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法律援助现状及其完善
2011-02-19李戈苏曦子
李戈,苏曦子
(太原师范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太原市法律援助现状及其完善
李戈,苏曦子
(太原师范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扶助贫弱、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对于保障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太原市法律援助起步较晚,虽取得一些成就,但仍存在不足,如人力资源不足、投入经费不足、监督宣传粗化、援助门槛过高、协调机制缺失等。实践中,应发动高校大学生加入法律援助队伍,缓解人力不足现状;动员社会经费注入,扩大受援范围条件;细化监督宣传工作,增强受援对象信心;健全完善协调机制,优化援助资源配置,使太原市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持续、高效发展。
法律援助;弱势群体;资源配置
法律援助是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贫困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服务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扶助贫弱、救济弱势群体的社会公益事业,对维护社会团结稳定,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太原市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一)概况
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5年5月,现有工作人员22人,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有15人,其中取得律师资格的有7人。太原市下属10个县(市)、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清徐县、阳曲县、古交市、娄烦县)各设法律援助中心一个。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以200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为指导,积极开展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太原市法律援助起步较晚,虽然已在扶助贫弱、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存在问题。通过在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采访及进行问卷调查,笔者发现太原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人力资源不足,阻碍法律援助工作进展。法律援助工作繁琐细致,需要大量人员参与,而参与太原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现有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15人,其中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7人。太原市下属10个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只有1名取得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以上数据在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调查得到)。按国家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将人口的5‰作为援助人群。太原市常住户籍人口420.1591万人(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其中约2.1万人可作为援助人群。实践中,在2.1万人群中,即使每年只有20%的人群会遇到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那么,仍有4200件案件需要处理。按照2008年统计数据,太原市共有注册律师647人,按每位律师每年办理一到两件援助案件来算,每年最多可以办理援助案件1294件。而法律援助中心只有7名律师,假设每人每年办理援助案件20件,也只有140件可以得到援助,需援助案件大部分仍得不到切实的援助,这足以显现太原市法律援助人员不足的状况。目前,参与工作人员的缺乏已成为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首要问题,因为让更多的弱势群体得到法律援助带来的便利,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目标。
2.投入经费不足,导致大量援助案件受阻。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拨款,每年可得全额财政拨款70万元(在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调查可知),分摊到全市420.1591万人身上,每人不到0.17元钱。若分摊到需要援助的2.1万个群体上,每人仅约33元,远不够办理一件援助案件的花销。即使是按假设的20%弱势群体会遇到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有4200件案件需处理,每件所得经费也只有166元,仍然远不够援助案件的花费,由于经费缺口较大,使得大量需要援助的案件得不到援助。
3.监督宣传粗化,造成公众对法律援助信心不足。法律援助作为辅助贫弱的司法救济制度,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民众中的弱势群体。通过对山西七所高校和民众中的部分弱势群体进行问卷调查,笔者发现他们对法律援助的了解程度并不理想。
在这一环节的调查中,笔者走访了山西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太原师范学院等七所高校。在调查中笔者惊讶地发现即使是法学专业的同学,仍有45%的同学并不了解什么是法律援助制度,59%的同学不知道有《法律援助条例》。可见,法学专业高校生尚不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恐怕普通民众的了解程度更不容乐观。对部分弱势群体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5.43%的调查对象对法律援助不太了解。在回答“太原市法律援助现存在哪些不足”时,有52.17%的人选择了“宣传不到位”。作为弱势群体,其接触法律援助的几率较大,但调查发现,他们对法律援助的了解程度偏低。面对自己不了解的利己措施,他们不可能去利用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调查中,当问及“若符合条件是否愿意申请法律援助”时,56.52%的人愿意申请,但仍有25.36%的人会自己想办法解决。在弱势群体对援助律师的信心度调查中发现,只有6.88%的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结果十分有信心,9.06%的调查对象对援助律师十分有信心,27.17%的调查对象对援助律师没有信心。
可见,提高群众对援助律师的信心度也是关系太原市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方面。
