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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要求与实现路径

2011-02-19吴明高

政法学刊 2011年6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矛盾群众

吴明高

(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232)

胡锦涛总书记2011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这对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公安机关是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占有特殊地位和发挥重要作用,贯彻落实好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必须将“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简称‘三个最大限度’)”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总要求和具体目标,科学理解和准确把握“三个最大限度”的内涵,坚定不移地把维护稳定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必须坚持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搞好公安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服务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在继承传统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发掘和推广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的新做法和新经验。这既是在长期的公安工作实践中得出的基本结论,也公安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迫切需要。公安工作依靠群众,就是要相信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群众主动性、积极性来协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开展工作。人民群众不仅是维护稳定的工作对象,更是维护稳定的工作主体和生力军,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力量。因此,公安机关必须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突破单纯依靠公安机关行政的条块力量实现维护稳定目标的约束,打破封闭,走向开放,不断拓展和履行好公安机关的行政和社会职能,健全完善公安机关与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有效整合行政、司法以及基层组织资源,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介入、部门单位管理等多方面有机衔接起来,结合起来,发挥维护稳定的最大效应。在维护稳定的工作中,各地公安机关组织动员群众广泛参与,积极探索实践,创造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新经验。比如,广东在全省推广建立“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就是一种很好的成功尝试。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更是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社会组织体系发生深刻变化,传统的行政化单位体制逐步弱化,以地域和单位管理人的体制模式不断被冲击、被打破,人员流动性大大增强,各种新的行业、新的组织、新的群体不断涌现,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城市流动人口数量急剧增加,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地域人”脱离原单位或原住地,转为“社会人”、“流动人”,这些人员没有固定的单位归属,或者单位管理松散,工作方式变动不断,人户分离现象严重,游离或半游离于社会管理体制之外,打破了公安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控制过去所依赖的传统的以户籍地域为基础、以单位来管理的制度。特别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影响和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已呈现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渗透的新特点,给公安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因此,公安机关要根据维稳形势的发展变化,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改革创新群众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主动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不断扩大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基础。因为违法犯罪的线索,最先发现的往往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公安机关推出的服务管理措施是否有效,也是由人民群众是否满意决定的。例如,公安机关开展“清网”追逃、建立“平安微博”、 “网上投诉、举报信箱”和“服务措施一网办”等依托互联网构建新的管理服务平台,建立起了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新的联系渠道,就是公安机关新形势下贯彻群众路线的创新举措,动员了群众广泛参与,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必须坚持依法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公安机关的主要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工作本质上是一项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社会管理和服务社会的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安机关执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必须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社会稳定就是人民群众共同的最高利益。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不可替代,执法工作中必须做到“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一致性”,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为公平正义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而且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最基本的要求。公安机关在执行法律和制定政策规范时,要注重合理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解决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就是政法机关的最大政绩。”[2]因此,公安机关仍然要坚持“严打”的方针,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主动进攻的高压态势,深化社会治安整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突出刑事犯罪问题,尽最大努力提高破案率,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感。公安机关近年来连续开展的“打黑除恶”、 “治爆缉枪”、“命案侦破”、 “扫黄打非”、 “缉毒禁赌”,打击“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犯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打击“盗抢机动车”、 “信用卡诈骗”、“网络诈骗”、“制假贩假”、“非法传销”和整治“网络淫秽色情有害信息”、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等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和专项斗争,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公安机关又肩负着解民忧、扶危难的社会责任,必须践行“亲民、爱民、利民、为民”的服务宗旨。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点多、面宽、量大,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如:人口服务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社会治安防控等等,所有工作部署和措施、执法和管理活动、改革思路和方案,都要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妥善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维护好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三、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新时期各种矛盾和问题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的时期,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事件持续高发。公安机关所面临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既有客观的不可控的因素所造成的无法避免的问题,如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及其它与之相关联的社会问题就属此类;又有违法犯罪的组织和人员蓄意制造的矛盾和问题,如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造成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导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既有历史遗留的社会问题,又有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新问题;既有因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利益分化与冲突加剧造成的问题,又有因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社会建设和管理滞后,政策法规不完善,干部作风不务实,存在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造成的问题;既有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又有发生在互联网虚拟世界的问题等等,问题越来越复杂,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公安机关要发挥点多线长面广的优势,一方面要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完善社会调查机制,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从源头排查矛盾和发现问题,提高预警能力,建立主动预警工作机制,强化研判评估和综合分析,将各种已出现的或可能引发影响和危害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搜集上来,汇报上去,并准确预测发展趋势,从而掌握工作主动权,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并推动和协助党委政府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及早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各种隐患,防止个别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扩大化、内部问题社会化、经济问题政治化。另一方面要积极作为,对已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主动做到科学疏导和积极调处,协同配合相关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有效化解,防止举措失当、应对不妥导致矛盾激化,产生新的问题,造成矛盾叠加。同时更要认识到“国际问题可能引发国内问题,国内问题如果处置不当也可能引发国际问题”,特别是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能采取高压手段压制矛盾、激化矛盾,而是要通过有效的工作尽量化解矛盾、减少违法犯罪,实现动态的稳定。既要确保当前的稳定,着力解决影响稳定的现实问题,又要看到影响稳定的深层次原因,着力研究落实带根本性的、长远性的治本措施,以实现可持续的稳定。尤其不能把公安机关置于矛盾的另一方与群众对立,以防矛盾激化升级和事态失控,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尤其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能因为执法失误导致产生新的不和谐因素,更不能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失去对公安机关的信任,使党和政府陷于和群众直接对立的局面。

