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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治理多元参与政策理念、原则及其模式

2011-02-10徐治立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公众主体科学

徐治立

随着全球科学治理 (the governance of science)实践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对于科学治理问题的政策研究日益受到关注。其中,多元参与的政策理念构成当代科学治理模式的基本内涵。所谓科学治理多元参与,就是在科技决策、科技政策与管理活动中,实行包括政治主体、科技主体和各类普通公民在内的公众多方参与的规范化活动。

科技政策特别是其决策活动中广泛的公众参与,体现着新公共管理的民主治理理念。这种多元参与方式既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基本途径,也是将科技活动置于人类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根本保障。本文试对科学治理多元参与的政策理念、方法原则及其实现模式做一些探讨。

一、科学治理多元参与政策理念

当代科学治理多元参与政策理念,主要建立在两个思想理论基础之上:科学哲学方面以建构性科学实在论为基础,科学政治学方面以科技民主价值观为基础。

长期以来,困扰科学治理政策的一个根本问题是科学的自由与干涉的矛盾,在哲学上对应科学实在论与建构论的矛盾。追求纯粹客观实在真理性的科学,自然拒斥社会治理的干涉;蕴涵建构性的科学实在论,才赋予科学治理以合理性,使之成为可能。关于 “实在”的讨论,是贯穿西方科学哲学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当代大多数科学实在论及各种反实在论都蕴涵不同程度的建构性。

建构实在论明确区分了 “双重实在”:一为“实在本身”,另一为 “建构的实在”。国内学者类似地提出 “语境实在论”、“实践建构论”等,显示出 “建构性科学实在论”特征,其语境的结构中既包括语句的形式关联及其所指称的对象世界,也包含主体及其相关的理论背景和社会历史背景[1](P84-97);认为科学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历史性和建构性的实践活动[2]。这种 “建构性科学实在论”包含科学活动的自然本体规范、认识论规范和社会规范,从而寓社会因素于科学本质之中。

“建构性科学实在论”能够为科学治理活动提供一种深刻的哲学基础和理论依据,揭示了科学治理的必然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第一,它表明科学本质上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权力的双重作用。

科学超越了纯粹的个人认知行为而成为一种集体性活动、生产性制度和国家事业。科学实践不仅建构了科学研究的对象及工具,而且不断建构与科学知识生产相关联的制度结构、组织形式和新的生产方式。科学研究过程中的行为主体和互动关系得到深入的考察,知识与权力的关系成为科学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它与当代大科学治理观相吻合。

20世纪以来仿照现代工业形式组织起来的“大科学”社会建制的发展,使科学成为大众参与的世俗活动。当代科学治理思想代表人物史蒂夫·富勒 (Steve Fuller)对此的解释是:“科学发挥着世俗世界理性秩序源泉的功能……科学已经变成一种多方关注并得到物质投资的事业”[3](P141),这使得涉及 “大科学”的研究成本和竞争激烈程度飞速上升[4]。大科学也造成不利后果,迫使科学家进入大科学复杂的自组织系统,同时使公众难以参与。要克服这种大科学的弊端,史蒂夫·富勒主张进一步推进科学大众化、世俗化、民主化。

第三,它基本明确科学治理的边界。

“建构性科学实在”对应于不同层次 “深科学与浅科学”的界限,可以作为划分科学治理不同层次边界的依据:(1)自然规律层次需要科学家自由探索;(2)理论认识层次需要科学共同体自治规范;(3)社会实践层次需要公共规范。科学治理政策一般涉及第三层次和部分第二层次。史蒂夫·富勒认为大学应成为科学研究的各种范式相融合的空间,以科学的真理性为科学评价标准而不是以科学家的累积优势为标准,突破大学科学共同体内部狭隘的争斗,鼓励科学家将自己的主张与社会中的公众利益联系起来,克服科学中出现的精英主义。[5](P79)

与 “建构性科学实在论”相呼应,规范科学实践活动的社会制度理念亟须建立。被现代社会广泛接受的民主参与价值观必然成为科学公共治理的价值选择,它要求坚持并且不断完善科学治理中各类公众多元参与机制。

当代公共治理理念是由政治参与思想拓展而来的。政治参与 (political participation)是指公民“参与制定、通过或贯彻公共政策的行动”[6](P363-364)。近代的卢梭、穆勒及当代的帕特曼和巴勃等政治思想家都主张,要最大限度地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范围,这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基本途径。

