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营销中电费回收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对策
2011-02-16程广叶超
程广 叶超
电费回收的重要性
一直以来,由于电能销售方式的特殊性,和社會消费群体对电能这种特殊商品在认知上的不足,以及部分企业在电费回收措施上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从而不可避免的造成电费的拖欠,因而使电费回收工作成为一些供电企业最为棘手的问题。
供电企业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能源,承载了许多的社会压力。电费回收是供电企业生产全过程中最为重要阶段,及时回收足额的电费是电力企业维持再生产、实现扩大再生产,并满足日渐增长的国民生产生活用电需求的重要保障。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呈下降趋势的电费回收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供电企业的发展,巨大的欠费赤字,妨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增加财务运营风险,使供电企业处于发展乏力的危险境地。因此如何从企业内部加强管理以及从法律的层面上提高电费回收率已经成为每个电力企业的当务之急。
电费回收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一、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现在,买电与卖电是电力企业的核心业务,因此,电费回收就成了电力企业最重要的业务工作。但是,长期处在计划经济和垄断性企业的环境下经营的电力企业,对电费回收工作不重视,在电费回收的各个环节缺乏科技投入,人工抄表、算费,在电费资金的收缴、监管、核算体系上手段落后,应收电费报表层层手工报表,多渠道收缴资金,实收电费往往为了完成100%的考核目标,多数情况下是“下有对策”。如抄表结算周期是一个月,即使在计量等环节出现了问题也是在一个月后才会发现,内控制度缺乏,甚至发生贪污、挪用的案件。这是电网企业形成电费回收不好的主要原因。
二、对客户信用等级的评级制度缺乏研究。一直以来,由于电力企业在计划经济的环境中和处于独家供电的局势,对市场尤其是供电客户的研究是少之又少,对客户的资金状况、经营状况、产品销售情况知之甚少,是在盲目地进行销售。电力企业对客户缺乏其信用状况评定制度,不能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
三、现行的市场环境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适应。现在的电网企业经营所处的市场环境同法律、法规出台的背景相比已经有很大的差别。供电企业和用电客户都是市场中两个不同的法人单位,两个平等的经营主体,他们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他们之间的经营行为受双方签订的合同约束。电费在合同的约定中,特别是在付费的方式上,也不得不遵循法律和法规的条款。因此在电费的预付费方面、电费的履约担保和抵押方面,电网企业提出的正当主张,往往被戴上霸王条款的帽子得不到落实。虽然有违约金的条款,但当用电企业破产时,电费本金都拿不回来,更谈不上违约金了。
造成电费回收难的因素
一、行政机构的干涉。有个别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的行政干预,使的电力企业不便采取停限电手段催收电费。这类电力客户大多用电能量比较大,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又是纳税大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政府在发展经济中,制定了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当受扶持的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电费就成了这些企业的“无偿补贴”。在当地经济扶持政策下所产生的电费拖欠额,往往又是电费拖欠款中的大户,供电部门奈何不得。
二、“银货”交换不同期。客观上讲,电力销售“先用电,后付款”的传统销售方式,使电力商品在供用双方交易中出现了“银货”交换不同期的现象,“货”与“银”在交易中产生的时间差,为一些信誉不好的客户提供了拖欠电费的条件,给电费回收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电力是商品,但问题就出在‘特殊二字上,如果电力也像商场里卖衣服一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欠费现象就基本不存在了。
三、 收费模式不完善。一直以来,很多地方都采用以村电工包揽村的抄表收费及相关用电业务的管理方式,这就使的村电工的工作失去应有的监督。村电工在自己管理的村,在用电收费上是一个独立王国,在监督不力,约束不到位的情况下,必然出现问题。这也是被很多管理实践所证明的真理。因而,旧有收费模式在设计上,就存在严重的缺陷。
四、法制观念不强。个别客户恶意拖欠电费,是供电企业最为头疼的事。少数大工业企业因效益不好以及不少承包企业、个体经营户法制观念不强,对交纳电费重视不够,甚至还有谩骂、殴打电费回收人员的情况,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增加了电费回收的难度。
五、管理不规范。供电企业自己没有做好深入调查工作,对一些客户的用电性质、用电状况不能了如指掌,尤其是对租房营业户,其承租房主店面,经营几个月后溜之大吉,致使电费不能及时回收,形成呆账,从而造成了电费回收工作的被动局面。
