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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继续教育政策法制化研究

2011-03-18王永刚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1年11期
关键词:法制化法案法律

白 婕,王永刚

发达国家继续教育政策法制化研究

白 婕,王永刚

(天津市河西区职工大学,天津市 300203)

论文就制度和政策方面对发达国家继续教育的共性进行比较,从各发达国家对本国继续教育政策的法制化趋势入手,比较各国继续教育发展的政策变化、趋势方向,以及深入分析因为国情的不同而对产生的各国对继续教育的特殊需要,以期对我国继续教育的未来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发达国家;继续教育;政策;法制化

“继续教育”(Continuing Education)一词自英国人在1918年提出至今,继续教育走过将近一百年的历史,在过去的近百年中继续教育的理论不断丰富和完善,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继续教育发展的趋势之一即表现为国家继续教育的法制化管理。发达国家,又称已发展国家,是指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技术较为先进,生活水平较高的国家,又称作工业化国家、高经济开发国家(MEDC)。狭义的发达国家:包括北欧,西欧各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广义的发达国家:包括北欧,西欧各国,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本文采取广义解释。

一、各发达国家继续教育政策

(一)法国

法国为了实现与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抗衡的目的,维持其经济大国的地位,重视继续教育对国家人力资本的开发作用,并通过立法的手段率先将继续教育确定下来。

在法国,最早关于继续教育的立法是《阿斯蒂埃法》,后来至1963年12月颁布的《职业培训法》才正式确定了继续教育在国家教育序列中的地位。70年代的法国政府通过了一系列关于继续教育的法律规章。首先,政府与各行业劳资双方签署了真正意义的继续教育协议。随后,国民议会通过了《继续教育法》,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属于所有劳动者,每位劳动者都有享受继续教育的机会。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们适应技术和工作条件的变化,保证他们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做出自己的贡献。只要拥有10名以上工人的雇主,每年必须拿出本厂工资总额的1.1%交给国家,作为资助继续教育的费用。”1976年,政府又通过了《终生培训法》。2年后,法国政府为了保证劳动者接收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还颁发了《培训假期》的法律,规定所有劳动者只要愿意接收国家认可的职业培训,有权利向雇主要求用来学习的假期。在同一行业工作两年以上,并在本场工作满半年,就可以享受500小时的带薪培训假期的权利。80年代后,法国继续教育的立法更为完善。通过了新的《职业继续教育改革法》,规定了参加培训的职工数、培训经费的来源,还强调了18-35的青年劳动者实行“工学交替”的方法进行职业培训。1988年,法国又制定了与终身学习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继续教育的制度保障和执行体制。

(二)英国

英国政府已经建立起完善的继续教育体系,公开颁布了关于继续教育的教育法规有十余部。八十年代初,英国政府认识到英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水平大大低于德国、日本和美国等国家,通过有组织的专门研究,英国逐步认识到继续教育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于是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促进继续教育的发展。近几年来随着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和经济衰退的延续,英国政府把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摆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将发展职业教育同提高英国经济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联系在一起,相继颁布了有关法案、政府白皮书以及相关的具体政策,并且设立重大项目和重要机构来支持落实政府的继续教育战略。

英国政府很重视发挥政府推动继续教育发展的职能作用,鼓励和调动各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都参与到继续教育中,并强调行业、企业是继续教育的领导主体,认为他们更清楚自己的员工需要什么样的技能培训,所以行业、企业的需求是国家继续教育发展的方向。例加,“英国工业联合会”于1989年发表了关于《职业教育与训练任务的影响力》的报告;“英国行业协会联合会”在同年也发表了相关报告,这些报告都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对后来英国继续教育的大发展产生了直接影响。

(三)德国

德国是成文法系国家,历来重视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早在1969年,通过了《劳工促进法》就规定了职业教育的主要经费来源、进修机构、机制等方面。从此,为德国职业继续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70年代,颁布了《企业宪法》,规定“职业继续教育是劳资双方的权利,企业必须提供资助。”也促进了职业继续教育的发展。也颁布了类似于法国的《教育假期法》,由原西德的西柏林等5个州率先实施,在劳资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也要求规定有教育休假的相关条款。

由于德国继续教育法的推广,截止到80年代,根据法律和协定可以享受教育假期的劳动者达到了280多万人,占到除公务员外劳动者总数的七分之一。并且在《高校常规法》(1976)中规定,大学有开展继续教育的义务,相继成立了“校外讲座中心”和“继续教育中心”。

(四)日本

1990年7月,日本政府颁布了世界第一部终身教育专门性法律:《关于完善振兴终身学习政策措施的推行体制的法律》(以下简称“终身学习振兴法”)。

“终身学习振兴法”是与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等相并列的一部教育基本法。对此法立法目的、各级教育机关的责任、振兴区域终身教育事业的组织架构、终身学习审议会的设立以及相应的财政措施等事项,分别做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日本的内阁下达了与此法配套的“政令”,制定了完善和振兴国内终身教育事业的体制和标准,基本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使继续教育有法可依。

(五)美国

美国制定继续教育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62年,美国通过了《莫里尔法案》并开办了 “赠地学院”,开始以成年人为对象的新型教育形式。

从1914年起至1992年,美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积极推动其国内继续教育的发展,制定有《斯密斯——列威尔法案》(1914)、《史密斯——休斯法案》(1917)、《乔治巴登法案》(1946)、《地区再发展法案》(1961)、《人力开发与培训法案》(1962)、《职业教育法案》(1963)、《成人教育法案》(1966)、《全面就业与培训法案》(1973)、《青年就业与示范教育计划法案》(1977)、《职业训练合作法案》(1982)、《职业培训计划》(1992)等。由此,美国的继续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六)瑞典、加拿大、南非

