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视阈下的农民工权益维护
2011-02-18胡凌艳
胡凌艳
(黎明职业大学,福建 泉州 362000)
科学发展观视阈下的农民工权益维护
胡凌艳
(黎明职业大学,福建 泉州 362000)
新时期,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权益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新世纪新阶段维护农民工权益指明了方向,因为,科学发展观的内容结构同维护农民工权益有着密切的契合点。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应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针对性地改变农民工权益缺失的现状,积极探寻对策,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科学发展观;农民工;权益;维护
所谓农民工,主要是指那些进入城市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离土、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权益是指农民工应享有的权利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利益,它体现在农民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以经济权益为核心,包括劳动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文化教育权益、生命健康权益、人格尊严权益等在内的一组权益束。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农民工权益维护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生存与发展,而且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党和国家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我们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分析农民工的权益维护问题,积极探寻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对策。
一、当前农民工权益受损的表现及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在城市中常常被边缘化而成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主要表现为:就业歧视。与城里人相比,同工不同酬、不同时、不同权、不同利,被克扣和拖欠工资的现象较为普遍。政治权利匮乏。由于权利的属地化管理,使农民工在城市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难以参政议政,缺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平台。社会保障水平低。目前,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推行不到位,遇到工伤、职业病等问题时,他们往往难以获得经济赔偿。教育培训机会有限。由于劳动时间长、劳动报酬低,很多农民工没有时间和财力去学习,无法通过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改变工作环境。生存条件恶劣。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多为脏、累、重、险工种或职业,他们所居住的环境简陋且拥挤不堪,缺少必要的危险防护措施,这给农民工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人格地位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他们始终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在城市中备受歧视,甚至被野蛮、粗暴地对待等等。
农民工权益的缺失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根源性障碍
20世纪 50年代,我国在推行粮食统购统销的过程中形成了以户籍壁垒、身份差异为特点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事实上将公民划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民”两种身份,由于社会资源配置过度向城市倾斜,导致他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所享有的待遇相去甚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有了一定的松动,但是,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农民工进城后虽然实现了职业的转变,主要从事非农工作,并且逐步转化成为产业工人的一部分,但是,囿于户籍的限制却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由“农民”向“城市居民”的身份转换,不能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地位和机会,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农民工被迫游离于城市体制之外,因此,权益缺失也就不可避免。
(二)不少地方政府的职能不到位
不少地方政府不能很好地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责,由此导致在农民工维权中出现了监管、协调、处理的缺位和错位现象,甚至在处理劳资纠纷的过程中,面对投资者、企业主的权益与农民工的权益,往往袒护前者,而忽视后者。此外,一些政府部门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不愿正视农民工的现实要求,对农民工共建共享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不予尊重,人为地设置了许多针对农民工的政策障碍。如某直辖市劳动局就曾对外来农民工从事的工种作出了严格规定,所列出的包括农艺工、挤奶工、瓦工、炼焦工、水煤气工等在内的 200多个工种均为蓝领职业。一些城市至今仍将行业和工种划分为农民工禁止进入、限制进入、允许进入三种类型,针对农民工筑起产业壁垒,使农民工进城就业始终局限在脏、累、重、险这些行业和工种的范围内,因此,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就业特权”颇为反感。地方政府的这些做法加剧了农民工的权益受损,并使这一问题普遍存在,而且长期得不到解决。
(三)法律规范的滞后与执行不力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意味着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很多与农民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不及时。我国《劳动法》还未将最可能雇佣农民工的“包工头”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个人作为用人单位列入调整范畴;将仲裁时限规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天,时限显然过于短促。虽然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改善新生代农民工生存与发展条件的政策和法规,但是,仅仅是在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2]之后的事情。另一方面,即使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不少用人单位之所以敢于明目张胆地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实行差别对待,关键就在于一些司法部门的不作为,对相关人员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和法律制裁,从而导致法律法规赋予农民工的劳动者权益成为“一纸空文”而无从落实。
(四)农民工权益诉求的机制不畅
近年来,很多农民工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时常常结伴集体上访、静坐,甚至选择爬塔吊、跳楼、自焚、杀人等极端方式来寻求问题的解决。究其原因,就在于农民工的权益诉求机制十分狭窄。从组织平台看,农民工没有自己的自治组织,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又难以全力支持农民工的维权要求,结果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对话和谈判过程中往往会丧失话语权,处于“诉求无门”的境地。从农民工权益诉求的渠道看,一方面,与户籍挂钩的政治参与制度使农民工不易在城市中通过选举民主 (人大)和协商民主 (政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与需求;另一方面,一些大众媒体出于各种考虑,对农民工的关注与支持力度也不够,农民工难以借助主流媒体这样的“绿色通道”来使政府倾听自己的呼声,关注自己的权益,利用舆论的压力通过政策支持、法律保障和制度安排来维护和实现农民工的权益。可以说,利益诉求机制不畅是导致农民工权益维护问题不断升级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农民工的自身素质偏低