六、陈欠电费的积累。陈欠的电费大部分是在农网改造前拖欠的,其造成的原因复杂,有的票据已丢失,有的以旧抵新,导致新欠、旧欠账目不清,无法清欠在欠费户中,居民用电户欠费微乎其微,即使欠费,数额也小,易于催收。电力用户欠费重点集中在经营不善的企业和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并呈现出欠费金额人、催收难的特点。
解决电费回收难的措施
电费的顺利回收事关供电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做好电费回收工作,必须在思想上、方法上和具体措施上有所创新,因此供电企业必须从多方面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以防止拖欠电费的形成,使企业自身的效益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一、加强电费管理的制度建设。电力公司应加大对电力销售的市场研究,特别是对客户的研究,有必要建立客户的信用评价制度。实际上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说也就是信用经济,防范电费风险的发生。对电费收入,国家要加大监管和审计的力度,电力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收费制度,防止电费的流失,也就是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二、建立多种方式的收费系统。即使没有建立电力销售信息系统,沿用传统的手工报表方式,也要借助银行的营业网点,将电力营销企业的资金回收的渠道,回收方式多样化、现代化,满足客户、方便客户的交费需要,满足客户交费的个性化需要。可以分阶段的实现银行营业点代收电费一一现场交费、自助终端(AIM、POS)。代扣储蓄方式——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形式的收费方式。
三、以客户为中心,供电企业应主动贴近客户,根据时代的变化发展,将传统的“四勤”精神扩大到“五勤”:勤服务、勤问候、勤交流、勤督促、勤跑腿,从小事做起,用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服务促进电费回收工作,在对客户的服务过程中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争取客户对电费回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严格执行违约金制度和履行供电合同。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计量结算方式、产权分界、执行电价、缴费时间及相关责任。用电方每月分2至3次抄表结算,要求客户在每次用电前半个月的电费提供担保。担保可采取预半个月电费的形式,相当于预交电费的电量用完后,预交电费充抵当期电费,用电方必须为下一阶段用电重新提供电费担保。供电方应与用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和《电费保证合同》,或在《供用电合同》中设立保证条款,依法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减少不必要用电纠纷的发生。同时,与法院合作,成立专门的追欠机构,争取政府支持,创造清欠环境。
五、要了解掌握客户的生产经营动态,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回收电费。对经营不善,有可能产生呆账、死账和电费滞留的企业尽量做到早知道、早采取措施,并建立开放式的客户服务中心,健全电费回收工作保障体系,制定严格的电费回收管理和考核办法,从而确保电费及时回收。 要深入调查,掌握用户的经营情况,密切监控濒临破产、停产企业的动态,对高耗能企业实行预交电费制度,降低电费回收风险,对信誉度差、常拖欠电费的客户严盯死守,必要的时候用法律手段解决,把电费损失降到最低点。
六、进一步完善电力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用法律关系调整经济关系,各经济主体之间都处在平等的地位。电力法律、法规既有它的特殊性,又有它的共性。电力作为商品,就具有商品的共性,就应该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进行买卖与交易,靠市场分配、合理配置资源。其次,商品的交易都应该遵循交易各方平等签订的合同,在不违反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同时,电力又是特殊的商品,不能储存,发、输、用同时完成,需要电力管理部门对一些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因此,有必要尽快修改原有的电力法律、法规,与新颁发的《电力监管条例》相一致。特别是电力的销售与电费管理,防止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七、加大供电企业内部考核力度,利用稽查职能,减少重大差错的发生,按规定内查外核,减少差错,做到应收必收,收必收足,充分调动广大电费营抄人员的积极性,继续发扬“三千”精神,将电费回收指标分解到领导、部门、班组、个人,加强管理,严格考核。
坚决纠正和反对“上清下不清”的做法,完善考核制度,建立电费回收考核领导小组,以抵押金方式增强营销人员的责任心,实行电费回收率和个人工资、奖金挂钩,使人人心中有目标、个个肩上有压力。
在市场经济下强化供电企业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催收电费,是一项艰巨而持久的工作。现在电力体制改革迈向商品化、市场化,电费回收正处于在一个十分关键的时刻,电费回收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在日常的回收工作中,而是更要科学化、法制化、商业化,作为供电企业的职工,要千方百计,挖潜堵漏,不断探索电费收缴治理之道,在探索前进,在实践中完善,在实践中完善,电费回收工作才能步入良性循环之路。
(作者单位:江西景德镇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