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外反腐重点关注中国市场
2011-01-11钟伟
文/钟伟
美国海外反腐重点关注中国市场
文/钟伟
2010年8月,世界第二大制药商德国默克公司收到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质询函。此函怀疑该公司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并要求该公司提供在多个国家的业务信息。随后,葛兰素史克公司、辉瑞制药等世界制药巨头披露,他们均在与美国政府就类似事宜进行接触。
近两年来,默克与其他大型制药公司都在开拓中国、俄罗斯、印度及巴西等国的新兴市场。在这些国家,药物审批、生产、进出口、定价、销售及营销环节,需要公共部门审批,一些美国媒体认为由此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中国市场被重点关注
FCPA是美国1977年制定的一部惩治本国公司、企业或公民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法律。根据FCPA,中国在美上市的公司、美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代表处及其雇员,以及在美国境内从事腐败行为的中国企业或者个人,甚至通过美国银行转账的腐败行为,都可能受到该法的管辖。
尽管是美国的国内法,但FCPA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去美国发展的中国企业,同样是一柄悬于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2010年6月底,德国工业巨头西门子的150多名高管相聚北京,讨论遵守中国和美国的反腐败法律的问题。2007年开始,今年已经是第四届。2007年正是西门子公司因全球腐败案而全面清查整顿的时候。该案被美国证交会视为历史上最严重的企业腐败案。
另外,2009年,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因“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的行为触犯FCPA,被美国当局处以20万美元罚款;其后,美国控制组件公司因在30多个国家行贿约236次,被处以1820万美元的罚款,中国国内有19家企业卷入该案,仅大型央企或其旗下企业就超过10家;2010年3月,德国汽车制造商戴姆勒-克莱斯勒受到指控,在1998年至2008年间向包括中国在内的22个国家的政府官员行贿数千万美元,被处以1850万美元的罚款。
自2005年1月1日至今,因在中国涉嫌商业行贿,共计有15家跨国公司受到美国FCPA追究,分别为: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UT斯达康、控制组件公司、艾利丹尼森、ITT、西门子、法如公司、AMAC International、AGA、朗讯、约克国际、ParadimBV、Schnitzer Steel Industries、德普、GE InVision。这15家公司已经跟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达成和解。
在美国律师界看来,虽然就是否违反FCPA,在中国进行过大量的调查,但是跟中国庞大的人口规模相比,比例还是很低的。不过,随着美国在中国的投资越来越多,而且反腐败已经成为美国政府的头等大事,涉及中国的FCPA案件数量逐渐上升。
外国受贿官员或被美起诉
2010年6月,第三届美国反海外贿赂法峰会在上海举行。美国司法部反欺诈局高层在会上表示,美国联邦调查局已经把反腐作为其首要任务。石油、天然气、制药以及生物工程行业成为此轮反腐败风暴的重点关注对象。司法部正在启动更多的秘密调查,将运用新的技术手段来打击腐败,同时,加大对个人的惩罚力度将是下一步FCPA的执法重点。今后,外国受贿的官员也可能面临美国司法部的起诉。美国司法部正在寻求其他渠道绕开FCPA对外国官员没有司法管辖的限制。
美国政府对FCPA的执法方式正在改变。FCPA的执法力度不是这两年加强的,只是这两年的案件越来越多。这是一个经济政策,强调公司要通过公平竞争而非行贿获益。FCPA正在试图影响外国公司和外国的政府,使反腐败成为一种全球趋势。
一些分析人士认为,金融危机是美国进一步加强商业反腐败打击力度的客观原因。当年,美国金融机构发现自身问题后,不但不采取补救措施,还弄虚作假去误导投资者,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由此,美国政府自2008年底以来,加大了FCPA的执法力度。并在美国证交会旧金山办事处增设了反海外腐败专案办公室,重点监控硅谷跨国公司的亚洲业务。
八成涉华案例自我披露
美国司法部涉及中国的15个诉讼案例中,近80%是由跨国公司自我披露的。跨国公司有一套十分严格的内部举报体系。如果公司员工认为公司或者同事有不合规的行为,可以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举报给公司的首席财务官或者直接给董事会。任何公司的高层接到内部举报都不敢掉以轻心,会即刻着手调查,并向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报告相关情况。
对主动披露其相关行为的公司,美国政府会向其提供“实际和有形的益处”。比如,戴姆勒公司由于积极合作和恰当的补救措施,使美国司法部开出的罚款数额减少了20%。如果公司对违规行为秘而不报,根据FCPA规定,不仅公司责任人要锒铛入狱,负有管理责任而知情不报者也可能受到刑事牵连,违规公司不仅将遭受巨额罚款,还可能会丢掉市场。
除了公司自我披露外,美国政府有很多渠道获得公司违法的消息和线索。美国联邦政府各种调查机构,比如,美国特勤处、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缉毒局等会就案件的具体情况,相互合作进行调查。
美国相关政府部门会监控外国报纸、网络上的信息。已经查处的海外腐败案件中,有些就是调查部门根据公司竞争对手在媒体上的撰文找到的线索。有时相关部门也会从公司向国际商会提交的报告中寻找线索。
另有25%案件的情况是通过公司内部的“告密者”了解到的。2010年7月21日《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签署,规定一旦举报的情况被证实为真实的,告密者将得到跨国公司罚金的10%~30%作为奖励。
中国积极投入国际反腐合作行动
在中国遵守FCPA有两方面挑战,即“政府官员”定义的广泛性,以及礼物、招待定义的广泛性。
首先,FCPA是对行贿“政府官员”的行为加以处罚。不过,“政府官员”的定义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和机关的雇员,还包括政府的“执行机构”——被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解释为政府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商业实体,如国有企业、国营医院或国家出资的大学——的雇员。中国大部分大型企业是国有企业,政府参股其中,有时很难确定某一公司实际上是否由中国政府拥有或控制,使得跨国企业很难把握尺度,风险意识会降低。
其次,在国际商业交往过程中,为建立关系或者表达对商业伙伴的尊重,提供礼物、用餐、娱乐和其他招待是普遍的。跨国企业面临的风险在于如果上述行为被(或将被美国当局)视为带有腐败意向就会构成违法。由于FCPA没有针对“最小额”的例外,也没有适用于所有公司和所有行业的统一标准。许多外国跨国公司无法确定在中国什么标准的礼物、用餐和娱乐是适当的。
中国是反国际腐败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大量的跨国企业为了在中国立足,可能会行贿中国的公职人员;另一方面,中国有大批的企业“走出去”,有可能涉嫌在其他国家行贿。中国正积极投入国际反腐败行动,开展国家间合作,共同查处跨国商业贿赂案件。中纪委监察部外事局副局长孔祥仁近日表示,目前正讨论整治跨国商业贿赂的立法问题,研究如何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条款与中国法律的衔接。中国的纪检委、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专门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的小组,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