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叙事特征分析
2011-01-12余素青
余素青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1.引言
从 20世纪 80年代末开始,叙事学进入后现代叙事理论阶段。现在叙事学已经成了一个多学科研究方法,并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的研究,无处不存在叙事。它不仅仅是关于文学叙事作品里诸如叙述者、叙述视角、人物、情节等叙述手段的工作原理的学科,而是扩大为包括小说、神话、日记、游记、谈话、电影、广告、戏剧、档案、诉状等一切语篇中叙述者、叙述视角、作者、读者、人物、情节、声音、时间、空间等叙述手段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伦理、阶级、种族、性别等社会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索宇环,2008)本人在英国访学期间,旁听了多场庭审,有一次居然听到法官在法庭上对当事人说“我感兴趣的并不是事实本身,而是看谁能够提供一个更令人信服的叙述 (I am not interested in the truth,but in who presents a more convincing narrative)”。我惊讶于这位法官的话,之后问他这是否只是他的个人想法而已,他说“这很平常,而且这是体制 (It’s common,and it’s the system)”。但是细想一下,他的那句话也不无道理,毕竟事实本身还要通过叙述才能显得合理;另一方面,也说明法庭审判中的叙述极其重要。庭审中,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的叙述、律师对证人的法庭询问中构成的叙述和法官判决中的叙述都是法庭事实构建中的叙事,因此,基于庭审中认定事实的过程就是一个案件事实的叙述构建过程,本文尝试对庭审认定事实叙述的叙事特征 (非叙事特征和一般叙事特征)进行探讨;为了表述的方便起见,文中将主要以刑事诉讼案件为例。
2.庭审叙事的非文学叙事特征
叙事首先是作为文学要素发展起来的,因此通常被用于文学作品的研究。文学叙事是用语言去虚构社会生活事件的行为。叙事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着重表达社会生活事件过程,二是具有话语虚构性或假定性。文学叙事的基本构成包括以下十个方面:(1)叙事的构成,包括叙述内容、叙述话语和叙述动作;(2)“本文”时间和故事时间;(3)时序;(4)时长;(5)频率,即“本文”叙述与故事内容之间形成的重复关系;(6)叙述视角,也称叙述聚焦或聚焦,是叙述话语中对故事内容进行观察和讲述的特定角度;(7)叙述动作,是讲故事这一行为本身;(8)叙述者,是作者在叙事时虚构出来的代替自己讲述故事的角色;(9)拟想接受者,是由叙述者拟想出来的潜在的叙述接受者;(10)抒情,就是抒发感情,是指作品所具有的在一定话语形式中表现个人内心情感的性质。
从以上文学叙述的十个构成要素来看,庭审叙述有它的一些非文学叙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故事情节的求实性
文学叙事是用语言去虚构社会生活事件的行为。一般而言,文学作品的情节是在叙述行为发生之后才面世的,情节自然随着叙述活动的展开而发生。叙事活动停止时,情节可以中断,待叙述再次开始,情节又在中断处继续,直至叙述完毕,故事才与叙述行为本身分开。因此,人们在阅读文学故事时对情节真实性的认定,是从故事本身获得的,并非在现实中一一对应。
而庭审中的故事情节是对现实中已经发生的事情的叙述,它的叙述对象是真实故事。真实故事在叙述开始之前已经发生,它的存在与叙述行为没有直接的关系,它完全是一个自然存在的完整的主体。真实故事用自己的时间将情节串联起来,它并不在乎有没有叙述行为出现,也不会受任何叙述的影响。事情的发生、过程、结果都是无法预料、不可逆转的。(赵静,2008)因此,从法庭审判的功能来看,开庭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或调解的活动。它不同于文学叙事——偏于用话语的意义去讲述故事。
2.2 故事场景的可验证性
