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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坠楼引发诉讼

2011-02-14案例提供郑雪倩

中国医院 2011年10期
关键词:坠楼奥氮病房

■ 案例提供 郑雪倩

燕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小会议室的空气有些凝重,院长办公会议进入了第二个议题——听取医务处关于即将开庭的患者家属冯某因其子冯某某在住院期间坠楼起诉医院的诉讼案应诉准备情况,同时讨论医院应从本次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如何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强化患者安全管理。

原告冯某诉称,其子冯某某因患神经疾病于2010年6月17日到燕都三院精神科住院治疗。6月26日凌晨家属接到医院电话,被告知冯某某找不到了,一小时后,医院发现冯某某坠楼身亡。2010年6月25日夜间,医生让冯某某服用药品“奥氮平”。医院应加强对冯某某的监护,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病人的人身安全。医院有医生和护士值班,却没能及时掌握冯某某的行踪,在冯某某坠楼后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抢救,导致其死亡,对此医院应负有责任。原告作为冯某某的父母,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26222元、死亡赔偿金62444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

医务处与代理律师起草的应诉书认为,冯某某因“脑白质病变原因待查:病毒性脑炎?多发性硬化?”,于2010年6月17日入院需进一步检查。为方便照顾病人,医生曾要求家属一人陪护。患者住院期间没有再发作精神症状,也无任何异常表现。6月26日凌晨3时30分,值班护士发现冯某某在楼道中徘徊,上前询问时,冯某某诉咽部不适,护士立即通知值班医生查体未见异常。因患者诉烦躁,入睡困难,经本人同意,医院给予口服药物“奥氮平”,冯某某服药后自觉症状减轻,回病房休息。5时半,护士发现冯某某不在病房,立即寻找,并联系家属。5时40分,发现其坠楼死亡。冯某某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医院已尽到了治疗范围内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患者自杀系突发意外事件,医院不应承担责任。医院要求家属陪住,已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冯某某自杀前无精神症状和行为异常表现,此前冯某某曾在精神病专科医院就诊,专科医院未诊断其有精神疾病。因冯某某被发现时已经死亡,因此也不存在家属所述没有及时抢救的情况。冯某某服用的“奥氮平”系常用药物,并不会对患者自杀行为产生任何影响。医院对冯某某的诊疗行为没有违反相关诊疗护理规范,无任何过错,冯某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医院对其自杀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医院保卫科负责人在会上汇报了公安机关对冯某某坠楼的侦查情况:经查,冯某某因低热,精神行为异常,于2010年6月17日到燕都三院治疗,医嘱需陪住1人。2010年6月26日凌晨5时冯某某被医院发现坠楼死亡。病历显示,冯某某在到燕都三院治疗前曾到当地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和精神病医院就诊,诊断为“癫痫?”,但并未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经询问燕都三院门诊接诊医生,医生当时认为冯某某可能为“病毒性脑炎”,让其入院治疗。病历记录显示冯某某住院期间神清语利,对答切题。冯某某的入院诊断为“脑白质病变原因待查”。其住院后未见精神症状。2010年6月26日凌晨3时30分,值班护士发现冯某某在楼道徘徊,经询问冯某某表示咽部不适。经检查,冯某某扁桃体未见明显肿大,患者诉说心烦,然后拒绝回答,拒绝药物治疗。4时10分,冯某某表示烦躁较前有好转,此时冯某某神志清醒,护士与其交流后,冯同意药物治疗,口服药物“奥氮平”后,自觉症状减轻,回病房休息。5时30分,护士查看时冯某某不在病房,询问其他患者,患者不知情。后护士电话联系冯某某家属,电话未通。5时40分,护士发现付某坠楼身亡。

另查,冯某某是从燕都三院住院部7楼配餐间的窗口坠楼身亡。配餐间门口到窗口之间有一隔离门,该隔离门的上端距屋顶有一段距离,冯某某踩着门旁的储水箱顶部攀跃隔离门至窗口。病历中记载护士查看时7楼楼道中的各房门锁和配餐室的隔离门锁均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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