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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需要公共政策应对的科技发展问题

2011-02-10刘大椿杨会丽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公共政策科技成果权力

刘大椿 黄 婷 杨会丽

科学技术问题进入公共政策分析领域,并成为政府实现其政治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既是科学技术发展之必然,也是当前科技发展的重要特征。因此,科技发展中所面临的迫切问题,也成为当前公共政策领域所关注的重要内容,并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制定及其具体运行。本文选取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做些分析。

一、举国体制确立和运行中的问题

“举国体制”这一说法,在我国源自体育领域,是为发展竞技体育而统一调配各种相关力量和优势资源以最大化实现国家目标的一种管理体制。运用到科技领域,举国体制就体现为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宏观调控来集中全国力量和各种优势资源,并对其进行组织、分配和调节,以攻克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如 “两弹一星”计划。换言之,举国体制主要是在国家层面上实施的,是与大科学项目相适应的一种科研体制,为此,需要一整套财税政策、人才政策、评价政策,等等。

“大科学”概念是1962年由美国科学社会学家普赖斯在 《小科学,大科学》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大科学项目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投资强度大、多学科交叉、实验设备昂贵且复杂、研究目标宏大,等等。由于大科学运行的复杂性,举国科技体制便应运而生。

举国科技体制的确立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由国家主导的研究项目,如美国的 “阿波罗”登月计划;一种是国际合作、各国分工的大型项目,如人类基因组计划。美国 “阿波罗”登月计划始自20世纪60年代。为了实施登月计划,美国花了整整十年时间,投入经费250亿美元、人员400多万,涉及两万多家工厂、120所大学。正是依托强大的科技举国体制,才实现了 “阿波罗”11号登月舱成功地在月面着陆,航天员阿姆斯特朗迈出了 “个人的一小步、人类的一大步”。美国对整个计划的制定,对大量复杂工作的协调、众多参与人员的调配,突显了公共政策研究在其中的重要性。人类基因组计划是由美国科学家于20世纪80年代首先提出、1990年正式启动的全球合作项目。美、英、日、中、德、法等国科学家共同组成的国际合作组织,进行了人体基因作图,测定人体由3.2×109核苷酸组成的23对染色体的全部DNA序列,于2000年完成了人类基因组测序草图。人类基因组计划对于了解人的生命密码、解决疾病问题具有重大意义。各参与国均为之制定了公共政策,使之便于利用资源优势,组织学术研究人员、实验室等,顺利地参与该国际合作项目。

举国体制之所以与大科学项目的发展相适应,一方面是它能够提供个别研究所无法实现的优势资源,另一方面则与大科学的特征有关。按照普赖斯的说法,大科学不仅科学硬件如此光辉,堪与埃及金字塔和欧洲中世纪大教堂相媲美,且用于科学事业人力物力的国家支出也骤然使科学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环节。[1](P2)正是现代科学的大规模性,使其几乎集中了所有可能的经济、社会、政治、学术方面的力量,从而使举国体制成为现代科学特别是大科学项目事实上所必需的一种体制选择。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只能依靠举国体制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战略目标,重点发展某些科学项目。改革开放前,我国依靠科技举国体制,在国家整体科技、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取得了 “两弹一星”、核潜艇、洲际导弹、人工合成胰岛素等重大科技成果。改革开放以来,运用举国体制集中人力物力发展的科学项目相对少了。为了继续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和适应大科学时代的要求,2006年我国发布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16个重大专项,包括大型飞机、载人航天与探月工程、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等。2010年5月31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科技工作,提出要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创新举国体制,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与之相应,如何确立举国体制并对其过程加以管理、监督,也就成为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具体来讲,在举国体制的确立与运行过程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何确定举国体制优先支持的科技领域以及具体的科研项目?评价的标准又是什么?