文学叙事的场景主要是由行动和对话描写构成的有关故事发生的实际场面的叙述。在文学叙事作品中,场景并不是直接诉诸视觉的“视像”,读者什么也看不到。与事实相比较,在文学叙事作品中其实什么也没有发生,发生的只是语言而已,只有语言的到来才构筑起场景,它的真实程度在于合理与可信,因此对场景的感觉实际上成了对语言的一种感觉。
虽然庭审中对事实的叙事也是用语言来构建的,但其对场景的叙述可以在现实中得到验证,叙述有一个真实存在的对象。即便现场已经被破坏,它也曾经真实存在过。因此,语言的指称功能在庭审叙述中产生着重要作用。案发事件的场景,即行为发生的环境基本上都是由那些有明确指称功能的语词构建的。(索宇环,2008)
另外,上文中也提到文学叙述的叙述者是作者在叙事时虚构出来的代替自己讲述故事的角色,而庭审中的叙述者都是客观存在的。文学叙事的接受对象是拟想接受者,即由叙述者拟想出来的潜在的叙述接受者;而庭审叙事的接受对象是当下存在的真实听众,判词中的叙述则还有更广泛的接受者。
2.3 庭审叙事的说理性和概述性
如果说抒情是文学叙事的特征之一的话,那么庭审叙事的特征则是它的说理性。潘庆云 (2004)认为“由于法律语言叙事的目的,不像文艺作品和一般叙事文体那样单纯地进行叙述或主要是进行叙述,并求生动、真实、形象地重视整个事件,法律语言的叙述总是伴随着论证或者说理而出现,叙事之后紧接着切事而论,依法分析,事、理、法互相交融,有机结合,因此法律叙述也多用概述”。潘先生对于法律叙述的论述同样适用于法庭审判中的叙述。
3.庭审叙事的一般叙事特征
庭审叙事作为叙事的一种,它也有一般叙事的一些基本特征,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3.1 对过去事件的重建
维基网对“Narrative”的定义是:叙事是在一个描写一系列虚构或非虚构事件的结构模式中被创建的一个故事 (A narrative is a story that is created in a constructive for mat that describes a sequence of fictional or non-fictional events)。它从拉丁动词 narrare(=recount描述、说明)派生而来,并与形容词gnarus(=“knowing”or“skilled”)有关。《牛津词典》对其的定义是:对相关事件的口头或书面陈述,也即故事 (a spoken orwritten account of connected events;a story.)。著名社会语言学家拉波夫 (1972)认为所有的叙事都是对过去一个特定事件的详细描述,它们都有一些相同的特征 (All narratives are stories about a specific past event,and they have common properties)。
庭审叙事作为叙事的一种,当然也是在庭审现场对所发生的侵害或违法事件的描述,以构建法律事实,让违法者得以惩戒,受害者得以补偿等。
3.2 基本叙事框架
人们使用叙事的方法不一,因此叙事并无固定形式,但有一个基本框架,具体如表一:
表一
可见,叙事的基本类型就是:以提供背景信息(主要是角色和场景)开始,继续以时间顺序陈述一系列事件发生,达到冲突或问题,最后以冲突或问题的解决结束。
3.3 叙述的选择性
叙述不能构建过去发生的事件的全景及每个细节,因此所有的叙述都是有选择的。叙述是对过去所经历事件的陈述,叙事者的描述并不能反映客观世界的全部,而是被构建的、创造性地写作的、修辞的、充满假设的,并且是解释性的,因此主观性很强,是有选择的。个人怎样叙述——他们要强调或省略什么、他/她作为当事人或受害者的立场、叙述要确立的叙述者与听众之间的关系如何等——都会影响到叙述者怎样叙述。个人描述不仅是叙述的一种方式,我们还可以通过它来确定叙述者的特性。叙事描述的不仅是过去的行为,而且还是叙述者对这些行为的理解,即意义。
4.庭审叙事的形式与结构特征
4.1 庭审叙事的形式特征
这里主要强调庭审中的问答叙事形式。庭审中的一种主要话语方式是对话,Brenda Danet (1980:445)认为在法庭论辩以及质证过程中问答形式是最主要的,当今的纠问制模式下主要是法官提问,证人相对来说比较自由地可以用开放式的叙述形式来进行描述;抗辩制模式要求对提问的严格控制,以至于他们的主张最主要的都是作为一些非常具体的问题的答案来表达的。然而,即使是在抗辩制提问的回答中,我们仍然可以这样说:证人是在“叙述”。直接质证与交叉质证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审判的叙述 (the story of the trial)”之程度。因为,在直接询问中,证人在执行“说服”这一任务时有一个帮手——己方律师在提问时就知道证人该怎样说或者会怎样说,证人也很清楚己方律师在提问时需要他怎么回答;而在交叉询问中,证人面对的是一个敌手。O’Barr也注意到了这种区别,因此,他把直接询问称作叙事型作证方式 (narrative test imony style),把交叉质证称为碎片型作证方式(fragmented test imony style)。以上分析可见法庭审判中叙事的复杂性。
