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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2011-03-19张恒赫

武汉轻工大学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农民经济专业

张恒赫

(武汉工业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湖北武汉 430023)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大力发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之一。创新和发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解决“三农”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其主要特点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新中国 60多年以来,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其组织形式在历史演变中呈现出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两种形态。

1.2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两种形态

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建国初期为了完成对个体农户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农业公有制经济,党和政府组织和领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而建立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属于“民享”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强化,其“合作”性质被逐渐异化,带有明显的官办色彩,从根本上否定了农民的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合作经济的实质不复存在。尽管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民办”体制上进行了大量探索,但由于历史包袱沉重、产权不明晰、管理不到位、群众监督和参与缺乏等各方面原因,使得这种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丧失了为农民服务的能力,建立“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没有实现。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起源于 20世纪 80年代,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广大农民为提高组织化程度,共同组建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有企业的性质,又具有社会团体的性质,它们从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入手,逐步扩大服务领域,为其成员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该合作经济组织对内谋求和维护其成员的社会经济利益;对外则实行统一经营,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其收入盈余根据社员与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额按比例返还给社员。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入社、退社自由,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因此其产权关系也是清晰的。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过 30多年来的发展,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9年 12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 24.64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约 2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3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收入普遍比当地未入社农户收入高出 20%以上[1]。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多样。从组织目标功能看,包括投入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市场营销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兴办方式上看,有种植、养殖专业户和农民经纪人牵头兴办的,有基层农技服务组织领办的,有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与农民联办的,等等。从产业种类上看,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 49%、畜牧水产养殖业占 27.7%、农机及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 23.3%[2]。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内容逐步扩大,已从单一的技术信息服务发展到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的综合服务。

1.2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区别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相比较,其在组织类型、管理结构、利益分配、产权关系以及组织目标等方面均有创新之处,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组织目的不同。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对个体农户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农业公有制经济,组织和领导农民建立合作社,走合作化道路。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的具有企业的性质的社会经济团体,在农产品生产和交换中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是组织所处环境不同。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生和发展的,家庭农作制改变为集体农作制,没有经营问题,只有生产问题,合作组织成为计划指令和统购统销的生产联合体。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产品面向市场进行营销,是建立在分散生产和平等交易基础上的经营联合体。

三是组织运行原则不同。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政社合一的,是由政府强力推动的制度安排,是具有明显行政色彩的官办组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政社分离的,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尽管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但从根本上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经济组织。

2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的组织推动下,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但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急于求成和形式主义的倾向随处可见。目前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2.1 法律地位不明确

影响当前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尽管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办理法人登记,但由于法律没有给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有的主体地位,因此无法界定它是属于什么性质和类型的经济组织,致使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上的混乱。目前,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视同企业对待,可以搞自主盈利性经营,但在注册资金和税费方面的门槛较高,使得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难以承受;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虽然登记费用较低,但不允许其有任何的盈利性活动;在农业部门登记的,很难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承认。据农业部门的数据显示,全国已登记注册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仅占总数的45.3%。其中,在农业部门登记占 16.9%,在工商部门登记占 15.8%,在民政部门登记占 12.6%[3]。由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注册登记管理中的混乱,导致合作经济组织在法人登记方面缺乏法律依据,致使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资格、银行贷款、税收优惠、商标注册等方面遭遇困难。

2.2 内部管理体制不规范

许多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制度上存在产权不清、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规范等问题,致使内部缺乏活力。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流于形式,组织内民主少、集中多,凡事大多听命于政府领导的指示,其管理者阶层往往不经过民主选举就按照上级意图直接从乡 (镇)村级干部或“能人大户”中产生,严重违背了“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的合作原则,使得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下降。如山东省南赵庄村丰园池田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村干部和“能人效应”下成长起来的,目前该合作经济组织总资产 35.8万元,其中村干部和“能人”投资 12.5万元,占总资产的 34.9%,其他会员入股5万元,占总资产的 16%,其资产多少决定权力的大小。从组织形式上看,组织机构是健全的,有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其实际控制者往往是村干部、能人或老板;从组织的管理上看,组织内一系列管理制度往往流于形式,不要说民主管理,社员开会都很难得;从组织的运营上看,组织通常只搞一些技术服务或培训而已,没有发挥应有的统一经营的作用,没有体现出市场议价的组织力,也没有二次分配或返利这一说[4]。

2.3 缺乏系统的产业扶持政策

为了支持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扶持和优惠政策,从登记、融资、税费等方面给予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些优惠,但从实践上看,扶持政策的收效不大,合作经济组织仍然存在资金紧缺、贷款难、税费负担沉重、公共服务缺位、技术供给不足等问题。

一是融资渠道少,合作经济组织运转困难。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持,但我国金融业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不够。主要原因在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从事的经营活动都与农业密切相关,有一部分在经济上仍然属于弱势人群经营的弱质产业,风险大,效益低,很难争取到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网点的资金支持;特别受农民欢迎的小额信贷由于投资回报率低,使得大多数银行不愿意涉及此项业务,农民的合作意愿受到阻碍,难以付出具体行动。此外,近年来政府增强了对金融市场的整顿,使一度活跃的非正规融资渠道被遏制,正规融资渠道还有待建立,使得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筹资难度加大。如浙江省临海市洞林果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营资金 27.42%来自组织的销售利润,21.91%来自社员自筹的股金和会费,19.48%来自政府补贴,其余为金融机构贷款占 9.25%、成员捐赠占 6.11%、个人借款占 9.33%、企业借款占 5.43%、外部捐助占 1.07%。可见,金融业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不够,融资很难[5]。

