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社会管理的困境及其破解策略
2011-02-19陶国根
陶国根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330003)
虚拟社会管理的困境及其破解策略
陶国根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330003)
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一种延伸,它提高了社会管理运行速度,满足了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且网络问政的效益日趋显现出来。但在虚拟社会管理中仍存在诸多的不足与缺陷,如虚拟社会管理理念偏狭、管理方式陈旧、管理立法滞后、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等,因此,要提高虚拟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政府必须把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管理统筹结合起来,改革创新虚拟社会管理理念,转变改进虚拟社会管理方式,加强虚拟社会管理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虚拟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消解发生在虚拟社会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对现实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
虚拟社会管理;网络问政;运行机制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网络几乎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形成了新型的网络虚拟社会形态,给我国社会管理带来了强烈冲击。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就特别强调了虚拟社会管理问题,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因此,提高虚拟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需要面对的迫切课题。
一、虚拟社会管理是网络时代赋予政府社会管理的新命题
互联网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20世纪的重大科技发明,是当代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标志。作为当代社会的一个重要产物,互联网已经成了普通人日常交往的一种方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蒸汽机带来了工业社会一样,网络也正在催生一个全新的社会模式,勾勒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网络虚拟社会。互联网络所构成的虚拟社会,不是单个人在互联网络虚拟空间中无序的简单的集合,而是人们基于互联网络的虚拟空间,在虚拟实践中按照一定的方式彼此发生各种虚拟社会联系和关系的领域。虚拟环境、虚拟实践和虚拟社会关系是构成虚拟社会的基本要素。〔1〕网络虚拟社会的到来代表了人类经验的一种巨大变化,尤其是由于网络自身所具有的实时性、交互性、平等性、开放性等特点,为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形式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并成为支配和改变我们社会的重要源泉。正如卡斯泰尔所指出的,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新的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为社会的整体性变革提供了动力源泉。〔2〕
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一种延伸,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带动了科技的发展,提高了社会管理运行速度,满足了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而且网络问政的效益日趋显现出来,新闻网站、论坛、博客、聊天工具、搜索引擎、邮箱等先进的网络工具,对于各级领导干部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声音,改进工作方法,都起到了极大的促进和帮助作用。但是,新生事物往往是机遇和挑战的共生物。我们得益于虚拟社会的实时性、互动性和开放性的同时,也深深忧虑由这些特性衍生出来的一系列现实的网络社会问题:如各种敌对势力通过互联网进行政治、宗教、文化等意识形态领域的宣传渗透、恶意炒作、蓄意煽动、制造混乱等,以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利用病毒和木马程序等进入互联网系统窃取信息和破坏信息等违法操作,严重威胁了信息网络安全,扰乱了虚拟社会的正常秩序;利用恐怖、灾害等虚假信息及事件在互联网上大肆传播,引发政府和社会的恐慌与动荡;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暴力等粗俗和不良信息,对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伦理体系进行渗透和冲击等。
与人类既存的现实社会所具有的正负功能一样,虚拟社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运行系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力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3〕可以说,从网络技术诞生之时起,网络社会问题就潜伏下来了,网络技术和虚拟社会发育的先天不足为网络社会问题的产生提供了温床。人们在一味追求网络技术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也因其对网络安全性的忽略而为各种网络社会问题的滋生埋下了隐患。虚拟社会改变了人们的生存体验,但并没有减缓已有的社会问题,相反还带来了大量新的社会问题。它犹如一次新的工业革命,使人的生存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网络时代使人们将对过去的一切重新审视。有学者就指出,“网络不仅在技术层面上为当代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与相关的管理技术的创新和发展规定和指出了基本的方向与路径,也在社会制度层面上对社会系统的经济、政治、军事、教育、医疗等各个基本制度项目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同时还在微观的社会行为和价值观念层面上产生了巨大的强制性的社会化影响,并要求人们必须在微观行为与观念的层面上作出适应性的调整,以便能够被整合进由于网络的出现所形成的一个全新的由网络技术、网络规范和相关价值观念所构成的网络社会行动系统的框架之中。”〔4〕毋庸置疑,互联网技术已经对现实社会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这就要求政府必须顺应新形势,将虚拟社会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把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管理统筹结合起来,并在社会管理理念、方式和体制层面作出适应性的调整,以便消解发生在虚拟社会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对现实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
二、虚拟社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伴随我国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化,其“双刃剑”作用也愈发明显,在引领人们进入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时代的同时,也不断催生了许多新的网络社会问题。面对如此严峻的发展态势,各级党委、政府已经加强了对虚拟社会的管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虚拟社会管理中仍旧存在诸多的不足与缺陷。