4.2 庭审叙事的多角色交叉性
一般叙事多为独白式。通常,人们认为叙事是由一人陈述,与由两者或两者以上的话轮转换或序列言语构成的对话相对照。
但是在庭审中,有独白式叙述,如在法官宣布开庭后,首先由公诉人陈述诉讼理由,辩护人陈述答辩意见,这两部分都有完整的叙述。在刑事审判中,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以及在审判结束时,法官的判决中也有对事件的简单但较完整的叙述。
法庭审判中有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证人等多个叙述角色,而且有独白也有互动交际形式构成的对事件的叙述,如在上文 2.1中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过程中控辩双方的论辩,以及双方律师对对方证人的询问等。
4.3 庭审叙事的层级结构特征
(1)最高层级叙述——法官在判决书中的叙述:从法庭审判的功能来看,开庭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或调解的活动。因此,从总体来看,审判是一个以言行事的“大言语行为”,其目的是“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其中“作出判决”是最主要的目的之一。因此可以说,审判的功能决定了判决这一必然的结果,也决定了法官的叙述(判决书部分)是最高层次的叙述。
法官在庭审中是“中间人”,在审判过程中是个主持人,因为他们在审判的过程中主要是“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因此,他们的主要话语方式是提问,只有在宣布判决时,才有完整的叙事,而且,法官的叙事是对控辩双方两个叙事版本的最终认定——两个版本的归一。
(2)第二层级叙述——原被告的总体叙述:由下面(3)~(5)三个层次的叙事构成的一个整体,从认知的角度看,随着审判的进行,双方证据的出示,法庭对事件的认定等,双方的叙述要素会发生变化,因此它们是动态的。
(3)第三层级叙述——相对完整叙述:开庭时原告陈述、被告答辩陈述,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最后陈述。
不同类型的叙事,其实含有不同的叙事结构。对叙事结构的研究,主要有三种 (葛忠明,2007):一是拉波夫的结构取向,他的结构包括摘要 (叙事的主要内容)、状况(包括时间、地点、情境和参与者)、繁杂的行动(事件的顺序)、评价 (包括行动的重要性和意义。叙事者的态度)、结果 (最后发生了什么)和尾声(将事件拉回到现在);二是博克的结构,它包括五个要素,即“做了什么”、“什么时间和什么地点做的”、“谁做的”、“如何做的”以及“为什么”;三是基的叙事结构,他把叙事结构拉回到社会语言学中,注重文本的口语特征——经验是怎样被说出来的。就叙事而言,它要求叙述者讲述真实的事实,因此它属于非虚构性叙事,必须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全面”。李法宝 (2007)认为,非虚构性叙事必须完全真实可信,构成要素的时间、地点、人名、事件等都要真实。它往往以事件发生、发展的顺序为线索,所有叙述都围绕事件展开。因为法庭审判的最主要功能之一是认定事实、查明事实真相,所以我们认为博克的结构理论更适合我们的研究,即在法庭上认定事件的五个要素:“做了什么”、“什么时间和什么地点做的”、“谁做的”、“如何做的”以及“为什么”。我们将在此基础上,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事件经过”和“结果”确认为法庭叙事的六个要素。
(4)第四层级叙述——论辩过程中原告 /被告对证人询问时证人的“次叙述”(sub-narrative)。请看下面一个医疗纠纷中,原告律师对己方证人的询问。
原代:手术前的 3月 3日看了门诊之后,到手术的 3月 4日的上午,有没有△医院有没有给陈某做过什么检查?
