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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2011-01-11秦凤鸣张连坤

关键词:分业中央银行体制

秦凤鸣 张连坤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许多国家都改变了其金融监管的形式,金融监管体制有着向统一监管集中的趋势。2007年发生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成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在对本次金融危机的反思中,金融监管的滞后和缺失被认为是造成这场危机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很多国家都在考虑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新构筑或监管模式的再选择,甚至危机前已经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的国家也在重新审视和评价现有模式可能具有的缺陷。在2009年20国集团匹兹堡峰会上。欧盟委员会提议对欧盟监管金融市场的方式进行全面调整,统一欧盟内部零散的规定和监督机构。2010年5月,欧盟财长会议通过了对冲基金监管相关法律草案,表明欧盟金融监管提速。美国参议院也于2010年5月20日通过了几经波折的美国金融市场改革议案,并将设立隶属于美联储的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以便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按揭、信用和贷款被滥用。除此之外,新法案还将对华尔街金融衍生品进行更严格的制约,这标志着美国全面的金融监管机制性改革的来临。

有关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目前尚无系统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实际上,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监管模式的变化与同期的经济金融发展背景有关,同时,政治、法律、社会、文化和历史等因素对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机构间的界限越加模糊,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许多国家废除了原有的规定,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这给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了挑战。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大型的金融集团为了规避一国的金融限制,在全球的范围内配置资源,加大了单个国家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最近30年,金融危机爆发的频率和危害程度不断地加大,而且很容易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因而金融监管体制的滞后就成了众矢之的。

这里提到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指外部监管,以政府建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为研究对象。一国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货币当局或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依据法律准则和法规程序,对金融体系中的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实行监督和协调,以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和有效率的运行。

为考察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与金融监管模式选择之间的关系,可以采用多元Logit回归分析方法,通过对不同金融监管模式优劣势的对比,对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检验。模型估计的基本结论是:中央银行是否具备监管职能、政治水平以及金融集中程度是影响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经济增长水平在模型估计中并不非常显著,样本容量较小可能是原因之一,不过其结果的方向性仍可以很好地分析经济发展水平对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影响。

二、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文献回顾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通常按照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或部分统一监管三种监管模式进行划分,学术界对此达成了基本的共识。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都设置监管机构,各自负责对本行业的机构和业务的监管。统一监管模式是指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统一负责对金融业的监管,包括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以及金融市场的监管,具体形式有中央银行作为唯一监管机构和在中央银行之外成立单独的监管机构。部分统一监管是介于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之间的监管模式,包括对机构部分统一监管和对目标部分统一监管。对机构部分统一监管是指由一个监管机构负责对一个行业的监管,另一个监管机构负责余下两个行业的监管。对目标部分统一监管是指一个监管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并监控金融风险,另一个机构负责对金融业务的监管。

在近年来对金融监管模式的理论研究中,争议较多的是统一监管模式的利弊以及是否有必要实行统一监管。Lannoo(2000)反对统一监管的理由是,金融监管的集中化改革并不一定能带来减低成本或其他利益,而且,有些国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并不适合这种监管模式①Lannoo,K.,“Challenges to the Structur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the EU”,Mimeo 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Brussels.2000.pp.121-139.。Masciandaro(2004)则历数统一监管模式的优势,诸如可以适应金融业的混业经营、降低监管成本,包括减少监管机构的数量、人员和办公设施,减少显性成本。信息可在内部共享,从而降低信息获取和传递的成本,同时可以减少监管部门间的监管套利②Masciandaro,D.,“Unification in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the trade off between central bank and single authority”.Journa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Compliance.2004.pp.151-169.。并能防止监管冲突和监管遗漏③Masciandaro,D.,“Unification in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the trade off between central bank and single authority”.Journa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Compliance.2004.pp.151-169.。国内有些学者就实施不同金融监管模式的典型国家进行定性的比较分析,以期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所启迪。

Taylor(1999)④Taylor,M.,and Fleming,A.,“Integrated Financial Supervision:Lessons of Scandinavian Experience”.Finance&Development,1999.pp.42-45.在对北欧国家金融监管一体化的研究中指出,北欧国家中有些国家实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混合经营,同时选择统一监管的模式并获得了成功,这对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有着借鉴意义。对小国而言,选择统一监管模式,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符合规模经济学。对于任何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导而金融市场规模较小的国家或者金融业高度一体化的国家而言,实施统一监管会更稳健,因为弱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足以支撑分而治之的监管机构,更谈不到有效的监管。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国家,应该根据其制度环境权衡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利弊从而做出选择。

