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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阈中公民表达权的障碍及其实现路径

2011-02-18李尚旗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知情权宪法公民

李尚旗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广东广州510065)

和谐社会视阈中公民表达权的障碍及其实现路径

李尚旗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广东广州510065)

公民表达权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公民表达权的实现有一定的障碍,其中,影响公民表达权的实现因素主要有制度因素、传统因素、个人因素和信息因素。公民表达权的实现路径在于,加强法律的刚性保护,明确规定表达自由的界限,不断提高公民的素质和能力,满足民众对知情权的需求。

和谐社会;公民表达权;障碍;路径

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表达权”这个概念之后,党的十七大强调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再度把“表达权”列为公民四权之一,给我们展现了一个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蓝图。“表达权”作为我国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关键词而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同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题中应有之义。本文通过对公民表达权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公民表达权障碍的分析,力求探寻公民表达权的实现路径。

一、公民表达权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表达权也可以称为表达自由权,是指公民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和情感,并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非法干涉、限制和侵犯的自由权利[1]29。作为现代人权的基本内容,公民表达权是现代民主文明社会里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已经被明确写进了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文件中。如《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宣称,人人有表达自由的权利,包括持有意见的自由、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并且不受公权干涉、不受疆界影响。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政府必须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各种便利的渠道,排除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各种干扰和阻碍[1]30。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公民表达权也越来越受到政府和民众的重视,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保障条件。

(一)公民表达权为和谐社会提供利益协调手段

公民表达权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主要体现在利益协调上。第一,公民表达权的确立是利益协调的前提和基础。利益协调需要利益各方拥有平等的表达权利,并在表达的基础上形成对利益问题的共同认知,而在达到共识前,必须是确保公民表达权的真正实现,只有这样,利益要求在利益协调过程中才能被重视和倾听。第二,公民表达权也是社会利益协调的有效手段。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来协调各种矛盾从而达到和谐的状态。而要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首先就是要确保公民的表达权,只有这样,才能让隐藏的各种利益冲突凸显,进而得到解决。

(二)公民表达权为和谐社会提供安全阀资源

公民表达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不可或缺的资源,主要体现在为社会的良性发展提供加压阀。社会秩序的稳定离不开公民表达权的实现,杰斐逊高度评价表达权在维护秩序方面的价值:“凡是在有新闻自由的地方,而且每人都能阅读报纸,那么这个社会一切都是安全的。”[2]如果不能有效保护公民表达权,社会秩序必然会受到影响。历史上无数的经验也告诉我们,通过压抑社会表达来求得社会表面的、暂时的稳定,表面上似乎消除了利益冲突,实际上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依然存在。而且这些压抑公民表达权的行为只会让这些利益冲突日积月累,如果这些积累的利益冲突长时间得不到协调和解决,就很容易造成社会危机。现代政治心理学非常重视表达的心理—行为功能,认为健康的、充足的表达是社会的解压阀,应当把对社会和谐的追求建立在释放心理压力、不断消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上。通过对表达权的保障,民众就有了释放的权利和渠道,这就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安全阀。

2011年第4期〖〗李尚旗:和谐社会视阈中公民表达权的障碍及其实现路径〖〗〖〗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三)公民表达权为和谐社会提供民主决策保障

公民表达权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还体现在它能够推动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上。要比较全面地收集信息和正确地处理信息,没有方方面面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是难以保障的,所以,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离不开公民表达权的实现。只有表达权得以保障和落实,公民真正的意愿才能在决策过程中被尊重和体现,建立在公民表达权基础上的民主决策才能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只有给予各种利益主体以自由、充分的表达权,能够有力地保证民众对政治的广泛参与,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才会提高,从而促进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良性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实现。而如果缺失表达权,国家与公民之间缺乏正常的沟通,那么,政权的合法性将会缺乏公民的心理支持。

二、公民表达权缺失的现状分析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民表达权在内容上越来越丰富,范围上越来越宽,渠道上越来越多。虽然我国立法上并没有明确地使用公民表达权的概念,但是,我国现有法律却在实际上保障了公民的表达权,如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出版管理条例》、《信访条例》、《著作权法》、《集会游行示威法》、《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有保护公民表达权的相关规定。

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公民表达权在当前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主要表现在:第一,立法滞后。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已经启动起草的三个保障公民表达权的重要法律——《出版法》、《新闻法》、《结社法》,由于各方面原因至今仍未出台。第二,法律规定不具体。宪法关于公民表达权的规定除了要有笼统的原则规定外,还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将这些原则具体化、明晰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第三,政府信息有效供给不足。在讨论公共事务方面,公民表达权的实现要求更多的知情权和讨论空间,要求政府和公众人物要有更大的容忍度,而政府在政务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方面还有欠缺[3]。归纳起来,当前影响我国公民表达权实现的因素主要有:

