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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图书馆读者须知——对图书馆读者处罚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2011-03-18郑金婷安阳师范学院图书馆河南安阳455000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1年5期
关键词:须知规章制度罚款

●郑金婷(安阳师范学院图书馆,河南 安阳 455000)

随着知识的更新速度加快和1999年以来高等院校的不断扩招,用户对信息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高校图书馆及公共图书馆的用户也越来越多。与此相应,违反图书馆读者须知中相关制度的超期借阅等问题也随之而来。笔者通过近阶段对部分图书馆读者须知的对比和分析,发现了几乎所有的样本图书馆都在读者须知中针对这些问题作了相关规定,而且无一例外地采用了经济处罚手段;如果一旦违背这种规定,图书馆就按照读者须知中的条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但是,我们是否思考过图书馆到底有没有这种处罚的权利?这种做法对于图书馆的管理有多大的作用?是否可以探索一些新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来尽量避免超期借阅、文献污损等现象?除了经济处罚,我们还应该做些什么呢?

1 图书馆读者须知的含义和作用

须知也可以称作指南。图书馆读者须知是指导读者了解并利用图书馆的依据,是图书馆资源有效利用的工具。在一个具体的图书馆系统中,按照功能可以划分成输入、处理、贮存、输出、控制5个子系统,而其中的输出子系统,除包括流通阅览、检索、参考咨询、情报服务等功能外,还必须对图书馆的资源、服务进行宣传报道并指导读者正确利用图书馆。[1]图书馆的读者须知是图书馆宣传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物质载体,它属于图书馆系统中输出子系统的一个重要成分,可以宣传报道图书馆的资源和服务,指导读者正确利用图书馆资源。在当今的信息社会环境下,图书馆的服务打破了传统的模式,更多地向藏、阅、借一体化的方向发展,读者通过网络更方便更快捷地选择、利用、共享图书馆的信息资源,许多读者通过网络或电子设备来自助服务而不是传统的到馆服务,自助服务由于见不到图书馆的管理咨询人员,所以读者利用读者须知来了解图书馆的资源和服务的机率就大大增加。在此,笔者认为图书馆读者须知的具体作用有以下几点:

(1)读者须知是吸引读者认识、利用图书馆的重要手段。笔者通过对图书馆读者指南的了解和比较,发现印刷型和网络电子版的读者须知,一般都会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图书馆总体情况介绍(例如:历史沿革、开放时间、规章制度等)、自身服务功能的说明(例如:图书借阅、馆际互借、文献传递、在线咨询等)、拥有资源的展示(例如数据库、馆藏书目、教学参考书、联合书目等)。当读者第一次接触到图书馆,一般都要先看读者须知,以便对某一图书馆进行了解,只有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才可能进一步去利用好图书馆的各种资源。

(2)读者须知是图书馆对外形象的重要体现。如果某一图书馆读者须知中擅长用礼貌用语,并且言辞谨慎,那么它就在心理上吸引了一部分读者,给读者留下好的印象,还可以减少许多因规章制度的误解而引起的读者与图书馆员之间的争议与矛盾。反之,则会影响图书馆在读者心目中的形象,进而影响读者的再次光临。

(3) 读者须知是图书馆员工作的主要参照依据。一般来讲,读者须知中对读者和图书馆员的行为都作了相关规定,一旦二者就某一事情的意见发生分歧,或是图书馆的某一管理环节出现问题,或是读者发生违规行为,图书馆员都会参照读者须知中的条款进行处理。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读者须知中的约定,图书馆的管理工作也就无法进行。

以上可见,图书馆读者须知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那么图书馆读者须知中对违规现象的处罚现状是怎么样的呢?在现有的违规现象中,最常见的是借阅文献超期、图书污损丢失以及盗窃图书等,所以以下我们重点对这几种常见的违规行为进行阐述。

2 图书馆读者须知中对常见违规行为的处罚现状

传统的图书馆为了加强藏书和设备的管理,制定了大量限制读者的规章制度,其中以《读者须知》为主要告知模式,有的还使用了命令式的语气,要求读者无条件地服从管理,极少考虑如何方便读者和主动为读者提供多样化的服务。这种做法,加深了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隔阂,使读者不愿意来到图书馆。在现代社会,图书馆也逐渐认识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体现出对读者的关怀,可是,《读者须知》中的内容却没有本质上的改变,特别是对违规读者的处罚制度依然是以经济处罚为主。

2.1 对图书馆超期借阅行为的处罚

通过对广州图书馆、重庆图书馆、石家庄图书馆、兰州大学图书馆等10个公共图书馆和高等院校图书馆读者须知的了解,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图书馆对超期借阅行为都实行了经济处罚的手段,并且都作出了明文规定:根据文献的出版年代和种类的不同,超期一天一册(本)处罚0.1—0.5元不等,有的艺术类的文献甚至达到每天1元。

2.2 对污损、丢失文献行为的处罚

目前,国内的图书馆对污损、丢失文献行为的处罚力度非常大。比如广州市图书馆就规定凡遗失馆藏文献,又不能赔偿相同文献时,如果原文献为近10年内出版的,一般按定价的2—4倍赔偿,如果原文献为10年以前出版的,一般按定价的3—5倍赔偿。若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的,按文献定价10—50%赔偿,成套定价的文献按每册文献平均价格的10—50%赔偿。由此可见,尽管根据遗失文献的出版年限和珍贵程度的不同,经济赔偿的额度也不同,但是,一般的赔偿都是原价的2—10倍不等。

