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5家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
2011-02-16
中国医疗器械杂志 2011年2期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文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组织了专家组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5家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于2010年2月28日宣布(国食药监械[2011]102号文),认可5家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相关检测资格与监测项目。
国食药监械[2011]102号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认可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呼吸道用吸引导管等80个医疗器械检测资格;国食药监械[2011]103号文件,认可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40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国食药监械[2011]104号文件,认可国家康复辅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支条式脊柱矫形器等12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国食药监械[2011]105号文件,认可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电热恒温培养箱等13个医疗器械检测资格;国食药监械[2011]106号文件,认可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医用超声诊断设备等45个医疗器械检测资格。以上5个单位的资质有效期均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