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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流二代”犯罪调查

2011-01-12王义杰

方圆 2011年1期
关键词:王丽流动人口犯罪

王义杰

这些生长在城市中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既不同于城市居民,又不同于农村居民,他们有着独特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就业方式;他们被看成是“城里人”,却又享受不到“同城待遇”,这种境遇形成了属于他们自己的边缘文化

他们当中有的出生在北京,有的从童年时期,远离故土,怀着对未来的憧憬,随父母来到北京。他们都是90后,同京城里的孩子一样,伴随着北京的喧闹和发展成长,感受着这里一草一木的变迁,讲着一口地道的北京话,他们被看成这座城市的“原住人口”。然而他们并不是北京人,他们有着社会对其身份的专属称呼——京城“流二代”。

“流二代”犯罪比例上升

“我们把女儿带到北京,就是希望她能得到更好的教育,将来成为一名真正的首都人。”2010年12月26日,来自吉林省洮南市的王金桥对记者说。

上世纪90年代末,王金桥和爱人一起来到北京打工,打拼几年后,凭着练就的好手艺,夫妻二人在丰台区经营起了一家小饭店。收入稳定,生活有了起色之后,夫妻俩便将女儿王丽(化名)接到了北京,并送入一家打工子弟学校读书。

然而,王丽并没有像父母期望的那样。她很快就脱离了学校,成了网吧和台球厅的常客。更出乎王金桥夫妇意料的是,在2010年,年仅15岁的女儿成了一名被告。

2010年3月初的一天,刚满18岁的张旭因怀疑13岁的李娟(化名)欺骗自己,便找到了在网吧认识的王丽,要求王丽殴打李娟,随后王丽与另一名少女在丰台区丰西广雨学校门前对刚刚放学的李娟进行殴打。3月13日,王丽再次对李娟进行殴打。随后,李娟将王丽和张旭告上法庭。

10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被告王丽法定代理人王金桥、张洪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250元。

就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不久,王丽便被父母送回了老家。王金桥告诉记者:“孩子在北京也待不出个好结果,还不如回家。说不定在家好好念书还能念出个样子。”

丰台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王建中告诉记者,在北京,像王丽这样的“流动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还有很多。

2010年12月21日,记者从丰台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翟丽萍写的一份《流动人口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现状研究》调研报告中得知,近几年来,北京市朝阳、海淀、丰台三区法院所判处的外地户籍未成年犯均占全部未成年犯总数的65%到80%左右。

而且在这些外地户籍未成年犯中,“流动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的比例近几年来呈明显上升趋势。“流二代”犯罪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力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专门针对“流二代”犯罪进行调研,并形成《关于“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的调研及建议》。

什么是“流二代”

“流二代”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概念?

“我们所讲的‘流动人口第二代是指:第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来人口,本人出生在父母所暂住的城市;第二,本人出生在原籍,后随父母一起到暂住地生活的这一群体。”王建中这样定义“流二代”,“从家庭环境来说,‘流动人口第二代一般来自‘温饱+空巢型家庭,他们的家庭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但父母忙于在外奔波,无暇监管照顾子女的日常生活。”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朝阳、海淀和丰台三区所调查的100名“流动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中,有85%来自这种“温饱+空巢”型家庭。王丽正是生活在这样的家庭中。

1951年,公安部下发了《城市户口管理条例》,作为国家城市户籍管理第一部法规全面实施,体现了城市户籍管理优先的原则。1956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户籍登记制度的指示》,标志着城乡户籍制度在全国初步确立。而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复苏,城市建设规模空前扩张,城市人口增速过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城问题逐渐显现,国家财力不堪重负。因此,1956年底,国务院出台《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通知》,开始对农村人口进城予以控制。1958 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 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明确将城乡居住人口划分为“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该条例第10条第2款对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作了带约束性的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基本成型,即意味着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口迁移制度的形成。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壁垒,在事实上将城乡居民划分成了享受完全不同待遇的城市市民和农村居民两种范畴,而这也为“流二代”这一名称的出现提供了制度前提。

随着那些从小就出生于北京,或从小随父母生活在京城的“流二代”的成长,他们逐渐意识到,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他们很难享受到与“原住人口”平等的“同城待遇”。

