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镜下负压套扎治疗内痔23例报告
2011-03-19廖远庄贾秋红
廖远庄 贾秋红
(广西贵港市人民医院消化内科,贵港市 537100)
痔是最常见的肛肠疾病,任何年龄都可以发病,但随着年龄增长,其发病率增高。我院2004年6月至2010年10月共收治23例内痔患者,采用大肠镜下套扎治疗,取得了较好的疗效,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23例内痔患者,根据2006年7月中华医学会外科分会结直肠肛门外科学组制定的《痔临床诊治指南》进行分度,其中Ⅰ度3例,Ⅱ度8例,Ⅲ度12例,均有便后鲜血,男 17例,女 6例,年龄 32~78岁,平均52.3岁;合并高血压5例,失血性贫血12例,大肠息肉5例。
1.2 器械 奥林巴斯大肠镜,负压吸引器,国产六连发套扎器。
1.3 方法
1.3.1 术前准备 做好患者术前心理和饮食准备,肠道准备与大肠镜检查一样,术前30 min肌注安定10 mg和阿托品0.5 mg。
1.3.2 手术方法 患者取左侧卧位,先行大肠镜检查,以排除大肠癌、大肠息肉等所致的血便。观察内痔分布情况,尽量找出出血部位,并了解内痔与齿状线的关系。退出大肠镜,安装国产六连发套扎器,重新插入大肠镜行内痔套扎治疗。Ⅱ及Ⅲ度患者采用U型倒镜技术,套扎顺序自齿状线上由远至近予套扎治疗。套扎时对准并接触需要套扎的曲张静脉,然后进行持续负压吸引,视野全红后即释放套扎环。通过旋转及进退镜身可靠近所要套扎的部位。对可能的出血部位及静脉曲张较明显的部位,一定要套扎,不能遗漏。套扎前要留有适当的空间,保证套扎后不脱环。采用密集套扎法,套扎点之间尽量靠近,争取把曲张明显的静脉全部套扎,对Ⅱ度及Ⅲ度患者同时套扎痔块上方一定的黏膜与黏膜下层。套扎点数3~10环不等,平均5.2环。合并大肠息肉者,术中同时予息肉电切除。
1.3.3 术后处理 套扎术后2~6 h可以正常生活,进半流少渣饮食,勿暴饮暴食,注意保持大便通畅;术后口服石蜡液通便,常规服用或静脉应用抗生素3 d。术后半年及1年复查大肠镜,了解内痔复发的情况。
2 结果
术后6例便后少量出血,11例有急便感或坠胀感,经对症治疗症状消失;有1例术后第4天出现解鲜红色血便,予急诊大肠镜检查,确诊为套扎并发出血,予再次套扎治疗,出血停止。术后半年19例复查大肠镜,未见有明显内痔复发;术后1年复查13例,11例未见有内痔复发,2例有Ⅰ度内痔复发。
3 讨论
痔的临床治疗方法较多[1],如局部物理治疗、注射治疗、手术治疗、扩肛疗法等十余种之多,但这些治疗方法均存在不足。注射疗法远期疗效差,复发率高;激光远红外线电凝固射频需要昂贵的设备,术后并发症多;手术切除,对重度痔的治疗虽有肯定疗效,但手术相对复杂,病人较痛苦,住院时间长,费用高。上世纪50年代末欧美国家开始采用胶圈套扎治疗内痔取得了较好的疗效。研究表明:胶圈套扎治疗内痔优于注射疗法及红外线疗法,在所有非手术疗法中,胶圈套扎的疗效最好,疗效仅次于手术[2]。我们采取电子内镜下负压套扎治疗内痔取得了较好的疗效,与传统的结扎治疗相比,视野好、出血部位易确定,操作方便。另外套扎的方法也有所区别。目前认为直肠下段黏膜下与肛管皮肤下的静脉丛淤血、扩张、屈曲和肛垫下移是痔的形成主要因素。除去肛垫的下移,恢复肛管黏膜的正常结构,是治疗重度痔的有效办法[3]。本治疗方法除了直接套扎痔块外,同时套扎痔上方的黏膜及黏膜下层,这样既可使痔块萎缩脱落,痔核短期内消失,同时套扎后可致黏膜皱缩,肛垫上移,阻断了痔的形成主要因素。
在本组治疗中,我们主要有以下体会:术前要按大肠鏡检查的要求做好肠道准备,术后应予低渣饮食。治疗前要先详细了解内痔的情况,了解痔核与齿状线的关系,尽量明确出血的部位,决定所要套扎的部位及套扎顺序。在齿状线以上黏膜开始套扎,避免套扎齿状线以下的皮肤,采取密集套扎法,套扎完有明显痔核的部位,尤其是内痔的好发部位,做到准和稳,避免脱环。对Ⅱ及Ⅲ度患者要同时套扎痔块上方一定的黏膜与黏膜下层,多采用U型倒镜技术,先套扎痔块,后套扎痔上方的黏膜及黏膜下层。术后并发症主要为套扎处的伤口感染及大出血,故术后要予抗生素预防感染,加强通便治疗等对症处理。大出血的原因主要是套扎环结扎不稳致过早脱落及痔核套扎不完全,一旦出现此类情况,可再次套扎治疗。本组病例有1例患者术后并发大出血,经再次套扎治疗出血得到控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内镜下负压套扎治疗内痔疗效明显,操作简单,术后并发症少,恢复较快,治疗费用低,是治疗内痔首选的非手术方法。
[1] 吴阶平,裘法祖主编.黄家驷外科学[M].第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1174.
[2] 麻晓林,陈 宇,张连阳,等.带光源枪式肛肠套扎器治疗223例内痔的临床疗效观察[J].重庆医学,2008,37(1):73-74.
[3] 史兆岐,宋光瑞,胡伯虎主编.中国大肠肛门病学[M].郑州: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