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财政化研究*——基于金融体制改革的数量分析
2011-01-02秦海林马晓红
秦海林,马晓红
(1.天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天津 300387;2.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哈密分行,新疆哈密 839000)
金融风险财政化研究*
——基于金融体制改革的数量分析
秦海林1,马晓红2
(1.天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天津 300387;2.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哈密分行,新疆哈密 839000)
该文在界定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内涵和描述其表现形式的基础之上,从制度变迁入手分析了金融市场化对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影响,探讨了测度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方法,并据此测度了中国的金融风险财政化,发现中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水平在总体上呈现为递减的趋势。相关模型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金融市场化在长期内是抑制金融风险财政化的重要变量,为此要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完善财政体制改革等措施来消除金融风险财政化。
金融风险财政化;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市场化;协整
金融风险财政化是经济发展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即为了抑制金融风险或拯救金融危机,政府在金融市场的博弈中不得不违心地将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搅合在一块,这时常会诱发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的交互传导,成倍地放大金融风险,埋下诱发金融危机的种子[1]。事实上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金融风险在一定意义上等同于财政风险,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就是财政潜在债务。从整体来看,外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社会养老保障欠款是一国隐性和或有债务的主要组成部分[2]。显然,金融风险财政化所表现出来的财政政策受制于金融风险的特征,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变迁现象,是财政体制不独立条件下金融体制改革不彻底的结果。因此,有必要运用数量分析方法,从金融体制改革入手,来剖析金融风险财政化这一经济现象的运行机制及其与金融市场化之间的关系。
一、文献综述
防范金融风险和危害金融稳定是一国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工作重点之一,但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调控力度和方式以及与此有关的效果却是迥然不同的。对此,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Ben Bernanke and Mark Gertler[3]的模型表明,虽然金融稳定是一个重要的政策目标,但是,金融稳定与经济运行之间关系以及金融稳定自身的含义,却更为重要。当企业想执行投资计划而其净资产较少时,金融不稳定或金融脆弱性就产生了;过分倚重外部融资会导致投资的代理成本激增。高昂的代理成本反过来又会导致投资偏少和效率低下。治理金融脆弱性的标准政策可以理解为继续增加潜在借款人的净资产。Ronald I.McKinnon[4]认为,重建转型国家经济的各个方面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这是由经济自由化的自然秩序所决定的。如果从传统的社会主义转型的自由化获得成功,逐步抛弃中央计划的工具,放松价格管制和产权私有化等,均需得到财政、货币和外汇等一系列规范行为的支持。转型国家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与稳步推进的金融改革密切相关。Steve Keen[5]在 Goodwin基于有限周期模型,对金融不稳定性假设的四个观点作了模型化分析。这四个观点是,在乐观预期的支配下资本家倾向于举债;长期债务的重要性;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非稳定性冲击;政府的稳定效应。将这些观念引入 Goodwin的分析框架,就使其稳定但具有周期性的系统转变成为了一个混乱无序的系统,随时可能分崩离析,且为关于萧条的数值模拟所证实。中国经济增长与宏观稳定课题组[6]的研究表明,在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中国特殊的金融安排(通过金融扭曲实现)有其内在合理性。通过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存款、银行免于破产的国家隐性担保,通过全民储蓄的动员机制进行信用扩张(该报告称其为动员性金融),激励了国内产出规模的扩大,保持经济高速增长,使国家迅速摆脱所谓“贫困陷阱”的约束。同时,基于资本管制的固定汇率制有效形成了银行信用扩张的约束条件,获得了通货膨胀控制机制。但这种特殊的金融安排,也会恶化金融环境,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机制的作用下出现坏账等问题,为此付出银行不良信贷资产不断累积和宏观经济潜在不稳定的成本。特别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可能放大外部冲击效应,从而影响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王晋斌[7]认为,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在处理金融改革、风险化解与经济增长关系上,对金融改革采用了既发展又控制的政策。金融控制为改革提供了所需要的资本,同时,让居民个人参与政府主导下的资本市场交易来使风险社会化。金融控制和风险化解之间的不同组合可以理解为某一阶段经济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处理上的动态性。金融控制和风险化解的动态组合决定了中国资本市场特定的结构、交易与绩效。中国转轨时期的金融控制缓和了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资金关系,并可能减少银行预期不良资产比例,在让国有银行继续成为大中型国有企业主要债权人的同时,争取到了体制内部(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化解风险的时间。
