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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以来中共领导的机关生产之变迁*

2011-01-29樊云剑

中共党史研究 2011年8期
关键词:机关生产

樊云剑

机关生产是指革命战争年代,根据地在物资供应匮乏的形势下,为了渡过困难而动员党、政、军、民各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生产的事业,它是革命时期大生产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革命历史档案中,屡见关于机关生产的报告、命令之类的记载,可见其在根据地经济史中应该是占有重要地位的,然而对其专题研究的成果却很少,多数集中在对大生产运动的研究方面,而且基本结论也大多是对革命胜利的重大作用的描述。如王永华对机关生产从产生到解放后的情况作了提纲挈领式的专题描述①王永华:《中共历史上的机关生产》,《党史博览》2006年第8期。。就研究现状看,人们还深受“革命胜利——原因解释”之类的研究思路所限,往往将机关生产列入大生产运动范畴,重在讨论大生产运动在“革命胜利——原因解释”体系中的重要意义,而忽略了机关生产随革命形势发展所发生的演变,同时言之过简。有的学者则是关注到某些历史上重大事件中的机关生产问题,如引起中共中央高度关注的临清事件②1945年9月1日,临清解放,各分区、机关以及相邻解放区均在临清开办公营商店,从事采购、囤积和转运需缺物资。1948年10月中下旬,驻临清国营贸易公司、公营商店借棉花差价抢购而形成物价上涨风潮,即“临清事件”。参见田流:《临清棉价波动透视》,《人民日报》1948年12月8日;新华社社论:《临清事件与国营商业》,《人民日报》1949年1月19日。,刘一皋就以此事件的处理为个案,研究了解放前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与走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临清事件是国家“通过行政干预急速发展国营与合作社经济的趋向”的信号。①刘一皋:《国家、市场、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初建时的认识——建国前夕之临清事件个案研究》,《史学月刊》2005年第10期。改革开放以来,有的地方的机关生产依然或明或暗地存在着,有时还出现了机关生产与民营经济夺利的现象,机关生产领域也产生了不少贪污腐败问题②陈修楚:《机关单位自谋“计划外待遇”的弊端及原因》,《江南论坛》1997年第10期。。这个事业已经成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问题,研究历史上的机关生产经验对今天也应该有所借鉴。因此,不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看,机关生产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然而研究的现状显然是与机关生产的重要地位不对称的。受资料所限,本文的研究范围仅从1938年大生产运动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兴起到1952年机关生产被停止这段历史时期。

一、早期机关生产的背景及其意义

在抗战时期的敌后抗日根据地,机关生产的出现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以陕甘宁边区为例,1937年七七事变前后,陕甘宁边区脱产人员仅有1.4万余人,1938年为1.6万余人,1939年增加到49686人,1940年则为61144余人,1941年达到73117人,占到边区总人口的5.37%。脱产人员的增多,所需供给也相应增加,群众的公粮负担逐年加重。1937年全边区支出13895石,人均负担1升,1938年为15972石,人均1.2升,1939年是52250石,人均4升多,1940年为97354石,人均7升多,1941年是20万石,人均负担1.5斗。到1942年部队和机关每年需细粮(小米)多达26万担(每担300斤),与1937年相比,群众负担陡涨了15倍。③雷云峰:《陕甘宁边区史》(抗日战争时期)中篇,西安地图出版社,1993年,第61页。在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陕北,群众不堪重负,陕甘宁等根据地面临着粮食供应非常紧张的局面,边区政府既要维持军需和机关运转,又要尽量减轻群众负担,这成为中共中央不得不解决的重大问题。

机关生产在这种背景下出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表现在:

第一,机关生产对本机关财政开支有重要的补助作用,它解决了财经上的部分困难,同时还减少了国家的财政开支,相对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从而为解决民生问题作出了贡献,同时改善了军民、政民关系。如太行区各地机关部队在1944年共开荒9.5万多亩,占全区开荒总数的39%,如果每亩以4斗细粮的产量计,可产粮食4万石,这是一笔巨大的收入。④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491页。机关部队的生产一方面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为赢得战争打下了物质基础,同时也改善了干部及其家属的生活,使干部们得以安心工作,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干部队伍的作用。在当时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条件下,早期的机关生产虽然规模都很小,但部分弥补了机关经费之不足,干部个人也有了一定的收益⑤贾林放:《太行区1944年生产建设的一般情况》(1945年5月30日),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2辑第1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第282页。,这对维持机关运转、帮助根据地渡过困难时期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机关生产帮助和引导了群众进行农业生产。毛泽东在《1945年的任务》中指示:“必须动员人民在自愿原则下,组织生产团体。例如:变工队、拔工组、互助组等,我们的地方工作人员,必须用绝大精力去帮助人民,组织这种互助团体,以便大规模的恢复生产与发展生产。”⑥毛泽东:《1945年的任务》,《解放日报》1944年12月16日。机关部队的生产对群众生产就起到了榜样和示范作用,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模范事迹,如晋察冀边区的承(德)兴(隆)密(云)联合县县长亲自领导干部开荒,迁(安)青(龙)平(泉)联合县干部出门总要背上粪箕,并且说“不生产就不算人”。⑦《岚县工作的调查材料》,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B1-136(2)。这类事迹的宣传,不仅使机关干部有了学习的楷模,对于普通群众也有极大的榜样和示范作用,尤其是机关部队组织生产的方式、良种的使用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根据地传统农耕方式的进步。

第三,机关资本逐年增加,一定意义上积累了国家财产,同时对调剂市场物资、推行政府政策等起到了很大作用,还繁荣了地方经济。如1947年晋西北在土改中斗争了私营工商业,这时机关生产对物资调剂保障供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岚县和兴县,驻军七团在界河口开办了饭铺、豆腐部、剃头部、粉坊和铁工厂以及合作商店,这些产业对于带动当地商业贸易的发展和繁荣市场作出了重要贡献①《岚县工作的调查材料》,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B1-136(2)。。

第四,通过生产锻炼并教育了干部队伍。一大批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干部在艰苦的生产劳动中磨练了意志,使他们变成了意志坚强、身体健壮、不畏任何困难的英勇战士。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使干部们得到了很好的锻炼,一定程度上使机关干部们更加坚定了革命信念。

二、机关生产经营方向的转变

在1941年前后的大生产运动中,机关部队主要是以农业为主,开荒种地,进行一些简单的养殖,但土地的缺乏限制了机关的农业生产。当时机关部队的土地来源主要是生荒熟荒以及逃亡地主、汉奸的土地,这种土地在各个地方分布并不平衡,然而机关部队的生产任务却每年都会下达,并且逐年加码,有的行署还具体规定了数量。由于土地供应紧张,为了完成生产任务,各地只能在如下几种土地中想办法:租种公地、租种民地和开荒。机关部队所能找到的土地大部分是坡地、旱地,土质低劣,致使生产成绩很差,有的地方还发生了机关部队哄抬租价、抢种民地、抢占荒地的现象。在无地可种的情况下,机关生产不但侵犯了群众利益,也成了各机关部队沉重的负担。②《冀晋区第二专署大生产运动总结》(1945),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料选编》农业编,第491页。恶劣的生产条件和微薄的收益,使得机关生产的经营方向必然要发生转变。

与农业生产的困境相反的是,机关生产中运销之类的商业活动全都获利颇丰。如冀鲁豫区自1944年起,根据“发展生产,保证供给,亲自动手,改善生活并减轻人民负担”之方针,各部队、机关、学校、团体均开始组织生产,开始时大部分以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为主,到抗战胜利后,随着根据地范围的逐渐扩大,商业经营条件也日渐好转,各机关纷纷将自己的主营业务转向商业领域。有的机关在贸易中赚钱不少,1945年上半年,冀鲁豫行署盈利3万余元,军区司政机关盈利3万元,卫生部盈利9万元,供给部盈利5万元,19团盈利3万元,警卫连盈利万余元。副业对各机关部队也有较大吸引力,卷烟、织袜等行业发展迅速。③《冀晋区第二专署大生产运动总结》(1945),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料选编》农业编,第492页。

