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环境变迁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路径
2011-02-22陈定洋郝欣富
陈定洋 郝欣富 唐 华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合肥230022)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思想诞生于20世纪初。1924年欧利文·谢尔顿第一次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概念,把企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20世纪60-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渐兴起。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
任何一个企业只有适应环境变迁才能生存。企业面临的环境有两种:一是技术环境,即从技术的角度看待企业的运行,包括企业内部投入——产出系统、外部资源与市场等;二是制度环境,“从广义上说,制度环境指组织生存于其中的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观念和社会规范等因素,最主要的是社会的共享观念及规范因素,也就是支撑社会生活稳定化和秩序化的、被普遍接受的符号体系及其共同意义”[1]。技术环境要求企业有效率,按利润最大化原则组织生产。制度环境要求企业结构或行为服从其政治经济体制及其产生的社会价值和法律制度。因此,当人们对企业的要求从利益最大化到提倡商业道德再到履行社会责任时,企业也由关注自身利益最大化,逐步过渡到自身和社会相关利益者的长期共赢发展。本文通过分析制度环境变迁下的企业行为,试图找到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路径。
1 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的兴起
1.1 CSR的无意识期
我们遵循制度环境变迁(特别是西方主流经济思想的嬗变),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企业社会责任演进路径。资本主义企业从工场手工业兴起算,距今至少有400年历史。在这之前的15-17世纪,是重商主义流行时期,重商、重利是社会基本追求,上自国王,下至百姓,都像“守财奴一样,双手抱住他心爱的钱袋,用嫉妒和猜疑的眼光打量着自己的邻居”[2],很难谈得上对他人的责任。18世纪进入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繁荣时代,社会也进入“亚当·斯密时期”。政府仅被视为“守夜人”,工会等其他社会力量弱小,企业被认为由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所控制。亚当·斯密认为:经营者组织生产完全是出于利己(即赚取利润)的目的,如果能同时为他人和社会谋利却并非经营者的本意。企业不是同情和帮助弱者,而是竭力地、不择手段地在竞争中成为强者。当时的企业形态是业主制企业和合伙企业(一般也是小规模的企业组织),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采用的模式基本上是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其主要目的在于企业利润最大化;虽然对员工的利益有所考虑,但是谈不上企业社会责任。这是马歇尔“投入产出的‘黑箱’和生产函数”、马克思“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的过程”。当时的法律也明确地规定,在企业管理者使用公司的资金上,企业没有权力去做其业务范围之外的事,否则,就是“过度活跃”。可以说,这一时期是CSR的无意识期。
1.2 CSR 的启蒙期
19世纪中后叶,工业革命之后,作为生产社会化、市场化发展产物的公司制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形态。大型公司在为社会不断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形成了垄断、寡占或寡头市场,并让人们更容易、更直观认识到其危害。如:大公司企业通过巧取豪夺轻易地积累了巨大财富;大公司为了自身利益裁减雇员造成失业人数巨增导致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托拉斯甚至能够俘获政府,等等。所以,以约翰·穆勒为代表经济学家认为,不能一味崇拜“无形之手”,让极少数所谓的“精英”凌驾于社会系统之上,以牺牲绝大部分人的福利为代价而谋求少数人的利益。他们提出了市场自由与政府干预并重的主张。特别是到了20世纪30年代,西方经济掀起了一场“凯恩斯革命”,促使政府由消极的“守夜人”转变为积极“调节者”。与此同时,各种社会力量对企业的影响愈加深刻广泛。这一时期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得到迅速发展;工会组织越来越强大,以反对大公司运动、关注工人阶级和贫困阶层的“社会福音”运动为己任。这导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反托拉斯法案的出台,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大公司的行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雇员、消费者以及社会利益。企业、政府、社会三者新的关系形成,企业的制度环境发生了变迁。在这一背景下,人们开始反思企业是否应当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还要关心社会、回报社会,即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哈佛法学院多德教授在1932年撰文指出:“现在有这样一种认识正在日益增长,那就是,不仅商事活动要对社区承担责任,而且我们那些控制商事活动的公司经营者们应当自觉自愿地按照这种方式予以经营以践行其责任,而不应坐等法律的强制”[3]。可以说,这一时期是CSR的启蒙期。
1.3 CSR 的成熟期
在20世纪60-70年代,民权运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义以及环境主义者开始兴起,诸如平等就业机会、产品安全、工人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规范企业的法律法规随之出现,社会开始期望企业应该超越其经济和法律责任。20世纪60年代以后,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在这里,企业管理者是全体利益相关者的代理人,而不仅限于股东,企业的目的是最大化“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所影响的任何个人或群体”的利益[4]。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被具体化为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经理、员工、债权人、顾客、政府、社区和供应商等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1999年联合国提出的企业界《全球契约》,要求企业自觉遵守涉及人权、劳工、环保、反腐败等领域的十项原则。目前,全世界已有2500家著名企业、商会、非政府组织加入全球契约。随后,社会责任国际组织发起和制定了“SA8000”即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应该说,世界银行定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十项原则、SA8000,为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提供了政策与实践的集合,是企业在制度环境改变后追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可以说,这一时期是CSR的成熟期。
2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失范”
2.1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办社会”①
建国以来中国企业的制度环境,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建国初期仿照前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并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和买办资本、1956年“三大改造”,形成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不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通过上级行政命令和行政调拨方式进行资源配置,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包括生产、建设、物资采购、产品销售、资金使用、收入分配以及劳动力配置等,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性计划来执行,企业根本无需考虑交易成本,也不必关心自己的市场、价格、客户、新产品开发等一系列应由企业考虑的问题。这种传统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企业”,根本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企业,只能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单位——工厂或商店,是一个只进行成本核算的基层单位,是政府的附属物。因此,出现了企业办社会的“失范”:企业对每一个员工承担了本来应该由社会承担的福利功能,如企业办学校、办医院、办社区等。
客观地分析,既然企业是政府的行政单位,企业所有