科技政策特别是其决策活动中广泛的公众参与,既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也是将科技活动置于人类利益基础上的根本保障。科技民主包含两个方面:

首先,主体范围实行科学内部与外部全面科学民主化。

在科学共同体内部,通过扩展科学评议人的范围实行同行评议的民主化。在科学共同体外部,提供广泛参与的科学政策论坛,使得科学家、科学管理者、普通科学工作者和公众能够参与确定相关领域的发展方向,共同选出能最大限度地代表公共利益的科研项目。[7](P212)

其次,实践领域全面实行整体性的技术民主(integral technodemocracy)。

“在所有社会问题上 (包括经济问题、文化问题、政治问题以及环境问题等),根据专家的意见,通过人民而且也是为了人民实行文明的人民治理。简言之,整体性的技术民主是通过合作所有制、自治、政治民主以及专业技术知识构成的平等。”[8]这就是一切科技决策中人民充分参与的政治民主思想。

科技治理民主参与,其宗旨是确保科学目标及科技活动中利益实现的正当性,消除科技异化危害,规避科技风险,保障科学和技术的健康发展。

当代科学技术在给人类创造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包含空前的异化性及风险性。有学者指出,一方面,受目前流行的新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当下可接受性变成了价值判断的终极标准,使科学活动失去了内在价值、使命和超越性,最终必然蜕变为权势者根据政治或市场状况而随意界定和操纵的功利手段[9];另一方面,面对技术风险社会特征的显现,对技术若没有有效的司法政治张力的作用,如德国哲学家汉斯·约纳斯所言,人类的毁灭再也不是危言耸听了,他所倡导的 “责任伦理”便蕴含了多元政治张力协作属性。[10](P10-11)

普通公众参与对多元参与的科学治理具有重要意义。除了政治主体、科技主体以外,各类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行科学治理多元参与的根本体现。

在乌尔里希·贝克的 “风险社会”理论中,特定公众群体主导的 “亚政治”在当代科技社会生活中凸起,并享有一种无需实施的直接性。例如,“在亚政治中,你可以说立法和行政部门都把握在医学研究和实践手中 (或者与工业和管理有关)”[11](P259)。乌尔里希·贝克警告说: “如果没有向世界民主化的决定性一步,我们将走向一个后政治的技术主义 (technocratic)世界社会。”[12](P19)

因此,在国际上兴起 “科学与治理”研究趋势的今天,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战略和政策,除了包括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内容,还必须加入第三个要素——社会公众,这样才能实现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表明,普通公众参与对于当代科学治理具有深刻的意义。

二、科学治理多元参与方法原则

相对于人类社会一般实践活动,科技活动相当复杂而深奥,普通公民难以理解和参与其中。要使公众充分参与科学活动以突破公众参与科学治理的困境,就必须探寻构建多元参与的方法机制,首先要明确科学治理多元参与的方法论原则。其中,最基本的方法原则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一)确保各类公众广泛参与科学治理活动的规范化

通过法定程序,在各个层次的科技决策与政策管理活动中,实行包括政治主体、科技主体和普通公民在内的所有相关公众的广泛参与,是保障实现科学治理多元参与的根本方法原则。在科学治理的各方主体中,除了直接相关的政治主体、科技主体以外,其他各类普通公民的参与是保障公众根本利益、实现多元参与科学治理目标的关键。

日本学者武谷三男与星野芳郎指出,1953年日本反对核试验斗争的成功就是科学家、群众与政治家长期民主斗争的结果。[13](P103)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核技术等尖端科技的滥用,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在 《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一文中呼吁,只有展开一场政治上有效的、能够把社会在技术知识和技术能力上拥有的潜在能力同人们的实际需要和愿望联系起来的深入讨论,才能走向一个健全的社会。

科技治理政策制定的原理来自一般的政策模型。当代政策制定主体模式,已经历精英主体模式向共同体主体模式的转变,目前又正向公众主体模式转变;与之相应,政策模型转变依次经历精英模型、渐进主义模型和公共选择模型。对于公共选择模型,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J.M.布坎南 (James M.Buchanan)提出 “一致同意”作为政策选择的基本概念,通过契约来保证对政策的评判。他强调公众参与的根本意义。只是“一致同意”在操作上还有困难,对于科学治理的政策选择尤其如此。但无论如何,在科学治理的政策抉择活动中,应当坚持各类普通公民多元参与的根本原则。