上述文献的研究结果显示,中外政府现行政策的制度设计和金融市场的博弈机制共同注定了政府在与企业和银行的博弈中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这势必向上拉升金融风险和经济风险,总是让政府在面临金融风险之际怀有患得患失的心理,难以作出果断的抉择。基于这种理解,本文特从金融体制改革入手,探讨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制度成因,据此对金融市场化与金融风险财政化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
二、金融市场化进程中的金融风险财政化
金融风险财政化是制度变迁过程中财政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全的产物,因此,可以将金融风险财政化置于金融市场化的背景下予以考察。诺思指出,如果市场是不完全的,信息的反馈又是分割的,且交易费用也是十分显著的,那么,当事人根据不完全的信息建立的主观模型不仅是不完全的,而且也是多种多样的,从而会使制度变迁的轨迹呈现发散的状态,并使无效的制度保持下去,从而贫困不可避免[8]。这意味着,由于中国采取了渐进式的体制改革模式,金融市场化的进程可能是缓慢的,而它对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影响只会表现出抑制效应,而不可能予以根除。
(一)金融风险财政化的运行机制
金融风险财政化,是指政府主动地、有意识地运用财政手段去抑制和规避金融风险的行为。这是发展中国家的一个较为常见的经济现象,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产物,是金融与财政不独立在现实经济运行中的常见表现形式。政府在为国民经济发展“输血”的同时,财政与金融边界不清、职能模糊,金融风险“财政化”就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财政与金融紧密裙带关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给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带来了潜在的系统性风险[9]。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健全,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高度竞争,经济主体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私人投资者,必须对自己的投资经营决策承担全部责任,政府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任何理由动用财政政策及动用公共资本去救助金融市场上的失败者。但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政企关系不清,同时,金融市场竞争不完全,许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改革不彻底,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因此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非常在乎金融风险对政府、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利益格局的冲击。为此,出于防患于未然的考虑,以及避免金融风险在短期内给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造成的震荡,政府总是倾向于采用财政政策,主动充当“消防队员”,为平抑和规避金融风险而增加财政支出。这在那些采取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的国家和地区尤为常见。在中国,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滞后性,银行与财政盘根错节,财政风险金融化的政府行为屡见不鲜,所以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常常相互交织,难分你我[10]。在现实中,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只要发生金融危机,不管造成金融危机的原因如何、倒闭的银行属于谁,金融危机最后的损失总是由政府来承担,由财政来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11]。
如此看来,金融风险财政化是金融市场经济体制发育不健全的产物。然而,由于金融市场特殊的博弈机制和政府必须最终承担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制度设计,随着金融市场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金融风险财政化虽然会逐步得到抑制,但是它却是不可能完全消失的。
(二)中国金融市场化对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影响
“金融市场化”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是由政府主导转向市场调节,并与国际金融市场逐渐融合的一系列的制度变迁过程。金融市场化一般包括金融中介市场化、金融市场自由化、政府行为市场化改革、金融对外开放程度四个方面。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则说明国家配置金融资源逐渐向金融体系自身调配资源转变,这样金融系统就逐渐开始脱离政府干预而自行运转。中国金融市场化的水平在改革开放后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自1978年以来,中国金融市场化的水平虽然偏低,但是其市场化指数的增长势头却较为迅猛,尤其是进入九十年代之后[12]。这意味着,中国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渐趋正常,同时,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约束。