(一)制度因素

第一,从宪法层面来讲,我国的宪法虽然没有直接出现“公民表达权”的概念,但是,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却有明确的保护。当然,我国宪法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以及许多国家宪法的规定有所不同的是,并未针对表达自由提出特别的限制条件。因此,宪法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具有很大的裁量空间,这也说明我国宪法在表达权方面的规定具有较大的开放性特点。第二,从具体的法规上讲,我国公民表达权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制定。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文对表达权的限制并不十分苛严,它们对表达自由的影响主要是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给有关行政机关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4]。因此,公民表达权的实现,不但需要宪法上的依据保障,同时也有赖于具体部门立法的细化落实。

(二)传统因素

要正确理解表达权的实现问题,还应当将表达权的理念以及与其相关的制度与特定的文化背景相联系。没有放之四海而有效的表达自由制度,法律允许民众表达什么、怎样表达以及法律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对滥用表达自由者的惩罚方式、惩罚力度等,都受表达自由所依托的文化因素的影响[5]。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从历史上看,中国社会公民表达权保护的观念相当落后,历来把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看得比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更重要。在这种文化氛围中,通过容忍、包容、谦让达至社会和谐的方式得到推崇,各种可能引起对抗的表达言论和行为一般会受到压制,而西方国家往往是通过各种观点的充分表达竞争而追求真理,因此,在表达自由文化空间方面有巨大反差。

(三)个人因素

公民表达权如果从主观角度来看,还与公民个人的物质基础、知识水平、参与愿望有极大关系。第一,必须具备相当的财力、物力。在脱离了原始的面对面的人际传播形式之后,信息传播和接收都必须通过媒介,并借助一系列技术手段和财力支持才能完成。第二,公民的表达能力水平并非天生,最重要的是后天习得。由于自身知识水平的局限,一部分人在没有任何阻碍的情况下也无法清楚顺利地表达自己,更不用说通过掌握一定的传播媒介来实现表达自由。第三,公民表达权的实现还与公民的参与愿望有关。如果公民对各种政治和社会事务采取冷漠态度甚至缺乏关注,那么,他们必然也会缺乏对此类问题发表意见的意愿。

(四)信息因素

公民表达权的实现必须以充分的知情为前提。“充分的知情”是达尔民主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条件,“自由的表达不仅意味着我们有权说出我们的观点,还意味着我们有权听到别人的观点”[6]105。在达尔看来,“充分的知情”即“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所有成员都有同等的有效的机会来了解各种备选的政策及其可能的结果”[6]49。只有以充分的知情权作保障,公民才能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以此为基础作出判断和表达行为选择,公民的表达权才能有效实现。我国政府主张“要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此还推行了一系列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等。但是,我国公民知情权保护的实质是程序缺失问题,在宪法中没有直接明示公民的知情权,也未创制集中设定公民知情权的单行法律、法规,法律中专项明示公民知情请求权的法律规范尚为数不多,它们主要分散在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的个别法律文件之中。

(五)媒介因素

现代信息社会中,公民表达权的实现离不开网络、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介,只有开放有效的媒介,才能充分掌握现代信息。媒介状况下的公民表达权的实现往往是通过一定的文字作品、图画、乐谱、音像、电子网络信息等视听材料,以表达意见、传播知识、交流感情。如果一个政府完全掌握各种媒介资源而不能对公民完全开放,那么,公民自由独立的表达权必然会被压缩,社会表面的声音看似一致,实则暗潮涌动,矛盾会越积越多。更让人不安的是,一些政府部门可能会利用媒介的垄断所造成的强势话语权来歪曲和掩盖一些客观事实,压制不同的声音,强制推行单方面意志。

三、公民表达权的实现路径

公民表达权的实现需要法律的刚性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为公民表达权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实现还需要对公民表达权的界限进行设置,并不断提高公民的素质,满足公民对知情权的需求。

(一)不断加强法律的刚性保护

第一,加强宪法保障。在当代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中对保障表达权作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规定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利;二是禁止国家机关限制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利。我们只有在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基础上对公民表达权给予进一步的确认并作出保障性规定,才能使宪法的发展进程成为对公民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确认、保护范围和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使宪法最终成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7]177。第二,加强法律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实现离不开具体法律的保障。关于公民表达权,为了使宪法中的相关条款具体化,有些国家制定了特别法,有些国家则在一般法律中予以保障。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公民表达权,也应制定具体的基本法律来把宪法中关于公民表达权的规定予以明确化、具体化,使之成为可操作的法律制度。

