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标准的现状及分析
2011-01-25张金山
张金山, 张 铮, 王 雷
(公安部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48)
0 引言
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主要成果之一,其数量、结构和质量直接反映了一个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发展状况。公安部归口管理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化(以下简称公安标准化)工作相对于机械、化工、电子等行业而言,应当说起点较低、开展较晚、规模较小。但是,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尤其是近些年在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和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强有力推动下,公安标准化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其突出的标志就是现行公共安全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公安标准)的数量快速增加,标准的质量不断提高,与公安业务工作的结合度进一步增强,为有效规范公安业务和装备建设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保障作用。通过对现行公安标准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分析和研究,可以为全面了解公安标准整体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而出台改进措施和方法奠定良好的基础。
1 公安标准的现状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组织,被广泛称为“标准制造工厂”。为了做好公安标准制修订工作,经与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协商,公安部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陆续组建了9个标委会,其中,国家级标委会3个,分别为: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防标委)、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消防标委)、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刑事标委);部级标委会6个,分别为: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交通标委)、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警装标委)、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息标委)、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公安部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通信标委)和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基础标委)。经过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标委会等单位的共同努力,到目前为止,已发布实施的公安标准数量达到了1 800余项(含部分,以下同),几乎涉及了全部公安业务领域,初步构成了以公安信息化、刑事技术、警用装备、治安管理、消防、安全防范、交通管理、警用通信、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为支撑且相对完整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体系。
1.1 公安标准总体分布状况
除去已废止的70余项标准以外,截止到2011年7月,现行有效的公安标准总数为1 740项,其中,国家标准308项,占总数的17.7%;行业标准1 432项,占总数的82.3%。总体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占的比例数大体与机械、电子等行业相差不大,结构较为合理。
表1 现行公安标准总体分布状况 单位:项
从表1中可以看到,现行公安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有1 056项,占总数的60.7%;推荐性标准有681项,占总数的39.1%;指导性技术文件有3项,占总数的0.2%。进一步细化的情况为:强制性国家标准198项,占总数的11.3%;推荐性国家标准108项,占总数的6.2%;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3项,占总数的0.2%;强制性行业标准859项,占总数的49.4%;推荐性行业标准573项,占总数的32.9%;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0。以上数据表明,公安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比例远大于机械、化工、电子等行业,反映出公安标准所涉及的强制性内容较多。
1.2 公安标准按专业分布状况
现行公安标准中,绝大部分是由公安部所属的9个标委会制修订的,为1 706项,占现行标准总数的98%;少数由标准化归口业务局制修订,为34项,占总数的2%。2008年初,为了加强专业标准技术归口和标准化基础工作,解决部分标准由于技术内容交叉、专业特性不明显等原因而产生的难以确定归口单位以及标准化基础工作较弱等问题,公安部组建了基础标委会,并明确今后凡是不能或不易确定由其他8个标委会归口的标准,全部由基础标委会归口。由此可以推论,从2008年开始,历史上由部有关业务局归口标准的现象将逐步消失,而基础标委会制修订标准的数量将会逐步增加。
从表2中可以看到,在现行1 740项公安标准总数中,仅就标准数量而言,信息标委的标准最多,为582项,占到总数的33.4%;其次是消防标委,为375项,占总数的21.5%;通信标委和基础标委的标准数量较少,分别为13项和6项,占总数的0.8%和0.3%。但是,如果从国家标准制修订数量看,消防标委可以226项排为第一,其次是安防标委42项,往下依次排序为:交通标委25项、刑事标委14、基础标委1项。这也表明,公安标准中的国家标准主要是由国家级标委会制修订的,部级标委会多以制修订行业标准为主,而制修订国家标准较少。
表2 现行公安标准的专业领域分布状况 单位:项
1.3 公安标准按年度分布状况
