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创业以及创业团队成员行为分析*
2011-01-23李新春
朱 沆,李新春
一、引言
为什么企业主要出资创始人(以下简称创始人)与创业团队成员(创业元老)①本文中指创业团队中不投入或只投入较少物质资本的成员。在创业过程中的紧密合作难以在创业成功之后持续?这个难解的议题随着不久前媒体密集报道的国美控制权争夺事件再度引起学术界关注。在陈晓与创始人兼大股东黄光裕的对决之中,黄光裕的老部下、国美的创业元老王俊洲、魏秋立、孙一丁和李俊涛等几乎一致支持陈晓。不少学术界和企业界人士都指责他们贪图经济利益(股权激励),背弃与创始人和大股东的长期情感契约。创业元老与创始人离心离德的现象并非仅见于国美,而是创业企业步入成长阶段所面临的普遍问题(江远,2010)。
对创业团队成员行为的不解与一味指责是对创业企业的本质缺乏理解的反映。以往的创业文献没有区分不确定性与风险的差别,在论述中将风险与不确定性两个概念互换使用(Shane,2003),未能从本质上澄清创业活动与管理活动的差别,常常将创始人(控股股东)与创业团队成员之间的合约关系视为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核心概念的混淆导致人们不适当地搬用委托代理理论来理解创业团队成员的行为,将他们与创始人之间合作的破裂片面归因于经济利益诱惑代理人突破关系的约束(张维迎,2003)。在政策思路上从维护所有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强调加强监督和约束,而很少从创业元老的角度透析他们行为的深层成因。我们认为,创业团队成员与创始人之间合约的特殊性,是它建立在创业活动不确定性的背景下。由于创业团队成员需分担不确定性,因此双方的合约包含着以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换取增长期权的安排。理解创业阶段到管理阶段创业团队成员行为的变化需要以此为基础,动态分析双方合作背景的性质变化,以及由此对合约履行产生的影响。这意味着有必要反思将合作破裂归咎于创业团队成员的代理理论视角,而从管家理论的角度分析创始人背约对创业团队成员心理和行为的影响。
本文以奈特(Knight,1921)对不确定性与风险的经典定义和机会创造理论(Alvarez and Barney,2007)为基础,区分了合作创业与代理合约的背景差异。然后,运用实物期权的动态分析框架,将创业企业视为创始人和创业团队成员之间实物期权合约的连结,提出:在创业决策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合约焦点是既保留灵活性,又促进创业团队成员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和创业租金的创造,因此双方的合约中包含着分享创业租金的增长期权。在不确定性消除,转化为可预计的风险之后,合约焦点转变为针对创业团队成员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所创造的准租的分配博弈,而风险背景下企业对职业经理的吸引力增强,容易诱导创始人在应该履行合约时采取机会主义行动,进而导致创业团队成员失去激励,乃至其利益与创始人对立起来。
二、不确定性:合作创业的合约背景
不确定性的概念是创业行动理论的基石(McMullen and Shepherd,2006)。由于创业行动经常发生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而未来具有不可知性(Mises,1949),并且创业行动具有内在的新颖性(Smith and DiGregorio,2002),因此创业行动有着明显的不确定性。麦克马伦和谢泼德(Mc-Mullen and Shepherd,2006)指出,对于不确定性如何影响创业者的行动,学术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关注个体不确定性感知之间的差异,认为行动者(创业者)与未行动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所掌握信息的差异(Busenitz,1996;Kirzner,1979),意味着由于创业者占有更多信息,在他们看来其他人感觉到的不确定性并非不确定;另一种观点则强调承担不确定性的意愿,认为不确定性客观存在,将个体是否采取创业行动归因于他们在动机、态度和不确定性承担倾向上存在差异(Douglas and Shepherd,2000;Knight,1921)。McMullen和Shepherd认为后一种观点能够更清晰地反映个人决策的过程。