“最突出的就是教育问题。”翟丽萍分析说,“在教育资源的占有上,流动人口子女明显处于劣势。当前高额的教育费用、教育投资回报的潜在性和迟缓性,都对农民子女的教育问题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生在城市却不是‘城里人的流动人口子女,其教育权益很难得到保证。即使能够得到上学的机会,往往也是农民工子弟学校等师资水平差、教学基础设施不健全的教育机构。”

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父母是子女的第一老师,但是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有限,以及终日为忙于生计而奔波,多数‘流二代的父母在生活中很难好好教育子女。这些生长在城市中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既不同于城市居民,又不同于农村居民,他们有着独特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就业方式;他们被看成是‘城里人,却又享受不到‘同城待遇,这种境遇形成了属于他们自己的边缘文化。”

翟丽萍赞同这一观点,她认为,“流二代”生活在多元化的价值观的无序混合状态。多种价值规范,一方面令他们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又是他们摆脱困境的有力武器。“这就使得他们难以完全按照城市的行为规范行事,造成大量违规行为的发生。”

不是一种绝对的破坏行为

“长期以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始终是城市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流动人口子女犯罪,这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伴生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反思多年来北京市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两方面的欠缺。”翟丽萍说。

据她介绍,重管理轻服务是一直存在的一个问题,“我们对流动人口始终强调如何管理、约束,而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却只字未提。虽然从2003年开始,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流动人口管理有了明显的改进,但旧的观念仍占主导地位:重管理,轻服务。堵、卡、驱等限制性手段远远多于服务性、疏导性举措。”

此外是社区管理及矫正措施缺位,缺乏对“流动人口第二代”未成年人的早期干预与判后帮教机制。“比如社区矫正措施的缺位问题,我们的调查反映,法院对‘流动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的非监禁刑适用比率之所以较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北京市尚未将那些经常居住在北京的外地户籍服刑人员纳入到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内,这使‘流二代的重新犯罪风险比那些已被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的人员高得多。”

在翟丽萍看来,对于“流二代”犯罪,户籍制度形成的二元社会结构造成的差别应负很大责任。

“这种差别首先体现在‘身份上,以农民工为例,这个词表明的并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也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身份,而是社会身份与职业的结合,户口在农村,职业在城市。他们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人,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城市人,他们基本上处于一种边缘化的状态中。”翟丽萍说。

皮艺军也表示,进城打工的人可能是建筑工人,也可能是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现在大家习惯统称为“农民工”,这本身就含有一种歧视。第一代进城打工的人也似乎默认这种称谓,但对于成长在这个城市,被看做京城“原住人口”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来说,他们显然不愿接受这一现实。

“除‘身份之外,户籍制度造成的差别还体现在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上。”翟丽萍对记者说,“流动人口子女就业时不能像北京市民那样,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而参与到经济生活中来,并得到经济地位的提升。他们的就业主要是依靠传统的血缘、地缘人际关系网络,通过‘资深农民工介绍,以一轮带一轮的滚动方式进城。”

城乡收入的巨大差别吸引一批批外地人带着发财致富的愿望来到北京,然而,由于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外来民工不能与城市居民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平等竞争。

作为同一座城市的劳动者,同工不同酬以及由此带来的巨大收入差别,让成长在城市拥有较强维权意识的“流二代”心存不满情绪,一些人会产生采用违法手段来“补偿”因分配不公而造成的报酬损失的想法。

“不能把‘流动人口第二代未成年人的犯罪看成是一种绝对的破坏行为,有时候这是一种寻找自尊的表现。同样的目标,但却没有同等的机会,一种模糊的维权意识便在这些懵懂少年心中产生,进而产生一些违法的行为。”皮艺军说。

从偶发到高发

针对北京“流二代”犯罪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王建中。

《方圆》:“流动人口第二代”这个群体有什么特点?

