封建国家禁赌法令时使用得最为普遍的做法。史志中关于地方官出告示禁赌的记载还有很多,如南海、番禺等县出 《禁赌告示》告诫县民“切勿开设花会等各项赌博,自罹法网。倘敢抗违,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即严行究办,并将屋宇查封入官,决不宽贷”[13];崖州感恩县、乐东县立 《奉官示禁碑》警告村中不肖分子 “不许窝赌,为非作歹,如违禀究”[7]997;海丰县白町乡立 《奉廉明县主郑示禁碑》告诫乡民 “毋得聚众赌博,引诱良民,以凭严拿惩究,决不姑宽”[7]844等。在各乡村张贴禁赌告示或竖立禁赌碑刻,对于那些嗜赌成性的地痞、流氓和匪棍来说,并无特别实效。如据报载,光绪二十二年,河南新庙前有 “游匪、地痞设局,纠赌人不浅,虽经官吏出示谕禁,而若辈置之不理,依然蝶闹蜂涌”[14]。但对于大部分乡民、尤其是初入赌门的乡民来说,的确起到了一定的阻吓作用,至少他们不再敢明目张胆地聚赌。

2.缉捕涉赌骨干分子。在乡村诸种赌徒中,要算地痞、流氓和匪类等惯赌之徒危害最大,他们除 “开设番摊赌坊,招引农工商贾及良家子弟局赌,…… (并)勾结衙门兵役,诱赌渔利” (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十七)外,往往还是乡村各种犯罪活动的孽生体和肇事者。为防止赌风的继续蔓延,广东地方政府对恶性赌徒,除张贴告示进行警告外,还采取法律手段给予严惩,其中最常用的方法就是缉捕。史志中关于这方面的记载颇多。如番禺某乡落 “白鸽票迭经大宪严禁,近日又有匪徒在番禺某乡落设厂开收。杨左槐大令访闻,立委查封,并拘赌匪惩办”[15];南海沙头墟 “白鸽票赌博例禁綦严,近日又有匪徒在南海沙头墟开设。大宪访闻之下,立饬兵差驰往奉拿,以除赌害”[16]等。通过上述事例可见,地方官府的缉捕行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乡村的赌博活动。但赌博自身的刺激性以及由此带来的高利润,是不会让赌徒们轻易罢休的。正如宣统 《南海县志》卷四所载,赌头 “就胜者所得而抽其利名”,“一日间胜负亦数千金”,故“历禁虽严,旋革旋覆”。另外,各乡村中普遍存在村民 “窝藏赌博,隐匿匪类”等现象,亦使地方官府缉捕行动困难重重。

(二)民间禁赌

相对于官方制定、执行的乡村禁赌举措而言,切身感受赌博危害的乡民们自发制定并执行的禁赌措施,显得更为具体、细致和有效。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1.乡规民约禁赌。乡规民约,由民间社会组织或地方乡绅、约保等与地方官府联合制定,以官府名义颁发,用于规范乡民的行为,维护乡村社会秩序。从笔者收集到的资料来看,晚清广东民间最为普遍的禁赌形式当为颁发禁赌乡规民约,其中某些地方村落甚至把乡规民约刻碑立于村头巷尾警示乡人。如惠阳世居乡立 《惠阳崇林世居乡规碑》告诫 “戒非为,赌馆烟馆,最宜聚匪。凡开设而交接匪徒,愿盗窃骗诱狡串,一切非为之事,必致害身家、累宗族,穷其祸患,惨不胜言”[7]794;龙川县三乡立规 “开场聚赌,如有违者,绅耆协同保甲人等指名”[7]866送官究治;广宁县某乡立禁约碑警戒村民“近有顽民窝藏聚赌,时常偷窃,并纵畜践毁禾稼”[7]727,如再发现 “游荡聚赌”者,则任由地方绅耆捆送究治;新安县某乡立庙碑禁止乡人 “搭载异邑棍匪入境” “在船聚赌”,否则 “按法治罪”[7]167等。乡规民约虽然不具法律效力,但它相较于官方的批文告示而言,禁赌效果更为显著。究其原因,在于乡约除仿效官方告示通过警示的语言,如 “必致害身家、累宗族”、“穷其祸患,惨不胜言”、如有违者 “送官究治”或 “按法治罪”等提醒和阻吓乡民参赌聚赌外,还会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手段来发动广大村民共同禁赌,例如悬赏。据徐闻县某乡立的 《禁革陋规碑》载,如 “有开场聚赌者,……闲人孥获者,赏钱四百文,皆以赌家取出”[7]510。除此之外,某些乡村还会使用一些较为极端的禁赌举措。如南海九江乡立乡约碑厉行禁赌,规定凡开场赌博者 “急告众火其屋,不避豪势”(顺治 《南海九江乡志》卷五)。当然这种不畏权贵的禁赌措施在古代并不多见,但总体而言,通过颁发禁赌乡规民约来协助官方禁赌确实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家法族训禁赌。清代以来,广东乡村宗族势力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地方管理的重要补充力量。面对日渐猖獗的乡村赌风,各宗族亦纷纷制定族规家法进行教育、约束和严惩参赌聚赌之族众,这也是广东乡村民间惩戒赌博惯用的做法。粤东简氏在其 《家规·祖训格言》中教导子孙 “防赌博”,认为 “从来赌博 (乃)败家之媒,世上有九赌十败、弃家业如一洗,不念先祖父兄创造之艰、不顾妻子饥寒之苦,甚则为盗为丐所不免”;佛山纲华陈氏在其 《族谱》中亦谆谆教导家族子弟远离赌博,做个有品位的人。而为了加强禁赌的力度,各宗族还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条例,诸如拆屋、开除出族、停胙等。这方面的史料记载亦非常多,如粤东简氏 《家规·祖训格言》规定,族中子弟 “敢有犯赌者,(即)拆屋出族,禀官治罪。如里保练丁缓巡串弊,加等治罪。其以赌来鬻物者,不得入境”;佛山石湾崇本堂霍氏 《族谱》规定,窝赌族人给予“罚银一两,革胙三年”的处罚,即使是 “白日买受些小,亦要查明,报知免罚”;南海金鱼堂陈氏《族谱》规定:“子孙窝娼聚赌,在外招摇,经本人亲属投明,传祠严饬外,罚胙五年。再不改,革胙解惩。”通过上例可见,宗族作为地方乡村社会的主导力量,由其制定的族规、家法以及采取的严厉措施,对于防止乡村赌博现象泛滥、阻吓族人参赌聚赌有较为明显的积极作用。