自上世纪80年代初公安部颁布实施首个消防类内部标准的30年期间,公安标准的数量整体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其中,国家标准的数量增长缓慢而平稳,行业标准的数量增长较快,尤其是近些年来增长迅速;年度发布实施的标准数量曲折变化,但整体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从图1、图2中可以看到,截止到2010年底,现行公安标准总数为1 687项,与1990年底的7项相比,数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在1991年至2000年期间,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数量占全部标准总数的平均比例分别为41.4%和58.6%,每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平均数量分别为4项和20项;在2001~2010年期间,国家标准数量和行业标准数量占全部标准总数的平均比例分别为15.8%和84.2%,每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平均数量分别为24项和118项。总体上讲,在近30年的期间内,国家标准的数量呈现出持续小幅增长的趋势,增速较为平稳;行业标准的数量则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尤其是在2001~2010年的10年间,无论是标准数量还是年度平均发布数量,较前一个10年都有较大幅度的跃升。
公安标准近30年来的发展状况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981~1990年。公安部于1981年发布实施了首个消防类内部标准(该标准目前已经废止),并于1987年及以后陆续成立了公安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消防、安防、信息等三个标委会,标志着公安标准化工作正式开始运行。总体上讲,这个阶段的标准数量和年度发布数量都很少,属于公安标准化工作发展的初创阶段。
图1 1983~2010年现行公安标准的数量分布
图2 1983~2010年年度发布标准的数量分布
(2)1991~2000年。随着国家标准化法的颁布实施,公安标准化工作进入了法制轨道,标准化机构和工作机制逐步健全,各方面对标准的关注度在逐步增强,标准的覆盖面逐步扩大,标准的作用也逐步显现。在此期间,尽管标准的数量仍然相对较少,但标准的总数和年度发布数量较以前有了一定的增加,该阶段应属于公安标准化工作发展的逐渐上升阶段。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根据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大范围地开展了一次标准清理复查活动,一次性废止了50余项内部标准和不宜继续使用的行业标准。这也应当是引起此期间标准数量减少和增长缓慢的原因之一。
(3)2001~2010年。随着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深入推进科技强警战略和组织开展公安信息化建设工程——“金盾工程”,公安标准化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这点无论是从各有关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关注程度、重视程度上讲,还是从各项已发布实施的标准在相关公安业务领域所发挥的基础性作用上看,都在逐步显现出来。据统计,在这10年间,仅公安信息化标准的制修订数量就已近500项,大大高于其他专业标准制修订数量,为规范“金盾工程”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期间,由于信息化标准的快速增加,加上其他标准的制修订也有所增速,所以标准的总体数量和年度发布数量都比以前有大幅度的跃升,而且连续几年标准的年度发布数量都在150项以上。
1.4 公安标准按类型分布状况
将现行公安标准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分析、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现公安标准在整体结构方面的变化规律,找出不足并及时采取相应弥补措施。实际中,按照通行的分类方法并结合公安自身特点,将现行公安标准分为信息化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基础通用标准、其他标准等六类并进行统计、分析。
(1)信息化标准:主要包括公安各业务领域的代码标准、数据结构标准、信息安全标准和网站建设标准,是规范公安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技术依据。
(2)产品标准:主要包括各种警用装备、器材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类标准以及信息化软件产品标准等。产品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特性应达到的技术要求,是产品生产、检验和评定质量的技术依据。
(3)方法标准:主要包括产品的检验方法、警务工作的方法与规则、信息化系统的技术规则等,是产品检验和质量评定的方法依据。
(4)管理标准: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标准、装备器材管理标准、工作过程管理标准、场所安全管理标准等,是规范公安业务工作的重要技术手段。
(5)通用基础标准:主要包括术语标准、图形符号标准、通用技术规则、通用准则等,是制定其他应用标准的基础性文件,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
(6)其他标准:不属于上述五种类型的标准。
从图3可以看出,在现行1 740项公安标准中,信息化标准的数量最大、比例最高,分别为675项和38.8%;其次是产品类标准,分别为 545项和31.3%;再次为方法类标准,分别为 276项和15.9%。而基础通用类标准和管理类标准较少,两者合起来才有207项,比例也只占到了总量的11.9%。
图3 现行公安标准按标准类型的分布
1.5 公安标准按标龄分布状况
标准的标龄间接反映了标准的复审执行情况以及标准的适用性情况。根据国家标准化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为3~5年,超过年限的标准应进行复审。复审过程中包括四种情况:
(1)修改。标准中少量技术内容和表述需要调整,应返回至预研阶段;
(2)修订。标准中实质内容和表述需要做全面必要的更新,应返回至预研阶段进行修订;
(3)确认。标准中技术内容指标和内容不需要调整,可以确认继续有效;
(4)废止。该标准针对的技术范围已不需要制定标准,应进入废止阶段。
从图4中可以看出,在现行1 740项公安标准中,标龄在20年以上的标准有11项,占总数的1%;20~15年的标准有95项,占总数的5%;15~10年的标准有281项,占总数的16%;10~5年的标准有679项,占总数的39%;5年以下的标准有674项,占总数的39%。从上述数据看,有61%的现行公安标准标龄超过了5年,及时进行复审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对标龄超过20年以上的,有必要抓紧研究是否废止、修订或明确继续使用。现行公安标准的平均标龄为6.3年,已经超过了标准的复审周期,标准已呈现出老化趋势。
2 公安标准的特点和不足
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进行社会管理,而标准化工作也应当围绕这一主要职能来开展,由此决定了公安标准化不同于机械、化工、电子等产业性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最直接的差异表现为:服务对象、工作规模、标准数量等都不可能相同或相当。结合项目研究和日常标准文本管理工作,我们对现行公安标准的特点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初步分析和归类。