由于科学研究的学术资源和经费资源的有限性,在举国体制的确立过程中必须考虑不同科技项目的优先次序排列,并在所支持的科研项目上有所选择,以决定重点支持的研究领域。因此,如何确立评价的标准,便成为科技公共政策中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它不仅关系着资源的配置与使用情况,也直接影响到科技发展的大局。然而,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理论探索与技术开发之间,到底应如何抉择呢?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资源配置不当,就极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而如果在科技举国体制的确立过程中资源分配不公,则可能加剧科技发展中的 “马太效应”,并造成科技的片面发展,同时还可能引发或扩大社会的不平等。这些都是公共政策领域需要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

第二,如何在举国体制的运行过程中将政府的调控与市场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在发展大科学项目的同时给予小科学项目以生存的空间。

举国体制并不是科技管理的唯一体制,而是与市场机制相对的一种政府主导型机制。科技资源的分配,并不能完全由政府的宏观调控来决定,在这一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并处理好国家宏观调控与科技项目自主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举国体制只是适合大科学项目的一种特殊体制,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科学技术活动。应该同时给予小科学项目研究以生存的空间,而不应让大科学项目独占全部的科技资源,剥夺其他科学项目发展的机会。

二、研究活动中保障独立思考和自由精神的问题

1929年,陈寅恪在为王国维纪念碑所撰铭文中提出了 “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学术信念。这一信念无疑是所有知识分子共同追求的学术精神与价值取向。但是,科学不是存在于象牙塔中,科研活动常常受到各种外来因素的干扰。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指向就是保障研究者在科研活动中的独立思考和自由精神免受或少受干扰。

干扰科研活动的外来因素主要有三种:政治至上、僵化政策和错误价值观。在我国,来自政治的干扰主要存在于 “政治统领一切”的特殊时期,主张学术要向政治看齐,以政治取向为对错。另外,关系国家安全的科研活动也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各国概莫能外。为了保证科研活动不受政治错误的过度干扰,需要在政策上为学术和政治划定界限,防止政治无端侵入学术的领地。

在政策对科研活动的影响上,还存在行政管得过死、计划性要求太绝对等问题。科学本是探索活动,科学创新是不能预先规定的,更是不能勉强的。数学大师陈省身曾说:“研究 (尤其是纯粹数学的研究)没法子有计划。现在你要政府拨款或跟机关要经费的话,动不动要你有个计划,根据计划里头能够做出来的东西大概不是最有价值的。”[2](P39)但行政方面做什么都要报批,做什么项目都要求填写精确计划。过多的限制与科研活动自由探索的本质是相冲突的。走烦琐的一系列程序,应付检查、评估,不仅浪费大量时间,而且可能产生科研的异化。可见,公共政策应该避免行政僵化,以更好地适应科学独立思考和自由探索的要求。

错误价值观对科研活动也有很大影响,如对各种奖项的过度宣传。奖励也许有助于促进科技进步,但进行科技活动并非只是为了得奖。同时,对 “短、平、快” (项目周期短,平安、稳定,资金回流快)项目的过度重视,也在价值导向上违背科学的独立思考、自由探索精神。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上,应当努力纠正这些不当的价值追求。

在大科学时代,举国体制成为一种主要的科研体制,国家科学、政府科学等成为科研活动的主要模式。因此,如何保障科研活动中的研究主体的独立思考以及研究的自由精神,就显得尤为必要。而公共政策在为政府提供干预的合法性与制度性的同时,也必须保证研究活动的独立性与自由精神。换言之,在政府干预与科学自由之间如何保持适当的张力,既使得政府的调控能够顺利实施,又确保科学研究活动的独立自主,是公共政策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方面。

独立思考和自由精神,是科学的重要品格和灵魂,否则,就谈不上科学研究的创造性、科学探索的无止境。在当前的科技活动中,科学的自由精神主要 “在于思想上不受权威和社会偏见的束缚,也不受一般违背哲理的常规和习惯的束缚”[3](P180)。它不仅包括选择自己探究问题的权利,也包括不受任何外在控制自由从事研究的权利,以及基于自己的见解研究自己的课题的权利等。[4](P36-37)

因此,制定关于科技方面的公共政策,必须致力于充分保障科研的独立性与自由精神,特别是在以政府为主导而进行的科技活动中更要确保科学的自由。美国 “大科学的先驱”万尼瓦尔·布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提交给总统办公室的一份报告中曾明确指出:“科学在广阔前沿的进步来自于自由学者的不受约束的活动,他们用探求未知的好奇心所支配的方式,不断地研究他们自己选择的课题……在政府的任何科学资助计划下面,探索的自由必须受到保护。”[5](P55)这着力说明了政府资助下的科学及其自由精神的保障问题。

