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权威
2011-01-1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权威
1945年9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了大陆架公告,这个公告被认为是国际社会对海洋实行第三次分割的开始。当时,第二次世界大战硝烟未尽,欧亚大陆一片焦土,各国都面临着废墟重建的重任。杜鲁门瞅准时机,宣布“处于公海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及控制”,把“大陆架”概念引进了海洋法。
稍后,美国国务院又发表补充声明指出,大陆架为上覆水深600英尺的海床和底土。单此声明,便给美国带来了大约240万平方千米的海底资源。随后,墨西哥于1945年,巴拿马于1946年,哥斯达黎加1948年,以及拉丁美洲国家和亚洲国家先后发表公告,提出200海里管辖权的主张。
1958年2月24日,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与会国有86个。此次会议共形成了四个公约,即《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活资源公约》。这样以来,沿海国家不但有领海,而且拥有更大海域面积的毗连区和大陆架。公海“自由”的范围,再一次被缩小。
进入20世纪后半叶,人们对资源和生存空间的忧虑和恐慌。恐慌背后的竞争也开始愈演愈烈,在这种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产生了从1973年至1982年即长达十年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会议诞生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它成为规范我们这个时代一切海洋事务活动的法典。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国际法和现代海洋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部海洋大法不仅广泛地吸收了传统海洋法的原则与规则,同时还提出了许多新概念,建立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使世界海洋的每一部分都有相应的制度。按照不同海区所处的不同法律地位,把整个海洋分成了六大块。它们分别是: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