我国的科技政策及许多科技决策,基本上采取的是精英制定模式,近年开展了一些相关的听证会、征求民意通告等活动,才有所改观。我们应当尽快采取公众参与的新机制,通过法定程序,在科技决策与政策管理活动中,逐步实行包括普通公民在内的所有相关公众的广泛参与,就有关政策及决策问题组织科技界及广大公众一起开展必要的反复讨论和辩论。这也是我国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社会文明极为重要的方面。

(二)普遍提高公众的科学研究能力和知识水平

为了保证科学治理中各类普通公民多元参与的实现,必须遵循普遍提高公众的科学研究能力和知识水平的原则。

各种公众参与科技决策的互动机制中,都共同面临一个难题,这就是:“技术的证据难以让公众进行讨论”,因为广大公众的科技智能是有限的。[14](P87)所以,为了充分提高公众决策中的参与程度和有效性,必须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科学学创始人贝尔纳早已告诫我们:“如果不让全体公民在一生的某些时间和许多公民在其终身都亲自积极参加科研工作,科学就永远也不会真的普及起来。”[15](P417)

即使公众具有充分的科技知识,也难以做到公民政治参与的意见一致。然而,尽可能地提高公众科学知识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是保障公众在科技决策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充分参与度、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条件,也是保证实现各类普通公民多元参与科学治理的根本途径和原则。

科学普及是科学共同体与公众之间的一种直接交流,往往具有公共性、互动性、本土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应当结合各地实际,有力地加以推进。

近年来,我国实施的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 (2006—2010—2020年)》以及 “2049”计划,以提升全民的科学素质为目标。科学普及的基本任务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公众对科学技术知识的掌握程度直接决定着他的职业技能和对基本日常生活知识的拥有,还要特别关注科学技术与社会关系问题的知识。

(2)倡导科学方法。了解和掌握正确的科学方法是真正理解和运用科学的基础,因而需要普及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

(3)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是从事科学活动的核心,也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行动。

因此,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才能为发展科学、反对迷信和伪科学、实现公众参与科学治理提供基础。

(三)采取逐步逼近取得充分共识的程序

由于当代科技活动的复杂性,必须采取逐步逼近的程序以取得科学治理中的充分共识,这是实现科学治理多元参与活动的又一基本方法原则。现实科技政策制定等科学治理活动中,难以取得充分科学的共识,而普通公众参与程度普遍比较低。目前,世界上只有荷兰、丹麦等少数发达国家在科技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较高。

实现科学治理多元参与,必须在保证多元参与的前提下,采取逐步逼近取得充分共识的程序。一方面,公众在参与过程中可以学习到很多科技知识,有助于提高其科技素养;另一方面,反复讨论和辩论过程是各方人士求同存异、逐渐达成共识的过程,这样产生的决策和政策易于获得有效实施。更重要的是,在保证与公众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形成的共识,实现张力的协调,才能达成科学治理中价值取向的良性统一,而不是仅仅为了尽快取得某种共识而达到不良政治决策目的。

例如,我国跨世纪的特大水电工程——三峡工程的科学论证,总体来看,最高决策层对三峡工程的科学论证是非常谨慎的,一度成为科学化、民主化决策的典范。从新中国成立初到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反复论证30多年。反对与支持的双方争论激烈,未出现大的政治打压问题,只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包含普通公众的多元参与的属性还需要进一步体现。甚至到论证后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之前,中央高层有关领导及三峡工程论证领导小组已初步确立 “早建”方案时,有关人士仍然还出版和发表了反对早建的著作和论文。这对于进一步推进有关科学治理的共识,很有意义。

三、科学治理多元参与实现模式

科学治理多元参与活动充满多方的互动与冲突,其中存在着不适度与不协调的价值张力、权力张力和契约张力。必须采取有效机制、途径及具体模式,确保科技活动各种张力处于适度范围和协调状态,实现多元参与的科学治理目标。下面对几种典型模式进行一些探讨。