当然,所谓科研活动中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科学的自主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科学从来没有、也不可能绝对不受社会中其他因素(包括政治因素)的一定控制。”[6](P85)公共政策得以保障研究活动的独立自主性的关键,就是要为科研活动营造自由的学术环境,并在政府干预与研究自由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三、解决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利、政府主导与研究主体相协调的问题

毋庸置疑,科研活动需要管理,但怎么管理的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我国,科技创新一直面临着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利、政府主导与研究主体如何协调的困境,公共政策在这个问题上还有相当多的发挥空间。

首先,要处理好行政权力 (power)与学术权利 (right)的关系。

通常,行政权力是由各级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所拥有的权力,主要由学术领域的行政管理机构所有;学术权利则主要是与学术自由相应的、为保障学术研究的自由而由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主要通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得以实现。在这二者之间,一方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利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在当前的科研管理体制中,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与知识持有者之间存在着一致的地方。另一方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利又是冲突的。行政权力偏向于学术研究的行政化,学术权利则要保障学术不受行政化色彩的干扰,因此,在基本宗旨和目标上,两者是对立的。行政权力的泛化,在当前的学术研究体制中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严格意义上的 “学术权利”是与 “学术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学术权力产生于学术权利并包含了个人的 “学术权利”。“学术权力”是指学术人员在其专业领域内,基于其专业能力和知识所拥有的、在专业领域内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更多的是一种专业权威或者专业影响力。[7]它的主体主要是同一学科和专业领域的学者和学术组织,所讨论和议决的事情主要是学科发展、同行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等等。因此,学术权力与学术权利往往存在诸多重叠,并以学术权利尤其是学术自由的保障为前提。在我国,由于受长期存在的 “官本位”思想以及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教育、科研机构基本是按行政方式设置,学术机构的行政化现象非常严重。这主要表现为:(1)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利界限模糊,分工不明,责任不清;(2)行政权力坐大,学术权利矮化,以行政命令压制、代替学术决定的事情时有发生;(3)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管理部门凌驾于研究部门之上。学术机构的行政化导致很多问题,如外行管内行、学术自主权得不到保障、资源分配不公,等等。这些因素极大地制约了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建立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利相互协调的教学、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法律层面上明确高校、科研机构学术权利的地位和责任,强化科研、教学自主的法律地位和运行机制,使专家成为科研目标、学科布局、资源配置决策的真正主体。这也给公共政策留下了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

其次,要力求政府主导与研究主体的协调。

所谓政府主导,在相关的科技公共政策中,是指由政府来确定科技发展的方向,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政策、规划和计划来对科技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包括以政府为主体来进行科技公共资源的分配与具体投入,以及对相关资源进行整合、管理等。研究主体则是从事具体科技活动的科研人员,他们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

政府的主导性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科技活动的宏观管理与资源调配等方面,科研人员的主体性则主要表现在具体的研究活动中,两者分别处于研究活动的不同环节。因此,有必要通过公共政策协调好政府与研究主体各自的作用,而不能让研究活动过分地依赖于政府的主导作用,进而丧失其独立性,影响科技的发展。

即使在政府主导的科研项目中,也要给研究者以充分的自主性。如举国体制,行政力量主导科研资源的配置,重大科研立项由行政领导决策、项目开展由行政领导挂帅,虽然可以 “集中力量办大事”,但其最大局限就是可能加剧学术行政化。在发达国家,举国体制之所以比较容易取得成功,是因为其学术环境中有着健全的学术体制,学术共同体实行学术自治和学术评价体系,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利可以互相制衡、协调。国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重点投入 (以政府购买形式)某项重大研究,但研究活动是由科学家进行组织和自主运行的,行政部门和官员尊重科学家的决策和管理,研究结果的评价尊重科学规律,不受行政意志的左右。但在我国某些政府主导的科研项目中,违背基本学术规律、急功近利、利用学术谋取不当利益、发生学术不端的现象屡见不鲜。避免科研成为 “政绩工程”,协调政府主导与专家自决的关系,是公共政策研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由于知识和权力的共谋或分立而产生的不公平问题

