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社会理论与社会“弱势化”心态矫正
2011-02-19田文富
田文富
(河南行政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权利社会理论与社会“弱势化”心态矫正
田文富
(河南行政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社会“弱势化”心态是当前社会转型期值得警惕的社会问题,其本质问题是社会权利贫困问题。权利贫困决定了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加剧社会分化和社会结构失衡,从而引发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妨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必须适时着手赋权社会的改革,使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更多的生存、发展、医疗、教育和文化等社会权利,获得和分享更多的改革开放的成果,以权利同质和机会均等实现包容发展。
权利社会理论;社会“弱势化”心态;包容发展
权利社会理论是随着最近几十年来法社会学的兴起而出现的,它强调从社会角度阐释权利,从权利角度阐释社会,该理论主要研究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社会条件、社会过程和社会机制,同时,还把较多的注意力投向社会生活里人们实际享有权利的状况。〔1〕20世纪70年代以来,学者们越来越注重从穷人的角度看待贫困问题,这样,他们将脆弱性、无话语权、无权无势以及社会排挤引入对贫困问题的研究,将贫困的概念扩展到权利贫困,认为权利社会的实现过程就是一个以实现和发展公民普遍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权利贫困源于制度层面对部分人群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限制和歧视所导致的生活贫困,属于“想工作、能工作,但没有权利和机会工作”所导致的贫困。〔2〕
一、“弱势化”心态的生成与社会权利贫困
人们在探究弱势和贫困的根源时发现,忽视人的权利以及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动力将面临枯竭,经济发展的人文价值就无从体现。由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市场机制、公共政策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机会、规则和程序的不平等,使得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基于经济分化的阶层分化、利益分化等社会分化问题日益凸显,一些人的社会地位相对下降,引发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使得一些社会群体产生“弱势化”心态,存在焦躁疑惧、迷茫失落、愤青思维、拜金主义等失衡的社会情绪和不良社会心态,这其中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城乡贫困人口、失业和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又包括一些其他非弱势群体如教师、医生、基层公务员等。
探究社会不同群体“弱势化”生成的原因,可以发现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弱势化。一是在合法的市场竞争中由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规则发生的弱势化,可称之为“竞争型弱势化”。在这种竞争中,规则或程序合法合理,由此产生的社会流动和分化就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二是由于制度障碍或权利贫困造成权利、机会、规则和分配不公产生的弱势化趋势,是在不合理的竞争情况下发生的,有些学者称之为“非竞争型的弱势化”。这其中有些是制度设计时就被排斥了的群体,有些是受到制度歧视的群体,也有些是被制度忽视甚至被制度遗忘了的群体,从而产生了“非竞争型的弱势化”。这种弱势化在把权利、机会和规则给予一部分社会成员时却排斥了另一部分社会成员,因而具有不正义、不公平、不合理的特性。
不论是“竞争型弱势化”还是“非竞争型弱势化”,其背后不仅是经济贫困和能力贫困,还包括享有基本社会服务权利和机会方面的贫困。经济贫困不过是社会权利贫困的外在表现,经济贫困的深层原因不仅仅是各种经济要素不足,更重要的是社会“权利贫困”。社会权利贫困是指部分社会成员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源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了正常获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权利和机会。权利的不足造成了机会的有限,而有限的机会则影响了经济的收入,并最终导致了贫困。这些权利和机会包括无法享受社会和法律公认的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工作、名誉、分配、医疗、财产、晋升、迁徙、住房、教育、娱乐、被赡养以及平等的性别权等。就弱势群体社会权利贫困而言,一方面,弱势群体社会权利表达渠道不畅,缺少主流的话语权,使其人格、名誉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迁徙、晋升等机会遇到种种有形和无形的障碍,工作权利、受益权利等经济权利常常受到侵害,无法或难以享受其他人群所能够享受的平等权利和均等机会。〔3〕“官二代”与“民二代”、“富二代”与“穷二代”等“二代”现象,以及“蚁族”、“蜗居族”、“打工族”等“族类”现象,说明相对于强势群体,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和权利表达机制的缺失。另一方面,现有的权利没有稳定明确的制度和法律保证,权利的救济没有充分的、合法的途径。即使有时人们已经享有相当多的权利,得到了获取权利的机会,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现有的权利和机会也可能随时得而复失。“黑砖窑”事件、“开胸验肺”事件、“罗彩萍”案、“邓玉娇”案和“药家鑫”案,以及部分地方肆无忌惮的“圈地运动”和“强拆强占”等行为,无不反映出处于弱势一方的受害者权利及其救济途径的缺失。可见,社会权利贫困既是弱势群体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急剧转型过程中造成弱势群体日益被边缘化和固化趋势的根本原因。
权利贫困导致了经济贫困,从而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和社会结构失衡。美国学者斯托夫认为,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获得的生活条件和机会低于或远远低于他们所期望得到的生活条件和机会时,他们就会产生被剥夺的感受。在他看来,“相对剥夺感是一种很矛盾的心理状态,这种心态的产生是由于人们将自己的命运与那些和自己的地位相近、又完全不同于自己的人或群体进行反向比较的结果,一旦这种心态变得很强烈,就将成为社会不满和社会动荡的重要根源”。〔4〕当前由社会结构和利益失衡而演化出的各种社会矛盾,已形成对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潜在压力,进一步使社会不同群体不公平感和相对剥夺感加深,造成社会割裂与对立,使支持改革机制的动力和活力丧失,失去对政府合法性的认同,从而威胁经济发展和政治、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权利建设,实现包容发展
政府在保护和推进权利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负有重要职责。当前,要解决权利贫困问题,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严重不足问题,必须在政策制定和制度完善过程中,更多地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和照顾,赋予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的社会权利,着力使他们平等地获得发展机会,不断消除弱势群体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让他们过上一种更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5〕也才能使社会更公正、更和谐。