金融监管体制随着经济和金融业本身的发展不断的演变、改革和完善。从理论分析和长期的观点来看,最好的金融市场设计应该是单一完整的市场,最好的金融监管模式将会是统一监管模式。然而事实上并不那么简单,单一完整的市场和监管体制需要长时间的整合。尤其是实施货币一体化的国家如欧元区的国家面临更大的挑战。随着欧洲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跨国界金融活动的扩张和金融集团经营的全球化,成员国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需要整合。为此,欧洲货币同盟的金融服务委员会(FSC)于2006年5月成立了经济金融理事会,以应对欧洲货币同盟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即金融监管模式差异性的收敛和协调以及对金融集团尤其是跨境金融集团的有效监管①Cahen,D and Andrs,J.,“Banking&Financial in Europe”,Working paper,2006.pp.897-900.。

尽管实行统一监管的经济体越来越多,但是,并没有具体的证据表明统一监管就一定会在所有的国家中得到推行,并且统一监管的优势也没有支持者所描述的如此明显。首先,混业经营不是采取统一监管的充分理由。金融市场上采取了混业经营策略的主要是少数金融集团,而非所有的金融机构。其次,如果设定不同的目标而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对象和监管理念,在统一监管下所制定的政策本身就具有折中性②Goodhart et al.“Financial Regulation:Why,How and Where Now?”.London.NewYork.Routledge.1998.pp.5-37.,针对某项风险的监管并不一定会有很好的效果。第三,尽管统一监管模式存在着规模优势,但也会有规模不经济的存在,如集权的监管机构势必会带来监管权力的垄断,加剧程序化和官僚化,从而抵消其规模经济效益③Lannoo,K.,“Challenges to the Structur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the EU”,Mimeo 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Brussels.2000.pp.142-156.。最后,统一监管不一定适合所有的经济体。统一监管体制的设置要和这个经济体的金融发展水平相一致,只有拥有较完善的金融体制,稳定的经济发展势头,才有可能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在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强行实施统一监管,就会适得其反。

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在传统上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金融机构类型来设置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金融机构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进行监管,一种金融监管机构不可以对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是金融业分业经营条件下典型的设置方式。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分工明确,专业性强,不容易出现监管交叉。但无法解决对不同金融机构监管的差别所引起的不公平竞争,即便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类似或同质;而且,机构型监管需要针对每种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原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④Goodhart et al.“Financial Regulation:Why,How and Where Now?”.London.NewYork.Routledge.1998.pp.42-49.。第二类是功能性监管,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哈佛商学院的Motern(1993)提出来的,其基本含义就是根据金融体系的功能来进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设置,每一类金融活动由一种金融监管机构对其实施监管。这种主张以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和金融功能优于组织结构为假设前提⑤Merton,R.,and Bodie,Z.,“A Functional Perspective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Financial Management.1993.pp.23-41.。Motern和Bodie(1993)比较了功能性监管与机构性监管的特征,并认为前者对政府而言更便利,因为从功能的角度制定监管的法规,执行起来会更有效,并且可减少监管套利。Jackson(1999)则认为,功能型监管理论的研究尚未成熟,虽然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但很有可能会导致对该理论的一定程度的滥用。Giorgio和Noia(2001)的研究并不认同上述功能型监管的优势,因为一个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越多,面临的监管也就更多,监管成本也会随之增加。

基于金融监管目标而设置金融监管机构的目标型监管是当今理论界的最新成果。Taylor(1996)率先提出目标性监管的思想。这一理论的核心是,应当按照监管的不同目标来设计监管机构,从而最有效地实现这些目标。只要确定监管目标,就可以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从而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而无需考虑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功能差异的因素。Goodhart(1998)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中央银行是否应该拥有监管职能,这个问题争议较大。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中央银行兼有金融监管的职能是否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和造成社会福利的下降,成为争论的焦点。