四、正确理解和把握“三个最大限度”的内在联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般来说,激发社会活力,和谐因素能够增加,不和谐因素会相应减少;与之相对,缺乏社会活力,不和谐因素会增加,和谐因素就会相应减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维护稳定工作带来了新的理念、新的认识,公安机关必须树立正确的稳定观。“衡量政法工作,不仅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出台了多少管理措施、开展了多少次专项行动、接待了多少次群众来访,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3]这就要求公安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是维护稳定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惩治违法犯罪,整肃害群之马,化解消极因素是必要的,也是很重要的。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调动和增加积极因素才更具有长远性、根本性和基础性。因此,公安机关要全面履行专政与民主职能,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在工作中,不能只是就事论事,还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不仅要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还要让群众感受到社会和谐;不仅要做好传统意义上的打击违法犯罪,更要促进社会的和谐。打击违法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主业,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首要任务,保持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常态。对严重侵犯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刑事犯罪和治安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当然可以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但打击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不能为打击而打击。因此,要贯彻“精确打击”的原则,做到“两个严格区分”: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格区分为首分子、骨干分子和一般成员的界限。通过严厉打击,可以体现法律的威严,发挥震摄的威力,有力地遏制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只注重用刑罚震慑犯罪分子,还要着力把他们改造成不对抗社会的新人。“在调处民事纠纷时,在严格依法及时作出裁决的同时,还应当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探索实现罢访息诉的途径;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不能只满足暂时的平息,而是要着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在维护治安秩序时,不能只依赖处罚使人服从,而要立足于使群众心悦诚服地遵守社会管理秩序,减少对立情绪。”[3]但是,必须清醒认识到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是单纯的此消彼长。例如,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如果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和指导,可能导致群众行动的盲目和失控,在增加和谐因素的同时,也可能增加不和谐因素。因此,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需要建立公安机关管理控制机制与社会协同机制互联、公安机关的行政功能与群众的自治功能互补、公安机关的管理力量与社会组织力量互动的社会协同管理网络,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地参与社会管理,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效益的最大化,从而保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N].人民日报,2011-07-02.

[2]胡锦涛.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 [J].新华文摘,2011,(14).

[3]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J].求是,2007,(3).

[4]周永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 [J].求是,2011,(9).

[5]李竹生,王彬,程金生.公安现代化转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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