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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弱势”VS刁民的“给力”

2011-01-12

方圆 2011年1期
关键词:弱势问责官员

官员的“弱势”与刁民的“给力”,这两个群体的不同表现,恰恰暗合了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一种普遍的“弱势心理”正在社会上蔓延,很多中产、官员群体也在集体“喊弱”、“哭穷”。在一项最近的问卷调查中,45.1%的党政干部受访者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

而另一方面,据媒体报道,湛江市司法局普法办副主任叶君保,从事普法工作25年,痴心不改,自嘲“教出了一堆‘刁民”,并直言不讳地宣称懂法的“刁民”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力量。

官员的“弱势”与刁民的“给力”,这两个群体的不同表现,恰恰暗合了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建设法治政府,根本还是要限制政府及其官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过大的权力。而从中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务公开,鼓励公众参与及严格问责。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几个节点。无论是官员对权力的敬畏,还是他们对政绩的压力,其实都是法治社会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也符合民众对官员群体的整体期望。而作为社会成员的“刁民”,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感的不断汇聚,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推动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和深化改革的动力。

部分官员感到“弱势”的原因,一方面是来自纪检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越来越多,尤其是有关部门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让官员问责之潮流在近几年风生水起,这使得官员们虽然“高居庙堂”却不得不时刻“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另一方面是官员既要完成相关政绩考核“对上负责”,又要多做让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对下负责”,一肩挑两头,责任重大,各方面的压力着实不轻。

如果那45.1%的官员觉得自己属于“弱势群体”,虽然是官员们的自我认知,但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无疑是我们百姓之福,只有官员能“俯首甘为孺子牛”,才能实心踏地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和满意。我们期待这样的“弱势官员”越来越多,当“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在官员群体中蔚然成风,那么,我们实现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就不会太遥远。

“刁民”这一称谓的含义是众所周知的,这是部分官员特别是基层官员,对治下的喜欢维权讲理、不盲目服从和百般顺从的那部分公民的称呼。何以成为“刁民”了呢?我们完全有必要对这一群体进行准确的定位和解读,相信我们不会忘记那些在孙志刚案中奔走呼吁的媒体记者和众多网友,他们的努力直接推动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张先著提起“乙肝歧视第一案”,他的胜诉促进了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的统一……正是这些“刁民”,他们对法治的追求令我们尊敬,他们对法治的信念令我们感动,他们对法治的渴望令我们激动。

从一定意义上说,某些官员们口中的部分“刁民”,恰是现代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公民,因为在他们身上,让我们看到了公民意识所产生的力量。公民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它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具体体现为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正确地认识、积极而负责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以发展国家和社会为己任。

从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看,45.1%的官员喊“弱势”与部分“刁民”的较真给力,这两股最核心、最关键的力量正遥相呼应,形成合力,这说明官员特权在弱化和公民意识在增强,正在推动着我们的社会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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