Knight(1921)的洞见代表了第二类观点。他认为创业者和非创业者的根本差别是创业者愿意承担创业行动的内在不确定性。根据他的观点。不确定性和风险在行动决策上具有本质区别,风险决策的结果分布是已知的,而不确定性决策的结果分布是未知的,因此风险可以保险,而不确定性无法保险。按照统计学的概念,一个清晰定义的概率分布具备三个特征:(1)决策所有可能的未来结果已知;(2)这些结果的出现概率大于零,小于或等于1;(3)这些结果的概率之和为1。因此,风险决策尤如掷一个均匀的六面骰子,掷骰子之前你就知道只可能产生六种结果,每种结果的概率均为1/6,而在不确定性的决策中,你并不知道骰子有多少面,骰子是否均匀,以及每面朝上的可能性是否相同(Alvarez and Barney,2005)。相似地,面临不确定性的创业决策,即使创业者能准确掌握客观环境的全部信息,也无法预知创业决策可能产生多少种结果、每种结果的出现概率,并无法估计其期望收益(Alvarez and Barney,2007)。
为何创业者愿意在不确定性尚存的情况下做出创业决策?常见的解释多强调心理因素,或认为创业者的最大可接受损失更高(Sarasvathy,2001),或认为创业者过度相信自己克服不确定性的能力(Townsend et al.,2010)。新出现的机会创造理论(Alvarez and Barney,2007)延伸了Knight(1921)的观点,认为创造创业租金才是创业者在不确定性背景下采取创业行动的主要动因。根据阿尔瓦雷斯和巴尼(Alvarez and Barney,2007)的观点,创业决策所面对的客观不确定性并非完全外生于创业活动之外,会随着创业探索活动而逐渐消除,转化为可估计的风险;在不确定性还未消除时采取创业行动,有助于创业者较早获得创业机会,收获丰厚的创业租金(Alvarez et al.,2007)。麦克格拉斯(McGrath,1999)对创业者决策的分析提出了相似的观点。他指出创业者面对不确定性选择探索,既能借助行动消除内生不确定性(与自身创业能力与资源相关),也能为外部不确定性消除后的行动提供期权选择——即使创业失败,也能为后续的创业活动提供有价值的经验与知识,有助于今后发掘新的创业机会。因此,创业者与非创业者的显著差别在于,面对不确定性,创业者相信行动有助于消除不确定性,也更看重创业行动背后的增长期权价值;而非创业者则因为无法预知期望收益“知难而退”,消极等待不确定性消除。
虽然不确定性无法阻挡创始人行动,却会给他们获取外部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带来极大困难。在创业机会探索过程中,创始人缺少与创业决策相关的信息,也不完全了解自己所追求的创业机会的本质,因此很难向他人讲清自己拟开发的机会及其预期收益,导致他们不仅难以获得外部的物质资本支持,也很难说服自己社会网络以外的人员加入创业团队(Alvarez and Barney,2007)。正是由于创业企业发展存在着显著的不确定性,在引入外部人力资本拥有者时,创始人无法与他们签订较完备的雇佣合约(哈特,1998),不得不在合约中保留较多的灵活性。而外部人力资本拥有者一旦选择加入创业团队,也不得不分担创业活动的不确定性。因为无法估计这些投资的可能损失和期望收益,难以在事前为其潜在损失索取补偿,他们投入企业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会受到不确定性的威胁。创业团队成员所面对的不确定性,让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做出创业选择时也自然进行自我筛选:一部分人愿意以自身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分担不确定性,期望能在上升机会出现时分享创业租金,选择成为创业团队成员;另一些人只愿意承担可计算的风险,则成为职业经理。
