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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生集体食物中毒现场被破坏引起的思考

2011-02-11张文军赵永民

中国医药指南 2011年32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法定义务

张文军 赵永民

(吉林省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吉林 白城 137000)

一起学生集体食物中毒现场被破坏引起的思考

张文军 赵永民

(吉林省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吉林 白城 137000)

本文对本市某中学发生一起食物中毒,现场被人为破坏,导致中毒物质难以准确判断,对中毒人员临床治疗带来不利。要求我们食品安全监督员必须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为食物中毒后中毒现场得到应有的保护;为监督机构及时准确查明中毒原因、为及时准确安置和治疗患者并处罚肇事者,应建议尽快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出强制性法律义务和责任。

食物中毒;现场破坏;法律责任

本市某中学发生一起食物中毒,现场已被破坏,造成食物中毒或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已被销毁,工具容器均已被洗刷干净,造成查找致病物质难以判定,不仅给调查工作带来影响,而且对中毒人员的临床治疗也带来了很大的不利。为了使监督机构及时准确查明中毒原因、为准确及时准确安置和治疗患者并处罚肇事者,本文就保护好中毒现场进行探讨,以便为流行病学调查奠定坚实的基础。

1 原因探讨

1.1 当事人无意过失、无主观过错

食物中毒的发生需要潜伏期,而且有的潜伏期较长,因为食物中毒症状出现较晚,中毒现场无意中被破坏,剩余食品早已丢弃,食品加工、盛放容器已被清洗,造成查找致病物质。

1.2 人为故意破坏现场,逃避法律责任

有些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或业主,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破坏现场。在该中学发生的食物中毒一案调查中,当本所的卫生监督员对该校食堂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发现其剩余食品均已倒掉,食物中毒发生现场已经彻底清洗,包括餐具、食品容器、用具如菜墩等。这样造成只能采集可疑的食品原料,如大米、豆油、味精、醋、调料、酱油、面酱等,对于可以中毒食物难以采集到。

1.3 此次食物中毒现场是有意被破坏的

尽管此次食物中毒现场是有意被破坏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另外,在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方法》,第十三条中只规定了发生食物中毒单位保留中毒食物和现场的义务,没有规定接受中毒患者治疗单位保留患者吐泻物等样品的义务,这是不科学和不严密的。在食物中毒的调查取证的实践中,发现中毒患者的治疗单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接受中毒患者或怀疑中毒患者后,应采集保留治疗患者的吐泻物,对食物中毒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制定接受中毒患者治疗单位保留中毒患者吐泻物等样品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2 设定的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2.1 对《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认识上的误区

国家颁布实施国家标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以后,在认识上出现一些误区,认为国家标准既然认定“致病物质不明的食物中毒”,那么凡是对检不出致病菌的食物中毒都可以轻易下定论。实际上确定“致病物质不明的食物中毒”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食入可疑中毒食品后发生中毒症状;第二,取不到样品或样品失去检验意义;第三,学术上中毒物质尚不明,如新的菌种或物质等。实际上,在大部分情况下,只要法定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测部门认真、全面、及时、准确调查取证,是可以查明中毒原因的。因此,除了学术上中毒物质不明食物中毒外,不应轻易做出“致病物质不明食物中毒”的结论。如采样的及时、准确、全面和检验的科学性、多级性,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找出原因的。因此,我们认为设定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致病物质不明食物中毒”的出现。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的明确规定

食物中毒现场的保护和中毒样品保留是确定导致食物中毒致病物质的重要因素,同时也看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规定保留现场和中毒样品责任人的义务,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

2.3 法定义务的履行必须以法律责任做保证

法律上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同样有法律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而言,保护中毒现场、保留中毒样品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规定了食物中毒发生单位的法定义务,就应该设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定责任。

3 设定法律责任的建议

综上所述,目前还有必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明确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责任应分故意责任和过失责任,根据主观故意的不同,予以不同责任的追究。

3.1 以批评教育为主的情形

对中毒单位而言,一般情况下过失或无意造成不能保留中毒食品和现场的为多见,没有主观故意或过错,没有造成重大影响及后果,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3.2 应从严、从重加以处罚的情形

对发生食物中毒故意破坏现场,使致病物质难以查找、临床治疗难以对症,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在食物中毒的处罚种类、幅度上,应从严、从重加以处罚。

3.3 对治疗单位法律责任的界定

对接受中毒患者的治疗单位,不保留中毒患者吐泻物等样品的,视情节设定不同的处罚内容。因过失不保留样品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责任人给与等行政处分,对故意或因与食物中毒发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据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为使食物中毒后中毒现场得到应有的保护、为监督机构及时准确查明中毒原因、为及时准确安置和治疗患者处罚肇事者,应建议尽快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出强有力的强制性法律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S].2009.

R595.7

A

1671-8194(2011)32-046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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