在知识与权力之间,似乎存在着一种天然的联系。从柏拉图开始,就有人高唱 “让哲学家掌权”的论调,试图通过知识来巩固和掌握权力成为自古以来的政治家们持续的梦想,今天的 “技术专家治国论”也是由此而来的。

近代科学诞生以后,知识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学理上的说明与论证。按照培根所说:“人类知识和人类权力归于一;因为凡不知原因时即不能产生结果。要支配自然就须服从自然;而凡在思辨中为原因者在动作中则为法则。”[8](P8)这一观点不仅表明了知识与权力是直接相关的,而知识的掌握也往往有助于为权力的获得创造条件;之后更是被凝练为 “知识就是权力”的著名论断,成为关于知识与权力之关联的典型观点。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有知识者适应社会的能力更强,占有的资源更多,更容易成为竞争社会的胜出者。由于知识与权力的这种同盟关系,顺其自然的结果就是强者更强、弱者则更弱。

后现代知识分子福柯关于知识与权力相互依附、共生的观点极具代表性。福柯在 《规训与惩罚》中指出:“应当承认:权力产生知识 (这不单是因为知识为权力服务而鼓励它,或是由于知识有用而应用它);权力和知识正好是互相蕴含的;如果没有相关联的知识领域的建立,就没有权力关系,而任何知识都同时预设和构成了权力关系。”[9](P236)在他看来,知识与权力是不可避免地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而且,科学也往往被制度化为一种权力。

公共政策的伦理维度使其在实现社会公正中起主导作用。它主要是通过解决公共问题以谋求公共利益的合理平衡分配,从而实现国家、政府对社会公平的有效维持。当知识与权力的共谋产生不公平问题时,政府必须加以干涉,进行宏观或微观调控,以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转。政府要推动知识精英与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平等对话,增加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和科技决策的机会和力度。

在科学的大众化方面,科学家要担负起科普的责任,向广大民众传播科学,让公众了解科技活动的目的、效果,甚至运行过程。在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方面,广大民众有监督科技活动的权利和责任,可以问诘和反思科技活动的规划和发展,参与科技决策中的民主辩论和论证。以科技成果的应用和大型科技项目的上马为例,可以通过举办听证会、发放问卷调查、深入走访等形式了解公众的诉求和意见,向公众解释项目运行的原理、正面作用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避免专家说了算。公民参与决策,体现了科技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对不公平现象的预防和纠正。

当然,也必须注意知识与权力共谋相反的情况,即知识与权力分立、知识成为权力奴婢的局面。尽管知识与权力之间有着密切关联,知识的所有者和权力的掌握者却往往并不一致,知识的所有者并不见得能够掌握权力,而权力的掌握者通常也并不必然具有知识。也就是说,在知识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对称的关系。而且,这种不一致与不对称往往是知识与权力关系的主流。如在西方的古典时期,“权力掌握在粗暴的军人手里,文化则属于软弱无力的希腊人,并且常常还是些奴隶们”[10](P251),所谓的 “哲学 家掌权”只不过是一种理想。即便在科学知识产生权力并与权力产生依存关系的现代社会,知识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尽管暧昧,但二者的不对称性也依然存在。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指出,知识虽然能够产生并带来权力,但权力与知识却不可能成功地结合在一起;在知识分子对普世价值理念的坚持与社会的常规制度之间,冲突经常发生,因而牢固的联盟从未建立起来。在科技时代,科学与技术成为知识的主要代表,科技专家因而成为知识的主要持有者,甚至因此具有一定的公共话语权。然而,知识的诉求与权力的诉求毕竟不同——知识追求的是真理、普遍性与个人的创造,权力则寻求妥协、服从;知识是高度分散的,权力则是高度集中的。当知识试图依附于权力而获得发展时,它往往也就同时面临着失去自身的独立性与真理本性的危险;而当权力试图通过对知识的占有和垄断获得更大的权力与行动自由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因二者价值追求上的冲突导致合作的破裂。公共政策应当致力于克服或减弱由于严重的分立状况而产生的对知识创新的压制和扼杀。

五、科技成果既具有功利性又是公共品的问题

科技成果作为人们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成果,必然要应用于社会实践,从而发挥其功利性效用,因而自然具有功利性。

