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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普查质量控制

2011-02-16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水利 2011年17期
关键词:普查水利成果

数据质量是水利普查的生命,质量控制是水利普查成败的关键,是科学、准确和真实获取普查数据的重要保障。

一 质量控制意义与目标

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水利系统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是利国利民、惠及子孙后代的德政工程。由于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意义重大,各方面期盼已久,各级政府都将动员和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资源,普查工作只许成功,不容失败。而普查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线,是检验水利普查成功与否的根本标准。因此,切实做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十分重要,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准确普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全面完整。

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的目标:通过建立完备的质量评价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对水利普查工作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水利普查工作依法开展、规范操作、有效推进,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全面完整、科学权威,确保水利普查的成果形式和统计误差符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各项目标要求。

统计误差

统计误差是指统计结果与统计调查对象真实数据特征值的差异,是反映统计数据质量高低的重要参数。按误差的性质分为如下三类:

①系统性误差,指采集数据存在恒定的或一定规律变化的误差。此类误差具有倾向性和单项性,重复测量重复出现相同误差,误差可消除。引起误差的原因,可能是方法问题、计量设施和分析仪器问题、有意识虚报瞒报问题和数据采集操作不当问题等。

②随机性误差,指由于数据采集过程或数据源存在随机干扰因素而引起的误差。此类误差具有对称性(正负差不多)、峰值性(误差小的比误差大的要多)、抵偿性 (相加接近零)、有限性 (误差保持在一定范围),通过增加采集频次可减少误差但不可完全消除,误差可用统计方法进行测定。

③不确定误差,又称粗差。误差的出现不具统计规律,大部分为人为错误引起,只要数据采集人员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基本可以避免。

另外,按统计误差来源还可以分为采集误差和代表性误差。采集误差是指对统计总体中的个体进行观测记录时发生的差错,包括统计个体的行政记录误差、实测误差和推估算误差;代表性误差是统计测算法所特有的,即代表统计总体的调查所发生的差错或统计调查样本的分布是否反映了总体的结构。

二 质量控制基本原则

1.全过程质量控制原则

质量控制必须贯穿于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培训、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数据处理、汇总发布等普查工作的全过程,及时识别并消除事前、事中、事后影响普查数据质量的各类因素,保证数据质量。针对普查工作中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薄弱环节、关键部位实施严格的质量监控措施,对各项普查内容的核心指标和重要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

2.全员质量控制原则

全体普查人员是质量控制的主体,做好普查人员选聘、培训、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动员,要求所有普查人员认识到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普查工作的责任感,提高普查质量。

3.分级质量控制原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对本普查区的数据质量负全责。对于上报的普查数据成果,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对于上级普查机构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对于下级普查工作,应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下级上报的普查数据质量严格审核把关。

4.分类质量控制原则

在逐级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分类做好数据审核、校正、论证、评估和验收等工作。水利普查涉及水文监测、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利建设、工程管理、农田水利、农村水电、水土保持、农村供水等专业的内容,需要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在方案设计、人员培训、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汇总分析、成果协调等方面进行质量把关,分专业承担相应的质量控制责任。

三 建立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

为切实推进普查质量控制各项工作,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均应成立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组,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的相关制度和办法,指定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同时要按照全员质量控制原则,将普查各阶段的质量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开展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检查指导。

各级普查机构要明确普查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和检查验收标准,通过抽查、检查、报告等多种方式,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反映各阶段普查工作质量情况。对于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问题,要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及时纠正。对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汇报反映。

四 建立质量控制制度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普查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中,要细化并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各类质量控制和审核验收制度。一是建立数据审核制度,制定严密的审核规则和数据校核订正程序,做好普查数据逐级审核工作;二是建立数据抽查制度,进行事中检查、事后抽查评估;三是建立数据验收制度,制定具体的数据质量评价标准,对普查成果逐各级普查机构质量控制职责

①参照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的总体要求,制定普查区相应的质量控制制度、办法和措施。

②建立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落实质量控制的工作机构和岗位责任。

③结合普查工作进度,制定质量控制工作计划。

④开展各阶段、各环节质量监控工作,巡回检查、指导、督察、抽查下级普查机构的工作质量。

⑤收集、整理、分析各阶段工作质量状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普查机构反映,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⑥指导和协调解决普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对于共性问题,及时通报和解决落实,防止出现大范围系统性偏差。