4.援助门槛过高,使得受援范围狭窄。根据《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知,法律援助门槛过高在各地包括太原市也是不争的事实。《条例》第七条对法律援助对象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其范围仅限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等。第八条将申请案件的范围限于“刑事案件,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障金,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赔偿争议,请求发给抚养金、抚育费、赡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请求国家赔偿,因见义勇为而主张民事权益,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可见,法律援助的范围还是比较有限,如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相关援助问题在《条例》中并无规定,“关于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也不在援助范围之列。再如,《条例》第十一条中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其中之一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而现实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众的收入水平变化较大,没领取低保的民众未必就能够承担起诉讼费用,关于依照收入水平来确定申请条件并不全面。由此可见,受援范围过窄将使得一部分需援群体得不到应有的援助。
5.协调机制缺失,导致资源无法优配。如前所述,太原市设有法律援助中心一个,其下属10个县(市)、区各设法律援助中心一个。在管理上,市、县各自独立,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不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这样就使得市、县法律援助中心之间难以有效协调,不能合理安排、统筹规划。如有些地方援助资源十分短缺,而面对的案件较多,因此就不能够及时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服务;有些地区案件相对较少,而援助资源较为丰富,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援助资源的浪费。另外,县一级法律援助发展较为滞后,经费缺口较大,加之因市、县法律援助中心之间缺乏协调,使得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不能得到及时帮扶,从而制约了太原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完善太原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措施
太原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弱化,已经制约了太原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展开,为使太原市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持续、高效发展,笔者认为,主要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发动高校大学生加入法律援助队伍,缓解人力不足现状
人员不足是法律援助遇到的首要问题,若不能解决这一问题,让现有工作人员疲于奔命也难以顺利完成如此之多的援助工作。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加之当代大学生有较高的服务社会的热情,因此,动员他们加入法律援助队伍,可以解决人力不足问题。通过对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的问卷调查,81%的同学愿意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简单的法律援助工作。他们认为,通过援助活动,可以充实自己的课余生活,可以更好地学以致用,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实现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动员高校大学生加入法律援助队伍,对于法律援助事业来说,有利于缓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也有利于提高援助效率,扩大援助范围;对于学校来说,通过法律援助基本事务的处理,可以展现学生的专业素养,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已联合部分高校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但涉及高校较少、活动形式较单一。笔者认为,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完善太原市高校学生加入法律援助队伍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应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的程度。现阶段,太原市高校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主要以宣传工作为主,而太原市法律援助受理以诉讼案件为主,一些调解、争议较大的案件并不能得到较为及时有效的处理。虽然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实践经验,不具备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和资质,但用其所学处理一些简单的事务,如文书撰写、提供咨询等还是可以的。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可以借鉴国外的“法律诊所”模式。法律诊所可由法学院教授、律师及法学专业同学组成,法学教授和律师在诊所中起到指导作用,并带领同学们进行免费的基本法律援助事务工作,这样,组织明确,有专业人士指导,效果会更加显著。其次,要丰富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形式,如建立大学生法律援助咨询网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网站的成立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可以为我们所用。此外还可以在有条件的高校建立援助点,方便附近市民咨询,对一些简单事务可以自行处理,可以减轻援助中心的工作负担。第三,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与大学生社团建立合作关系。如太原师范学院的法律服务者协会,其社团活动以参与模拟法庭辩论、普法宣传、法院旁听等形式为主,会员有一定实践基础且有较高的服务热情,当与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合作关系后,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活动,不仅可以提高援助活动的质量,也可以拓展援助工作的思路,进一步创新援助工作。
(二)动员社会经费注入,扩大受援范围条件
经费问题是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条例》第三条规定:“鼓励社会和个人为法律援助提供捐助。”虽然承担法律援助经费是政府的责任,且援助经费已列入市财政预算,但目前面临的现状是政府的拨款总是有限的,法律援助经费短缺已成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笔者认为,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应从积极寻求社会资金入手,发动社会力量解决经费不足问题。如发动企业捐赠,可以在电视节目中以企业冠名的广告方式获得企业资助,对于企业也起到了宣传的作用;同时应发动个人捐助,如发动高收入群体与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结对子”,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也对那些高收入群体的社会形象起到良好的宣传作用。