虽然根据Knight(1921)对不确定性与风险的区分来理解创业行动具有深刻意义,但在以往大多数创业文献中,这种区分却未受到重视,学者们普遍将风险与不确定性两个概念互换使用(林强、姜彦福和张健,2001;Shane,2003)。这容易让人们混淆创业企业中的合作关系与管理型企业中的代理关系。由于管理型企业的经营属于风险决策,信息相对充足、期望收益明确,在此背景下企业的代理合约可以做出相对完备的规定,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根据企业面临的风险,为自己未来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索取风险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不愿承担不确定性的职业经理也能进入合约。正是由于人们往往将合作创业混同于普通的代理关系,导致他们往往不适当地搬用代理理论来分析合作创业。
由此可见,不确定性反映了创业决策的本质,是合作创业区别于普通代理合约的关键。在创业合作中,虽然创始人与创业团队成员分担的不确定性存在差别,但他们都希望借助创业活动获取创业租金。创业团队成员分担不确定性、参与创业活动以分享未来创业租金,与职业经理分担风险、提供管理服务获取管理报酬存在本质不同。因此,了解创业团队成员在创业过程中所承担的不确定性和他们的收益预期是理解他们与创始人之间合约的关键所在。
三、创业阶段:以实物期权合约促进租金创造
创业企业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协调所需的各种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创造创业机会以获取创业租金;二是创造环境让创业活动参与者获得一部分创业租金(Alvarez et al.,2007)。在创业决策不确定性尚存时,合作创业的创始人和创业团队成员均无法预测创业活动的期望收益,双方合作的焦点在于创业租金的创造;在不确定性消除后,创业租金的期望收益变得清晰,双方的合作就会更关注创业租金的分配。为了应对不确定性,控制失败的损失,获取合作的上升收益,在进入合作之初,双方往往采用一种类似实物期权(McGrath,1999;Zahra and Dess,2001)的合约形式合作(如图1所示)。在存在外部不确定性的创业阶段,合作双方在保持灵活性的同时,采用非正式的激励合约来促进创业团队成员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Wang and Lim,2008),创造创业租金;在外部不确定性消除的管理阶段,合作创造的创业租金已产生,双方就分配创业团队成员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创造的准租展开博弈,博弈的结果决定下一阶段双方的合作能否继续。
在创业阶段,创业团队成员积极进行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有利于创造创业租金。然而由于分担了不确定性,创业团队成员往往希望借助于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换取未来的机会收益。为了激励创业团队成员积极投资,创始人往往也不否定这种要求,一些创始人受资源约束,难以向创业团队成员支付高于市场水平的报酬,甚至会主动暗示或明白许诺,给予创业团队成员分享企业未来收益的机会。因此,创业合作实质上是一个创业团队成员以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来换取企业增长期权①增长期权(看涨期权)是实物期权的形式之一。实物期权的概念源于麻省理工大学教授迈尔斯(Myers,1977)的开创性的认识。他率先将金融期权的思维用于分析企业的战略决策,提出企业在不确定条件下做出初始投资相当于为自己购买了一个看涨期权。初始投资相当于期权的购买成本,取得这一期权,企业就拥有了利用未来增长机会的权利。如果“增长机会”没有出现,企业的损失风险仅限于初始投资。如果“增长机会”来临,则企业可以选择进一步投资,第二期投资可以视为期权的执行,行权价格就是企业第二期投资的金额。在后续的研究中,研究者们识别出决策中还往往包含着退出期权、转换期权等其他实物期权形式(Bowman and Hurry,1993)。的合约。创始人与创业团队成员约定的实物期权合约,将企业未来的产权安排置于一个模糊状态②即使最初的出资很清楚,未来的产权安排也可能由于这种承诺而发生变化。由此我们认为私营企业中普遍存在的模糊产权很可能包含着激励没有股权的创业团队成员的目的。,这种情况即周雪光(2005)所描述的关系产权安排,就是通过产权权利上的妥协、分享,与企业内的伙伴保持合作关系,交换合作伙伴未来的投入。