(一)赋予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社会发展的权利,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权利贫困理论认为,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如果缺乏相应的权利实现的途径,人们不仅享受不到经济增长的好处,反而可能因贫富差距扩大和社会普遍贫困制约经济的发展而成为贫困进一步加剧的诱因。解决途径就是赋予贫困群体更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社会赋权的实质在于赋予贫困人群与其他个人、群体同等地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并享有成果的权利。平等参与是为贫困人群赋权的重要途径,即赋予贫困人口参与发展、摆脱贫困的机会和权利。这里的参与既是发展的手段,更是发展的目的。只有家庭及其成员平等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才能保证穷人在事关自身利益和前途的时候,能够有合法、合理的渠道,发出自己的声音,并使政府决策者们不得不考虑他们的意见。实现赋权并不在于制定一项项具体的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政策,而在于赋予贫困人群与其他个人、群体同等地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并享有成果的权利。为此,政府应高度重视社会权利贫困和不足这一事实,倡导社会包容发展理念,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建立一套经济、政治和法律体制,赋予弱势群体参与发展、摆脱贫困的权利、机会和能力,加大支持和保护的倾斜力度,以保障贫困者享有基本的生活需要和教育、医疗卫生等权利,更多体现科学和人文关怀。
(二)完善与赋权相关的权利保障配套措施
一要完善保护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应借鉴国外经验教训,推出相关的权利保护法或反歧视法,实现弱势群体的权利再配置,并从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个高度设计弱者应有的平等权利,如教育权、保障权、就业权以及人身权等合法权益,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因权利贫困导致的弱势心态问题。二要加快相关的权利制度改革,通过设置必要的制度保障赋予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由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不仅阻碍人口的正常迁移和合理流动,而且使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初始机会不平等,限制了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因此,只有加快推动户籍制度及与其相关的教育制度、就业制度、选举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的改革,才会对切实维护公民合法的政治经济权益特别是其平等权、参与权、居住权以及社会福利权等具有实质性的重大意义。〔6〕
(三)加强体制机制建设
应加强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和机制建设,保障社会不同群体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特别是注重维护弱势群体获得平等发展的权利和机会,使公平正义体现在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通过经济增长创造机会,让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享有充分流动的自由和同等的就业机会,在共建中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合理的社会流动是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协调机制,应破除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城乡分割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着力加强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领域的改革,推动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收入。
(四)有效协调弱势群体与其他不同群体之间的特殊利益关系,畅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
在协调社会不同阶层利益关系、城乡利益关系、区域利益关系、劳资利益关系、行业利益关系时,应着重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创新化解社会不同群体矛盾和疏导社会不良情绪的体制与机制,构建起弱势群体诉求表达的渠道和网络。同时,要不断提升弱势群体有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赋予弱势群体话语权,实现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化、明晰化和规范化,充分保证弱势群体对社会问题、改革发展、利益分配等事项有足够话语权,使党和政府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声音,以便使弱势群体在国家关于社会利益判断和分配的政治决策中得到公正、平等对待。
〔1〕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1.
〔2〕洪朝辉.论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J〕.当代中国研究,2004(1).
〔3〕许平.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弱势群体问题〔J〕.理论探索,2009(3).
〔4〕余少祥.弱者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34-135.
〔5〕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G〕//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711-712.
〔6〕俞可平.新移民运动、公民身份与制度变迁——对改革开放以来大规模农民工进城的一种政治学解释〔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1).
The Theory of Right- oriented Society and Rectifying Social Underprivileged Mentality
TIAN Wen-fu(Henan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Zhengzhou 450002,China)
The essence of under priviliged mentality is the problem of poverty in social rights.It is poverty in social rights that determines the imbalance of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interests,aggravates social dividedness and the imbalance of social structure,brings about opposition and conflict between social groups,and thus gives impact to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For that reason,it is necessary to deepen reform,giving rights to society,making under pivileged groups have more social rights to subsistence,develepment,health service,education and culture,to share the result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so as to achieve inclusive development with everyone having equal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ies.
theory of right-oriented society;social“underprivileged”mentality;inclusive development
C913
A
1009-1203(2011)06-0030-03
2011-10-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BZZ001):非制度化生存的负面效应及其治理模式研究。
田文富(1970-),男,河南鹿邑人,河南行政学院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 周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