机关生产毕竟不同于私人生产,它在资金、政策等方面有着其他个人生产单位所不具备的优势。为了扶持机关生产,政府有许多政策上的优待,如在公营商店与机关生产的关系上,太行行署曾明确指示:“业务上现款交易,可用实物交换,但买机关生产的物资应稍高于收私商的价格,卖给他的物资应稍低于卖给私商的价格。”④《薄一波同志关于工商业问题给毛主席的报告》(1948年4月19日),《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21页。另外,在敌人的封锁下,经过敌占区和游击区长途贩运有极大风险,个体商贩根本不敢从事这种贸易,风险大但利润也非常丰厚,兴县的机关部队组织了专门的运输队,并派部队掩护贩运。⑤《岚县工作的调查材料》,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B1-136(2)。这样,在上级的支持和鼓励下,各根据地的机关生产开始纷纷转向高盈利的商业领域。有的机关甚至凭借自己的优势垄断了地方工商业,如1941年前后山西岚县的机关生产,统计情况见表:

岚县机关部队生产事业统计表 单位:元

该县本来就是晋西北一个相对贫穷落后的地区,整个县的公私商业资本仅为3500元,如上表所示,仅抗联合作商店、县政府和七团的合作商店的资本合计就多达2800元,如再加上其他机关商店的资本,几乎全部为机关生产独占,手工业生产中机关的生产资本也高达1090元。

三、机关生产性质的变化

机关生产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动员机关干部从事实体生产,以增加根据地的产出,解决物资供给问题,从而减少对外部的依赖。它从农业、手工业生产转向运销和商业,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剂物资供应,但对增加根据地物资总量贡献不大。因此机关生产在早期农业手工业阶段与后来商业阶段,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别,早期是为了应对经济困难的无奈之举,后期很多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首先,在机关生产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侵犯群众利益的现象。

机关生产的间接目标是减轻群众负担,因此在政策导向上自然以群众利益为重。但事实是,早在大生产运动初期,有的机关部队为了找地,就发生了将已经分给农民的土地收回、抬高租额与佃农争租土地、与贫农争夺村头荒地的现象。①《冀晋区第二专署大生产运动总结》(1945),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料选编》农业编,第23页。在生产过程中,有的机关部队只追求机关利益,不注意和群众的关系,为了自己生产方便,向群众强借农具,开荒不经过土地原主,甚至和群众抢地种,为了自己生产,放松了对群众生产的帮助工作。

丰厚的商业利润使不少机关部队趋之若鹜,大部分机关部队在根据地尚有法令意识、有所顾忌,到了新解放区就产生了“抓一把”的思想。比如某些城镇在解放前尚称繁荣,而解放后却迅速萧条破败下来,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不是因清算斗争垮台,而是被机关、部队、团体的生产巧取豪夺、排挤强占而垮台”,“他们藉军事政治力量压人,强占铺面、工厂、作坊,有电话汽车武装的便利,资本雄厚(多为挪用公款、战争缴获物资),囤积居奇,操纵市场,有些竟是无法无天运销违禁品,违抗法令”②《薄一波同志关于工商业问题给毛主席的报告》(1948年4月19日),《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666页。。这些现象直到数月后才引起上级的充分重视,反复重申一切机关部队的工厂商店必须接受当地党委与政府(工商管理局)的领导,并将其与民营产业同等待遇,严厉取缔非法营业。然而收效甚微,因为有的主管机关自己就经营着产业,也做着同样的事情。如作为机关生产管理机关的冀南工商局进城后,看到凡是赚钱的东西都要统制(统买统卖),自己从中取利,统制了南乐、清丰、观城的草帽辫行业,安阳水冶镇的手工卷烟业,结果造成了民营辫业垮台、纸烟业关门。可以说在整个解放战争时期,这个问题是始终存在着。太行清委会《关于彻底清理机关财产的通知》上还指出了不少的机关侵占吞并私人工商业的事实。③《太行一分区清委会第8号通知》(1948年5月29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5-1-89-5。