Maseiandaro(2004,2006,2007)在其系列文章中,集中研究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所出现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浪潮和中央银行的作用,并运用了多元回归模型和PROBIT模型,从各个不同的方面对金融监管建构进行了实证分析⑥Masciandaro.D.,“Reforms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Regimes and Central Banks:Exploring the Nexus”,Paper presented at the Conference‘Macro Prudential Supervision:Challenges for Financial Supervisors’organized by the IMF and the Korean Financial Supervisory Service/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Seoul,November 7-8,2006.pp.7-14.。从制度的角度尤其是中央银行的作用来看,现存的游戏规则可以解释金融监管模式设计的特征。传统色彩较少的中央银行参与监管,倾向于选择统一监管模式,这一观点得到实证结果的支持。即使在货币政策独立性增强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参与监管依然成立。经济整体规模较小的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更大。几乎是与此相呼应,印度尼西亚在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选择了统一监管模式,这个转变过程的预定期限是2010年。Siregar and Williams(2004)⑦Siregar,R.,and Williams,J.,“Designing an Integrated Financial Supervision Agency:Selected Lessons and Challenges for Indonesia”.ASEAN Economic Bulletin,Volume 23,Number 1,April 2006,pp.98-113.对此作了研究,他们尖锐地指出这种监管模式的转变可能面临的挑战:改革的效果不可能立即显现,因为统一监管模式取代分业监管模式不可能立即解决后者所出现的问题或自动达到市场导向的标准。从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看,转向统一监管模式的决策是这一过程中最容易的部分,而实际运行则是最困难的。统一监管模式最具风险的则是政治权利的膨胀,如何减少“政治干预”须有一个学习的过程。而选择统一监管模式还需要在更大范围内的政治、司法及经济方面改革的承诺和实施,统一监管模式可信度的确立的最低限是卓有成效的结构性改革。

在Masciandaro和Quintyn(2009)①Masciandaro,D.,et al.“Regulating the Regulators:the Changing Fac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Architectures Before and After the Crisis”.IMF working paper,2009.pp.5-16.的另一项研究中,采用金融监管赫尔芬达-赫尔斯曼指数(Financial Supervision Herfindahl Hirschman-FSHH)的稳健性来测试统一金融监管的水平,考查金融监管再构筑的特征以及在金融环境发生变化的条件下中央银行的作用。结论是,金融监管模式变动的明显特征是两极分化,即分业监管或统一监管。而货币政策独立性较强的中央银行不会完全介入金融监管政策。

关于影响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因素研究并不多见。纵观金融监管模式的初始选择和变更,如果仅仅从金融体系的变迁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来分析显然是不够的。一些学者尝试将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或模式的选择与所在国经济、历史、法律以及国内外金融环境的变化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并通过实证做出估计。Pellegrina和Masciandaro(2008)②Pellegrina,L.,and Masciandaro D.,“Politicians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Architectures.Trends and the Italian Case”.Working Paper Series,2008.pp.7-12.采用多元Logit模型分析了20世纪80年代和本世纪欧盟内外所发生的金融监管模式的巨大变化,结果表明,在欧盟和扩大的欧盟国家所存在的55家金融监管机构中,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模式,且政治因素影响至深。因而,达成凌驾于成员国之上的超国家金融监管统一模式是一个艰难而缓慢的过程。但稳定金融体系与建立公众信心是刻不容缓的。研究得到的结论是,每个成员国能否迈向理性化要取决于欧盟整体制度设计和建设的质量。

自1980年代以来,世界众多国家开始改革金融监管体系,到本世纪初的2003年达到了高潮,几种监管模式的构成有较大变动,此后,步入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直到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体系重构和模式调整再次成为热点,但目前处在酝酿时期,模式的变更有可能在此后几年显现其效应。采用多元Logit模型,选取世界银行数据库中截面数据最为完整的一年,即2005年的数据进行估计,可以较好地解释这些国家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对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影响力。

三、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多元Logit模型估计

一个国家采用什么监管模式,要和这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地理及金融环境等条件等相适应,既不是始终确定的,也不是完全偶然的。金融监管的理论模式在实践中直观地表现为统一监管、分业监管和部分统一监管模式。一个国家选择某种模式具有一定的离散性,因此不适合选用普通的回归分析。多元Logit模型更适用于对金融监管做实证分析并研究其影响因素。其中,指标体系的设置包括通常备受关注的经济因素,同时考量了对金融监管模式形成影响至深的政治、体制、地理、法律等因素,与现实更贴近。

(一)样本描述

选取2005年的截面数据,并以85个国家作为观测样本,主要基于如下的考虑:金融监管体制作为一种制度的安排,在短期来看是比较稳定的③2004年爱沙尼亚、拉脱维亚、马耳他和匈牙利实行统一监管体制改革后,样本中的国家2005年后金融监管制度比较稳定。依据制度经济学原理,制度变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样本涵盖了全球范围内经济发展处于不同阶段的国家,代表性较强。

在样本选择的85个国家中,采用分业监管的有44个国家,采用部分统一监管的有26个国家,采用统一监管的有15个国家。采用分业监管的国家所占的比例最高,占到了51%,而采用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比例最低,仅占18%。

在世界所有国家的统计中,实行统一金融监管模式的国家逐渐增多。实行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在1980年仅有3个,到2004年已经增加到32个①Vasso P.,“Does monetary policy affect the central bank’s role In bank supervision?”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14,2005,pp.58-85.,并且,部分样本中的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分别在1987年和1998年经过改革,向部分统一监管模式转变。金融监管体制呈现出向统一监管模式集中的趋势。