(一)科技决策活动中各类公众多元参与的“争端演化”模式

英国科学与社会学会主席拉维兹 (Jerome R.Ravetz)等提出了一种 “争端演化模式 (Pattern of evolution of issues)”,阐明了科技决策中民众参与的方式与途径。

拉维兹等认为,当今的水库建设工程技术决策的多元公众参与活动,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为把差错成本 (error-cost)降至最低点,水库工程决策过程必须有专家、政治家、公众等共同参与。当水库建设刚被提上议事日程时,既然以前没有加以评估,关于防洪库容、水坝高度、泥沙淤积、发电能力、地质环境、移民数量、投资规模等问题原来都几乎没有重大价值的论据,开始决策时要进行复杂的技术与政治辩论。各方都试图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限定问题,某些企图大发工程财的承包商还可能不择手段力促工程早日上马。除开政治权力的争辩,各方面专家的意见也不会一致。对于专家之间的争论,应该像维护自己的发言权一样,维护对方发言权,并允许对方反驳自己的观点,绝不可限制异议。因为对于这样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复杂工程谁也不是真正的专家,而且在决定谁是专家方面谁又是真正的专家呢?因而不可仓促决定,草率行事。

拉维兹的 “争端演化”模式大致包括三个阶段:(1)问题公布于众,这是对贵族政治私下交易的根本杜绝;(2)专家提出方案,专家们从各自领域相对独立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3)公众各抒己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及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这三个阶段要多次循环反复,各方意见必须充分交锋和争鸣。[16]

显然,这是一种科学治理最典型、最充分的多元参与模式。它力求确保实现包括各类普通公众的广泛多元参与的科学决策过程,把科技活动差错降至最低点。其局限是多次循环反复也常常难以取得共识,成本大而效率不高。然而,这却是实现科学治理多元参与的根本途径。所有重要科技决策和科学治理活动,都应当优先考虑选取这种 “争端演化”模式。

(二)科学治理多元参与的 “边界组织”模式

实现科技决策和政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需要寻求更有效的运行机制和模式来保障。借鉴美国科学政治学家戈斯顿 (David H.Guston)“边界组织 (boundary organizations)”的概念,建立各类有效的边界组织作用机制,就是实现科学治理多元参与以达到张力协调和良性互动的一种模式。这里的 “边界组织”含义较广泛,泛指依法建立的同时与科技界、政治界和普通公民发生多元边界作用的一类有机组织。它们既内置于科技界和政治界内部,也深置于社会公众之中;既与科技界的自律作用相联结,又有公众参与的管理调控职能;其成员一般由具有多方面才能的人士 (如有政治才能的科学家或者具有科学素养的政治家等)或普通公民组成。

边界组织对于科学治理中的张力协调和良性互动很有意义,对于政治界与科技界和普通公民都是必要的。贝尔纳指出:“除非科学家既意识到科学内部的结构,又意识到它和社会的关系,他为改善科学的地位并使它为人类造福的努力大部分肯定是要失败的。在另一方面,无论政治家们或是他们背后的势力本身都无法充分理解或者明白如何去发挥科学的潜力,必须由某些对科学和政治都具有充沛知识、能把两者结合起来的科学家来协助他们。”[17](P537)

对于科技系统,既要保持科技共同体的自主与学术自由,又要保障它们从社会获得应有资源同时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对政治系统,要实现对科技系统适当的外部管理,关键在于在政治系统与科技系统间确立恰当的边界组织;对于普通公民,通过边界组织的参与才能充分实现科学治理的宗旨。

科学治理多元参与的边界组织,除了戈斯顿讲到美国依法建立的研究求实办公室 (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ORI)[18](P96-97)和技术转移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OTT)[19](P129-136)之类,还应包括其他相关的组织形式。法国国家科研中心也正试图承担边界组织的角色。2001年,法国国家科研中心关于 “科学与社会的关系”报告认为,国家科研中心不应弱化为复杂的权力分配体系中的拨付经费的机构。从长远考虑不断丰富基础知识的先导作用应加以确认:对它来说不是短期的目标,而是要从科学、知识和社会相互关系的角度制定战略规划。它既要倾听和解答社会的担忧,又要促进知识的创新,兼顾知识新领域的科研和科学与社会界面的交互双重功能。[20]