二是税收优惠不够。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兼具互助性和不盈利性两个特点,需要得到政府的税收优惠扶持。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其采取减税、低税或免税等措施予以扶持。如在美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纳税只有工商企业的 1/3左右;在日本一般股份公司要缴纳 62%的所得税,农协只缴 39%;一般企业要缴纳 35.5%的法人税,农协只缴 27%;一般企业要缴 50%—60%的各种地方税,农协只缴 43%[6]。我国现阶段税收征收制度还没有体现出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不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没有营业收入,都要与其它工商企业一视同仁纳税,这种貌似公平的政策对已经处于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在客观上是一种不公平。

2.4 社员文化素质偏低

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发展初期,农民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对增加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较少,甚至一无所知,加上观念落后的局限性,往往导致农民的生产效率不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和发展。据农业部有关部门统计,在全国56147.9万农村从业人口中有 23665.5万人接受过小学文化教育,占 42.15%;有 21356.3万人接受过初中文化教育,占 38.04%;接受过高中以上文化教育的仅有 3258.7万人,仅占 5.8%。由于文化素质低,使得许多农民对应用生物工程、转基因技术等方面仅仅停留在粗浅、模糊的认识水平上,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现有 70%左右的农业科技成果在农村推广不下去,科学技术进步因素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仅有 30%[7]。

3 促进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和发展的建议

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社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以及农民的共同努力。推进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应重点采取以下对策和措施。

3.1 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法律保障体系,明确其法律地位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在 2007年 7月1日公布实施。虽然该法对各级政府扶持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方针作出了规定,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现存的一些实际情况还有不一致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一是推动现行《民法通则》的修改。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明确为一类独立的法人,如果不加以明确,会导致理论、立法、政策和实践各个领域的混乱,影响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二是明确登记办法。目前,法律已经规定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因此,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注册资金、类型、性质等方面尽快出台新的登记办法,以规范和加强各地政府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推动,避免政出多门。在登记过程中,工商部门要加强业务辅导,降低登记的门槛,放宽注册资金标准,减免登记费、验资费和工商管理费等,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开通“绿色通道”。

3.2 健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引导其持续健康发展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想要持续发展,就必须规范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一是要尊重社员权利和按照章程办事。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后,要减少政府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干预,还权于民,提高农民的参与性,在成员管理、财务管理、产权制度上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杜绝“一人独大”的现象发生;二是要实施账目公开和经营透明。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内部要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按时向社员公布组织经营情况,接受社员的监督,不搞暗箱操作,防止腐败形成;三是要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对成员实行“二次分配或返利”,并建立风险保障机制。

3.3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

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需要农业、金融、税收等各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

一是金融支持。提倡各级政府建立农业担保组织,作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担保人,政府可以根据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信状况、信用程度、自有资金规模、偿债能力等来确定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的额度,用以帮助解决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收购农产品、拓展市场等方面的贷款需求。其次是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降低准入门槛、发展小额贷款业务、鼓励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贷款。如福建省宁德市政府为农民信贷开辟“绿色通道”,通过政府担保,金融部门提高了对农民的贷款限额,由原来的最高限额 0.5—1万元,放宽至 2—3万元;对小额农贷执行利率平均水平比其它贷款降低 3—4个百分点。同时,金融机构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不搞“终身制”和“限时制”,代之灵活的“动态制”,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和贷款限额,培育农民良好的信用,为逐步改善经营环境奠定了基础[8]。

二是税收优惠。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可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其次是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技术含量较低的各类农产品视同初级农产品,减免其增值税负担;为农业生产提供的相关技术服务所得的各项收入,免征营业税。福建省龙岩市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动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税收减免;对涉税费用能取消的一律取消,并免费向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必要的办税用品,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最大优惠。据不完全统计,该部门结合开展“税务干部进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活动的契机,先后出动 200多人次,深入农村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减免等涉税事项 400多件,有效地减少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成本[9]。

3.4 培养新型农民,不断提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员文化素质水平

积极做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经营人才的培训。要将数量众多、缺少组织管理经验、科技文化素质偏低的农民组织起来,按照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等原则,开展各种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培训采取学历教育、短期进修、组织观摩和交流等形式,重点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人才队伍。江苏省省级财政 3年安排 455万元资金,对辖区内 59个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 80158名成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从培训效果来看,有 47个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为培训效果良好,占开展培训活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 80%左右[10]。

4 结束语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于我国农村改革的实际,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所做出的重要部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将会有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对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创新,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冯静生,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中国发展观察,2010(5).

[2] 韩俊,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 [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

[3] 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4] 苑鹏,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J].经济研究参考,2003(43).

[5] 王蒲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与发展[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6] 韩俊等,促进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框架[J].红旗文稿,2007(4).

[7] 王锋.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8(12).

[9] 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10] 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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