虽然如此,但在实际运转中,金融市场化仍存在不少问题,给金融风险财政化提供了“栖身之所”。第一,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金融系统还不够完善,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也不高,所以当面对较高的金融风险时,金融系统往往是无法独当一面的,而政府处于维护金融稳定的考虑,还是得在关键时刻施以援手。这就是金融风险财政化长期存在的现实根源之一。第二,中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不彻底,财政收支缺乏监督,尤其是预算制度不透明,这为政府实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行为留下了广阔的可操作空间。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财政与金融职责界限模糊,金融机构只是扮演了财政部门的出纳角色,缺乏独立性,以致时至今日金融系统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仍会寻求政府财政支持,而不是主动地借助市场机制。与此同时,政府也习惯性地觉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此一来,金融风险财政化自然会频频登台亮相,而且在短期内还往往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让政府和金融市场主体都不忍释手。第三,中国金融业于2006年底逐渐实现加入WTO的承诺,即部分金融业务对外开放,国外激烈的市场竞争必然会对我国金融业造成冲击,国外金融风险也会自然而然地转移到国内金融行业。面临金融风险的等级跃升,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自然不能袖手旁观,这就给经济转型过程中的金融风险财政化留下了更大的生存空间。这意味着,金融风险财政化在短期内是不可能根除的。邓晓兰认为,在经济体制转轨期间,改革国家与企业、国家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与银行资金分配与管理权限的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旧制度被打破,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银行信贷资金严重财政化,承担了部分财政职能,从而致使金融风险被放大[13]。
综上所述,一方面,金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要求政府放弃金融风险财政化的行为;另一方面,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决定了金融体制改革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路径依赖,致使金融风险财政化在短期内是不会完全消失的。总之,金融市场化水平将是影响金融风险财政化的一个重要变量。
三、基于体制改革对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数量分析
金融风险财政化是政府为应对金融风险的一种财政支出,其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财政支出对金融风险干预力度的大小和金融发展水平的高低,而这两个变量都与经济体制改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对金融风险财政化与金融市场化进行实证分析之前,可以先从经济体制入手对金融风险财政化作数量分析。
(一)数量分析的理论依据
显然,作为一种或然的存在物,金融风险的测度涉及到一个概率的问题,不仅存在技术上的障碍,而且还存在许多可疑性的问题,因为在研究对象将来确会发生的情况下,1%和99%的可能性是没有任何区别的,所以对其测度就具有了现实的可行性和可靠性。作为一种已经发生了的政府财政支出行为,从实践上来看,金融风险财政化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政府财政直接出资解决有关金融问题;二是由政府财政担保,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向央行申请再贷款。具体而言,常见作法有:追加注资,增厚银行“家底”;财政出资,解决金融机构的退出问题;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直接或间接减征营业税;中央财政的明补和暗补;债权转股权;中央银行再贷款[14]。因此,无论是从现象观察,还是从变量抽象与数据搜集来看,对金融风险财政化进行研究都是可行的。
1.基本假设
显然,金融风险财政化是金融风险的函数,其关系可以表示如下:
其中,σp表示金融风险财政化,R表述金融风险。式(1)具有 ∂σp/∂R>0 和 ∂2σp/∂R2>0 的经济性质,即随着金融风险的增加,金融风险财政化就越大,政府对金融干预的力度就越大。金融业是一个带有显著“公共性”的行业,即随着整个经济的不断市场化和金融化,其公共产品的色彩会越来越浓。此时,对政府财政来说,需要其提供救助和保护的可能性就越来越大,政府在这方面的支出责任也就明显增加[15]。这个假设意味着,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保证经济平稳增长,政府对金融风险的调控和干预是无止境的,因为受到继续连任的激励,必须获取纳税人或选民的支持,而采取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措施,来平抑和规避金融风险,既是政府的职责,又是对选民负责到底的表现,符合选民和社会公众的预期。
2.财政政策对金融的干预
作为一个奉行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的政府,潜在的可预见的金融风险越高,它的干预力度自然就越大,即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政策偏好就越强。对此,可以表示如下:
其中,P表示财政政策的金融干预力度,即政府利用财政政策抑制金融风险的力度,为平抑金融风险的专项财政支出与财政总支出之比。式(2)满足这样的条件 ,即 ∂P/∂R>0和 ∂2P/∂R2>0。设R-1(P)为P的反函数,根据反函数的求导法则,则有 ∂R/∂P>0和 ∂2R/∂P2>0。据此σP与 P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这表明,金融风险财政化与财政政策对金融干预的力度是正相关的。
3.金融风险与金融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一国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风险则会随着金融制度的不断规范而下降。这可以表示成如下关系式:
其中,FD表示金融发展,一般表示为一国金融资产总规模与GDP之比。式(3)满足二阶条件,即 ∂R/∂FD<0和 ∂2R/∂FD2<0。由式(1)和(4)可知,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水平与金融发展之间也应该存在着稳定的函数关系,可以将其表示成如下的抽象函数形式:
在式(5)中,求σP对 FD的一阶导数,运用连锁法则,可得:
式(6)表明,金融风险财政化与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稳定的负相关关系。这说明,伴随着金融发展,金融制度越来越完善,金融风险就会随之递减,那么,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进行边际调控的力度也相应地递减,金融风险财政化也会随之下降。
4.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测度指标
由以上两个方面的内容,可以得出金融风险财政化与财政对金融的干预力度和经济货币化之间的关系为:金融风险财政化与财政对金融的干预力度呈正相关关系,与金融发展呈负相关关系。据此,可以把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测度指标定义如下:
其中,σP的值域为[0,+∞)。显然,σP=0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情形,即此时政府采取无为而治的态度,对金融风险视而不见,完全依赖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这在现实中是非常少见的,虽然美国是世界市场经济体制的典范,但是,对于次贷危机所诱发的金融风险加剧以及随之而来的金融危机,它也不能坐视不理。现实中,σP的取值范围总在(0,+∞),其值越大,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水平就越高。当然,鉴于时空差异和经济主体的承受能力,要对不同数值进行比较,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这个结果意味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加速推进,σP的值将会持续下滑,因为这不仅会大力推动金融发展,完善金融制度和降低金融风险,而且还会从制度安排上切断财政与金融的联系,大幅度地减少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财政支出。
(二)测度结果及分析
显然,式(7)中财政对金融的干预力度的数据虽然在现实中是存在的,但是出于某些难以言传的原因,各类统计资料总是语焉不详。对于利用财政手段直接解决金融问题可以用具体的货币数量来度量,例如财政出资、追加注资等,但是对于财政暗补和债权转股权等就无法准确地用一定数量的货币来反应金融风险财政化的程度。因此,在现实应用中不得不采取一些权宜之计,使用替代变量来表示财政对金融的干预力度。
为了确保数据的可得性与序列的连贯,本文使用政策性补贴支出与财政总支出之比来表示财政对金融的干预力度,经济货币化水平依然采用国际上通用的M2/GDP来刻画。这样一来,式(6)就可以表示成如下形式:
其中政策性补贴支出包括:经国家批准,由国家财政拨给用于粮棉油等产品的价格补贴支出。主要包括粮、棉、油差价补贴,平抑物价和储备糖补贴,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风险基金,地方煤炭风险基金等。
把财政干预金融的力度定义为政策性补贴支出与财政总支出之比的理由在于:首先,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实际数据不但很难获取,而且还具有大起大落的性质,所以需要使用替代变量;其次,金融风险财政化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通货膨胀,而很多情况下政府主要是通过政策性补贴支出来防范和化解这一宏观金融问题的[16]。因此,政策性补贴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是可以间接反映财政干预金融的力度的。金融发展可以定义为金融资产总规模之比,本文则将其简化为M2/GDP,则是很多研究成果基于中国资本市场不发达所作出的策略性选择。
如此一来,本文所需原始数据均可直接引用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对1978-2007年间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测度结果(百分数),可以作成如下图示:
图1 金融风险财政化趋势图
从图1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1978年-2006年改革开放的28年里,金融风险财政化的程度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1978-1985年间的快速增长阶段。这一时期,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我国金融和财政几乎没有界线可言。另外,由于那时我国的金融体系还未完全建立,货币政策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所以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时自然依托强大的财政力量,因此此时金融风险财政化的现象明显,尤其在1981年,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数值达30.65%。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金融体系产生了一些问题,于是国家为了稳定宏观经济的平稳发展,采用财政政策来处理金融问题的情况逐渐增多,所以这一阶段金融风险财政化的程度呈现快速上涨趋势。
二是1986-2006年间的快速下降阶段。这一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金融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金融体系的作用逐渐体现出来,所以货币政策的作用逐渐加强,政府在面对金融问题时不再过多地依赖国家财政,所以金融风险财政化的程度较前一阶段明显下降。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及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为实现2006年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承诺,政府在应对国外金融风险的冲击时,为了使宏观经济平稳发展,又不得不利用相对行之有效的财政政策来处理金融问题,所以金融风险财政化的现象从2006年开始又出现上升趋势。