中国也初步建立了一些科学治理多元参与的边界组织,但是其功能还需要大力强化。我国于1986年成立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实行了与国际通行的对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科研拨款和管理体制。它总体上也是一种边界组织,大体上由咨询、决策、执行、监督四个系统相互协调构成。特别是其监督系统,担负着对决策、执行过程的全方位反馈与监控,应具有更突出的边界组织的职能,应当保持机构相对独立的运作。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内设的监察长办公室是相对独立运作的,它每半年还要直接向国会报告一次工作。中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也明确监委会是基金委员会领导下的相对独立机构,其工作是对基金委员会全委会负责。显然,我们的监委会远没有国外的监察长办公室或研究求实办公室等独立性强、授权级别高,实际上也没有它们的功能强。监委会应加强作用,发展成为对科研的求实性、效益性、合法性、廉洁性等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的边界组织。我们可进一步采取有效举措,加强和完善边界组织的建构。

第一,设立一种检察长IG(Inspectors General)组织,以确保科研活动的有效运行。

这种组织应赋予更大的权限并承担更全面的工作。美国学者保罗·C·莱特 (Paul C.Light)指出:“IG不仅仅是手边的一种工具,它更主要是一种监督 (monitoring)。IG被赋予可以充分接近信息,而这些信息也正是国会想要的。IG可以自由地审计、调查、复查、评估、分析任何一个问题。”[21]

第二,建立更具广泛民主性的公民委员会(Citizen Councils)机制。

这是国外一些政府采取的广泛多元参与决策模式。它是向高层政治机构如美国的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和国家科学基金会 (National Science Found,NSF)提出建议的机构。它们可以向公众提供合适的信息,也可成为各公民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集散地和存储点。欧洲的公民委员会模式非常有效,其共识委员会 (Consensus Councils)已成为解决有争议的科学决策的传统工具。这些委员会原来都是由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和专业人士组成,难以反映普通公众的意见。20世纪80年代后期,丹麦技术局决定改组共识委员会,要有普通公民参加,其任务是对某一特定科学技术问题提供证言,参与公众辩论,最终提出一份 “共识报告”,以汇报其发现和政策建议。[22]这实际上是实现科技主体、政治主体、普通公民三方协商的治理机制。

第三,维持相对独立的科技政策研究与监督机构。

我国科技政策研究及监督机构多属官方和半官方,它们易受官方意志的影响,客观性、公正性较差。民间及大学的政策研究与监督机构比较独立,客观性较强。它们在保持各方的沟通中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可避免某些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我们应当支持这些 “体制外”边界机构的存在并使它们充分发挥作用。

(三)科技主体与政治主体二元参与的 “主体际协商”模式

所谓 “主体际协商”模式,就是针对科技活动中的治理问题,科技主体与政治主体之间采取直接沟通、协商与协调的活动方式。这是仅有“二元”的最不充分的多元参与模式。它最简单但常常又更有效,特别是对科学共同体常规性科学活动而言。

尽管科学治理活动中多方广泛的普通公众参与是实现多元参与的基本环节,“但在现实中,公众参与的程度总是有限的,更易操作的是科技主体与政治主体之间的协调。特别是在不会引起社会公众重大争议的范围内,对常规性科技活动的决策、协调与政策管理,更多的情况是要采取科技与政治主体际协商的途径,来实现科技政治空间各种张力的调节与良性互动”[23](P214-215)。

科技主体与政治主体的协商,既有利于双方价值取向的调适,也有利于过度权力张力的消解。德国技术物理学家 H.M.莱布尼兹 (H.Maier Leibnitz)1982年在著名的 《斯宾塞报告》中讲道,如果科学家与政治家没有一定程度的相互理解,二者之间就不会建立成功的关系。[24](P82)科学家需要政治家更多的理解他们,了解他们工作的特点。同时,科学家也应理解他们所处的社会政治环境。由于他们的工作远离社会日常生活,科学家们常处于不利地位,他们不太了解社会的公共规则,也不知自己的思想理论如何适合社会的需要。政治家也不太知道具体的科技活动对社会发展的意义。所以,政治家必须与科技专家在各个层面切实商讨与沟通,才有助于实现他们之间的互动。