表1给出了选取的金融监管模式变量的平均值和中间值,从这些统计量中可以简单做出一些推论。中央银行具备监管职能采用分业监管的可能性更大,政治得分高、金融市场发达和人均GDP较高的国家更倾向于采用统一监管模式。

表1 各类金融监管模式:解释变量的平均值(括弧内为中间值)

(二)变量的选择

受Pellegrina和Masciandaro(2007)的启发,这里采用多元Logit模型对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但变量和样本有所改进。比如,样本国家是否是独立国家和成为主权国家的年限这一解释变量,对于分析目前样本国家而言已经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此类历史因素仅仅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初始形成和模式的选择有影响,在国内外金融、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很大变化的今天,大多数国家都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模式的转化或再选择,故可以剔除,而以其他可选择变量如包括言论权、政治稳定性、政府效率、管制质量、法律法规和腐败控制在内的政治变量取而代之。

就理论而言,一个国家在选择金融监管模式时需要考虑到本国的政治、经济因素和其他国家体制设置的影响。为了使模型所验证的因素全面而有代表性,尽可能采用涵盖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指标(见表1注释)。经过检验剔除了其中部分变量而重点考察4个变量的影响,即体制因素,考察中央银行是否具有监管职能;政治因素,采用Daniel Kaufmann的政治评分标准;市场因素,观察金融总量的发展水平和金融市场的集中程度;以及经济因素,即人均GDP。

(三)多元Logit模型与估计结果

在经典计量经济学模型中,被解释变量通常被称为连续变量。当面对选择的问题时,那些可供选择的方案则以离散数据体现。例如,对某一事件判断其好坏时,就可以用离散数据0和1来表示。由此建立道德模型被称之为离散选择模型。若被解释变量的选择值多于2个,称为多元选择模型。在多元离散选择模型中,多元Logit模型限制相对较少,不要求对多元正态分布的整体进行评价,因此,更适合在评价效用最大化时使用,采用多元Logit模型来检验各种因素与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关系正是出于这一考虑。

为了衡量金融监管的集中程度(FAC),按照监管权利越集中、数值越大的方法对金融监管体制赋值。这里选取的被监管的机构有三个,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1代表了完全的分业监管,2代表了部分统一监管,3代表三个行业都属于同一个机构监管。

多元Logit模型是对定性变量的回归分析,模型服从Logistic概率分布函数,采用极大似然估计方法进行估计。其形式为:

根据上述的Logit概率分布函数,预测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概率分别为:

其中,β1是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部分统一模式Yfsa=3时的系数,β2是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完全分业监管Yfsa=5时的系数。估计出的结果可以模拟出三个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概率,而后通过这些概率判断出这些因素对选择结果的影响。

多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多重共线性比较敏感,在进行回归之前,首先计算反映多重共线性程度的方差膨胀因子(VIF),10个变量中最大的VIF值为5.34,低于临界值10,不存在显著的多重共线性。

将所有变量纳入到多元Logit模型,用Stata9.2软件对样本进行回归并通过检验。随后,根据变量的P值大小,确定变量的个数,最终保留了CBFA、POL、MAR、Con、人均GDP 5个变量。

表2的回归结果表明,多元Logit模型对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判断具有显著性(P<0.05),说明至少有1个变量不为零,模型具有统计学意义,采用这种模型设定比较合理。

表2 多元Logit模型的回归结果

MAR和人均GDP在这个在两个方程中不显著,可能的解释是,所采用的数据是国别数据,受到国家数目和数据搜集的限制,完整的大样本可获得性较弱。这两个指标可以部分的说明经济和金融市场环境的发展状况对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缺乏精确的解释能力。

(四)估计结果的分析

从整体上来看,随着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金融监管体制有着向统一监管模式转变的倾向;若政治得分高,金融监管实行统一监管模式的可能性最大;金融市场的集中度越高,越倾向于采取部分统一监管模式;另外两个指标解释能力较弱。

体制因素的指标采用虚拟变量,监管体制中有中央银行参与的数值设为1,在中央银行外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的数值设置为0。估计结果显著,检验了中央银行应该分离监管职能的观点,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央银行具备监管职能的国家中,更有可能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反之亦然。在实践中,中央银行具有监管职能会产生道德风险效应、官僚机构效应和声誉禀赋效应①Masciandaro,D and Impera,D.“Financial Supervision Unification and the Central Bank Fragmentation Effect”,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ume 23,Issue 2,June 2007,pp.285-315.。

