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非主要农作物包装标注内容浅析

2011-02-10葛成林马玉光

种子科技 2011年11期
关键词:通则生产商名称

葛成林,马玉光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太原 030006)

非主要农作物栽培面积小,种类繁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通过审定才能推广,生厂商可以自行决定推广宣传,印制包装标签。尽管法律法规规定了标注内容,但由于各生产商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加之受国家和地方管理部门导向性规定存在漏洞的影响,导致市场上出现执法和使用过程中理解差异形成的纠纷。因此,有必要从专业技术角度进行分析。

1 标签标注的必要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因此,非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必须附有标签。

2 标注内容的规定

根据农业部49号令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非主要农作物标签标注内容也必须执行此规定。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也就是说,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检疫证明编号、产地信息可以不在外置标签上标注,在包装内置的标签上注明也行。

综合相关规定,除了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产地信息,其他项目应该标注在外标签上。从商品种子使用、品种选择角度理解,产地对种子质量无直接影响,而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可以是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植物检疫证书编号,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这些专业检疫人员才看得懂,一般的种子经营者和使用者均不能依据其选择种子。其他内容都涉及消费者选择依据,标注于外标签利于选择种子。

3 标注内容分析

3.1 作物种类

需要在外置标签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这里的“种”是指“品种”属于植物分类学的什么种,应该与《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一章的表1“农作物种子批的最大重量和样品最小重量规定”中 “(变)种名”栏下的一个名称相对应。例如,“菜用豆角”种子的作物种类标作“菜豆”,不可标作“豆类”;“南瓜”种子的作物种类要依据品种特征分别标作“中国南瓜”或“印度南瓜”或“西葫芦”,不能仅标注“南瓜”;也不可以标注非全国通用的俗名,番茄不可以标作“西红柿”。

个别作物种类标注会被有的政府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误导,需要特别注意。我国现行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中,结球甘蓝的作物名称被错误地写作“甘蓝”,将甘蓝型油菜的作物名称错误地写作“油菜”。农业部发布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报中,将水稻的作物名称错误地写作“水稻”,而正确的名称应该是“稻”。诸如此类的标准或文件客观上误导了种子生产商将作物种类错误标注。

3.2 种子类别

需要在外置标签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5.1.1.2规定,杂交种必须明确标注种子类别,常规种可以不明确标注。标签没有明确标注种子类别的,可以认定是常规种;由于未明确标注杂交种被错误认定为常规种或常规种被错标成杂交种,按照《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将被定性为假种子。

3.3 品种名称标注

需要在外置标签标注。《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反过来讲,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经过审定可以经营、推广。《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5.1.2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标注批准的品种名称;不属于授权品种或无需进行审定的品种,宜标注品种持有者(或育种者)确定的品种名称。”

结合法律和标准规定,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品种名称,如果是申报了审定认定的,要标注审定的名称;如果没有申报审定,可以标注生产商自定的名称。

3.4 生产商标注

需要在外置标签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5.1.3.1规定,国内生产的种子应该标注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内容标注,联系方式标注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3.5 质量指标

需要在外置标签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5.1.4.2规定:粮食作物种子、经济作物种子、饲料和绿肥的种子的质量指标应标注品种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纯度、净度、水分指标要求精确到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精确到保留整数位。

已经颁布了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作物,各项明示承诺的指标值不得低于相关标准规定的数值,否则按照《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将被定性为劣种子。没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作物依据生产商自己的质量检验结果标注反映种子真实质量情况的明示值。

3.6 净含量

需要在外标签标注。是指种子在标准规定的最高水分状态下称量时不得低于的重量值。当包装内种子重量少于1000克时,用数值加计量符号“g”描述;当包装内种子重量等于或多于1000克时,用数值加计量符号“kg”描述。生产商在包装种子时,一定要依据当时的水分状况换算单位包装的装入量,避免缺斤短两情况出现。

3.7 生产年月

需要在外标签标注。指种子在加工包装前作为农产品从田间收获的年月,不是种子加工和包装的时间。不可以标作生产日期,与工业产品的生产日期有不同的含义。标注格式是公元年份号和月份号用横线连接,例2011-10。

3.8 产地

标注位置不加限制。种子繁育或生产的所在地,《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5.1.5规定,按照行政区域最大标注至省。取得过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要按照许可证注明的地址标注。

3.9 植物检疫证明编号

标注位置不加限制。《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5.1.7规定,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注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

4 加注内容分析

4.1 宜加注的内容

4.1.1 标注位置不加限制。《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5.3宜加注内容是种子批号、品种说明。所谓“宜加注”是为适宜加注的意思。《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5.3.1指出:“种子批号是质量信息可靠性、溯源性及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标注品种说明,可以给消费者提供选择和使用的依据,了解品种的特征特性,指导消费者正确地使用,防止产生不良后果。

4.1.2 分装种子。需要在外标签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5.2.5规定,分装种子应加注分装单位的名称地址、分装日期。这是在标注了生产商全部信息基础上的“增加”标注,不能将生产商信息省略,仅标注分装商信息。

4.1.3 混合种子。需要在外标签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5.2.6规定,混合种子应加注 “混合种子”;标清每一类种子的名称及质量分数。

远缘杂交形成的杂交种,容易雄性不育,导致生产中坐果不良,专门混合一定比例的其他品种作授粉源,以提高坐果率。但客观上降低了本品种的纯度,通过标注混合种子可以解决此矛盾。

4.2 不宜加注的内容

4.2.1 保质期、有效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不是一概而论,需要则提供,不适用就不提供。种子是有生命的特殊商品,受存放环境影响,生活力下降速度存在差异,活力保持的时间不尽相同,加注“保质期、有效期”不适宜。但是,如果加注了“保质期、有效期”就要履行承诺。

4.2.2 没有试验依据的品种说明。在品种说明中,对品种作没有试验依据的夸大宣传,会误导种子使用者,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在良好栽培条件下,如果表现与说明不对应,会被认定欺诈。在处理赔偿时,会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两倍赔偿。

5 未来展望

随着农业技术发展,对农作物种子的质量特性出现新的定性使用要求,标签标注的要求会有新的规定出现,可能会引入“种子活力”等概念。届时,希望管理部门及时宣传法规,生产商及时更新标签标注内容,以适应新形势下农业生产的需求。

猜你喜欢

通则生产商名称
冬奥“顶流”冰墩墩抢疯了!南通生产商:初八开工补货
2019年中国黄金生产商在全球的位置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旧版比较
沪港通一周成交概况
沪港通一周成交概况
沪港通一周成交概况
沪港通一周成交概况
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纵向垄断的博弈分析
通则有路
2010年美国FDA批准新药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