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著作权问题探讨
2011-03-18陈海燕
陈海燕
(南京图书馆,江苏 南京 210018)
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是依托传统纸质期刊,将其刊载的文章采用全文扫描录入的方式制作成的电子数据库,并以光盘、硬盘、互联网等为媒介出版发行,原汁原味地再现传统期刊的内容,其便捷的检索方式和海量的文献内容,顺应了信息社会与知识经济的形势要求,备受用户的青睐。用户只需浏览、下载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即可阅读各种期刊中的文献。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及资金,数据库内容的更新、数据库检索系统的设计和维护,凝聚着数据库制作者的辛勤劳动,数据库制作者理应享有数据库的著作权。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面临许多著作权问题,数据库制作者难以拥有数据库的著作权。如何处理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涉及的著作权问题,避免数据库制作者侵犯版权,是包括图书馆在内的数据库制作者应考虑的问题。
1 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涉及的著作权人
数据库是依照某种数据模型组织起来并存放二级存储器中的数据集合。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的数据来源主要是期刊上刊登的文章,因此,期刊全文数据库涉及两类著作权人:一类是期刊文章的作者,即创作作品的,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因此,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涉及的著作权人首先是作者;另一类是期刊的编辑出版者,《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指出:“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期刊是由多位作者撰写的不同题材的作品构成的定期出版物,是一种有固定名称、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刊行,每期载有不同著者、译者或编者所编写的文章,用连续的卷期和年月顺序编号出版,每期的内容不重复。可见,期刊的编辑出版,是经过期刊杂志社、编辑部精心审阅,策划编排而成的,期刊编辑出版者对期刊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此外,《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是纸质期刊的数字化,必然涉及期刊编辑出版者的著作权。
2 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制作者取得作品著作权授权的途径
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要得到合法的保护,数据库制作者首先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期刊著作权授权,要处理好与期刊文章的作者和期刊编辑出版者的关系,得到文章作者和期刊编辑出版者的授权。目前,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取期刊著作权授权:(1)数据库制作者与期刊社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从而获取著作权授权。在期刊社或编辑部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期刊社享有作品著作权的基础上,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制作者只需与期刊社或编辑部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就可获得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对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及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2)对于期刊社或编辑部未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的,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制作者可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从而取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的作品的著作权,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将版权使用费寄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果文章作者没有将著作权授权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那么就需要与单个作者联系协商,以取得授权;(3)对于开放存取期刊,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制作者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进行采集和传播。开放存取期刊允许作者保留著作权,同时也要求作者在提交论文的时候承诺遵守一定的协议,目前比较常用的是创作共用授权协议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数据库制作者要根据有关协议内容,采集和传播开放存取期刊,以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虽然根据现有的法律,数据库制作者可通过以上几种途径取得作品的著作权授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的困难。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收录的期刊文献越完整,其利用价值就越高。期刊文献越完整,涉及的作者数量和期刊数量就越多,数据库制作者取得著作权许可的难度也就越大。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建设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国内8 200多种重要期刊,内容覆盖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哲学、医学、人文社会科学等各个领域,全文文献总量2 200多万篇。该库涉及的期刊文献数量多,若要一一取得著作权许可,尤其是取得期刊文章作者的许可,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
3 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著作权问题的解决途径
3.1 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取得作品的著作权
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的建立需要大量的期刊资源,要取得所有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难度较大。因此,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著作权人申请授权是目前比较可行的方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力,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 (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对报刊社、出版社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收取使用费,如这些使用机构不按照规定交纳使用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进行诉讼、仲裁。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不付酬时的处罚规则,很多报刊社、出版社经常不向作者付酬,也不主动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酬。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法律的不完善对于不付酬的报刊社和出版社并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提起诉讼,这就导致作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大打折扣。因此,笔者认为在《条例》第四十七条应增加一款,即明确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拥有“法定许可”获酬权法律地位的同时,对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作出更明确的规定,适当扩大诉权。规定对不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报刊社、出版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通常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能得到管理会员(即向其授权的著作权人)的著作权,针对这一缺陷,近年来北欧国家出现了所谓“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延伸集体管理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向使用者授权许可使用时,不仅有权许可会员的权利,还可以许可非会员的、但法律规定适于集体管理的权利。非会员可以事后不同意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从而禁止使用者进行相关的利用。这种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在不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同时,还能促进学术研究和文化事业的繁荣。
自19 9 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也相继成立,这标志着我国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社会管理水平已迈上一个新台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著作权人推广作品,与使用者洽谈,帮助著作权人维护合法权利,提高作品传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维权成本,繁荣文化创意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完善《著作权法》和《条例》的前提下,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制作者应按照《著作权法》和《条例》的规定,及时交纳著作权使用费,以获取著作权授权,从而避免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
3.2 采取“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模式保护数据库的著作权
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是数字时代的产物,对于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把其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资料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必须在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由于《著作权法》只能保护那些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原创性的数据库,且保护范围仅限于数据库的结构,对于数据库内容的保护则无能为力。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直接利用资料库制作者投入巨资收集、整理的资料库内容,制作与其进行竞争的相同或相似的资料库的行为,这从另一角度保护了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模式有利于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的全面保护。
3.3 制定独立的数据库保护制度,保护数据库的著作权
为了合理定位我国数据库特殊保护方式,立法机构应尽快制定独立的数据库保护制度。欧盟作为数据库商品的主要产地和最大市场之一,率先展开了对统一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的研究,并发布了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它把受保护的数据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材料组织整理方面具有独创性而获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另一类则是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所没有的,《指令》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发利用作者所汇编的数据的全部或大部分,即给予数据库特别权利保护。这一新的权利明显增加了数据库制作者对数据库内容的控制能力。《指令》对我国数据库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应深入研究国际立法及司法实践,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库条约草案》和《指令》的内容,制定专门的数据库保护条例,授予数据库制作者特殊的权利保护,为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首先,数据库的保护客体是若干作品、事实数据或其他材料等进行了实质性投资的特定数据整体,包括电子数据库和非电子数据库。其次,数据库的保护主体应明确规定为数据库的制作者,即对数据库的编排方式和内容选择具有独创性的作者或对数据库的制作进行了实质性投资并承担投资风险的人。再次,数据库的内容保护不包括公有领域的信息,赋予数据库制作者提取和再利用权,并对提取和再利用权加以定义。此外,还应规定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数据库制作者拥有维护数据库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权利,同时有义务保证数据库的合法性和真实有效性,并不得随意设置技术措施限制信息的自由流通。
4 结束语
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是信息社会用户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作为信息社会的主要产品之一,对于一个国家的文化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不仅关系到版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影响到新生的数据库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国家应制定有关数据库保护法律,从立法角度加强数据库的保护,鼓励数据库产业的发展,促进全社会的信息化进程。
[1]徐莉,刘智.期刊电子数据库建设中的著作权保护[J].井冈山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5(2):87-91.
[2]李雅琴.从《欧盟数据库指令》谈中国数据库立法设想[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