这类实物期权合约一般都未正式化,原因有二:一方面,在事前创始人无法确定企业能否成功创造创业租金,难以预计创业团队成员的人力资本投资价值,以及创业租金创造阶段的时间长短(即增长期权的购买价格);另一方面,双方也需要同时保留退出期权。创始人关心创业团队成员能否提供创业活动需要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需要不断考察创业团队成员的能力,及时淘汰不合适创业团队成员。由于个人能力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创业团队成员的能力往往须在进入到企业运营过程中才能充分检验(李新春,2003),双方合约中包含的退出期权赋予了创始人解除合约的灵活性(Fister and Seth,2007)。而创业团队成员则关心不确定性向不利方向变化时是否容易退出。当然在创业阶段,合约双方更重视如何借助合作来创造创业租金,对于创业团队成员而言,合约安排的重心并非是为保留退出期权避免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③,而是为取得增长期权增加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
图1 合作创业中的实物期权
实物期权合约虽能提供灵活性,却也会使创业团队成员创造的准租暴露在创始人机会主义的盘剥风险之下。因此创业团队成员在进行专用性投资之前,也会寻求约束创始人机会主义的治理机制。然而,由于实物期权合约并非正式契约,只能借助于合约的自我履行机制来实施。通常在这类合作中,可为创业团队成员利用的自我履行机制主要有两类:专用性人力资本与关系合约产生的谈判权力、人际信任。
创业团队成员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自身能够产生谈判权力。根据拉詹和津加莱斯(Rajan and Zingales,1998)提出的进入权理论,创业团队成员获得的进入权可赋予他们与创始人谈判分配企业剩余的权力。进入权指能够使用某种关键资源①“关键资源”可以是非人力资本,也可以是与人力资本相关联的资源,例如才能、创意等。,或者与某项关键资源协同工作的能力。获得进入权的创业团队成员能够针对关键资源进行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创业团队成员的专用性投资能够与创业企业的异质性资源协同创造价值,创业团队成员亦能在管理企业异质性资源、使之与自身人力资本匹配的过程中,建立起前者对其专用性人力资本的依赖,进而增强与创始人谈判租金分配的权力(Lee et al.,2003)。另外,按照一些社会学者(刘世定,1999)的观点,创业团队成员在相对独立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与内外部伙伴缔结的关系合同(即所谓“二次嵌入”),也能让他们获得谈判权力。这是由于“二次嵌入”,使他们能专掌一部分人际关系资源。如果创始人找其他人替代,可能会承担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②这种情况类似宗庆后与达能争夺娃哈哈控制权时表现出来的谈判权力。由于宗庆后与下属和特约经销商建立起深厚的信任合作关系,导致二者都忠于宗庆后个人,而非企业,即使达能获胜最终控制娃哈哈,也未必能控制并保持生产和销售网络的正常运转。虽然创业团队成员并不能取得像企业领导人那样全面而强有力的谈判权力,他们仍可能在某一方面取得谈判权力。。借助这种谈判权力,创业团队成员就可以将后面阶段的合作谈判转换成小数谈判(Williamson,1979)。
建立在社会关系基础上的人际信任也是一种非正式的治理机制。经济关系所嵌入的人际关系包含着信任治理机制,能够提供有效的治理(Granovetter,1985)。在中国,家族和泛家族关系复合了义务、情感交流、长期利益交换等多种信任支持机制,能够在一定范围内约束合约方的机会主义。存在人际信任的约束,创业团队成员对创始人未来履约就能建立信心。这是中国的创业团队常常在家族和泛家族关系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关键原因之一。