王建中:从家庭环境来说,流动人口第二代一般来自“温饱+空巢”型家庭,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朝阳、海淀和丰台随机抽取调查的100名“流动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中,有85%来自这种家庭,他们的家长绝大部分所从事的职业为:清洁工、车管员、服务员、废品回收员、建筑工、厨师、小商贩等,还有少部分家长是靠赌博、贴发小广告等非正常手段谋生,部分收入较高的“流二代”的家长是从事装修、餐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从教育、工作环境来说,调研的100名“流二代”未成年犯中,只有6名年龄在14至16周岁之间,其余94名均在16至18周岁之间。一般而言,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应正处在读初中、高中的年龄,但实际情况是:这些未成年犯中仅有16名是初中、高中或职业技校的在校生,其余有25名处于闲散无业状态,有51名在京打工,有8名跟随父母或亲属贩卖水果、肉菜、服装等,还有一部分是在一些不适宜未成年人出入的娱乐场所(如歌舞厅、台球厅等)里打工。其中只有22名已经取得初中毕业文凭,其余均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人,大部分在初中阶段辍学,甚至在小学阶段辍学的也不乏其人。辍学比率明显偏高。

《方圆》:为什么北京市高级法院选择丰台、海淀和朝阳这三个区作调研?

王建中:三区地处北京市的城乡交界处,流动人口数量较大,占全市的近60%,人口的横纵向流动较频繁。

《方圆》:“流二代”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哪个领域的犯罪相对频发?

王建中:调研的100名“流二代”未成年犯中,他们所涉及的罪名主要分散在侵犯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4类犯罪的10余种罪名。其中,侵犯财产的犯罪比率最高,主要案由为盗窃和抢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位居第二,主要案由为故意伤害和强奸。排在前3位的案由依次为:盗窃罪(30人)、故意伤害罪(28人)、抢劫罪(17人)。

《方圆》:“流二代”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王建中:这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说。

主观方面是期望与现实的矛盾。“流二代”内心对获得认同和归属的期望值较高,但在现实中又常常落空。就“流动人口”这一特殊身份所带来的求学、就业等方面诸多差别待遇来说,便会形成巨大的心理反差,随之衍生出自卑、逆反、仇视和报复等不良情绪。除此外还有不健康的心态、文化素质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等方面原因。

客观因素是,这些孩子经常被忽视、歧视甚至侵权。流动人口及其子女被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当他们中很多人不懂得或者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就成为他们最终的选择。另外几方面原因是生活条件较差、缺乏家庭关爱,还有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缺乏社会保障。“流动人口第二代”大多不能享受必要的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且一般没有稳定的收入,一旦经济陷入困境容易铤而走险,导致盗窃、抢劫等侵财类犯罪的高发。

《方圆》:刚才你讲主观方面原因时,提到了“流二代”不健康的心态,请具体谈谈不健康心态都包括哪些。

王建中: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极强的求财欲。赚钱、生存、像城里人一样活着,是每一个流动人口子女的愿望。但由于受自身素质及劳动力过剩的社会现实所限,他们很难获得丰厚的收入,这就促使他们铤而走险。

二是极强的防卫心理。一旦与人发生纠纷或摩擦,便难以承受,往往使用暴力进行抗拒或报复。

与此相对的是第三点,即过分忍让求安的心理。他们的处世准则往往就是事事以忍求安,有些人甚至遭到抢劫、强奸都不敢报案,成为受欺辱和犯罪分子的加害对象。

四是侥幸放纵心理。家庭对“流二代”的束缚不多,顾及社会舆论的心理负担较小,他们容易产生侥幸放纵心理。在实际案例中有些人以老乡的名义拉帮结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况较多。

五是反社会心理。“流二代”与自己同龄的城市未成年人的差距很大,他们中一部分人心理极不平衡,进而产生怨恨,在一定条件的刺激下,就会发泄出来,有时的方式就是犯罪。

《方圆》:“流二代”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如何?怎样解决“流二代”犯罪的问题?

王建中:“流动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从偶然发生到案件高发经历了一个缓慢的积累过程。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的调研及建议》中对2006-2008年三个区的流动人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统计,2006年,朝阳、海淀、丰台三法院判处“流动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在各院外地户籍未成年犯中的比率分别为13%、10%、6%;2007年,这一比率分别为27%、21%、12%;而到2008年上半年,比率已分别上升到28%、23%和14%。足见近年来“流动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的增长速度之快。

针对“流动人口第二代”未成年人犯罪,我的建议是:全面提高流动人口文化素质、强化法制意识。城市政府必须转变管理理念,变防范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建立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强化流动人口犯罪主体的心理顶防,不断增强其主体意识,在强化自我修养、自我教育、自我评价、自我调节和自我完善等方面下功夫。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流二代”犯罪的问题,还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

责任编辑:刘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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