①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社会责任不等同于“企业办社会”。所谓“企业办社会”是指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承担了本来应该由社会、政府承担的责任;这是一个极其中国特色的概念。企业社会责任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相剥离的前提下,有目的、有计划地主动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和对社区等的社会责任,其结果是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获得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赞誉,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共同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双赢;这是一个国际化的概念。的利润都上缴国家,盈亏都与企业无关;那么,企业代替国家对职工的生活做出安置也是理所当然。特别强调的是,在建国初期东西方两大阵营的冷战状态中,举全国之力兴建了很多地处偏僻山区、远离城市的所谓“三线企业”。在那里,人们“衣食住行”甚至“生老病死”问题,都需要这些企业来解决,可以说是企业与社会同建。特别是在当时,我国政府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社会事业发展不配套,企业不得不采取“低工资,高福利”、“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使企业成为一个小社会。从另一角度认识,企业办社会的“失范”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工业企业初创时期的必然选择,在当时起到了创造企业经营条件、稳定职工队伍的作用。
2.2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人本性”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和实施,国有企业逐步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以盈利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和法人实体。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面对市场环境,国有企业凸显出“经济人”本性:追求利润最大化,做强、做大,与外资企业竞争,成为其发展战略的首选;伴随改革开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其它各类所有制企业,如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指挥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由于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与管理,这一时期中国经济充满了生机与活力,GDP以每年接近于10%的速度增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年发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人均GDP是3 566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实体。
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各类企业在追逐利润的同时,却尽可能地推卸应承担的社会基本责任。如: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迫使大量职工下岗;利润驱使下的私营企业通过剥削、权钱交易、钻制度政策空子来获得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社会资源和收益等非正义行为;由于企业所有者缺位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损害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员工、债权人、银行等利益;大量逃税、造假账;掠夺性地开发资源、污染环境,等等;出现企业没有承担起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功能的“失范”。①有专家认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也是企业没有承担起社会责任的表现,但笔者并不认同。这是因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如“三鹿奶粉事件”),已经丧失商业道德底线,任何历史时期都必须严厉禁止、严惩,与我们这里提倡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企业社会责任不可同日而语。
客观地分析,这一时期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期,也是新旧体制的碰撞的“社会失范”期,企业凸显的“经济人”本性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企业的行动策略。马克思和恩格斯看待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企业失范行为时,不以伦理道德标准来判断,而以生产力发展角度来分析:“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5]。因此,不能说在“社会失范”的背景下企业失范是无辜的,但也不能要求企业承担全部的责任,企业的行为具有历史的正当性[6]。
3 科学发展是对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期待
3.1 国情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的同时,出现了严重的社会两极分化等新的社会问题;“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式增长方式也使环境、资源压力越来越大。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矛盾的凸显和社会期望的提升,使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在中国变得日益紧迫,上下关注[7]。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中国面临的首要任务是打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发展生产力,效率是首要目标;那么,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目标就应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平”了。2003年以来党发出了“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号召,2007年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这说明中国经济改革政策已从“少数人先富”转向追求“共同富裕”,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向“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阶段了。
3.2 世情变化
同时,经济全球化已成趋势,世界市场日益形成相互依存、彼此互补的完整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和市场需求链。当今世界企业竞争规则和经营理念也发生了显著转变:竞争规则由市场经济初期的弱肉强食、你死我活、唯利是图提升到现代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竞争、互利共赢、和谐发展;经营理念从追求自身利益、股东利益、当前利益最大化转变到追求企业长远利益、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发展、与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不再是一个企业的单独行为,而是全球供应链的共同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也不再是一个国家的单独行为,而是一种世界潮流和趋势。联合国提出了“全球契约”计划,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了《跨国企业行动指南》,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欧盟发起“欧洲企业社会责任联盟”,如此等等,反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正在全球迅速扩展。
3.3 科学发展观是对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期待