(一)虚拟社会管理理念偏狭。所谓社会管理理念,是人们对于社会管理活动的一种理性认识,或者说是对于管理社会活动的一种观念的把握。社会管理理念对于人类的社会管理实践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讲,社会管理理念的好坏制约着社会管理实践的成败。虚拟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存在与传播方式,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和思维方式。虚拟社会的特点要求政府社会管理理念必须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单一性走向多样性,从孤立性走向协调性,注重虚拟社会理念的培植,树立人性化、柔性化的管理理念。社会管理行为和社会管理措施都源于社会管理理念。综观近年来政府虚拟社会管理的实践,我国虚拟社会管理的理念仍然偏狭,主要表现为:重现实社会管理、轻虚拟社会管理;重管理控制、轻服务沟通;重行政手段、轻法律道德等手段;重政府管理、轻社会参与等。很多虚拟社会管理的做法和思路依靠的仍旧是过去对现实社会的管理经验。然而,虚拟社会远比现实社会复杂许多,不懂技术,偏执于保守的管理理念往往会导致“剪不断、理还乱”的结局。
(二)虚拟社会管理方式陈旧。社会管理理念直接影响和决定着社会管理方式。由于虚拟社会管理理念偏狭,导致虚拟社会管理方式也显得过于陈旧。主要表现为:首先,网络舆情管理重“捂、盖、删”等封堵管控手段,轻互动、沟通等引导方式。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各级政府部门处理问题的方式往往都是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进行的,先封闭,内部处理,再将结果公之于众。但是,今天的网络技术和群体表达,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都形成了巨大压力。在这种压力面前,如果还是一味沿用过去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来对付,就显得捉襟见肘,有时甚至把自己置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处境。其次,虚拟社会管理过于偏重行政手段。与传统的以行政区域划分行政管理的方式相比,虚拟社会管理从管理对象和运作方式上都更趋复杂,表现在:网络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协同共享,网络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并存与协调等。面对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的这些新问题、新情况,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已很难有效完成社会管理的目标。第三,虚拟社会管理重政府主导、轻社会参与。社会管理不等于政府管理、不同于经济管理,它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因此,以当今社会发展的丰富与多元之趋势,要达成有效的虚拟社会治理,已经无法再沿用以往大包大揽的思路和单向命令式的方式方法。
(三)虚拟社会管理立法滞后。网络立法应着力弥补虚拟社会的法律空白,对虚拟社会的行政管制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由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发展,两者在短时间内难以同步平衡,致使我国现有网络立法难以适应虚拟社会发展新形势,显得相对滞后。首先,立法存在空白。我国互联网法律政策环境已具雏形,但还远远不能覆盖现有的网络虚拟空间。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立法,主要是以行政性立法为主,侧重行政管理,在民商事等方面的立法则较为欠缺。虚拟社会中凸显的一些新问题,如机要信息的泄露、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络黑客的攻击、网络货币的兑现、虚拟资产的盗窃等情况,在现有法律制度体系的相关规定中还是空白。其次,立法缺乏系统性、协调性。由于部门立法的出发点多限于某一特定问题,视野受到很大的限制,致使立法缺乏系统性。另外,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对同一问题往往存在多头立法,造成立法之间不协调乃至相互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三,立法层次低。我国现有的网络法律法规虽然都立足于对虚拟社会的管理,但大都是行政规章文件,且涉及的内容范围狭窄,很难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法律。这种立法层次过低的现状,不仅加重了虚拟社会管理的行政色彩,而且导致虚拟社会立法杂乱无章,未能形成一个相互补充、拾遗补缺的体系。
(四)虚拟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因此,虚拟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完全套用现实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是不科学的,现实社会中行政的区域性和分割性不太适合网络的整体性和高度流动性特点,而虚拟社会较之现实社会也缺乏相应的稳定性和封闭性。对虚拟社会进行管理可以参照现实社会管理的一些管理办法,但还是要以虚拟社会本身为基础。首先,虚拟社会管理体制不完善。根据中国互联网管理体制的基本架构,参与中国互联网管理的机构包括: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税总局、教育部等多家主管部门,由于各部门之间的管理边界划分不清,在很多地方出现重叠,特别是在那些新兴的技术和业务上,在法规尚不完善的现状下,势必造成政出多门,部门政策相互掣肘的局面。其次,虚拟社会管理机制不健全。如缺乏各方共同参与虚拟社会管理的机制,不能充分发挥网民群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虚拟社会管理的作用;缺乏有效的网络舆论引导机制,有时会导致网络谣言肆虐,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影响了社会的安定有序;缺乏健全的网络问政问责机制,致使公民网络监督流于形式,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等等。
三、提高虚拟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对策建议
提高虚拟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改革创新。
(一)改革创新虚拟社会管理理念。改革创新虚拟社会管理理念是提高虚拟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基础前提。实践证明,观念进步是社会变革的先导。虚拟社会背景下的政府必须与时俱进、解放思想,树立开放开明的社会管理理念。首先,树立网络执政观。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的紧密联系,要求政府必须树立全新的网络执政观,重视、善待、善用和善管网络媒体。其次,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加强虚拟社会建设,创新虚拟社会管理,其实质就是要顺应新时期、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新期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树立贯彻这一理念,必然要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三,树立超前防范的理念。在虚拟社会管理中,管理者需要树立“与其事后处置,不如事前防范”的管理理念。网络社会问题,尤其是那些影响比较广泛的网络社会问题,如网络群体性事件,会对现实社会产生强烈的冲击,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网络社会问题事后处置,不仅管理成本高,管理难度也相当大。因此,虚拟社会管理机构应具备超前防范意识,将职责重心前移至对网络社会问题的预防上。