证 1:嗯,3月 3日是我陪着陈某去那个去看的,看张某副主任,挂的专家号。看了以后他就是说有包块,做手术。然后呢,当时呢陈某就说“我是搞播音的”,那个.那个张某就说这个老师啊、用声音的,很多,都做了,没.没什么问题,小手术,一个星期就可以出院了。所以呢我们就住院了。(见表二)
表二
(5)第五层级叙述——直接询问及交叉询问中问答式的“最小叙述”(mini-narrative),请看下面一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中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询问: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被告人高某,2004年 4月 9日,也就是你被拘之前你在干什么?
被:呃……手机维修,还有卖手机。
公:什么地点?
被:呃……就在……影院,顺义区影院的那个门脸房。
公:影院附近的门脸房?那个门脸房叫什么?有没有称号?
被:“特价手机”。
公:那天你为什么要打电话报警,说有炸弹呢?
被:因为那个……影院他从东……东北请来歌舞团的人,就是在去年把我给打了。
……
以上例子显示,公诉人对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指控是通过对他的询问来完成的,公诉人对被告人犯罪的事件经过的叙述是通过对被告人的提问,由被告人的回答来构建的,整个叙事是由一系列的一问一答这种最小叙事构成的。
可以说,以上 (3)~(5)这三种叙述的形式及三个层级是相互交织的,但对原被告来说,他们的总叙事是分别由这三个层级的叙述来支撑的;他们的总叙事又是法官判决中最终叙事构成的基础。
4.4 庭审叙事的对立性特征
通常,叙述都会被认为是真的,哪怕它是虚构的。这就意味着叙述者无论是表达还是暗示,都是把它作为真的来描述的。
而庭审叙述则不同。庭审中的叙事有对同一事件的两个对立版本的叙事,因此双方的叙事可能提供信息,但也可能虚假。指控中的叙述只是声称为真,它的真实性还要在审判中确认。该叙述也还是不完整的,因为还没有针对这一问题或危机的裁决。该结果也取决于指控中声称的事实能否在审判中被证明以及法院达成的判决怎样。
4.5 庭审叙事的统一性特征
法庭审判中必须由“中间人”——法官对事实形成一个最终版本,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拿出解决方案,而一般叙事可以是真也可以是虚构的。
在普通法的陪审团审判中,第二性事实的本质、这些事实的法律陈述以及被认定的违法或侵犯事实(侵犯的严重性)的差异程度,都是通过控辩双方来辩论的。原则上陪审团是在物证、证人证言以及律师的陈述等基础上形成第二性事实的形象的,然后,在律师陈述,尤其重要的是法官的“证据总结”①是指法官在全部的证据庭审之后,在向陪审团所做的指示中,就与解决争议有关的证据要点所作的综述。在英国,法官同时还要就裁断的格式向陪审团作出提示——作者注的基础上来裁决第二性事实与法律的“对应”情况。正如 Solan(1995)所说,“法庭最常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在世界上发生的一个具体事件与一个法律相关概念之间的匹配程度”。通常,是法官和陪审团裁决违法或侵犯行为的严重性及其赔偿或惩罚程度。
在非抗辩制的法律程序中,通常是法官在相似基础上裁决上述的三个问题,即:第二性事实的本质、这些事实的法律陈述、以及被认定的违法或侵犯事实(侵犯的严重性)的差异程度。警察调查在第二性事实的构建中往往占很大的权重(但并不忽视法律框架),而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咨询也往往集中在案发事件和场景的法律构建上。
在我国,陪审制度还不完善,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是抗辩制。控辩双方的叙述最终将由“中间人”——法官对事实形成一个最终版本,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拿出解决方案。相对而言,一般叙事可以是真也可以是虚构的。
5.庭审叙事的法律与逻辑关联性
5.1 庭审叙事的法律相关性
庭审叙事是在法律框架下构建事实并需要证据支撑。Hale and Gibbons(John Gibbons,2003)指出在法庭话语中有三个重要平面:“第一性法庭事实”、“第二性事实”和“法律框架”。“第一性法庭事实”由法庭本身以及在场的人们组成;而“第二性事实”就是诉讼案由的事件。“第一性法庭事实”是一个独一无二的文化的和物质的语境。法庭言语中会提到这两个事实。第一性法庭事实可以通过法庭直接的语境,用语言显示出来。第二性事实——法庭直接语境外的世界(最主要的是作为诉讼事由的特定语境和事件)——也是通过语言展示的。比如说,如果诉讼事由是抢劫,那么在法庭(第一性法庭事实)上证人将用语言来描述抢劫过程——第二性事实。第一性法庭事实和第二性事实这两个层面之间是不断互动的。第一性法庭事实、第二性事实以及法律框架之间的互动情况。如图一:
图1