⑦负责做好本普查区普查成果的质量抽查与验收工作,编制质量验收报告,据实分析和反映成果质量状况。

⑧配合上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质量检查和数据质量抽查工作。

⑨组织开展水利普查执法检查,会同统计、监察等部门,查处普查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级进行验收;四是建立数据汇总、协调平衡制度,普查成果逐级进行汇总平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限时修改,审核后成果上报上级普查机构;五是建立质量责任奖惩制度,通过重报、通报、评比、表彰、处罚、奖励等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激励机制。

五 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普查前期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①编制科学可行、具体完备的普查实施方案。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本地区水利普查工作方案(计划)的编制工作。普查方案设计和技术准备工作,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反复论证,以确保普查工作不因方案缺陷出现系统性误差。

②普查工作人员选聘、培训到位,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制度。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数据处理人员的选聘必须按选聘工作程序执行。对普查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按照国家统一印发的教材组织有经验的教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才能聘任为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数据处理员。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制定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数据处理员管理的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③充分落实普查经费。经费落实是做好普查工作的重要保障,是影响普查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普查经费是否落实,主要看经费规模是否充足,经费到位是否及时,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④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均应制定具体的宣传动员方案,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手段和形式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普查宣传效果要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各类普查对象积极配合和支持普查工作。

⑤提前做好普查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资料是确保普查质量、降低普查成本的重要手段。各级要积极开展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利用统计、国土、环保、市政等部门掌握的成果资料,做好普查基础数据的比对分析等工作,确保基础资料真实可靠。编制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和普查工作底图,并逐级做好初始名录底册和普查工作底图的补充完善、审查核对工作。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依据全国水利普查区划标准,编制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同时应参考上级下发的普查对象名册资料,结合本级掌握的基础资料,编制各类普查对象的初始名录底册资料。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对县级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清查登记阶段质量控制

①要严格按照水利普查区域划分,按“在地原则”,做好普查对象的名录清点、登记造册或图上标注等工作,通过与初始名录底册资料比对和逐级上报认定验收,确保普查(调查)对象不重不漏和普查表式准确发放。县级以上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机构清查登记成果进行质量抽查验收,按一定比例抽样,核查各级清查成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发现清查有误的,必须补充清查,必要时要重新清查。

②基层数据采集与填表工作,结合相关专业工作选聘合适的普查人员参与调查工作,建立严格的基层台账制度,做好依法普查、如实填报的宣传教育,加大事中检查监督频度和力度,确保普查数据来之有据、真实准确。

③普查基础数据录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采取集中录入和分散录入两种方式。专职录入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和技能训练。初始录入的数据须通过抽查一定的原始普查表或扫描件进行复录比对,抽查复录的差错率如不符合数据录入的质量要求,须全部重新录入。数据录入后,进行计算机审核操作,发现问题及时核查。

3.填表上报阶段质量控制

①普查数据处理实施五级审核制度,即普查对象填表单位内部自审、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和数据录入员利用计算机及人工两种方式进行初步审核、普查机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联审或组织各单位进行会审,上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质量抽查审核。数据审核主要从基础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一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必要时,通过开展各项普查内容间的汇总平衡分析进行审核。

②各级普查办公室在做好本级普查数据审核订正工作的同时,做好下级普查机构数据审核的组织指导,严把上报数据的审核关,保证上报数据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审核人员或部门应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如审核结果不符合数据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须由下级普查机构或普查对象按规定程序、方式予以更改或限时重新填报。

③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对本级数据会审后,采用抽样调查方式对本辖区数据进行抽查,复核基层填报的基础数据,发现疑问或错误,查清原因,并进行妥善处理。对抽查复核不符合数据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须重新上报。

④根据审核校正情况和数据质量抽查复核结果,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上报的普查数据资料进行论证、审查和验收。

4.成果发布阶段质量控制

①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普查成果协调分析的有关要求,与已发布的相关普查成果和历史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尤其要与统计、土地、环保、住建等部门发布的资料进行比较,分析数据口径范围和时间的一致性,比较数据收集计算方法和数据基础的差异,分析数据差异的合理性,并组织跨部门专家进行审查论证,评定数据成果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保障数据发布的权威性。

②对于普查基础数据成果,应根据事后质量抽查结果,开展科学的数据查补工作。同时,对于普查数据的主要分析汇总指标,进行误差修正,确保数据精度满足成果发布要求。

③根据已经审核验收的数据成果,利用基础电子地图信息,按照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建立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库,开展普查数据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形成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确保普查成果的共享性和可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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