国情世情的变化,表明我国企业界面临的制度环境又发生了重大变迁。当今时代,企业如果不履行环保、劳工等方面的社会责任,没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就很难进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产品出口会遇到各种壁垒。企业家如果现在还紧盯“业绩”而罔负社会责任,它的企业在短短的几年内业绩骤升也有可能,但要长久发展则很困难。从本质上讲,现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且是一种商业管理行为、经济行为和投资行为,是企业发展的一种内在推动力。企业只有负起社会责任,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进而获得品牌、信誉和创造力等无形资产,反过来又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就我国企业界而言,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对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期待。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对企业界提出的要求:一是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承担起对股东、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它要求企业必须转变发展思路和增长方式,着力推进科技创新,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坚持集约经营,从单纯依靠资源消耗转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能力提升;提高发展质量,从单纯追求规模扩张和数量的外延式增长,转向更加注重增长质量的内涵式发展;努力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新型工业化发展路子,真正实现可持续。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承担起对经理、员工、顾客、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得到过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回报社会是事物发展得必然要求。企业关心员工,实现员工和企业的共同发展;履行社会公民职责,实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延伸企业的人文关怀,实现回报社会的支持。
4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现需要制度化建设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是克服企业、政府和社会三者的内在制度缺陷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制度化的过程。首先要克服企业“逐利”的本性。企业首先考虑的不会是CSR的履行与否,而是有关CSR方面的投入能否带来足够的产出。这需要创造制度让企业从社会影响、利弊权衡、提供资金和机会主义等不同角度认同CSR与财务绩效的相关性。其次要克服政府干预的缺陷。政府是CSR实施的主要外在约束条件,但政府干预本身就意味着经济机会和利益的再分配,导致政府干预的利益驱动或冲动。虽然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已建立,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政府权力依然过大,政府有意识的创租、寻租以及政府对CSR的漠视、不作为和乱作为,对CSR管理的缺位、错位和越位等现象时有发生。这需要创造制度要求政府由“全能型”、“行政性”向“治理型”、“服务性”转变。再次要克服相关利益团体弱势现象。利益相关者理论告诉我们,企业管理者应该为股东和股东以外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但是,在我国,除政府、大股东这样强势利益相关者,象工会、消费者协会、环保协会等这样的相关利益团体,缺乏能与企业讨价还价的实体性组织能力,很难实现对CSR行为的制衡和监管;甚至一些本应中立和公益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背离社会服务宗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上蒙政府、下骗百姓,成为企业附庸。因此,现阶段我们必须通过产权明晰化、责任法制化、评价体系科学化、信息披露制度化、监督主体多元化等制度化建设来确保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实现。
4.1 企业产权制度明晰化
产权清晰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前提和基础。产权不清晰,就意味着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清楚,企业的经营行为与其应该得到的利益、承担的责任就不匹配。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困难,主要在于法律规定国有资产所有权是全体人民,全体人民委托国家、国家委托国务院、国务院委托国资委、国资委委托国有企业管理人,而企业内部是各类代理人,本身又都不拥有合法的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产权,也并不对任何拥有生产资料产权的个人负责。[8]这无疑给国有企业的财产权行使、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带来了前提性的障碍。有鉴于此,有学者提出了建立“国家股东权——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产权框架结构,要求从法律上界定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内容的财产权,明确国有企业对包括投资者投资在内的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9]。从这个角度上来设计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政府将其自身职能转嫁给企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企业的财产相对独立,就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经营后果和责任,也使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具备了明确的主体。
4.2 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
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通过法制,通过法律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内涵,从而有效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护职工权益都有了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操作性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的只规定了责任和义务,而没有对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所以,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在重GDP发展过程中与企业“合谋”,执法上热衷于以罚代惩,企业象征性的交点罚金又可以继续生产,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异化为企业的一种经济负担。因此要从公司法的总则中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使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强化企业的守法行为,企业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的前提下创造利润,为社会作贡献。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使社会公众能够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形成有力的约束力量。
4.3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科学化
目前学界和实践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和要求尚没有达到统一的认识,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现阶段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至关重要。特别是对我国国有企业而言,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的建立,一方面打破传统计划经济下“企业办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评价标准来取代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对国有企业改制以来单纯强调经济效益的评价标准进行修正。建立统一、科学、合理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是将企业承担社会的公益责任要求、对股东、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要求全面纳入其中,所有企业一视同仁,从而使其真正有助于推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目前企业社会责任虽有国际标准SA8000,但它不是法律要求,不具备强制力,更多是一种道义要求,主要是以舆论压力、消费者运动和企业的道德自觉来实现的。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普遍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在国际市场上,应鼓励、支持企业按照SA8000进行生产,由此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在国内市场上,现阶段则应建立、制定统一(有别于国际标准)的国内标准。
4.4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化