其次,有些机关生产带头违反上级政府的财经政策。

解放战争时期,有的机关趁着形势混乱纷纷搞起了投机买卖。他们囤积投机的运作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自己设点参与抢购,营利模式之一是经过自己抢购、囤积,然后高价抛售到市场上。比如隶属于裕华商店的河北深泽推进社从1947年12月15日开始,数日内就通过这种模式赚了冀钞100万元。①《冀中行署关于工商工作的报告》(节录)(1948年底),《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37页。1947年10月,渤海、冀鲁豫区的机关商店参与了抢购棉花的风潮,推动棉价在10天之内上涨了30%以上,加重了冀南公司购棉工作的难度,无形中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支出。②《华北贸易总公司十月份工作报告》(1948年10月),《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26页。第二种是囤积之后卖给公营商店的收购点,低价购进,高价上报,从中渔利。如山东解放后,不少机关部队在此设置了采购机关,大量采购军用器材以及粮食、生油等物资运回华北、西北,高价转卖给公营商店倒手渔利,严重影响了政府对这类物资的统制管理。除了山东,各机关部队在其他口境也设置了本单位的采购机关,采办当时紧俏的黄胺粉、肥田粉等,他们各显神通,通过私人或其他社会关系抢购物资。这种无序竞争的行为引起了连锁反应,不但无形中哄抬了价格,增加了财政开支,还使外汇比价下落,金融斗争形势变得更加严重,同时也使有迫切需要的单位得不到足够的物资供给,苦乐不均,影响了生产。在平津解放前夕,各机关纷纷积蓄资金,开始囤积粮食准备投机,在推高平津物价方面难辞其咎。中共中央决定对此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所设采购机关一律撤回,违者货物没收,人员遣送出境,由山东党政机关负责执行”③《中共中央财经部关于对敌经济斗争各项问题的决定》(1948年5月26日),《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685页。。

然而时隔7个多月之后的1949年初,中央再次作出指示,对于到山东抢购物资的行为,“地方党政机关应即停止,已收购物资必要时可下令在原地冻结,不准运回,听候调查处理”④《中共中央关于停止抢购物资的指示》(1949年1月10日),《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43页。。可见,跨区域的物资抢购行为是不可能令行禁止的。作为对上级政策的回应,有的机关便采取了第二种运作方式,即与私商合作,投机分成。这种方式其实早已存在,中央财经部在对1948年的物价工作总结中,就很直接地指出,在几次物价波动中,某些机关商店“不但不站在政府方面配合国营经济来对私商的投机行为进行斗争;相反的并与私商结合在一起,拿出资本通过私商到各地去抢购物资”。这种唯利是图的投机行为被斥为无组织无纪律。⑤《中共中央财经部1948年物价概述》(1949年1月15日),《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49页。我们反对的是私人资本中的投机分子,其实真正的投机分子不仅仅是私人资本,机关生产资本在其中也占有相当份额,是否投机不能以所有权形式简单论之,关键是看是不是违反了国家统一的经济政策。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清事件就是一例,其处理是必要而及时的,将其看做是国营成分打击排挤私商的说法似乎并不妥当。⑥刘一皋:《新中国成立前夕临清事件之历史真实与认识导向》,《近代史研究》2009年第2期。

鉴于各机关扰乱市场的无序抢购行为,冀中行署决定必须建立统一的领导组织,如建立经济联席会制度,密切金融贸易部门之间的联系,同时加强行政力量对经济贸易工作的领导,建立惩罚制度,赋予领导部门以执行组织纪律的权力。冀中行署决定对各机关和机关生产用粮进行审查,由公营商店统一掌握,核实各机关生产的营业范围,如果只是为了囤积牟利,则坚决禁止,以防止其在市场上抢购现象的发生。在晋冀鲁豫和晋察冀两边区联合工商厅的对外贸易会议上,由华北贸易总公司提交大会讨论,决定裁撤所有各机关部队的采购点,各单位交预购款,华北贸易总公司接收各单位订单统一办理采购业务,只收手续费,不赚钱。⑦《对外贸易的报告与结论(草案)》(1948年8月1日),《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689—690页。这其实是在打击措施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后的一种妥协和变通。