图4 现行公安标准的标龄分布
2.1 分散性广,各专业技术领域发展不平衡
公安标准相对于机械、电子等产业性行业的标准而言,分散性很广,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多,目前包括刑事技术、警用装备器材、消防、安全防范、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处理、信息系统安全、警用通信、应用基础等9个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内容涵盖了机械、电子、化学、光学、生物、医学、材料、通信、信息处理等多种学科和技术,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各专业领域之间由于学科和技术不同、服务对象不同等原因,相对独立,不易交流。因此,无论在标准数量、标准质量还是发展规模、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一些起步较早、规模较大的专业,如消防、安全防范等,整体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其他专业。
2.2 特殊性明显,强制性标准比例高
在现行公安标准中,既有属于技术法规性质的强制性标准,又有自愿遵守的推荐性标准,还有公共安全行业所特有的内部控制标准。其中,强制性标准数量多于推荐性标准,比例达到了60.7%,远高于机械、化工、电子等产业性行业的相应数值,这反映出公安标准配合公安业务工作而产生的涉及强制性内容较多的一个特点,符合国家标准化法中“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现行公安标准中,消防和特种警用装备类强制性标准数量多、比例高,原因就是这两类标准的服务对象的工作内容大都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另外,现行公安标准中还含有一小部分内部控制使用的标准,其应用范围主要是各级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某一业务领域,而不是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这也是公安标准的一大特色。
2.3 实用性强,基础性标准研究较弱
实用性、实战性强是公安标准的主要特点之一,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和各公安业务领域重点工作而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和推广应用,现已成为各级公安标准化工作者的共识,也正是因为如此,公安标准化工作近十年来才有了一个快速的发展,标准的数量迅速增加。如为了配合公安部组织开展的“金盾工程”建设,信息标委大力加强信息化标准制修订工作,仅在2001~2010年的10年间,就加速制定出了近500项信息化建设配套标准,为工程的规范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与此同时,现行公安标准中公用性、基础性标准较少、较弱的问题也确实存在。如在一些机械、电子等行业中,随着标准中术语的增多,通用性术语标准会及时跟进,以避免或减少出现标准术语编制和使用方面的混乱问题。而现行公安标准中,通用性专业术语标准不多,目前仅有消防标委、刑事标委和警装标委制定了少量此类标准,大多数标委会都尚未制定。另外,管理类标准范围有限、数量不多,也影响到公安标准化作用的进一步拓展和发挥。
3 完善公安标准的建议
(1)强化体系建设,加大基础性研究和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力度
行业标准体系是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规范和协调行业内部各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文件,但目前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体系尚未正式出台。另外,现行公安标准中,基础性和管理类标准的数量和比例较少,而基础性、通用性标准是其他类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参考依据;管理类标准涉及到标准化工作效率和对公安工作的影响力。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体系的研究,加快出台行业标准体系,用以指导各专业领域标准体系的建设,促进各专业标准化工作尤其是标准制修订工作平衡、有序地发展。同时,要加强基础通用和管理类标准的制修订,特别是术语和通用性标准的制定,以促进公安标准整体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合理,夯实公安标准化工作基础。
(2)及时开展复审,提高标准的适用性
现行公安标准的平均标龄较长,已出现标龄老化的苗头。另外,有的标准是配合某个阶段的某项公安业务开展而制定的,应随着业务工作的结束而废止,但实际上也没有做到。例如,行业标准《分合式自行车号牌》(GA/T246—2000)就是如此。这些问题影响到标准化与公安业务工作发展的密切配合,也影响了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的顺利实施。因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安标准化工作实际,在加强新的标准制定的同时,对现行公安标准及时组织开展复审、复查工作,审查、修订内容需要调整的标准,抓紧废止已不适用的标准,以维护公安标准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使公安标准更紧密地与公安科技发展和公安业务需要相结合,为各项公安业务的发展和社会公共安全行业的进步提供良好的标准化技术支持。
(3)加强业务培训,加快标准化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做好公安标准化工作,完善现行公安标准,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公安标准化队伍。因此,各级公安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技术组织应下大力气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一是加强对国家和公安部有关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法的学习,使相关人员能准确理解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程序要求,尽快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二是加强基础知识培训,主要是包括标准的编写要求及相关科技知识,这是编制高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三是通过实习、调研、交流等形式,及时了解公安业务和公安科技的发展动态,促进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更好地与公安实际需要密切结合,进一步提高公安标准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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