瑞典继续教育的良性运行,是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的。瑞典政府每年给继续教育的大学以及企业提供优厚的经费,以保证这些组织能够聘请高级别的师资和引进高级设备来培训高级的技能型人才。瑞典的企业一方面积极地对所属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另一方面向政府反映劳动力市场对于人才的需求。

加拿大对于教育的立法也较为完善。加拿大于60年代起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建立起学院制度,通过一系列立法,全国至今有700多所学院,安大略省、不列颠哥仑比亚省(British Col u mbia),加拿大社区学院协会(Accc)都有较完善的继续教育立法体系。

南非作为非洲大陆上最发达的国家,其对教育尤其是继续教育的重视程度也很高。为此南非也颁布了很多法案,进行了很多改革。1997年7月,教育部发表高等教育白皮书,确定高等教育改革措施。主要目的是消除种族隔离制度,实现人人享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并对招收黑人学生的学校给予政策及资金上的倾斜。2001年教育部发表了《国家高等教育计划》。2002年12月,南非教育部正式宣布,改革南非的高等教育结构,对高等学校进行重组。重组后的高等学校将从目前的36所合并为24所,将157所大专合并为50所,并校后所有的理工学院均改名为科技大学。高校重组后在南非的每个省都将有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及相应的继续教育体系。

二、发达国家继续教育政策法制化趋势分析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继续教育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政府管理和调控成人教育的重要手段。发达国家继续教育政策法制化趋势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一)通过立法保障国内继续教育重要地位

上述发达国家普遍运用法律的手段实行保障和监督国内的继续教育,各国的继续教育法规已成为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例如,美国作为继续教育发展的较为完善的国家,继续教育管理的法制化程度就相当高,其法律发挥的作用也是各国之冠。如《斯密斯——列威尔法案》(1914)等10余部法案均对美国继续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日本是一个非常重视依法治教的国家,往往一事未行,首先立法。继续教育在日本通过立法被融入到终身教育体系。而德国一向注重法治,在继续教育方面更是不例外,其继续教育法律体系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极大。

(二)通过法律手段保证继续教育的经费来源

各发达国家的继续教育法规相对完善,在确保继续教育地位的同时,也对其管理体制、经费来源等做了有效地具体规定。如法国在1984年颁布的《职业继续教育法》中规定资金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国家,二是企业。如美国《成人教育法案》对美国成人教育的目的、任务、内容、教师培训、管理体制及经费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成人教育经费所承担的比例,确保了美国继续教育的法律地位。

(三)通过法律法规强化企业在继续教育中的主体位置

美国在《继续教育法》中规定了“有薪假公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企业及雇主对其员工继续教育经费的承担义务,一方面强化了企业对员工继续教育的义务,另一方面保证了企业对继续教育资金的提供义务。如德国、法国也制定有类似的《教育假期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必须保证员工的“教育假期”,为员工的继续学习提供定期或不定期、或长或短的带薪休假,这既是员工的学习权利,也是企业的教育义务。如瑞典的企业一方面积极地对所属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另一方面也向政府反映劳动力市场对于人才的需求。

三、对我国继续教育法制化的启示

通过对发达国家继续教育的法制化趋势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立法是继续教育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国家干预管理和控制继续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它标志着继续教育已由初始阶段的自发状态上升到由国家法制管理的高度。

从世界继续教育的成功经验看,继续教育的兴盛衰亡是与政府的重视程度分不开的。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政府重视继续教育,如许多国家都规定企业利润或资产的2%-5%必须用于企业的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顺应经济全球化、新技术革命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培养一支高层次、高素质,既懂经营管理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已经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我国继续教育至今为止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关于继续教育的规定散见于多个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与我国人才培养体制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我国继续教育仍停留在企业自给自足的状态上,对于继续教育的经费宽松不一、来源也多种多样。我国的各级政府应该承担起继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重视程度、加大资金投入,还要引导企业发挥好对员工继续教育的帮助和培养作用。我国的继续教育要特别重视增加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增强师资培训、专业设备投入、技能人才培养的专项投入,并合理配置继续教育的现有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率和利用率。

在继续教育法制化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我国应该吸取发达国家继续教育立法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我国的继续教育立法。其中发展继续教育的根基是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继续教育的良性运行机制,规范各级各类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从法律法规等方面给予支持。可以借鉴德国、法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成型的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和完善以《继续教育法》为核心的继续教育法规体系,依法对继续教育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划、管理和教学,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乃至终身教育,以推动我国继续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1]施丽红.欧、美等发达国家继续教育的发展现状及其启示[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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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Legal Study on the Policy of Lear ning after Graduation in Developed Countries

BAI Jie,WANG Yong-gang

(Tianjin Hexi District Staf f and Wor kers University,Tianjin 300203 China)

This essay compares the common ground of learning after graduation in developed countries on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It sets out the trend of the legal policy and analyzes the specific needs of the learning mode for different countries.Therefore,it provides the reference for the future develop ment of lear ning after graduation in China.

developed countries;lear ning after graduation;policy;legal

G720

A

1673-582 X(2011)11-0038-04

2011-09-05

文章是天津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发达国家继续教育比较研究》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wdy-094007),已结题、获天津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成果二等奖。

白婕(1981-),女,山西太原人,天津市河西区职工大学,经济法研究生,法学硕士,讲师、天津市河西区职工大学,科研督导处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理论与实践;王永刚(1976-),男,天津市人,天津农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生,法律硕士,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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