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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回收利用标准破解“垃圾围城”

2011-02-16高东峰林翎陈健华黄进王秀腾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2011年11期
关键词:居民垃圾分类

高东峰,林翎,陈健华,黄进,王秀腾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 100088)

根据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量达1.5亿t,并且以每年8%~10%的速度递增,全国历年垃圾存量已超过60亿t。如果不改变垃圾的处理方式,按如此发展下去,将会广泛出现“垃圾围城”现象[1]。另一方面,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废旧轮胎、包装废弃物、废塑料等,进入了生活垃圾中,没有实现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

借鉴国外的垃圾管理成功经验,一些学者倡导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收集,我国于2000年确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8个城市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2001年,武汉取消了垃圾分类收集;2007年,广州取消了垃圾分类收集;2008年,深圳也取消了垃圾分类收集;其他一些城市的垃圾分类收集也形同虚设。这说明我国的垃圾分类收集存在很多问题,使生活垃圾处理陷入了困境[2]。

曲晓燕等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的方法对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结果表明最严重的问题有垃圾分类运输车配置率、垃圾回收率、垃圾分类收集率、居民垃圾分类参与率等,而最不重要的问题是垃圾运输能力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3]。表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的问题确实出在前端的垃圾分类的实现上。

曲英的研究表明,居民的法律制约和道德约束、公共宣传和环境价值对其行为目标意向和执行意向影响显著,麻烦感和模糊感能显著削弱其执行意向[4]。

1 垃圾分类收集相关标准概览

1.1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 5—2008)

此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的分类和相应标志。将生活垃圾分为6个大类和8个小类,这6大类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可燃垃圾、可堆肥垃圾、其他垃圾。其中,可回收物又分为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瓶罐;有害垃圾主要是指废旧电池;可堆肥垃圾主要是指餐厨垃圾。更为重要的是,此标准规定了各类别相应的标志,包含了名称、图形符号和颜色等信息。这个标志的规定,在现在的垃圾分类回收事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目前垃圾桶就是按照此标准设置的,小区垃圾桶一般设置4类,街道等公共场所设置2类。

1.2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

此标准规定了设置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具体要求,如垃圾桶的配备要求,对于保障垃圾及时、充分的分类收集和转运等有重要规范作用。

1.3 《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CJ/T3033—1996)

此标准依据垃圾的产生源分为居民生活垃圾、清扫垃圾、商业单位垃圾、行政事业单位垃圾、医疗卫生垃圾、交通运输垃圾、建筑装修垃圾、工业企业垃圾、其他垃圾。由于特种垃圾有其专有的处理渠道,一般城市垃圾属于重点关注的内容。

1.4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

此标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不适合建筑垃圾。此标准中把城市生活垃圾分为6大类(同GB/T 19095—2008分类),并提出了垃圾分类评价指标:知晓率、参与率、容器配置率、容器完好率、车辆配置率、分类收集率、资源回收率和末端处理率。

1.5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2010)

此标准规定了大件垃圾的分类(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其他大件垃圾)、收集、运输与贮存要求,再使用、拆解、再生利用要求,以及残余物处置要求。其中提出大件垃圾应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别收集。

1.6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T25180—2010)

此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和综合利用的模式分类、预处理、分选回收、生物处理、建材生产、焚烧、卫生填埋等。此标准主要是针对生活垃圾已经收集、运输到垃圾处理站或处理厂的环节,提出的模式有:(1)预处理和卫生填埋;(2)预处理、生物处理和卫生填埋;(3)预处理、焚烧和炉渣利用;(4)预处理、生物处理、焚烧和卫生填埋。这些模式的提出也是迫于垃圾分类的不理想,如果在垃圾收集点能够实现合理分类,各模式中的预处理工作量将大大降低。

2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标准概览

近年来,基于产品回收利用标准化工作的需求,国内新成立了一些标准化机构。2008年8月,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TC415)正式成立。TC415协助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完成了《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中废旧产品及废弃物综合利用领域体系框架完善及标准项目筛选。此外,TC415组织专家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制定了10余项回收利用领域的基础通用类国家标准,其中与垃圾分类相关的有以下几项。

2.1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GB/T 20861—2007)

本标准的目的是统一废弃产品回收利用领域工作中最常见、使用较为混乱的一些基本词汇的概念。对涉及废弃产品回收利用领域的科研、标准制定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规范指导作用,对于环境教育、宣传也具有重要作用。

2.2 《产品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导则》(GB/T 20862—2007)

本标准规定了新生产的产品可回收利用率的术语和定义、编制原则、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的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的编制。将作为计算和评价产品可回收利用率的统一基准和评价途径,为管理部门和设计部门提供考核手段,鼓励企业采用绿色设计,为制定总体回收目标,贯彻实施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技术依据。