在机会创造过程中,创业活动的不确定性逐渐消除,创业企业可能发生两种不同方向的变化:一是发生不利变化,企业走向下滑通道,甚至创业失败,此时没有或较少物质资本投入的创业团队成员可以行使退出期权,避免进一步的损失;二是发生有利变化,创业机会被成功创造出来,产生正的预期创业租金,企业由此就进入管理阶段,即租金的分配阶段。
四、管理阶段:合约双方博弈创业租金的分配
(一)实物期权合约的履行风险
创业企业进入分配创业租金的管理阶段后,创业团队成员兑现增长期权的时间到来。由于创始人掌握着剩余控制权(哈特,1998),未正式化的实物期权合约须经创始人确认后才能转为正式化的期权合约。如果创业团队成员的增长期权得到创始人的确认并正式化,他在创业阶段(t0— t1之间)(见图1,下同)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就成为增长期权的购买价格;而管理阶段(t1—t2之间)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就成为他的行权价格,创业团队成员在时点t2行权就能分享创业活动所创造的部分租金。
这一阶段创业团队成员能否如愿取得增长期权,取决于他们与创始人之间能否达成一致。由于合作创业属于典型的团队劳动,不易计量单个成员人力资本投入的贡献(Alchian and Demesetz,1972),创始人和创业团队成员的主观判断往往存在较大的分歧,双方都倾向于将贡献更多归功于自己。在双方无法取得一致的情况下,合约的最后履行就不得不付诸于双方的利益博弈。在博弈中,自利的创始人往往选择拖延兑现创业团队成员的增长期权,变相提高购买价格,甚至在治理机制约束不足时,背弃之前的实物期权合约。创业团队成员一旦觉察到不确定性发生有利变化,则会寻求尽快兑现增长期权。由于创始人掌握着是否承认合约的权利,在博弈中较为主动。此外他们还掌握着创业项目更全面的信息,能够较早注意到不确定性的变化,率先采取行动,这使双方的博弈呈现出不对称信息下的序贯博弈的特征。
(二)创始人的策略选择
创始人是否履行原来的合约取决于履约成本与背约成本的比较。对于创始人而言,履约成本是分给创业团队成员的创业租金;而背约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指创业团队成员离职或丧失工作激励带来的机会损失,包括损失其专用性人力资本价值,企业修复内外部关系合约的成本,或创业团队成员消费甚至侵占企业财产所产生的损失。间接成本则源于背约对组织中其他成员工作激励的消极影响,以及对创始人社会网络声誉的负面影响。
由于背弃合约的收益易于计算,而损失往往发生在未来而不易估计,一部分成本是隐性的,难于清晰估算,还有一些成本取决于创业团队成员和其他相关方的反应,在创始人看来是一种或有损失,导致不少创始人低估潜在损失选择背约。
1.履约与提前赎买
创业团队成员的专用性人力资本价值是促使创始人履约的坚实保证。如果企业进入管理阶段后,创业团队成员的贡献仍有较高价值,创始人希望留住创业团队成员并稳定其工作激励,就更可能履行之前的实物期权合约。如果创业团队成员构筑的内外部关系合同对企业的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是创业团队成员掌握了企业的某些关键知识或隐私,创业团队成员也可借此挟制创始人履行合约(李新春,2003)。
如果创始人认为创业团队成员的专用性人力资本价值已下降,而受双方人际关系约束又难以背弃当初的承诺(可能付出较高的社会成本),他们就会采取赎买的方式最大化自身的利益。由于他们往往先感知到不确定性的变化,在创业团队成员提出兑现实物期权的要求之前,他们就可以先行赎买创业团队成员的实物期权,此时创业团队成员还未意识到不确定性已发生有利变化,容易低估增长期权的价值,创始人往往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和价格购买。对于创始人而言,双方感知到不确定性变化的时间差提供了解决模糊产权问题最好的时间窗口,在这个时机明晰产权并赎买创业团队成员的期权或股权,创始人能够低成本解决模糊产权的问题。很多家族企业能够顺利解决模糊产权问题正是抓住了这一时机。
2.背约
如果合约的自我履行仅仅依靠创业团队成员专用性人力资本和关系合同形成的谈判权力,而创始人有机会削弱创业团队成员的谈判权力,他们就很有可能背约。当觉察到外部不确定性发生有利变化后,创始人可以采取制度化等措施来标准化企业的异质性资源、文本化缄默知识,减少对创业团队成员专用性人力资本的依赖,也可以通过调整创业团队成员的控制权,削弱创业团队成员借助关系合同形成的谈判权力。快餐企业“真功夫”出现的情况就类似前一种情况。“真功夫”创业早期,食品生产未标准化,企业产品质量很大程度上依赖潘宇海领导的厨师团队的烹饪技艺与质量控制经验,但在企业成功开发电脑程控自动蒸气柜后,潘宇海和生产团队的烹饪经验被标准化,其专用性人力资本价值显著下降,他与创业伙伴蔡达标的谈判权力就大大降低了。