列宁指出:“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3]许多农民工由于文化程度较低,对报刊杂志接触不多,对新闻报道不敏感,甚至对互联网等新兴媒介涉足较少,因而信息量极其有限,对什么是农民工权益、如何维护农民工权益等问题知之甚少,维权意识较为淡薄。所以,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如何运用政策和法律武器,而是忍气吞声,少数人则因采取违法乱纪的非理性行为而遭到法律制裁,结果后悔莫及。当然,比起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已经大大提高,维权意识也大为增强,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积极寻求社会的帮助,推动企业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善农民工待遇,从而使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总的来说,农民工素质较低的问题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根本扭转,农民工仍然不太善于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科学发展观的内容结构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高度契合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表述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4]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是,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用邓小平的话讲:“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5]我们党作为一个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的党,提出科学发展观并将其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就为维护农民工权益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的内容结构同维护农民工权益有着密切的契合点,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善于用发展的办法来思考和解决农民工的权益维护问题
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范畴,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一支建设大军,是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中坚力量,如果他们的权益长期受到漠视、剥夺和践踏,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其所引发的劳资矛盾、贫富矛盾、干群矛盾乃至激烈的社会冲突就会从根本上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所以,我们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把尊重和保护农民工权益提到发展的高度,意识到维护农民工权益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发展的大局,对农民工权益问题不能一味回避、压制和敷衍,而应正视现实、转变观念、创新模式、开阔思路,使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与发展形成良性互动。
(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指明了农民工权益维护的价值指向
马克思强调,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未来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6]。以人为本是当前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这一价值追求的中国式表述,而决不是西方“人本主义”思潮或中国古代“以民为本”思想的简单翻版。对共产党人来说,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任凭社会制度或制度本身对农民工权益进行侵害,那么,社会就偏离了它原有的目标,社会主义就脱离了它既有的轨道”[7]。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就必须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政策和体制性障碍,千方百计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并以农民工“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相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就强调了在农民工权益维护中各个方面的有机联系
当前,政府和社会对农民工权益维护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经济权益,虽然经济权益是农民工权益的基础,但是,它并不等于农民工权益的一切,不能片面地强调经济权益而忽视其他权益,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经济权益得到维护,其他权益就会自动实现。如果农民工只有经济权益而没有其他权益,就无法为自己在除经济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发展创造前提和条件,那么,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应当看到,农民工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彼此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就意味着只有构建一个全方位、宽领域、合纵连横的立体维权网络,才能在农民工权益维护中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
(四)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就揭示了农民工权益维护所必须遵循的方法论原则
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和实现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农民向工人的转变过程,城市居民和农民利益协调的过程,是城市工人和农民工人的融合过程,也是农村城镇化的过程”[8]。它牵涉到社会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各集团的利益分配和权力分享。只有坚持统筹兼顾,特别是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既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根本利益,又着力解决好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问题。
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建议和对策
早在 1919年李大钊就告诫国人:“我们中国是一个农国,大多数的劳工阶级就是那些农民。他们若是不解放,就是我们国民全体不解放;他们的苦痛,就是我们国民全体的苦痛;他们的愚暗,就是我们国民全体的愚暗;他们生活的利病,就是我们政治全体的利病。”[9]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维护农民工权益对于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针对性地改变农民工权益缺失的现状,努力探寻破解农民工维权困境的有效方法。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体系
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体系,必须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第一,要建立有序的城乡人口流动机制,给予农民迁徙自由和择业自由,并彻底消除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劳动、人事、社会福利、医疗、教育等不公正待遇,保证农民工能够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发展机会;第二,要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准入机制,杜绝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观念和政策,废除对农民工就业工种的限制,严厉查处对农民工乱收费的现象,鼓励和支持农民工按照市场经济自由、平等的原则参与就业竞争;第三,要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包括信息发布、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跟踪服务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取缔和打击对农民工坑蒙拐骗的非法黑中介组织,为农民工创造竞争有序、规范合理、高效公平的就业环境。
(二)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政府必须破除行政本位的思维定势,完善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第一,要树立和增强服务农民工的理念,改变把农民工简单地当做管理、管治对象的陈旧思想,重视农民工的合理要求,满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二,要将农民工的住房、安全生产、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问题列为政府公共服务的内容,并纳入城市的财政预算,为农民工在这些方面的消费“买单”,使农民工平等地享有城市发展的成果;第三,要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服务机制,设立专门机构,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操作行为,加强公安、劳动、人事、民政、教育等各部门的沟通和协作,联手治理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
