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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和签发规范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之我见

2011-02-09王东彬张桂堂

种子科技 2011年5期
关键词:规程结论报告

王东彬,张 丹,张桂堂

(安阳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河南安阳 455000)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报告是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最终产品,是种子检验工作质量的具体表现形式。种子检验的公正性、科学性、规范性都集中表现于检验报告中数据的准确程度、判定依据的权威性、检验结论的准确性和报告的规范性。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检验机构的形象和信誉。所以,种子质检部门在工作中要高度重视检验报告的编写,提高报告的质量,给用户正确签发信息完整、准确无误的检验报告。现结合本人工作实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供同行参考。

1 签发检验报告条件

(1)签发检验报告的机构必须是目前从事检测工作并且是考核台格的机构。

(2)被检种属于规程所列举的124个种类中的一种,不能签发未列入规程的种或规程中列入种的混合种的检验报告。

(3)检验必须采用规程规定的方法。

(4)种子批与规程规定的要求相符合,只有这样,检验报告才能与种子批联系起来,实现可追溯性。

(5)送验样品是按规程要求扦取和处理的。

上述(4)和(5)的规定只适用于签发种子批的检验报告;一般委托检验只对样品负责的检验报告,不要求必须符合(4)和(5)的规定。

2 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检验报告的格式一般包括封面和正文两部分。

2.1 封面首页内容

包括标题、报告编号、产品名称、检验类别、受检单位名称、签发报告单位名称。

2.2 封面次页内容

有关注意事项、检验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编等。注意事项有六条:①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②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无效。③报告无编制、审核、批准人的签字无效。④报告涂改无效。⑤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应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⑥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

2.3 正文首页内容

被检产品来源的有关信息和检验结论,即产品名称、受检单位、生产单位、抽样地点、样品数量和代表数量、检验类别、样品编号、抽(到)样日期、抽(送)样人、种子批号、检验项目和结论等,表下方应注明签发、审核、编写人员及日期。

2.4 正文次页内容

被检产品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方法和附加信息,所附原始记录表都应有检验员、校核人、审核人签字及签字日期。

3 检验报告的填写

3.1 表头信息的填写

3.1.1 签发检验报告的单位名称和地址应采用全称。

3.1.2 日期填写格式按照CCYY-MM-DD,如2010-04-25。

3.l.3 种的学名与GB/T3543.2-1995中的表1一致,不能确定种名的可用属名。

3.2 检测结果的填写

3.2.1 净度:分析结果以净种子、其他植物种子和杂质三种分类填报,三种成分的重量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其他植物种子和杂质,检测结果为0填报“0.0”,小于0.05%的填写微量。如果某一类杂质或某一类其他植物种子的重量百分率≥1.0%时,该种类必须在报告上填报。

3.2.2 发芽试验:以最近似的整数填报,并按正常幼苗、硬实、新鲜不发芽种子、不正常幼苗和死种子分类填报。如果其中任何一项结果为0,必须填报“0”。

3.2.3 水分:测定项目应填报至最接近的0.1%。

3.2.4 品种纯度:鉴定结果应保留一位小数,并填报采用的鉴定方法。

4 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

种子贸易有时往往要求报告注明有关与种子质量真实性说明(如标准、标签、合同等)符合性情况。规程规定的报告也允许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这些符合性说明,这种符合性说明称为检验结论。

4.1 结果判定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和相关种子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承诺,并根据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所规定的允许误差对种子质量进行科学判定。在种子检验中,误差是客观存在的,只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而不能完全避免。若检测值与标准规定值或标签标注值之差在允许误差之内,则判定样品的种子质量合格;反之,若检测值与标准规定值或标签标注值之差超过允许误差,则判定样品的种子质量不合格。

4.2 检验结论

4.2.1 检验结论语言应简练、清晰、明确。指令性检验、仲裁检验的报告应作合格性判定结论,检验结论的通常用语为:“依据xx标准(或标签标注),该样品所检项xx、xx不合格(或合格)”;其他类检验的报告根据需要只作符合性判定结论,通常用语为“依据xx标准(或标签标注),该样品所检项xx符合(或不符合)xx级标准(或质量承诺)”,附页中单项判定栏可写“符合(或不符合)”。

4.2.2 在不能提供产品标准或检验标准、质量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指标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采用非标方法检验等情况下,一律不出具检验报告,只打印检验数据清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4.2.3 委托检验样品,由于对其样品背景及检测目的不明,原则上不对检验结果进行判定(用语为“不作结论”或“结果见附页”)。对监督抽查或行业统检等政府部门委托的样品检验,以及仲裁检验的检验报告,必须作出明确的质量判定。

4.2.4 若由本质检站实施抽样,检验结论应对抽查批次有效。否则,结果仅对来样负责。

5 报告的更改

如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内容有误或需补充说明,应按照规定签署一份“对编号×××检验报告的更正”的文件,与“更正报告”一同发至委托方,同时声明原报告作废。

更正报告的格式、编号与原报告相同,但在编号后加字母“G”以示更正。

6 检验报告的要求

(1)报告要编页码,从正文首页标起,后面各页按共 页第 页来填写。

(2)报告格式应规范、统一,不能有增加、修改、替换或涂改的迹象。

(3)同一检验报告编号只能对应一套检验报告,包括正副本各一份。

(4)报告要为用户保密,完成后的检验报告副本应及时归档,保存期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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