虽然建立在家族、泛家族等深层关系基础上的合作可以借助人际信任来防范创始人的机会主义,然而如果盘剥准租的收益很高,经济利益也很可能诱惑创始人突破亲情和友情的约束(张维迎,2003)。何况合作双方的信任并非一成不变。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创始人和创业团队成员之间的信任也可能由情谊向算计变化(张书军,2004),原本存在的深度信任也可能随着沟通减少而降低;在泛家族创业团队内部,还可能因为创始人家族成员进入企业而破坏相互间的人际信任,这种情况在华为公司刚刚出现端倪。
3.补偿:一种折中选择
如果创始人感觉履约成本和背约成本都很高,就可能采用补偿方式。在创业之初,财富并未创造出来,承诺分享并不需要付出,而且有利于促进合作创造财富,创始人当然容易做出承诺;然而在创业租金被创造出来之后,创始人就会感觉履约成本不低。此外,不少创业者内心深处都有很强的家族主义观念,想将财富保留在家族内部(李新春,2003),不愿与非家族成员分享,更不愿意放松对企业的股权控制,所以,他们感受到的履约成本就会更高。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创业团队成员的专用性人力资本仍具有价值,或合作双方的人际关系仍能发挥约束作用,创始人背约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也很高。在难以取舍的情况下,创始人常常会采用折中方式,以控制权回报(周其仁,1997)和分红权来替代期权或股权,抵偿股权回报。
由于此时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已转化为风险,企业已可以清晰地向外部陈述其经营内容和方向,容易在外部劳动力市场上聘请职业经理(Alvarez and Barney,2007),此时进入的职业经理不必分担不确定性,只需支付市场水平的薪金。由于在管理阶段创业团队成员与职业经理承担的职责相似,创始人往往将职业经理作为创业团队成员的比较对象(Festinger,1954),认为支付给创业团队成员高过市场薪金的报酬,已足以补偿创业团队成员之前的贡献。如果在管理活动中创业团队成员的管理能力不及职业经理,就会进一步强化创始人的上述看法。
图2 管理阶段双方的序贯博弈
(三)创业团队成员的选择
在双方的博弈中创业团队成员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他们往往不得不根据创始人的行动做出反应。以下分析创始人的几种策略对创业团队成员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
1.创始人履约与对创业团队成员的激励
根据代理理论的观点,剩余索取权能够提供持久的激励。如果进入管理阶段后,创始人兑现之前承诺的实物期权,明确创业团队成员能以下一阶段的投入换取企业的股权,就为持续激励创业团队成员创造了条件(见图2)。肯定创业团队成员的历史贡献,也能为下一步创业元老适时退出、职业经理引入扫清一道重要的障碍,因为创始人只需解决他们情感依恋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看,履约是对创业团队成员历史投入的“足额赎买”。
创业团队成员也有可能在最终取得股权后失去激励。Rajan和Zingales(1998)注意到这种现象,他们指出可获得但未获得的股权比已取得的股权激励效果更好。这是由于在创业企业所有权未明晰之前,创业团队成员能够取得较多影响决策的机会;而产权明晰后,创业团队成员的小股东的身份反而限定了他们对企业的影响力,导致他们失去主人翁精神。意识到这种潜在的消极效果,一些重视创业团队成员持续激励的创始人愿意分给创业团队成员更多的股权,让他们保持主人翁责任感。金发科技的董事长袁志敏就在创业成功后,主动放弃了原来约定的绝对控股地位,他的解释是:“如果我绝对控股,大家会觉得是为我打工。”①蒋飞:《袁志敏:与人分享蛋糕的创业者》,《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9月6日。
2.创始人背约与创业团队成员的“背叛”