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来分析这个变化也是行得通的。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金融业混业经营、各国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各国受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及金融风险的传染性特点的影响,金融风险逐渐加大。对于我国这样金融体系还不是很健全的国家而言,应对国际经济风险的冲击时,为了国家整体经济的平稳发展,必然在解决较大金融问题时还会诉之于国家财政,所以我国的金融风险财政化现象又突出了。尤其是在面对2007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时,各国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危机对本国经济的不利影响,都不约而同地采取财政政策来应对此次危机,我国也不例外。所以2006年后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水平呈现出持续稳定上升的发展势头。
四、金融市场化影响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协整检验
由于金融风险财政化是经济发展中的一种特殊现象,是经济转型不彻底或市场化水平不高的产物,因此,基于以上研究可以推断,随着一国金融市场化水平的提高,金融风险财政化的行为会得到有效遏制。基于以上研究,可以继续对二者的数量关系进行协整检验。
(一)计量模型的设计
对于金融风险财政化与金融市场化之间的关系,可以使用如下的计量模型进行检验:
其中,Fm表示金融市场化,α为常数项,β为回归系数,ε为残差。
(二)数据来源与平稳性检验
σP的数据均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Fm摘自陈邦强、傅蕴英和张宗益等的测度结果(参见参考文献[12]),数据的起讫年限为1978-2005年。为消除回归结果的异方差起见,本文对两个时间序列的数据都做了对数化处理,同时,为了避免虚假回归,特对两个变量的时间序列作了ADF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各变量的ADF检验结果
平稳性检验表明,二者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因此,为了避免虚假回归问题,不能对之直接使用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而应该对之作协整分析。
(三)JOHANSON检验
为了保证继续研究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在作协整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对二者间的关系作JONHANSON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计量模型中各变量间的协整关系检验
检验的结果表明,二者间存在一个协整方程,这意味着两个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关系,所以有必要继续对之作协整分析。
(四)E-G两步法
为了准确建立金融风险财政化与金融市场化之间的数量关系,本文使用E-G两步法。在模型中添加两个变量的一阶滞后项来消除自相关的条件下,E-G两步法第一步的回归结果如下所示:
这个模型的整体统计效果良好,且不存在一阶自相关,同时,LM检验也表明不存在高阶自相关。继续对该模型的残差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的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残差平稳性检验
结果显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模型(10)的残差是零阶单整的,即该残差序列是平稳的,因此,两个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据此,可以从式(10)中求得二者间的长期均衡关系为:
这个关系式表明,在长期内,随着金融市场化的推进,金融市场化的指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水平就会下降1.33个百分点。这意味着,随着金融市场化的加速推进,金融制度的逐步完善是有助于遏制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政府行为的。
(五)误差修正模型
由于变量间的协整关系可以等价地表示成误差修正模型,因此,可以用模型(10)的残差作为非均衡误差项,建立如下的误差修正模型:
虽然模型(12)的可决系数偏低,但是,其总体统计效果良好,且不存在自相关;且误差修正项的符号为负,符合反向修正机制。因此,这是较为令人满意的模型。
在误差修正模型中,被解释变量Δlnσp的波动,可以分为短期波动和长期均衡两部分:前者由各变量的差分项组合而成,后者是由误差项来表示。本模型表明,在短期内,上一年度的Δlnσp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本年度的Δlnσp将增长0.66个百分点;上一年的ΔlnFm每增加一个单位,则本年的Δlnσp将会减少0.23个单位。同时,为了维持多个变量间的长期均衡关系,不让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的路径,上年的非均衡误差将以73%的比率来对本年的Δlnσp进行修正。因此,这是较为令人满意的模型。
(六)格兰杰因果性检验
由于计量模型中的两个变量均含有单位根,且存在协整关系,因此,为了避免虚假回归,还须对其进行格兰杰因果性检验,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格兰杰因果性检验的结果
检验结果表明,在滞后一阶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化与金融风险财政化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因此,可以通过金融市场化的变动来解释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变化。