实际上,在近代科学诞生初期,功利性就已得到了充分显现。有学者明确指出:“新科学的一个革命性的特点是增加了一个实用的目的,即通过科学改善当时的日常生活,寻求科学真理的一个真正目的必然对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起作用。这种信念构成了近代科学本身及其特点。”[11](P5)

同时,功利性也是推动科学成长与进步、促进技术发展的重要因素。可以说,在近代科学产生之初,科学之所以能在与宗教等各种意识形态的较量中取得胜利并发展壮大,很大程度上就得益于其所具有的 “功利性价值”。

默顿在分析17世纪科学的产生时指出:“这些宗教的、经济的、技术的、军事的甚至还有自我发展的功利,看起来为支持和开发科学提供出一种外在的,无须进一步阐发的理论基础……民族优越感的荣誉,连同功利主义的其他不同的表现,就为早期近代科学争取合法化奠定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12](P16-17)科学自诞生之日起,便是沿着功利化所指引的方向前进的。20世纪4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工业与国家利益日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大科学逐渐兴起,科技成果的功利性特征被发挥到了极致。

然而,科技成果不仅具有功利性,同时又是支撑社会发展的具有高度公共性的社会产品,是一种公共品。所谓公共品,通常是与私人物品相对而言的,是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以及受益的非排他性等特征的产品或服务。

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意指公共品是向整个社会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或联合消费的特点。对科技成果的公共品特性进行的分析表明,人们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的新知识和新技术首先具有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纯粹形态的科学知识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其效用不可能、亦无必要进行分割;技术的载体如工具、对象等的效用虽然可以分割,但作为其实质内容的技术、技巧、方法等的效用则是不可分割的。

消费的非竞争性意指某一个体对公共品的享用并不排斥、妨碍他人同时享用,也不会因此而减少他人享用该公共品的数量或质量。对于科技成果来讲,某一个体对科学这一产品的消费,并不影响他人的使用。而增加新的科学知识的使用者,也不会减少他人从科学中的获益;同样,增加新的技术产品的使用者,也不会减少他人从该技术中的获益。

受益的非排他性意指在技术上没有办法将某些个体排除在公共品的受益范围之外,也不能将其不喜欢的公共品排除在其享用品范围之外。在科技成果中,知识总是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一旦公开,任何人都不能阻止他人对科学技术的获取与使用。

科技成果所具有的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与受益的非排他性,决定了科技成果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公共品,是属于社会所共有的一种财富。如此一来,作为一种公共品,科技成果也就不免具有 “搭便车”的现象以及市场失灵的情形,因而需要政府来提供科技这一公共品。科技成果的问题进入公共政策领域,是理所当然的。

那么,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如何在科技成果的功利性与公共品属性之间寻求平衡,既使其功利性得以充分发挥,又能确保其作为公共品的公共服务职能呢?

科技成果一旦转化成生产力,常常能为成果创造者带来巨大的利益。而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又是公共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共政策的功能之一就是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使研究者的工作得到回报,公众也能享受到科技成果带来的精神和物质福利。公共政策对科技成果的利益协调通常会区别发现和发明,采取不同方式对待。

在基础科学研究上,一般以科学发现居多。科学知识之所以成为公共知识的主要成分,而不只是某些科学家个人的知识,并经常以之重建常识,其根本原因在于科学知识相对于其他知识更有条理、更精确和更可靠。再则,科学的每一次进步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达到的,科学的每一项发现都是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正因如此,科学家一旦做出科学发现,就不能声称对该发现拥有专有权,排斥别人学习和利用。但是,对于科学家付出的努力,必须通过某些形式予以肯定。由于科学发现的成果不一定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或转化为生产力的周期较长,可能科学发现者一生都不能等到科学成果变成生产力的时候,因此,公共政策对基础科学研究的鼓励通常是给予学术激励。科学发现者将获得发现权和各种荣誉,科学上享有盛誉的诺贝尔奖,就是对做出巨大成就的科学家的一个肯定。科学发现者还将得到同行的承认和在学术共同体内的权威地位,并获得很高的社会声望。所有这些的前提是发现者公开自己的研究成果。

