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1-02-17
《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吸引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服务广东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等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广东产业发展需求,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选拔,派驻到广东省内的相关企业、专业镇、高新区、民营科技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等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三条 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是深化省部、省院产学研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引导国内外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深入生产一线,架起高校、科研院所优势创新资源与广东企业、产业、区域合作的桥梁,切实解决企业各类技术问题,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把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工作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创新学科建设思路,更新人才培养理念,结合企业科技特派员助理(以下简称“特派员助理”)工作,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第四条 重点任务
(一)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协助制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根据技术和行业发展的趋势,特派员要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收集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分析和研究需要攻克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二)协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特派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战略,面向国内外寻找优势科技资源,努力促成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有效对接和结合,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
(三)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充分利用派出单位的科研、教育、人才等优势条件,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研发工作。充分分析企业的技术需求,研究产业重大共性技术问
中科院根据省院合作需求,调整资源布局,在项目、基地、人才资金等方面,加大力度重点支持中科院院属各单位与广东联合开展重大项目研发、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
探索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的新机制。适时推进中科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市场化方式与地方政府组建风险投资基金,促进广东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四)加强检查评估。
建立重大创新平台、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和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机制,以合作单位是否满意、地方政府是否满意、当地老百姓是否满意为原则,实现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双方根据对合作绩效的评估结果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适时调整和完善下一步省院合作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