再次,机关生产与国家专门贸易机构之间的利益之争。

机关直接从事商业贸易,就必然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出现在市场上,当时并存着三种贸易机构:国营商店、合作社和机关商店。然而三方都没有明确的市场划分,机关生产与国营商店、合作社的业务发生竞争与冲突就在所难免,它们为了盈利互相拆台、哄抢物资。如河北安国的解放区政府为了稳定粮价,在粮食供应相当紧张的形势下,从其他地方调集了一批粮食,由源兴公司(国营商店)负责出售,为了在集上统一行动,开集的前一天还召开了各机关单位的协商会。第二天源兴公司开始出售粮食,但与会的民丰烧锅、安国政治处、九支行、实业公司、专署、大车队等单位却出尔反尔,以采购自用粮食为幌子,买了商店售卖粮食的绝大部分,这极大削弱了国营商店稳定物价的战斗力,导致政府稳定粮价的努力破产。即使同是机关商店,它们之间也经常互相拆台,如冀鲁豫行署的两个机关店在济宁卖乌枣,一个店卖每斤1600元,在即将与商人谈妥之际,另一个店以每斤1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商人,从效益上看,每斤乌枣公家少卖了200元①《冀中行署关于工商工作的报告(节录)》(1948年底),《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36页。,一定意义上造成了公家财产上的损失。

最后,机关生产有时也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腐蚀了一部分意志薄弱的革命干部。

早在1932年初,临时苏维埃政府就建立了针对政府办的合作社的审计监督制度,然而对于各机关自己的产业,却没有出台有效的监督措施。机关生产盈利颇丰,但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这给有些干部们的贪污腐败大开方便之门,贪污腐败案件在根据地也是频繁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从1937年至1941年6月,在陕甘宁边区20个县由司法机关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贪污案件共235起,占案件总数的5%;在晋冀鲁豫边区,1943年至1945年由司法部门审处的刑事案件中,贪污案件1075起,占案件总数的6%。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贪污案件都与机关生产有关,从苏维埃时期的谢步升、1940年的肖玉璧,到1951年的刘青山、张子善事件,他们的罪行都有“勾结奸商,非法营利”这一条,众所周知,刘、张就擅自挪用了地方粮款10亿元(旧币)搞机关生产。②《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的决议》,《人民日报》1951年12月30日。在此意义上讲,某些机关生产已经成了干部们贪污腐败的舞台和护身符,极大损害了政府的威信。

此外,由于在组织上没有把革命家务与公务区分开来,上级要求较大的机关部队应当设立专人负责经营管理生产,而许多地方在执行上却是把机关生产与工作人员混在一起的“一揽子形式”③宋劭文:《1944年大生产运动总结及1945年的任务》(1945年1月),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编农业,第472页。,有的干部们把机关生产事业当做自己的主业,即使耽误了机关工作也在所不惜,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的行政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机关生产无疑是本末倒置的。

