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民主实践和民主话语,夺取民主话语权
2011-02-19张传鹤
张传鹤
创新民主实践和民主话语,夺取民主话语权
张传鹤
社会主义民主;资本主义民主;关系
编者按: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自觉划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由此引发了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再认识、再思考。我们在此选编了几篇文章,希望对深化这一问题的讨论有所帮助。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笔谈
一、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宣传中存在着若干不足
一直以来,我们党不但非常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把民主上升到党和社会主义“生命”的高度,而且一直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研究和宣传。但总体来看,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宣传还存在若干不足,解释力、说服力、感召力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
首先,民主理论宣传中一些概念不清晰。如在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宣传上,有的同志不界定什么是民主、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什么是资本主义民主、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引起了人们的质疑。
其次,对我国当前的民主发展阶段缺乏一个准确的定位,对中国未来的民主发展愿景缺乏一个明确的描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也必然处于初级阶段,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具体表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创新空间还没有被充分开拓出来,中国的民主进步步伐还受到封建传统思想残余的掣肘。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人讳言我们在民主进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这显然是不够的。
二、创新民主实践,夺取民主话语权
首先,要夯实理论基础。对民主的定义、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这些基本概念,要敢于作出自己的定义。以对民主的定义为例,我们要敢于挑战西方主流民主理论。尽管西方各主流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对民主定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与熊彼特把民主定义为“一些个人通过竞争人民选票来获得(公共)决策权的制度安排”基本上大同小异。这样,“民主”在当代西方主流民主理论那里实际上变成了“选主”。笔者认为,民主从本源意义上讲,是一种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方式,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即所有与特定事务有利害关系的人(利益相关方),都享有对该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决定权,在人们充分知情、参与和表达意见以后,以人民(或自由民、公民)中多数人的意见为决策依据,同时允许和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表达。在引申意义上,可将民主的理念运用于其他社会组织或共同体(如党内民主、家庭民主等即是从引申意义上来讲的)。民主的决策管理方式上升到制度的层面,就形成民主制度。我们提出以保障“五权”为价值取向的民主定义,显然比西方主流民主话语的“选主”定义更符合民主的本意和所有进步力量的民主理想。
此外,我们也要对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给出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所谓资本主义民主,就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本家阶级凭借各
〔种强大的资源优势,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决策发挥有利于自身利益的重要影响力。所谓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制度条件下,广大人民群众在排除了出身、性别、种族,特别是金钱等影响力的条件下,平等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管理。
其次,要创新民主实践。理论的底气来自于厚实的实践成果。尽管无数事实证明,经过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践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历史还不长,在有些方面,尽管我们搭起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在一些民主实践的细节上,还做得远远不够,还需要在细化上下很多工夫。此外,在创新群众政治参与的形式、拓展群众政治参与的渠道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创新空间。
最后,要创新民主话语。在创新民主话语时,要始终坚持党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的原则。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评价方面,既要充分肯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所取得的若干重要民主成果,又要承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够成熟,要敢于和善于剖析我国既有民主理论和实践的薄弱环节,承认在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理想和民主现实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指出只有经过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不懈探索和奋斗,我们才能达到成熟的社会主义民主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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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203(2011)06-0018-06
(作者为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法学博士,泰山学者科研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