综上所述,计量分析的结果表明,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化的加速推进,金融市场的竞争水平越来越高,金融制度也越来越健全,从而使得政府的行为也渐趋规范,金融风险财政化也得到显著遏制。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根据本文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常见现象,本文的测度结果表明,金融风险财政化的确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中国近年来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水平在不断下降,这意味着金融市场化的不断深化发挥了一种抑制金融风险财政化的作用。
其次,进一步的计量分析表明,金融风险财政化与金融市场化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而且是一种负相关关系。这表明,金融市场化的体制改革,可以有效遏制金融风险财政化。
再次,本文的实证分析结果,不但证明了理论推断的正确性,而且从计量结果与常识相一致的角度来看,这也证明测度金融风险财政化所采用的权宜之计是合理的,是经得住检验的。
由于金融风险财政化不论对金融发展,还是对财政收支,甚至是宏观经济发展都是不利的[17],因此,为遏制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政府行为,本文特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虽然中国的金融风险财政化水平在急剧下降,但是这并不是金融风险财政化消亡的证据,只是暂时受到制度抑制而已。如果金融危机来临或者经济危机爆发,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指数可能会因为其历史传统与惯性而剧增。因此,为了防止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大规模卷土重来,有必要从法律上和制度上系统地规范金融市场的竞争规则,廓清政府的职责范围,并且还要大力整顿财政收支政策。
第二,遏制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政府行为,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政府的自律,而应该把重点放在制度变迁上,为避免恶性的路径依赖创造条件。现实情况也恰好证明,由于中国金融市场体制改革的平稳推进,金融秩序得到有效规范,以致连政府行为都因而变得规范起来,所以随着金融市场化的纵深推进,金融风险财政化的行为得到显著抑制。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中国还需坚持不懈地进行金融市场化改革,只有这样,金融风险财政化的现象才会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第三,从制度上划清财政与金融的界限,使之互不干扰,明确政府职责权限,是治理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根本。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根源在于,政府的权力过大,可以同时支配财政与金融,将其作为政府的两个职能部门,可以随意差遣。因此,为了从制度上根治金融风险财政化,不仅要规范政府行为,使之不得随意干预金融市场,而且还要把金融部门从政府机构中独立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自负盈亏。只有这样,一方面,政府既没权力也没义务去救助经营管理不善的金融主体,另一方面,金融主体也不敢心存侥幸,指望政府在个人危机关头伸出援助之手。如此一来,金融风险财政化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制度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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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Fiscalization of Financial Risks——Econometrical Analysis Based on Financial Institution Reform
QIN Hai-lin1,Ma Xiao-hong2
(1.School of Economic,Tianjin Polytechnique University,Tianjin 300387,China;2.Hami ABC in Xinjiang,Hami 839000,Xinjiang,China)
Based on defining fiscalization of financial risks and describing its acting forms,the authors analyze the effect of financial marketization on fiscalization of financial risks through 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According to this the method to measure fiscalization of financial risks is studied and the index of fiscalization of financial risks in China was measured.Finally,the empirical conclusion indicates that financial marketization is an important variable to depress fiscalization of financial risks in the long run,so a suggestion is presented that financial and fiscal institution reform should be taken to eliminate the fiscalization of financial risks.
fiscalization of financial risks;financial institution reform;financial marketization;co-integration
F830.9
A
1671-0304(2011)04-0050-08
CN KI:65-1210/C.20110607.1831.002
2011-04-18 < class="emphasis_bold">[网络出版时间]
时间]2011-06-07 18:31
秦海林(1976-),男,四川南充人,天津工业大学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财政政策、投资分析、信贷担保与经济增长研究。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65.1210.C.20110607.1831.002.html.
(责任编辑:吴凌霄))