(三)构建完备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在当今文明世界中发挥着“安全阀调节器”的作用,作为公共产品,它应由政府向全体公民平等提供,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民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完备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能调动农民工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而“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10]。因此,要秉承“分类对待,逐步完善,优先解决突出的保障问题”的原则,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工作条件较差、收入水平较低等具体特点,不断丰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关系农民工权益的各项具体制度,如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等。同时,还要改革现有管理模式,实现全国统筹,利用互联网加强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统一管理,允许跨地区转移医疗、养老保险关系,并使农民工普遍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减少农民工由于异地流动导致的高退保率和权益受损现象。
(四)加强农民工维权的法制建设
美国学者逻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1]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始终是法律创制的目标。从农民工维权的法制建设角度讲,第一,要制定和完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没有《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的情况下,至少应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设置专门章节对农民工的劳动关系、用工制度、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作出全面详细的规定,并修改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工会法 》、《选举法》等部门法律法规,使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做到有法可依,这是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支持的前提;第二,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要严惩不怠,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时也必须做到及时、公正、公开,以法律的强制力确保农民工权益得到保护;第三,要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大对援助机构的人员配置和经费投入,减免经济困难农民工所承担的诉讼费用,为他们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其他帮助,这有利于引导农民工选择正规的、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第四,要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包括法律素质,通过法制宣传画展、专家义务咨询、分发普法小册子、举办法律课堂讲座等形式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使农民工知法、懂法、学法、用法,自觉提高维权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善于利用法律手段解决权益纠纷。
(五)拓展农民工权益维护的组织形式
美国学者彼得·德鲁克认为:“社会已经成为一个组织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不是全部也是大多数社会任务是在一个组织里和由一个组织完成的。”[12]就农民工权益维护来说,组织形式越丰富,渠道和机制就越多,问题就越容易解决。第一,工会要调整思路和格局,广泛吸纳农民工作为组织成员和工作对象,将维护农民工权益作为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在处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间劳动关系的确立、监督、调节、保护诸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帮助农民工排忧解难。同时,工会要作为农民工的代言人,通过政协会议、传播媒介等渠道反映农民工的现实困境,突显政策建议功能,使政府和社会大众普遍关注并认真解决农民工的权益问题。第二,培育其他社会组织,如非政府组织 (NGO)、非营利性组织 (NPO)和志愿者组织。这些组织的成员通常来自各行各业,不仅能有效汇集社会资源,以专业角度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组织技能培训、宣传安全教育、促进企业承担责任、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等,给农民工以实质性帮助,而且这些组织的非营利性特征也减少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增加了维权的可操作性和成功率。因此,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农民工权益保障事业中是非常必要的。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10-01-31(1).
[3]列宁选集 (第 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90.
[4]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4.
[5]邓小平年谱 (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1364.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49.
[7]朱金鹤.以人为本保障农民工权益[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6,(3):32.
[8]段勇.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J].农业经济,2009,(7):87.
[9]李大钊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146-147.
[10]邓小平文选 (第 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42.
[1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
[12]彼得·德鲁克.后资本主义社会 [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52.
责任编辑:张秀红
On Rights Safeguarding ofM igrantW orkers in the Perspective of Scientific Outlook of Development
HU Ling-yan
LimingVocationalUniversity,Quanzhou,Fujian,362000
In the new era,the migrantworkers have made import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China.However,due to various reasons,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well safeguarded.The Scientific Outlook ofDevelopment pointed out direction for safeguard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in the new century and the new stage,as its contents and structures closely relate to rights safeguarding ofmigrantworkers.In order to construct a har monious society,we should,under guidance of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fDevelopment,take practical actions to change current situation of lack ofmigrantworkers’rights and interests,and actively seek for solutions to safeguard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fDevelopment;migrantworkers;rights and interests;safeguard
D669
A
1002-0519(2011)02-0082-05
2011-01-28
泉州市社会科学研究 2010年规划课题(2010B—QZ01)
胡凌艳(1979-),女,福建泉州人,黎明职业大学公共教学部讲师,主要从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党建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