向利益相关者、政府和社会大众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状况,增加了企业的透明度,有利于增强社会对企业的了解和评判,增强企业与社会的互动。如果一些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好的企业得不到社会的肯定,一些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差的企业也没有得到社会的惩罚,那么企业就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状况就是解决这种由于信息不对称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建立社会责任披露制度,就是我们今天常常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它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国际上出现,目前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对我国企业而言,定期总结自己社会责任活动并公之于众,给自己压力与动力,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在世界的形象。值得欣慰的是,2005年3月10日,国家电网公司发布《国家电网公司2005社会责任报告》,是我国中央企业对外正式发布的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截至2009年10月,超过500家中国企业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4.5 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主体多元化
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一是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审计。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客观上要求由独立的第三者对其进行评价和鉴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对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进行审计鉴证,出具审计意见,是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展的有力措施。二是提升行会、工会、消协等社会群众团体组织的监督。这些组织在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各个环节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国际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我国纺织工业协会制订的CSC9000T标准,作为我国第一个行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不仅对纺织行业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其它行业制订行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准则也有很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工会是推动社会责任的重要力量,我国工会应以更积极地态度,主动监督企业是否遵守法律、保护职工基本权益等社会责任。近年来,我国的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事实上也通过这种活动,促进了企业履行对消费者的责任。三是加强社会、公众和媒体等的监督。要形成一种社会道德舆论,对不负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谴责,对努力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赞扬、鼓励,形成无形的压力和监督机制。
5 余论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国际趋势。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企业正在接受经济全球化的洗礼,发源于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我国已悄然兴起。这里面,既有政府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构成了较为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体系;也有企业开展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探索,如海尔集团,将公司发展战略与践行企业公民的义务有机结合起来,秉承“绿色、关怀、生活”的社会责任理念,不断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荣获“2009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特别大奖”。同时,民众对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也不断增强。例如,2007年厦门市政府在没有充分认证的前提下准备在海沧行政区投资PX项目。由于担心环境污染以及其它安全隐患问题,厦门市民自发组织起来向厦门市政府提出建议,引起厦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最终作出暂缓投资建设PX项目的意见。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通过政府、企业、民众的共同努力,经过社会责任制度化建设的中国企业将更多关注资源集约、环境友好、管理安全和热心公益事业,实践可持续发展之路。
(编辑:于 杰)
References)
[1]理查德·斯格特.组织理论[M].黄洋,李霞,申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125.[ Scott W R Organizations:Rational,Natural and Open Systems[M].Huang Yang,Li Xia,Shen Wei,et al,Translation.Beijing:Huaxia Press,2002:125.]
[2]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96.[Friedrich Von Engels.The Complete Works of Marx and Engels Volume 1[M].Beijing:People’s Press,1956:596.]
[3]Dodd M E.For Whom Are Corporate Managers Trustees?[J].Harvard Law Revie,1932,45(7):1145 -1163.
[4]Freeman R E.Strategic Management:A Stakeholder Approach[M].Boston,M A:Pitman,1984.
[5]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57-558.[Friedrich Von Engels.The Complete Works of Marx and Engels Volume 21[M].Beijing:People’s Press,1972:557 -558.]
[6]章辉美,张桂蓉.制度环境下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J].求实,2010,(1):43 -46.[Zhang Huimei,Zhang Guirong.Behavior of Chines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under the System Environment.Journal of QiuShi,2010,(1):43 -46.]
[7]贾生华,郑海东.企业社会责任:从单一视角到协同视角[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7(2):79-87.[Jia Shenghua,Zheng Haidong.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From a Unilateral View to a Multilateral Interaction View.Journal of Zhejiang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07,37(2):79 -87.]
[8]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J].经济研究,2000,(11):3-12.[Zhou Qiren. The Nature of Publicly-owned Enterprise[J].Economic Research Journal,2000,(11):3 -12.]
[9]顾功耘.国有经济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20-321.[Gu Gongyun.State-owned Economic Law Theory[M].Beijing:Peking University Press,2006:320 -321.]
[10]王爱国,武锐.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机理透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0,(4):96 -99.[Wang Aiguo,Wu RUi.Analysis about Lack of Chines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Shandong Social Sciences,2010,(4):96 -99.]
[11]徐传谌,艾德洲.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50(6):85 - 90.[Xu Chuanchen,Ai Dezhou.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China[J].Jilin University Journal: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10,50(6):85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