2.3 《产品及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标识》(GB/T 23384—2009)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及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标识类型、产品可回收利用标识要求及塑料零部件成分标注及再生利用标识等的技术要求。为消费者、废弃产品的处理处置者提供有关回收、处理处置以及环保使用期限的相关信息,通过简单易懂的标识让公众认知并按有关要求执行,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促进产品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此外,本标准对于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利用标识制度的建设有重要支撑作用[5]。

2.4 废弃产品分类与代码(报批稿)

本标准对我国废弃产品进行分类并赋予代码。其制定目的是减少废弃产品作为未分类市政废物的处置量,提高废弃产品回收利用率和资源化比例;回收利用企业根据分类收集,按不同的废弃产品特点,采取合理的回收利用技术,将节约回收成本,也更有利于环境保护。本标准是为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提供的各种标准支撑之一。

此外,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97)成立了回收利用分技术委员会,针对电工电子产品领域制定相关标准,例如《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GB/T 23685—2009);国内其他标准化组织还制定了《包装回收标志》(GB/T 18455—2010)、《包装与包装废弃物 第1部分:处理和利用通则》(GB/T 16716.1—2008)、《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管理规范》(GB/T 22529—2008)等针对具体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方面的标准,对于指导对应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具有积极作用。

3 实施相关标准的建议

针对曲晓燕等[3]诊断出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中存在的较为严重问题,以及曲英[4]提出的影响居民目标意向和执行意向的因素,结合垃圾分类收集标准和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标准,提出如下实施建议。

3.1 提高垃圾分类运输车和分类垃圾桶的配置率

设施配置率参照标准已经实施6年,居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增长较快,且成分有了变化,需要更新垃圾收集设施配置率的核算,增加必要的垃圾收集设施,及时替换放满的垃圾桶,并以颜色、图案多角度清楚标识垃圾桶收集垃圾的类别,减少居民的麻烦感和模糊感,让居民方便、清晰地实现垃圾分类投放。

3.2 完善配套法规

相关标准大多为推荐性标准,对企业和居民没有强制效力,加之宣传贯彻不够,其作用大打折扣,在现阶段仍需要通过政策引导进行强化,比如制定地方的垃圾分类管理细则、产品回收利用标识制度,在文明城区申请、文明街道评级中逐步加入垃圾分类和相关标准实施情况考核,加强居民的法律制约和道德约束。

3.3 扩大宣传,提高居民环境意识

结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内容,编写简单易懂的宣传手册,向居民宣传垃圾分类及处理的知识,介绍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回收利用标识含义,提供各类废弃产品收购的参照价格,并附各街道再生资源回收点的位置图和联系方式,促使居民将废弃产品从生活垃圾中分离出来,以再利用、卖钱或以旧换新等方式利用;宣传由于垃圾分类不当,导致的处理成本增加、处理设施超负荷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等。目前居民对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较为敏感,如对在小区附近设置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抵制,如果宣传垃圾都要就近处理,将会把这种抵制和垃圾分类的意识联系起来。

3.4 加强经济手段引导

废弃产品从生活垃圾中分离出来,居民从中得到经济效益或其他收益,间接实现了生活垃圾的减量化。目前城市居民对垃圾收费已较为接受[6],可以基于小区垃圾收集量逐步建立垃圾收费制度,每户按人口数分摊,并针对不同类别垃圾制定不同收费水平,如餐厨垃圾费用稍高于可回收垃圾;还可以针对垃圾总产生量建立梯级费用制度,即产生的垃圾越多,需要缴纳的单位垃圾处理费越高;通过加装摄像头,对于将大件垃圾或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监督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跟踪培训等。

3.5 完善信息服务

开通废弃产品回收热线和网站,使居民可以方便地了解废弃产品分类知识以及回收渠道,可以通过预约的方式联系回收点进行上门收废品服务;此外,可以建立社区与环境卫生部门的互动,如哪个社区需要临时增加垃圾桶或垃圾转运车,各个社区的垃圾产生量动态变化等,以支撑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

[1]阎宪,马江雅,郑怀礼.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标准的建议[J].环境保护,2 0 1 0(1 5):4 4-4 6.

[2]吴书超,李新辉.国内外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研究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J].环境卫生工程,2 0 1 0,1 8(5):3 6-3 8.

[3]曲晓燕,张林楠,杨蕾,等.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Ⅰ.问题诊断[J].环境污染与防治,2009,3 1(5):8 3-8 6.

[4]曲英,朱庆华.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行为意向研究[J].管理评论,2009,2 1(9):1 0 8-1 1 3.

[5]徐风.我国亟待建立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利用标识制度[N].中国质量报,2 0 1 0-5-2 6.

[6]黄河,姜万波.荆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调查[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3 4(1):1 0-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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