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措施与对策
2011-02-13余杏生黄永春沈敏东徐康
余杏生 黄永春 沈敏东 徐康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林业局 215128)
1 林业资源现状与改革基本情况
1.1 林业资源现状
苏州市吴中区位于江苏省南部、太湖之滨,生态风光秀美、自然资源丰富,土地总面积217446.7hm2,林业用地18887.06hm2,活立木蓄积量为 412869.15m3,按权属分国有林地1140.67 hm2、集体林地 17746.39 hm2,按林业区划界定分生态公益林13564.14 hm2、商品林 5194.34 hm2。吴中区是洞庭(山)碧螺春茶的原产地,主要优质林果产品有枇杷、杨梅、银杏等。全区林业资源呈现生态公益林比重大、人均占有量少、经营分散、农民收入对林业依赖程度低等特点。
1.2 林权制度改革基本情况
1983年吴中区开始实施林业“三定”政策,东山镇、金庭镇、光福镇部分村 6113.3 hm2经济林明确林业生产责任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自主经营,生态公益林则统一由集体管理经营。2009年根据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吴中区以 “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综合配套”为主要内容全面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到2010年6月底,16740 hm2集体林地通过稳定完善家庭承包、均股均利等形式明晰产权,签订承包合同,确立了8.39万农户和28个合作社为经营主体,且率先通过省级检查验收。
2 配套改革有益探索
2.1 林业资源股份化
吴中区通过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社或社区合作社,将8546.7 hm2集体管理经营的生态公益林全部折合股份分给农民,9.96万农民因此取得林地股份,通过股权分享利权,从中获取长期稳定收益。东山、金庭镇种茶林农按区域自发组建了36个碧螺春茶叶股份合作社,近8000户林农以茶园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在合作社工作获取工资性收入,还以合作社全年利润按股分红作“二次分配”。股份合作方式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又因规模效应带来了经济效益的增长,2010年茶农户均收入近1万元。
2.2 探索林地流转模式
为改变林地经营权极为分散、林业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较低现状,吴中区结合林权改革,探索出林地一次性流转、林地入股分红流转、林地集体经营流转等三种林地流转模式,2010年全区流转出80.7 hm2林地给股份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经营运作,投入资金 2802万元,建立茶果生态种植示范基地(园区)10个,通过资源整合,有效地推进林业规模化生产,品牌化经营。
2.3 发展生态旅游
林改后,东山镇三山村对分包到户的林地以林地入股方式流转给村旅游公司,通过统一规划建设油桃园、枇杷园等10个休闲生态园,并与发展生态旅游相结合,推动林果产品销量和价格提升,每公顷效益达7.5万元,每户每年可直接增收3000元,同时根据旅游公司经营效益,年终二次分红,加上生态旅游服务性收入,三山村农户人均收入达2.1万元。三山村把林权改革与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生态观光农业相结合,不仅改善了三山村自然植被,保护了生物多样性,而且形成了一个果品结构优化、生态环境优越、农业旅游内涵丰富、经济效益显著的低碳休闲农业观光区,取得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的显著效果。
2.4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2010年11月,吴中区根据上级要求,制定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和细化生态补偿的对象及补偿标准,在国家、省级生态补偿的基础上,对全区14560 hm2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投入财政资金2184万元,每年每亩按100元的标准进行生态补偿,并将逐年提高补偿标准,进一步促进了全区生态保护和农民增收。
3 深化配套改革建议与对策
3.1 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
逐步改变目前林业分散经营现状,引导、鼓励林农结成经营利益共同体,积极创建林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发展林果产业、提高林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现实选择。在林农自愿的基础上,以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发展培育家庭联合经营、合作经营、股份经营等多种形式的林业专业合作经营模式,提高林农的组织化程度,解决林农后顾之忧,加速林果产业发展,提高林农收益。
3.2 完善林权流转制度
从当前林权流转情况来看,多数属偶发性行为,林权流转合法流转渠道不畅,市场参照性不强。因此推进林权流转,需政府部门加强政策引导,科学构建林权流转评估体系,建立林权流转服务机构,切实帮助林农合理选择租赁承包、股份合作、转让等流转方式,避免盲目流转带来的损失,推进林业适度经营规模。
3.3 建立林权交易平台
在明晰产权基础上,建立林权交易信息收集与发布、林权交易监管与服务、林权抵押登记、政策科技咨询等多种功能的林权交易服务平台。通过林权交易平台,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集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促进林业从资源经营逐步向资本经营转变,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创新林权管理制度。
3.4 规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要求,合理利用生态补偿资金,加强生态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区域内生态公益林不受破坏,并逐步改造抚育生态公益林,不断改善林相结构。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生态公益林自我补偿、自我管理,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中实现林业资源的经济价值,积累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形成良性的循环机制。
3.5 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现行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与落实林农处置权的要求和森林经营的矛盾日益突出,坚持依法、可持续经营和规范管理原则,以林权登记信息、二类调查资料、林业区划界定成果、产业发展规划等为依据,建立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体系,确保林业资源稳定增长和生态安全,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
3.6 开展林业金融信贷服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林业资源产权得到了进一步明晰、经营主体得到进一步确立、经营方式内容将更为多样化。林权作为林农一项重要物权,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银行金融部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林农联保贷款等多元化金融服务,引导、支持林业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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