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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矿产采矿权价款评估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1-02-19胡建洲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1年8期
关键词:乙类权益法采矿权

■韩 雄/胡建洲

(1.孝感市国土资源局,湖北 孝感 432100;2.孝昌县矿管中心,湖北 孝昌 432900)

1 乙类矿产采矿权评估形势

近两年来,国土资源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和《关于规范全省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27号),明确要求地市州一级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并规定新的采矿权必须公示公开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这样一来,不少县、市为了确定乙类矿产采矿权出让底价,不得不找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让的乙类矿产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县级发证的乙类矿产采矿权评估工作量不断增加,为规范乙类矿产采矿权出让转让行为,以及收取乙类采矿权价款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在乙类矿产采矿权价款评估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问题,特别是乙类矿产资源地质工作程度普遍不高,一些评估所需要的经济、技术参数无法准确确定,许多评估方法无法选择使用,可供选择的评估方法又存在不够合理的问题等等。

2 主要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原因

目前,由于乙类矿产资源地质工作程度普遍不高,一些评估所需要的经济、技术参数无法准确确定,许多评估方法使用受到一定的局限,乙类矿产采矿权价款评估主要采用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

造成这种单一方法选择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1)因为收入权益法比较简单,不需要提供很多的技术、财务参数就能够得出评估结论,而且,如果选用其他评估方法,许多已建乙类矿山企业提供不出,有的由于害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此作为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据,甚至是不愿意提供财务、技术数据,使得无法选取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而新设立的乙类矿山又根本就没有相应的参数作为依据。

(2)目前,县级发证的乙类矿山企业进入门槛较低,企业多为私营性质,企业管理不够正规,财务制度也不健全,大部分甚至是家族式管理模式,不少企业甚至是为了少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而不愿意提供真实的财务经营状况数据。

(3)乙类矿产资源地质工作程度普遍不高,根本达不到矿山建设所要求的详查阶段。有的仅仅编制了一个简单的地质报告,没有投入相应的地质勘探手段就估算一个储量,再找有关单位编一个开发利用方案、一个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这些报告也仅仅提供一个粗糙的经济技术参数,算是为矿山企业合法办矿提供一个依据而已,这些参数还远远不足以作为选取折现现金流量法来评估乙类矿产采矿权价款的依据,而目前,乙类采矿权价款的评估工作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又没有可供选择的现成案例作为参照物,也无法使用可比销售法来评估这类矿业权价款。

(4)矿业权价款评估的每一种方法都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许多方法都不适宜用于乙类矿产出让采矿权价款评估。

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许多评估机构,基于县级政府部门出让乙类矿产采矿权确定价款的需要,不得不选择收入权益法来评估乙类矿产采矿权价款。

3 评估方法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乙类矿产采矿权价款评估中采用收入权益法的主要问题是:使用条件不具备,多数不能满足生产规模为小型的要求。

收入权益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采矿权价值的方法,是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对销售收入现值进行调整,作为采矿权价值。其使用范围为:

(1)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且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条件的采矿权评估。

(2)服务年限较短的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3)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

在乙类矿产采矿权评估中,特别是作为政府采矿权出让评估,上述第3条的问题不存在,可以不考虑;第2条,乙类矿产服务年限一般都比较长,也可以不考虑;可是第1条就不得不考虑,矿产资源储量为小型一般乙类矿山都可以满足,但是,生产规模为小型就难以满足了。

按照国土资源部〔2004〕208号文件关于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划分标准,县级发证权限的乙类矿产为建筑石料大型≥10矿石万立方米,中型10—5矿石万立方米,小型≤5矿石万立方米;建筑用砂、砖瓦粘土大型≥30矿石万吨,中型30—6矿石万吨,小型≤6矿石万吨,而目前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中设定的建筑石料最低开采规模为8矿石万立方米,建筑用砂、砖瓦粘土最低开采规模为10矿石万吨,均已超出国土资源部的小型生产规模标准,按照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已经不能再采用收入收益法评估这类采矿权价款了。

不过,大家普遍认为,有个评估方法比没有方法要好,有个评估结果比没有结果要好,至少在县级政府出让乙类矿产采矿权时,有了一个可以依据的出让底价,尽管这个评估出来的价款在适用范围要求看来并不十分规范、严谨。