2.3 对盗窃文献的处罚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图书馆逐渐实行了开架式借阅,在提高文献利用率的同时也带来了文献失窃率的上升。为了降低文献的失窃率,大多数图书馆都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其中罚款成了重要的手段。在许多图书馆内部规章制度中都有“盗窃文献者,罚款×元”或者“罚文献价格的××倍”等等之类的条款。也有些图书馆在书库阅览室的书架旁、墙壁上张贴着诸如“偷一罚十”等醒目的标语。[2]这种思想和行为在读者须知中也明显地体现了出来。比如重庆市图书馆这样规定:未经许可,私自将文献带出借阅室(区)外者,按偷窃处理。对偷窃本馆文献者,吊销本人读者卡,并需交纳所偷窃文献原价的10—20倍作为违约金;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3 对图书馆违规行为处罚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图书馆在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读者污损文献、偷盗文献等违规行为。依据图书馆读者须知的相关制度规定,这些行为将会受到罚款、交超期款、赔偿金等形式的处罚。对于这种现象,学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图书馆依照本馆相关制度对违规读者作出的罚款、交超期款、赔偿金等处罚是合法的,图书馆处罚不仅具有法理学方面的理论依据,而且具有民法和刑法方面的法律依据。[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图书馆依照本馆相关制度对违规读者作出罚款、交超期款、赔偿金不合法。理由是“罚款”等处罚措施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而图书馆依法不享有此权力,因此图书馆对违规读者作出罚款等处罚行为也缺少法律依据。[4]这两种观点争执的焦点在于图书馆依据本馆制度实施的罚款、赔偿等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据,即图书馆处罚的合法性问题,包括图书馆处罚权是否依法设定,图书馆的处罚形式、种类、幅度等是否是依法设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赋予图书馆执法的权力,图书馆也不隶属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图书馆所收取的罚款、赔偿金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图书馆采取的这种处理方式或者说是手段到底对图书馆的管理起多大的作用呢?显而易见,使用罚款措施的目的就是遏制图书馆内日趋严重的读者违章现象,并以此来强化对读者的管理。如果经常进出图书管或是稍微留意一下图书馆日常运行中发生的一些事情,我们就可以发现使用罚款的办法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在一些人身上起了逆反心理,出现了一些不应发生的现象。诸如管理人员在处罚过程中,违章者不愿交罚金而发生口角、纠缠,或者是违章者竟主动拿出罚金,愿按最高罚金认罚,但提出要求为其保密,更为严重的是违章者交了罚金后还愤愤不平的骂管理人员在搞创收,认为是将罚金落入个人的腰包等等,而且这些现象还会屡屡发生。[5]所以图书馆对违规者的处罚措施尤其是经济处罚是起不了根本作用的。

另一方面,这种经济处罚也违背了学校管理的初衷。现有的图书馆已经不是藏书的地方,而是教育的机关。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往往是依据教育方针及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是培养大学生良好品质和行为必不可少的准则。因此“经济制裁”引入图书馆是不太合适的。

那么怎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屡罚不止”现象在高校图书馆内的发生呢?对此,笔者提出一些建议:

(1)对读者进行激励,建立起合适的激励制度。从管理学的角度上说,激励制度是一个很好的管理方法,适当的激励可以激发员工的潜能与工作热情,同样也适用于图书馆对读者的管理。激励制度又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其中以非物质激励为主。前者可以是在年终或者是开学、期中、期末等对读者借阅过的资料进行整理,以此为依据评选出优秀读者(礼貌、文明、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超期违规、维护图书馆利益等行为)给与适当的物质奖励;后者则可以对如前所述的优秀读者颁发证书,在全校张榜,安排优秀读者优先参加图书馆组织的一些活动。如果优秀读者是在校学生,图书馆可以通知院系为其综合测评适当加分,当然,如果优秀读者是任教老师,图书馆可以建议学校为其在各种活动评选及项目申报增加筹码。这样,会大大激发图书馆读者的积极性,促进图书馆工作的顺利开展。

(2)对读者进行教育,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教育的方式是多样的,罚款并不是一种好的教育手段,运用苦口婆心、循循善诱的传统教育方式,如比较有创意的劝说、感动心灵的交流、文明细致的教育有时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3)定期开展读者“文明活动月”活动。活动内容除了包括向读者说明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是读者应尽的义务、各种激励的手段及方法、对违规者恶劣行为现象的讨论和违规案例分析等,还可以对行为恶劣的违章现象及时曝光,力争将不文明行为消除在萌芽中。

(4)建立“违章者学习班”和“违规者义务劳动活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让违章者参加馆内举办的不定期学习班,认真学习图书馆有关规章制度,提高思想认识,或者让违章者义务参加馆内卫生清扫劳动,这样可以减少读者再次犯错。

(5)开发一种自动提醒系统。这种自动提醒系统可以是利用飞信群来提醒即将到期图书的读者,也可以是图书馆科研人员自己开发的可以实现自动提醒的联机系统,但最终的目的是落在读者的手机信息上。因为用户一般会随身携带手机,通过手机把即将超期图书的信息在第一时间内发送给读者,以保证用户避免超期行为。

(6)与校规校纪和法律法规挂钩,从根本上治理违章行为。对一些严重违章者和屡教不改者,一定要果断给予校规校纪处分,如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从根木上治理违章行为。但是,在制订借还图书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时,要参照相关法律规定,避免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现象。

[1]徐谦.浅谈对图书馆读者指南的认识[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8(1):181-183.

[2]李立新.图书馆罚款论[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7(1):73-75.

[3]夏立群.论高校图书馆赔罚款的法律依据[J].图书馆,2008(2):67-68.

[4]王霞.图书馆“逾期还书罚款”制质疑[J].洛阳师范学院学刊,2001(6):128-129.

[5]孙超.罚款代替不了教育——对读者管理工作中实行罚款措施的看法和建议[J].大学图书情报学刊,1997(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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