实践中,由于经费的短缺,使得法律援助中心不得不通过提高申请门槛,来保证更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的人得到救济。虽然部分社会经费注入为受援范围的扩大提供了相应的物质基础,但同时,面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应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降低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并增加比较典型突出的、社会影响大的法律案件进入受援范围。对于受援对象的确定应增强灵活性,紧跟社会变化,如应将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弱势受害方、农民工群体等列入受援对象,综合各方面条件确定援助对象,从而保障更广大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细化监督宣传工作,增强受援对象信心
各种传媒介质铺天盖地的今天,已不是“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适当的宣传工作。对法律援助的宣传,不仅能使民众更加了解法律援助事业,而且也能增强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信心程度。现今太原市法律援助的宣传途径比较单一,这也就直接造成了弱势群体对申请法律援助不了解的境况,因而扩大宣传是必要之举。在宣传形式上应该跳出局限,不能只是做几张宣传彩页在街边散发就算了事,而应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常抓不懈,如刊发专门的报纸,或周刊杂志,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做成百姓更加喜闻乐见的电视节目形式。在内容上要尽量延伸,不仅宣传法援政策,法援常识,还要宣传法援的案例,发生在法援过程中的感人故事,以此来扩大民众对太原市法律援助事业的了解,增强弱势群体对太原市法律援助工作的信心。
同时,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都需要接受监督,只有敢于并经得起监督,才能保障此项事业更加健康的发展,获得民众的信任。为完善太原市法律援助监督制度,我们应尽快建立一套较为全面完善的监督体系,从法援中心、参与律师、经费使用、案件办理等各个环节进行系统有力的监督,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不断提高民众对法律援助的信心度。
(四)健全完善协调机制,优化援助资源配置
太原市参与法律援助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市属社会团体、组织、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市属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各县(市、区)属社会团体、组织、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居民法律援助室,各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要对其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职能,在援助功能上进行细化,如分为以代理、辩护为主的机构,以咨询、代书为主的机构,以调解、协调为主的机构等,这样有利于增强援助的针对性,受援对象可以尽快找到适合自己的服务,进而也可以减轻援助机构的压力。
同时,市、县法律援助中心之间应该建立上下级隶属关系,由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下属10个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指导、领导,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安排调度的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对援助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减少资源浪费,使得援助更加有针对性,切实维护受援助者的利益。
太原市法律援助制度自2005年建立至今,只有五年多的发展时间,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不乏一些问题的存在,仍需要补充完善。在对太原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中,我们发现的问题只是片面的、部分的,调查并不全面。但认识到自身发展的不足,依据太原市具体实际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革完善是十分必要的,这也将促进太原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真正实现其扶助贫弱的重要价值,不断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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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s to Improve the Legal Remedies Work in Taiyuan City
LI Ge,Su Xi-zi
(Taiyuan Normal College,Taiyuan 030012,China)
Although some progress has been made in legal remedies in Taiyuan city,yet there are still such problems as the shortage of human resources and input,the too high threshold for remedies and a lack of a coordination mechanism.In order to make legal remedies in the city develop in a sound,sustained and higher effective way,great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arouse university students to join in the work,increase the outlay for remedies,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propaganda work,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and optimize the distribution of remedies resources.
legal remedies;underprivileged group;resources distribution
D92
A
1009-1203(2011)06-0084-04
2011-10-31
李戈(1972-),女,山西左权人,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苏曦子(1991-),女,山西临汾人,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学生。
责任编辑 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