4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4.1 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划分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划分标准是在2004年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近几年,我国矿业形势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是结合矿业秩序整治的矿山整合方案、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公示公告等要求,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采矿方法也发生改变,乙类矿产已经普遍采用机械化作业,企业生产能力大大提高,县级发证的乙类矿产的最低开采规模已经远远超出国土资源部的小型生产规模标准。

4.2 乙类矿产生产规模设置标准不合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208号文件关于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划分标准:

煤(露采):大型≥400原煤万吨,中型400—100原煤万吨,小型≤100原煤万吨;

金(砂金船采):大型≥210矿石万立方米,中型210—60矿石万立方米,小型≤60矿石万立方米;

铁(露采):大型≥200矿石万吨,中型200—60矿石万吨,小型≤60矿石万吨;

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大型≥100矿石万吨,中型100—30矿石万吨,小型≤30矿石万吨;

石灰岩:大型≥100矿石万吨,中型100—50矿石万吨,小型≤50矿石万吨;

白云岩:大型≥50矿石万吨,中型50—30矿石万吨,小型≤30矿石万吨;

(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从上可以看出,所有甲类矿产的开采规模大型一般都在100万吨以上,中型都在30-100万吨,小型也大都在30万吨以上,只有建筑石料生产能力标准为大型≥10矿石万立方米,中型10—5矿石万立方米,小型≤5矿石万立方米;建筑用砂、砖瓦粘土大型≥30矿石万吨,中型30—6矿石万吨,小型≤6矿石万吨,与上述甲类矿产矿种相比较,明显偏低,显得特别不合理。

4.3 最低生产规模已经明显高于划分标准

近几年,随着采矿科技进步,特别是矿产资源整合后,乙类矿山企业生产能力普遍提高,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中对于建筑用石料最低开采规模增加为8矿石万立方米,相当于20万吨左右,明显高于国土资源部的划分标准。

4.4 乙类矿产评估中经济技术参数确定有难度

乙类矿产评估中,经济技术参数不好确定,往往利用储量估算结果作为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以开发利用方案提供的经济技术参数作为评估实际运用参数,而这些参数并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条件,加上乙类矿产可供选择的案例有限,也不能使用可比销售法来评估,评估机构也是在十分无奈的条件下,不得不采用收入权益法来进行乙类矿产的采矿权价款评估。

5 政策建议

鉴于目前新设置的采矿权一律要通过招拍挂的公开有偿方式出让,作为乙类矿产,采矿权价款评估已经成为县级政府部门确定矿业权价款的唯一参考依据,而收入权益法是目前乙类矿产价款评估的首选方法,为了有利于该方法在乙类矿产采矿权价款评估的可行性和合法合理,特提出如下建议:

5.1 修改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划分标准

建议国土资源部修改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划分标准,将乙类矿产生产规模普遍调高,从理论上讲,乙类矿产开采规模可以高于甲类矿产的标准,至少应该达到甲类矿产开采规模的一般水平,即乙类矿产的开采规模大型一般也应该在100万吨以上,中型在30-100万吨,小型在30万吨以下,以适应收入权益法评估方法的条件要求。

5.2 调高后的乙类矿产生产规模标准

参照前述露天煤、露天铁、砂金船采、铜铅锌等有色金属、石灰岩、白云岩等矿种,与它们的生产规模基本一致,建议调整为:

建筑石料:大型≥40矿石万立方米,中型40—12矿石万立方米,小型≤12矿石万立方米;(以大型100万吨以上,中型在30-100万吨,小型在30万吨进行折算得出);

建筑用砂、砖瓦粘土:大型≥100矿石万吨,中型100—30矿石万吨,小型≤30矿石万吨。

5.3 尽快出台针对乙类矿产采矿权价款评估的可行的评估方法

鉴于目前乙类矿产采矿权评估方法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县市政府在采矿权发证中的规范要求,建议国土资源部以及中国矿业权估价师协会尽快出台针对乙类矿产采矿权价款评估的适用可行的评估方法,以保障县级矿业权授予的合规合法。

[1]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G].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

[2]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G].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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