Gibbons认为,因为法律关心的是怎样规定行为(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所以法律框架总是尝试把第二性事实分为哪些是法律事实和哪些不是法律事实。法律程序也是一个试图对以下三点做出评判的过程:A.第二性事实的表述;B.第二性事实和法律表述之间的“对应”(在刑事案件中,用以确认第二性事实是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脚);C.第二性事实和法理之间的任何差异的程度,以决定惩罚或赔偿的额度。因此我们说,庭审叙事 (第一性事实)是在法律框架下构建事实 (第二性事实),并且根据法律框架,它还需要证据支撑。因此,John M. Conley和 W.M.O’Barr认为有效的庭审叙述方式应该是以法律法规为导向的 (rule-oriented))。
5.2 庭审叙事的逻辑关联性
《刑事诉讼法》第 16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统一要求。“证据确实”指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与确定性,是对证据质的要求;“证据充分”是指证据要达到证明对象和证明过程所需要的量。在民事案件中也一样,需要原被告双方有充分的证据来论证,拿事实说话。只有证据充分了,才能做到论据的充分,这是基本要求。
证据确实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证据必须能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这是确实的基础; (2)证据与案件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明确,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逻辑关系明确,在对事实的证明上无断层存在,具有一定的完整性。
而对证据充分的认定,则有以下两点:(1)从纵向来看,案件发生的各个环节均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果还有一部分证明对象没有得到证据证明,就意味着证据收集不全,数量没有达到充分所要求的度。(2)从横向来看,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本身也要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一个证据本身即使反映的内容符合案件的事实,但也不能证明自身的真实性,司法人员也不能凭空断定它的真实性,而需要运用其他证据加以佐证。(Solan,1995)可见,证据的“确实”和“充分”都强调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和关联性。
在法庭论辩时,证据除了要“确实、充分”之外,证据之间的逻辑连贯性更加重要。证据具有客观性,但是证据并非纯粹客观的东西,而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相互结合的产物。例如,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显然是有关人员主观上对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认识结果。正因为如此,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中才存在着不符合案件事实的可能性。(Solan,1995)
6.结论
法庭审判中的叙述有其特殊性:受法律框架的约束,叙述事实时还要考虑法律条文的相关性,等等。可见,法庭审判中的叙事有它结构上的、形式上的以及语境上的等等独特性和制约性,对法庭话语的叙事分析也将有其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从理论上说,本研究是语言学、文学和法学的多学科交叉研究。本研究从首先作为文学要素发展起来的叙事角度出发,同时从语言学理论、法学等多角度和视角探讨法法庭审判中的叙事话语特征。另外,庭审话语的叙事研究是对叙事学理论和应用的一种发展。
从庭审的司法实践意义上来看,我国于 1997年实行了司法改革,其中的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强化庭审功能,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庭审制度从原来的“纠问式”逐渐向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抗辩式”转换——法庭审判过程中各种论辩策略的使用有可能直接影响审判的结果。而作为法庭整体话语策略之一的叙事,在此背景下,其研究的实践意义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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