对于应用科学和技术科学研究,由于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可能性非常大,周期也比较短,一般以发明居多。对于这类科技成果,国家通常通过公共政策给予商业激励,如给予成果创造者专利权,公众则通过支付专利费用享受发明带来的便利。在我国,《专利法》和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了适宜的法律、政策环境,使得研究者的付出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当然,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使发明创造得以实施,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使用某些专利。2008年颁布的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规定要正确处理专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研究制定合理的相关政策,保证在发生公共危机时,公众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得必需的产品和服务。[13]另外,对于不能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国家通常采取重奖成果创造者,以达到成果回报和公众使用的目的。

六、确立恰当的学术规范并使之正常运行的问题

在科学的前建制化时期,科学活动往往表现为科学爱好者把自家厨房或后院当做简易实验室,通过几个瓶瓶罐罐的实验就能发现科学真理。一方面,科学交流活动只是科学爱好者自发性结合成松散团体,通过报告、会议等不定时进行交流,交流平台少而且效率低下,但适合于当时科学的发展情况;另一方面,科学家不享受政府的俸禄,仅仅是 “为科学而科学”、“为真理而真理”,因此,科学的纯正性很少受到利益冲突的玷污。

现在,科学活动已经成为职业化、建制化的专门活动,成为广大科技人员的职业或谋生手段。科学活动也很少仅仅表现为个人埋头苦干,而是很多人形成一个学术共同体,相互交流,密切配合,一道完成科研活动。科学建制化所产生的问题是,需要相应的学术规范来保证学术共同体科学、高效、公正地运行。在我国,由于学术规范机制的不完善和科技活动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利益冲突,以致有些研究者丧失道德底线,做出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失范、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的猖獗,严重地削弱了知识分子及学术共同体的话语权和公信力。

为促进科技活动的有效运行,在科技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应当确立恰当的学术规范,如准入制度 (以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和学术良知作为进入学术共同体的保证)、运行制度(设置健全的学术评估与奖励体制、学术成果评价体系、基金项目审批体制、网络平台评审机制、民间科学纳入机制)、出局制度 (对情节严重而恶劣的学术不端者进行除名),要探究个体性学术自律的途径,加强对个体的规范性学术操作的监督,建构在学术对话基础上的学术批评制度。

以学术评议机制为例,科研活动是一项艰苦的劳动,它通过课题立项、成果公开、申请奖励等形式获得社会承认,一个合理的学术评议机制,可以有效地激励人才,选拔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学术成果的评价一般分为两种:引用评价和鉴定评价。引用评价是以论文、著作发表在公开出版物后,该研究成果为同行所引用的数量为标准进行的评价。鉴定评价是同行专家以学术会议、个别评阅或匿名评审的方式对研究成果的价值做出判断的评价。引用评价是一种规范性评价,其好处是评价标准客观,但是由于其一刀切、标准化的评价指向,它具有不能完全揭示科研成果社会价值的缺陷。特别是新兴研究领域,由于专业知识积累不足,引用评价的效度相对更差。鉴定评价是一种主观性评价,注重评价者的体验,对评价者的动机和能力具有较高的要求,对学术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和整个科研机构的学术环境要求较高,但是,具备这些条件后的评价结果公信力高,准确度高。因此,公共政策的导向应是在完善学术规范的同时,以鉴定评价为主,引用评价为辅,构建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

恰当的科技公共政策是使学术规范正常运行,学术共同体真正达到自主、独立与自治的重要条件,是科技创新的有力保证。

[1]D.普赖斯:《小科学,大科学》,北京,世界科学出版社,1982。

[2]张奠宙、王善平编:《陈省身文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3]《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4]迈克尔·博兰尼:《自由的逻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5]V.布什等:《科学——没有止境的前沿》,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6]巴伯:《科学与社会秩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

[7]秦惠民:《学术管理中的权力存在及其相互关系探析》,载 《中国高教研究》,2002(1)。

[8]培根:《新工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9]阿兰·谢里登:《求真意志——密歇尔·福柯的心路历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10]罗素:《西方哲学史 》(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11]科恩:《牛顿革命》,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

[12]罗伯特·金·默顿:《十七世纪英格兰的科学、技术与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1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http://www.sipo.gov.c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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