(二)明确规定表达自由的界限

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关于公民表达权的一系列的保障原则,从而为公民表达自由规定了明确的界限:第一,禁止事先约束原则。不允许国家机关在表达行为进行之前予以限制。事后限制原则是指政府对表达自由不作事前限制,而不是说公民违法的表达于事后可以不负责任。事后限制原则作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信奉的原则,有必要为我国所借鉴推行。第二,优先地位原则。表达自由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居于优先保护地位。第三,明确性原则。法律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时,其限制的内容必须明确,即禁止法律规定模糊、限制过宽原则。第四,最小限制原则。在限制表达自由的各种手段中,必须选择限制合理但又是最小或最轻的手段[7]177。

(三)继续提高公民的素质和能力

这里主要是指提高公民参与社会民主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素质和能力。公民只有不断提高自身参与社会生活和民主政治的素质和能力,并且擅长使用各种利益表达渠道和熟练运用各种权利语言表达自己的利益,才能很好地实现表达自由,对社会生活和民主政治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促成自身利益和价值的提升。第一,提高公民的物质基础,为公民表达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经济条件;第二,不断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为公民表达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知识准备;第三,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社会化水平,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愿望。

(四)满足民众对知情权的需求

作为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知情权要求政府及时公布同公民利益有关的信息,使公民能及时充分地了解自己的真实情境,以有效保护自己。列宁曾经说过:“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8]20世纪90年代以来,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已经成为世界宪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公民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意愿是公民表达权里的重要内容,这就首先要求公民了解相关信息。只有了解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中各项行为的法律依据、目的、内容、过程、结果,公民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积极地参与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意见表达。而要保护公民的知情权,最有效的方式还是通过法律的程序来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对公民的知情权进行完整的规定和保障。

(五)保证公民意见表达渠道的畅通

公民表达权的实现离不开畅通的意见表达渠道。我国虽然已经为公民表达权的实现制定了各种意见表达渠道,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员制、信访制度和各种社会新闻媒体等,并且这些意见表达渠道确实也在实现公民表达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上述意见表达渠道在保障人民的表达权方面仍有许多瑕疵,一些代表是通过政治安排的方式进入两会的殿堂,这些代表与普通百姓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一些媒体“嫌贫爱富”,更多地是关注富人、明星、广告收入,普通公民通过媒体进行利益表达的困难较大。所以,要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必须真正使原有的意见表达渠道保持畅通,使各社会阶层的公民有公平的表达机会和权利。(六)改变对公民表达权的传统认识

第一,要从政府管理者入手。公权掌握者应该认识到保障公民表达权并不会为政府和社会的正常运作带来各种障碍,相反,它能推动政府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实现政府和公民间的良性互动。政府应该摈弃传统的通过各种高压方式来压制公民表达权实现的做法,如网上沸沸扬扬的“跨省逮捕”等方式,正确认识公民表达权确立的积极作用。政府部门应该为公民表达权的实现创造条件,为公民表达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以及畅通的渠道、平台和媒介,并为公民表达权的实现提供财政、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同时,对公民的表达权应宽容对待,只有尊重和容忍不同的意见,展开公开的、说理性的辩论,才能让我们接近于真理或真相[9]。第二,公民也应该改变传统的对表达权的认识。政治文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真正能够独立、自由地表达自己观点的现代公民。只有公民的表达权得到保障,他们才能把对国家与社会问题的理性思考及批判意见通过妥当的渠道表达出来,才能在相互讨论、协商、妥协中寻求共识,进而对政府政策的制定和选择施加影响。

[1]冼庆彬.和谐社会与人大工作[M].广州:广州出版社,2006.

[2]朱传舆.中国民意与新闻自由发展史[M].台湾:台湾中正书局,1987:9.

[3]杨久华.试论表达自由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价值及其保障[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7(2):33-37.

[4]冯军.中国文化背景下的表达自由[J].国际新闻界,2005(4):14-15.

[5]王四新.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100.

[6]罗伯特·达尔.论民主[M].李柏光,林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7]文正邦.宪法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8]列宁全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448.

[9]史献芝,李强彬.表达权的多维视域考量[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9(4):75-77.

责任编辑:王珊

D621.5

A

1002-0519(2011)04-0114-04

2011年8月〖〗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Aug,2011第4期(总第172期)〖〗JOURNAL OF THE CENTRAL INSTITUTE OF SOCIALISM〖〗NO.4(Gel.172)

2011-04-20

2010年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项目(WYM10013)

李尚旗(1980-),男,山东烟台人,法学博士,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社科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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