(二)转变改进虚拟社会管理方式。转变改进虚拟社会管理方式是提高虚拟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抓手。虚拟社会管理方式影响着虚拟社会管理的质量。虚拟社会管理的三个基本问题是,谁来管理、管理谁、如何管理。其中,如何管理虚拟社会,即虚拟社会管理的方式与制度安排是理论界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因此,虚拟社会管理既要继承现实社会管理的先进方式,又要立足于虚拟社会本身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创新。首先,统筹兼顾、协商协调。虚拟社会管理方式必须实现从重管理控制、轻协调协商向统筹兼顾、协商协调转变,要改变过去主要靠行政手段通过管、控、压、罚实施虚拟社会管理的方式,更多地学会运用群众路线的方式、民主的方式、服务的方式,尽可能通过平等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来解决网络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其次,多方参与、共同治理。虚拟社会管理要从重政府作用、轻多方参与向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式社会共同治理方式转变。政府因其掌握的资源和权力理应成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导者,但是,虚拟社会的复杂性与技术性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都挑战着政府的能力和权威限度。虚拟社会的某些公共事务可以交给社会,依靠群众自治组织去解决,通过群众自治组织凝聚公民参与虚拟社会管理的积极性。
(三)加强虚拟社会管理法制化建设。加强虚拟社会管理法制化建设是提高虚拟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法律保证。国外的经验和我们的实践表明,法律是刚性手段,又是其他管理手段的基础和支撑。要加强虚拟社会管理,必须将法律法规覆盖到网络所到之处,涉及网络运行的全过程,做到虚拟社会管理有法可依。首先,加强法理研究。我国虚拟社会法制建设之所以滞后、可操作性差,其根源还是我们重视不够,缺乏坚实的法理研究。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一个统一的网络信息政策委员会,统一筹划与指导,夯实法律基础理论研究,深入调研,多出具有针对性与指导性的调研报告,从而提高我国虚拟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其次,提高立法层次,统一立法主体。针对我国互联网立法层次不高的问题,今后立法应该统一立法主体,提高网络社会管理法律的层级,更多地由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主持立法,统一各部门的法律、规章与制度。据有关部门对世界42个国家的相关调查表明,大约33%的国家正在制定有关互联网的法规,而70%的国家在修改原有的法规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5〕第三,完善虚拟社会管理程序立法,强化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针对我国网络法律法规操作性差的特点,应加大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建设力度,使得政府在网络执法时,更加准确与具有操作性。与此同时,完善虚拟社会管理程序,还要明确网络各方的责任,强化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从本质上说,虚拟社会法制管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各项网络使用权利,因此,网络管理立法应当将对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而不是单纯为了加强政府对虚拟社会的监管。
(四)建立健全虚拟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虚拟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是提高虚拟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制度保障。灵活的体制机制、科学合理的制度,可以成为我们干事创业的持久动力,可以不断激发改革创新的活力,进而有力推进我们的各项工作。因此,建立健全虚拟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清除体制和机制障碍,是提高虚拟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根本制度保障。首先,完善虚拟社会政府内部管理体制。要在纵向分割的虚拟社会管理体制下管好互联网不容易,管理中各部门的利益色彩浓厚,往往造成名为齐抓共管实为齐抓不管。因此,要把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放在更高的层面,包括放在一个跨部委的国家管理架构中进行。其次,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虚拟社会管理机制。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结构,不宜单纯采取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要采取民主、包容、自律的管理方式,形成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社会公众自下而上的参与相结合的虚拟社会管理模式,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企业依法运营、行业加强自律、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虚拟社会综合管理格局。第三,完善虚拟社会管理运行机制。加强虚拟社会管理,不仅要注重从宏观上研究虚拟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而且对于微观的虚拟社会管理运行机制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与创新。要保证虚拟社会管理各项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真正实现,必须建立一套协调、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如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机制、网络舆论引导机制和网络问政问责机制等。
〔1〕谢俊贵.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必要与设想〔J〕.社会科学研究,2010(6).
〔2〕Castells.The rise of the network society〔M〕.oxford:Blackwell,1996:365.
〔3〕〔美〕埃瑟·戴森.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17.
〔4〕冯鹏志.延伸的世界:网络化及其限制〔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2.
〔5〕王雪飞,张一农,秦军.国外互联网管理经验分析〔J〕.现代电信科技,2007(5).
D630
A
1009-1203(2011)05-0097-04
2011-08-1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公民网络参与研究”(09BKS057);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2010年)规划项目“突发事件中的网络谣言分析及其控制机制研究”(10SH46)。
陶国根(1982-),男,江西南昌人,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共事务管理。
责任编辑 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