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趋势探析
2011-03-20姚瑶
姚瑶
(武汉纺织大学 环境与城建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趋势探析
姚瑶
(武汉纺织大学 环境与城建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内容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并更多地融入了法律调整因素。传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也在逐渐顺应法治社会的要求而进行变革,并逐渐朝法治化趋势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内容的演变进程进行梳理,分析调整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活动的现行法律规定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在此基础上探究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趋势的必然性。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 内容演变 现行法律规定 完善建议 法治化
一、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内容演变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这一概念源自西方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以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最为系统和完善,大致经历了 “替代父母制”、“学生人事”、“学生服务”、“学生发展”、“学生学习”的演进过程,才最终形成目前的对学生非学术事务和所有课外活动的管理。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最初是囊括于思想政治教育中,着重解决的是大学生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心理教育,主要功能是育人,具体表现为提供价值、目标。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转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涉及学生管理和学生发展的具体事务不断增加,如学生心理健康、学生资助、勤工助学管理、学生社团、毕业生就业指导等,学生工作不再仅仅局限于管理学生,而是涵盖“学生教育”、“学生管理”、“学生服务”这几部分。由此,“学生事务管理”这一外来概念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逐步被我国教育界认知和接受,并逐渐在我国学生工作领域里得到运用。
但是,我国高校在采用学生事务管理这一概念时,并没有完全照搬使用,而是将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的内容辩证地融合,形成了“学生工作”这一理念。我国高校学生工作是指我国高校学生工作是指那些直接作用于学生,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展、养成、提高学生政治、思想、品德、心理、性格素质和指导学生正确地行为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1]“具体体现在教育、管理和服务三个方面:学生工作中的教育主要是指通过日常思想教育、学生党团组织建设、校园文化活动及社会实践等途径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培养、塑造;管理是通过规章制度约束、引导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的行为向社会规范认可的方向发展,主要包括学籍管理、行为管理、奖惩、评价等;服务是通过创造一定的条件,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帮助学生健康成才,主要包括提供心理咨询、就业指导、困难学生资助和组织勤工助学活动等”。[2]
由此看来,我国高校学生工作是兼具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指导性、服务性学生事务的集合体,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与美国的学生事务管理相比有鲜明的差异,但是美国高校学生管理所具有的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的特点,仍然值得我们借鉴。
二、调整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活动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完善建议
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涉及到法律调整和关注的,主要是学籍管理、行为管理、奖惩、评价、勤工助学、就业指导等方面的内容。近几年,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所处的法律环境也发生了快速的变化,由法律事件引发的对学生事务工作产生的影响也日益显著。大学生因被退学、开除而引致高校被诉也是频频出现。此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表明了学生权利保护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深入而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校教育法律秩序的不规范和学生事务管理中的种种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法律渊源
目前,调整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活动的法律规章主要包括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开展“校园拒绝邪教”活动通知等。其中,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第4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确保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宪法也保障了公民有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等,这些规定都是学生事务管理者在学生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原则。高等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则从不同的方面为学生事务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缺失及完善建议
首先,对于行政法规而言,在实体上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或自行规定。这就要求学校对学生宪法性权利,如剥夺受教育权——开除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事由作出,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更不得以其他任何行政命令或校内规范性文件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
其次,在学生事务管理上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即高校学生管理权必须依程序合法合理地行使,遵循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保障学生程序性权利。在学生管理活动中,作出影响学生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学生,向当事学生说明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让当事学生参与到程序当中来,通过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与矛盾,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制对抗倾向。[3]
再次,完善大学生申诉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细化了《教育法》中有关大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处理时限、处理程序等的规定,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大多由于校内申诉渠道的不通畅,导致了学生转而走向司法程序,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事实上,校内申诉与行政诉讼相比具有救济成本低、效率高,且有利于建立和谐的校园环境。
最后,填补资助、就业等相关法律的空白。学生资助、勤工助学、就业指导等在学生事务管理中占据了一定的比重,但是相关的法律还存在空白或是规定笼统,在学生事务管理的过程中不能有效地发挥法律依据及指引作用,因此,需要对资助工作、勤工助学中的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大学生就业求职过程的权益保护内容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治化内涵及趋势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是把法律理念贯彻、落实到国家管理的方方面面。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是指高校学生管理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在法律法规指导下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和合理的权利结构形式及制约机制,以限制和正确运用学生管理权力,实现管理行为的规范、管理结果的有效性,从而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这就是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重要内涵。[4]与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相比,我们的学生工作还存在着专业化程度不深、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相关法律缺失等问题,但是,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是顺应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教育体制改革及市场经济转型,乃至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而形成的发展趋势。
2003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法治化”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必由之路,对学生的成才、和谐校园的建设、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政府加强干预,促进高校学生事务法治化与资助化结合。
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颁布实施,对未来十年的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作出重大部署,国家对高校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以实现高等教育发展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战略性转变为主题,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也对依法治教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从严治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
第二,灌输以人为本的观念,强化高校学生事务法治化与人性化融合。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由管理向服务进行转变,即以学生为本来培养和塑造学生,体现对学生的人文关怀,采用人性化管理模式,更多地听取学生的诉求,并以此调整管理、服务的模式及内容,做到“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综上所述,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内容正在顺应社会和经济发展而作出相应的变化,而学生事务管理的模式也应随之完善,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下,用法治化理念和方法来进行学生事务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高校学生事务工作者必须更新观念,提高法治意识和素养,切实完善各种制度和程序,坚持 “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营造法治化的育人环境,并建立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管理程序和法律救济途径,在促进学生事务管理有序发展的同时保障学生的权益,构建和谐校园。
[1]储祖旺,蒋洪池.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概念的演变与本土化[J].高等教育研究,2009,(2).
[2]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宣教处,北京高校学生工作学会.新时期高校学生工作实用读本[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5-6.
[3]阮李全.论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人文关怀——以一个法治的视角[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报,2005,(3).
[4]雷树彬.关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的思考[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