政治因素的指标采用了Daniel Kaufmann(2007)研究总结的政治评分,包括言论权、政治稳定性、政府效率、管制质量、法律法规和腐败控制等六个方面,用来衡量一个国家的政治环境。政治得分在两个方程中都显著,这说明,政治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市场因素的第一个指标选取了银行存款/GDP、证券市场市值/GDP,保费收入/GDP三者之和,用以衡量一个国家的金融总量发展水平,数据从世界银行的报告“Finance Structure 2007”获得;市场因素选择的第二个指标是一国前五个最大银行的资产占所有银行资产的比例,表示金融市场集中的程度。从估计结果看,金融发展指标并不显著,金融总量与GDP的比值只能大体的显示出金融发展水平对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影响。

经济因素所观察的指标是通常被用作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人均GDP。金融监管体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经济的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尽管没有证据表明统一监管模式一定优于分业监管模式,但表2的数据表明,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国家的人均GDP的平均值为2.92万美元②2005年,采取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中,英国人均GDP为3.12万美元,日本为4.87万美元,德国为2.25万美元,丹麦是3.03万美元。,远远高于其他两个模式的平均值。如果仅仅从数据上来分析,可以直观的认为,经济发展水平达到较高的阶段时,金融监管体制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可能性更大③采取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大都是在上世纪80年代之后才进行改革,英国、日本、德国等在改革前就已经进入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人均GDP在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模式选择中符号为负,在分业监管和部分统一监管模式选择中符号为正,样本中人均GDP的均值是1.44万美元,中值为0.553万美元,说明大多数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更倾向于部分统一监管模式。

四、结论与启示

利用多元Logit回归模型来考察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与金融监管模式选择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到的基本结论是:没有一种标准的监管模式可以适合所有的国家的不同时期。因此,当参考和借鉴其它国家金融监管经验的同时,必须要充分的考虑到各时期经济、市场、体制、政治、文化等各种因素后做出权衡和选择。

模型估计的结果表明,部分统一监管和统一监管模式更适用于混业经营环境下的监管。而且,部分统一监管尤其是统一监管模式倾向于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分离。统一的监管模式需要发达的金融市场、较高的监管水平、良好的政治制度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先决条件。

在金融监管体制形成的初期,金融业发展水平较低,主要的金融机构是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集中于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因而具备了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和对金融业监管的双重职能。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发展,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中央银行在执行双重职能时容易产生政策的冲突。因此,许多国家都分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以提高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监管能力。

由研究结果还可以推论,政治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良好的执政者会以社会福利最大化和纠正市场失灵为目标,而较差的执政者会更多地考虑自身的政治稳定性,容易推出对既得利益集团有利的政策。从指标系数来看,当政治评分提高,一国金融监管体制倾向于采用统一监管模式。因为统一监管模式存在着成本的优势,可以减少资源消耗、降低信息获取和传递的成本、减少监管部门间的监管套利。如果一国的执政者被既得利益集团俘获,或者对自我强化的制度缺乏改革的勇气,则可能会维持原有的监管体制。

在部分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之间进行选择时,金融集中度较高的国家倾向于选择部分统一监管模式。在分业经营的条件下,金融机构间竞争较为激烈,金融业容易产生自然垄断,因此,强化金融监管可防止金融市场过度的集中。大型的跨行业金融集团的出现会改变分业监管的基础,监管体制需要在这个基础上实行改革,向部分统一监管和统一监管模式转变。以统一监管模式的代表国家英国为例,英国实行审慎监管,注重保证金融市场的公平性,防范整体风险,统一监管模式下金融业的集中程度较低。因此,一个国家金融集中程度越高,采用部分统一监管模式的可能性最大,其次是采用分业监管模式。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监管体制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可能性随之增大。尽管实证的结果并不十分显著,但变量的方向性可以部分地得到解释。

上述分析结论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监管模式的选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过程实际上是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转变的过程。自2003年起正式形成分业监管的模式并运行至今。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金融业发展良好,商业银行贷款率从2005年初的12.4%下降到2009年末的1.58%,股票市值与GDP的比值从2005年的17.71%上升到2009年的40.37%,保险深度,即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005年的2.69%上升到2009年的3.25%。金融监管成绩不菲,保持了金融发展的稳定。

随着中国金融业务综合化进程的推进,出现了金融集团化经营,暴露了金融监管的真空。2007年以来国际金融动荡和危机的负面影响通过各种渠道扩散,导致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经济产出损失巨大。以此次危机作为契机,反思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国情制定改革措施,使监管模式的演进更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与效率性,是十分必要的。当前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迫切问题应该是建立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在内等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提高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能力。同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机构关于国家金融危机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国际金融监管多边合作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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