如果创始人未兑现当初的许诺,却开始着手推行制度化,就向创业团队成员发出了背约“信号”(见图2)。一旦观察到这种信号,谈判权力强的团队成员就会寻求在自身谈判权力削弱前要挟创始人,如拉走管理团队、带走其技术专利和客户资料,威胁曝光企业隐私等,双方的合作也往往随之破裂。
谈判能力弱的创业团队成员可能隐忍维持合作,然而他们也会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利用手中尚掌握的控制权侵占企业利益,进行自我补偿(Greenberg,1990)。不公平感也给了创业团队成员将侵占行为合理化的理由(Ashforth and Anand,2003)。通常创业团队成员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越多,不公平感就越强,“背叛”的动力也越强。这在国美的控制权冲突中表现得非常明显。进入国美更早的李俊涛和孙一丁对国美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更多,反对黄光裕更为坚决。由于不公平感强烈,李俊涛与黄光裕之间很强的关系连带(同乡和“发小”)也未能阻止其“背叛”。
3.创始人补偿与创业团队成员的不安全感
创始人补偿创业团队成员并不足以稳定他们未来的工作激励(见图2)。周其仁(1997)早已指出控制权回报是一种不稳定的激励。在不确定性消除后,创始人较易招聘职业经理来替代创业团队成员,后者会产生强烈的不安全感,进而利用控制权谋取私人收益。在制度化程度低的创业企业中,利润分享权同样是一种不可靠的权利,很容易为创始人随心所欲左右,尤其当创始人或其家族控制企业财务信息时,创业团队成员对能否获得应有的回报并无信心。
由于同样分担了创业阶段的不确定性,创业团队成员倾向于将自己的收益与创始人的收益相比较(Festinger,1954),并往往因此产生分配不公平感,认为控制权或分红权都并不足以补偿自己的历史投入。一旦形成这种认识,他们就会失去原有的工作激励,转而采用减少投入、增加在职消费等方式补偿自己(Greenberg,1990),这使得他们的利益与创始人和企业的利益对立起来。由于控制权或分红权与职位和权力紧密联系,后者是创业团队成员获得补偿的基础,任何可能剥夺他们职位或削弱他们权力的行动,必然遭遇他们的激烈抵抗,这正是很多企业出现创业元老抑制和阻碍改革现象的主要原因。
五、结论
如果将企业视为一组合约的连结(Alchian and Demesetz,1972),创业企业就是不确定背景下创始人与创业团队成员之间的一组实物期权合约。面对创业活动的不确定性,创业团队成员需要与创始人一起分担不确定性,因此不同于只承担风险的职业经理,他们带着获取增长期权的明显期望进入企业;而创始人为了激励创业团队成员进行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创业机会与租金创造,也往往采用默许和明示的方式与他们达成实物期权合约。
企业完成创业过程,步入稳定成长阶段是一个不确定性向风险转变,导致合约背景条件变化的质变过程。这一变化发生后,创始人与创业团队成员之间合约的焦点就会由合作创造创业租金转向创业租金的分配。而创始人往往能借助手中掌握的剩余控制权,利用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背弃或变相背弃前一阶段的实物期权合约。这种行动可能导致创业团队成员失去工作激励,甚至将侵占与背叛合理化。
以往的文献没有区分不确定性与风险两个关键的学术概念,往往不适当地借用公司治理中主流的代理理论来解释创业合作关系,这使研究者往往站在企业所有者的角度来观察创始人与创业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变化过程,难以从创业团队成员的角度公平地理解他们心理和行为变化的深层原因,片面地苛责他们“侵占”和“背叛”。这种理论的混淆也带来了治理实践上对创业元老合理要求的压制,不利于保持和促进创业企业高管团队的持续合作。而把握两个关键概念的区别及其对合作创业的影响,结合实物期权的理论框架,就能够动态分析创始人与创业团队成员之间的合约关系,从而深刻理解创业团队成员在不同阶段行为变化的深层原因,更好指导创业企业的治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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