3.社会舆论禁赌。广东乡村民间除了利用颁发乡规民约和制定家法族规等方法严禁赌博外,还会通过强化宣传教育、营造禁赌拒赌的浓厚舆论氛围来打击赌博。晚清广东乡村最擅长的舆论宣传教育手段就是撰编禁赌谚语、歌谣和诗词等,以提高乡民对赌博危害之认识。其中,要算禁赌谚语在当时广东乡村最为流行,诸如 “赌钱下贱,无日得光鲜”、“赌博场上无好人,酒杯虽小淹死人”、“好赌一身光,好嫖一身疮”等[17]756便是当时十分流行的谚语。这些谚语最大的特点就是简单易懂、琅琅上口,十分适合当时缺乏文化知识的农民理解和接受。当然,禁赌歌谣和诗词的舆论宣传作用也不可小觑。如始兴县流行一首 “劝郎歌”,其中有这样的唱词:“七劝郎,莫打牌,赌博场中心肝大,赌博场中人心恶,手上无刀杀死人。”[17]804歌谣以情人劝说情郎远离赌博以免受累的方式对乡民进行教育,在当地收到了较好效果。再如清代潮汕文人叶荣清曾写过一首形容当地斗蟀之风的诗词:“近秋风俗又亦新,蟋蟀风流竞斗频。祖庙喧哗收腊后,输赢浪费许多银。”诗的内容通俗简单,但道理深刻、发人深省,其在潮汕乡村广为流传。由此可见,通过强化禁赌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也有助于遏制广东乡村赌博之风的蔓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晚清乡村社会中,地方上一些有声望的士绅、宗族的耆老、族长等是民间禁赌的积极倡导者和推行者,他们与作为乡村教化、自治和治安防御的乡约、会社、保甲的基层组织一起,在推进乡村禁赌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不仅积极主动地与地方官府联系,及时上报赌情,还广为宣传和张贴各种禁赌告示,甚至直接参与到对赌徒的捉捕行动中去。在禁赌行动中,他们充当连结地方官府和民间组织的纽带,促进了乡村官民禁赌工作的互动,其作用不容忽视。

四、结 语

面对晚清广东乡村社会日益盛行的赌博之风,地方官府和民间组织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预防和禁止,虽然能取得一时成效,但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乡村赌博问题。广东的乡村赌博问题自晚清至民国越来越严重,成为地方治理的难题。而要从根本禁止赌博,就必须消除赌博存在的社会基础,在严厉打击和惩治设赌人和聚赌之徒、净化社会风气的同时,必须广泛发动群众,厉行道德教化,真正把法治和德治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治理乡村赌博。

[1]穗垣腊鼓 [N].申报,1895-01-16.

[2]粤海丛谈 [N].申报,1896-07-02.

[3]勒古禁赌 [N].申报,1896-10-09.

[4]粤东新雁 [N].申报,1887-08-30.

[5]许珂.清稗类钞 [G].北京:中华书局,1986:4893.

[6]禁赌清原议 [N].申报,1878-02-26.

[7]谭棣华,曹腾菲,冼剑民.广东碑刻集 [C].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8]穗垣新语 [N].申报,1888-09-19.

[9]穗垣杂录 [N].申报,1894-11-22.

[10]东粤汇谈 [N].申报,1886-10-09.

[11]粤东杂录 [N].申报,1886-11-23.

[12]岭南杂说 [N].申报,1886-12-23.

[13]禁赌告示 [N].申报,1879-05-27.

[14]岭南杂志 [N].申报,1892-04-13.

[15]广州近况 [N].申报,1889-04-19.

[16]珠江夜月 [N].申报,1889-07-08.

[17]番禺县志 [G].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

Gambling in Rural Areas in Guangdong during the Late Qing Period and its Treatment

(by WU Zhi-feng,NI Gen-jin)

Gambling is an evil custom and has been one of the social problems troubling old China.During the late Qing period,gaming houses were ubiquitous involving numerous types of gambling and a large number of people,causing great harm to society.Local governments and villagers took various measures to prevent and treat gambling.They achieved some success but failed to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problem.By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gambling in rural areas intensified and became a thorny issue for local governance.

Qing Dynasty;Guangdong;rural gambling;governance

K252

A

1009-1513(2011)04-0056-05

2011-08-27

吴志锋 (1981—)男,广东江门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

[责任编辑 文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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