哈贝马斯要求政治家与科技专家之间建立一种相互批评、取长补短的友好关系,以代替二者之间职能上的 “交付任务”和 “提供建议”的严格区分。哈贝马斯说:“这样一种讨论一方面能够启导政治活动家们参照着技术上可能的和可行的情况,纠正他们对其利益所持的那种由传统决定的想当然的态度;另一方面,政治活动家们将能够根据讨论中所表达的和得到重新解释的需求的认识,实事求是地做出判断:将来,我们想在哪个方向上和在多大规模上发展技术知识。”[25](P95)他认为专家与政治家之间密切的合作关系,不仅能使依仗意识形态进行的硬性的权力统治失去合法性的基础,并且也能使这种统治发生实质性变化。一方面,新的科技发展战略受到社会政治价值系统的制约;另一方面,社会政治价值系统也通过对其技术可能性和战略手段的检查而受到控制。显然,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价值张力和权力张力的协调就可能会实现。

现实中,政治家与科学家具有密切协商沟通的传统。许多国家首脑、议会成员、政府高官都是科技事业的热心支持者,同时,许多著名科学家主动参与政治、充当科学家与政治家之间的联系的桥梁。不少人既是科学家又是政治家,如早期的美国总统富兰克林。有些科学家充当政府的科学顾问,或直接作为政府科技的领导者或组织者,例如万尼瓦尔·布什、奥本海默、伊西多·拉比等,尤其是伊西多·拉比,始终以 “顾问”的方式推进着科学与政治的关联,成为20世纪促进美国科学与政治良性互动的楷模。[26]

中国在科技—政治主体沟通方面也有出色的表现。在当年 “两弹一星”的研究过程中,科学家与政治家之间的协商与合作总体上是非常充分而有效的。改革开放后,科技专家与政治领导间的协商交流也相当频繁。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委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工程的科技问题,如青藏铁路建设、三峡工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重大科学工程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等,提出咨询意见,受到高度重视,很多建议被采纳。

当然,我国与其他各国一样,科技—政治主体际协商都存在不够充分的问题:政治主体对科技主体的意见不能充分理解与尊重,科技专家对政治决策和政策执行等过程的参与也不够。今后,科技—政治 “主体际协商”还应加强。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种科学治理多元参与模式的性质与功能存在本质差异。从科学治理理念角度讲,依 “争端演化”— “边界组织”—“主体际协商”的顺序,民主性质逐步减弱,多元参与程度降低。从功能效果上看,需要结合科学治理具体活动内容的性质,权衡三种多元参与模式的利弊,选取某一方式或多种方式互补综合模式,并且融合其他公众参与形式[27](P234-244),实现科学治理多元参与模式的优化建构。

[1]郭贵春:《后现代科学哲学》,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

[2]李正风:《实践建构论:对一种科学观的初步探讨》,载 《哲学研究》,2006(1)。

[3][7]史蒂夫·富勒:《科学的统治:开放社会的意识形态与未来》,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6。

[4]Steve Fuller.The Arguments of the Governance of Science.Futures.2002 (2).

[5]Steve Fulle.New Frontier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Cambridge:Polity Press,2007.

[6]戴维·米勒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8]M.邦格:《技术民主: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替代物》,载 《哲学译丛》,1994(2)。

[9]曹天予:《新自由主义时代的科学发展》,载 《科学文化评论》,2005(4)。

[10]Hans Jonas.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5.

[11]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12]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3]武谷三男等:《现代技术与政治》,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

[14][24]Vernon Bogdanor (ed.).Science and Politics:The Herbert Spencer Lectures 1982.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

[15][17]J.D.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6]吴永忠:《后常规科学的生态政治观述评》,载 《自然辩证法通讯》,1992(6)。

[18][19]David H.Guston.Between Politics and Science:Assuring the Integrity and Productivity of Research.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

[20]邱举良:《法国科学界讨论科学与社会》,载 《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2(1)。

[21]李侠、邢润川:《浅谈科技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寻租现象》,载 《科学学研究》,2002(3)。

[22]张保明:《技术也需要 “治理”》,载 《国外科技动态》,2001(10)。

[23]徐治立:《科技政治空间的张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5]哈贝马斯:《作为 “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6]吴彤:《拉比:平民、科学家和政治活动家》,载 《自然辩证法通讯》,1994(4)。

[27]刘大椿主编:《从辩护到审度—— 马克思科学观与当代科学论》,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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