鉴于机关生产的种种违法行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力图将其消极影响降到最低。对机关生产的整顿大体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清理。1947年12月26日中央局决定清理机关生产,并于1948年2月6日在解放区各大报纸上公布。各专署按照中央局要求,都组织了清委会,责令各县各单位必须要有专人负责,将本机关生产的情况如实造报,并要求区别机关的资金来源,来源正当者一律将资金转入总店集中经营,来源不正当者一律退还纠正。指示下达后,太行一专署清委会先后召开了5次专门会议,下达了9次通知,指示与督促各地的清理工作。从执行效果看,各机关都在想方设法应对清理工作,邢台市在清理中对资金来源不作详细说明,只是含糊其辞地注明“来源正当”,打埋伏,存在严重的本位主义思想。邢台市经过数月的清理还有十余家机关商店遗漏。至于县级政府,如高邑、元氏的清理工作基本未动。有的地方机关在清理指示发出之前就已经得到了消息,于是突击提款,到清理时各机关和个人已经将资金全部或部分转移。各地的报告均显示,这些流动资金都属正当往来款,不存在埋伏转移的现象,于是该条指示也就只能成为一纸具文。机关和干部们通过这种方式掩护了自己的资产,等到清理工作结束后卷土重来成为不争的事实。时隔半年后,太行一专署在其通令中认识到:“各地不少机关商店利用近日物价上涨,大量囤积粮油,准备于我军解放平津后进行投机,图谋高利,是近日来物价上涨原因之一。”①太行一专署:《关于机关生产的决定执行由》(1949年1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5-1-118-7。这也侧证了政府整顿机关生产努力的失败。

第二阶段:定性。定性的目的是为了区别对待、奖优罚劣。鉴于前一个阶段整顿不力的情况,华北人民政府再次决定,只允许各机关组织本机关人力从事手工业、农业生产,但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雇佣劳动进行生产;但又规定,只要机关生产遵守政府法令,与公家贸易机关密切合作,在工商部门与国家贸易机关的指示下,共同反对私人资本中的投机操纵分子、扶植合作社者,就视为新民主主义性质的经营,是允许其存在的,政府还在政策方面予以扶助。到底算不算新民主主义性质的经营,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成分影响定性,这实际上还是给部分机关的投机留下了“后门”,某些机关还可以以生产需要原料为由大肆收购紧缺物资,转而倒手营利。

第三阶段:限制。临清事件后,各区都加大了对投机的打击力度,对各机关业务范围加以了限制。1949年,冀南行政公署特作出紧急指示,只许卖粮不许买粮,所有机关干部工厂、学校所存的公粮、地方粮(包括粮票划拨书)必须通过贸易机关、县推进社出售,私自售于私商者一律没收。②《冀南行政公署关于目前物价波动的紧急指示》(1949年1月23日),《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759页。但执行中存在着游移不定、不够坚决果断的缺点。这项措施并没有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颁布法令,决定在某些重要市场如石庄、临清、长治、邯郸、沧县等地,在工商局领导下,吸收较大的机关生产的负责同志,共同组成机关生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管理机关生产,同时规定各机关生产还必须进行登记,比如机关商店,在命令发布之前的可以登记,但必须按月向机关生产管理委员会及工商局进行业务汇报,命令发布之后新成立的不得登记,已经开业的勒令停业。这里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政府加大了对机关生产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并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这实际上就是已经宣布取消了机关生产在市场中的自由活动之权,出现了取缔的趋势。

1950年3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部队机关,必须严遵毛主席命令,不得经营商业”。决定颁布后,各省纷纷表示拥护中央决定,比如山西省人民政府于1950年4月颁布命令,为贯彻执行中央统一财经工作的精神,决定停止一切机关部队商业活动。③《山西省人民政府令:机关生产之商业应向当地商业行政部门切实报告其现在资金及货物听候处理由》,《山西政报》1950年第5期。然而有些机关却在努力保住自己的产业,对上级的整顿政策阳奉阴违,打埋伏,尾大不掉,使整顿工作困难重重。直到1952年2月29日政务院第126次政务会议正式通过了《政务院关于统一处理机关生产的决定》,3月12日颁布实施,决定停止了机关生产,才使机关生产问题最终得以解决。

机关生产毕竟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对其做价值判断时必须要与一定的时代背景结合起来。在经济困难时是为了弥补财政的不足,但当经济形势好转时,必须注意机关生产的特殊性,对其消极作用要有所认识。同时,机关部队生产的目的是动员机关干部自己动手、自力更生,以切实减轻人民负担,因此将群众与国家利益放在首位是这一运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革命阶段的机关生产实践已经证明,机关生产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会与群众利益、国家的政策法令发生冲突,各系统应该加强对机关生产的监督与管理,否则就会犯舍本逐末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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